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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掌握股权激励话语权?与投资人一起创业的管理经验分享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阿创找到阿志一起合伙创业,两人一拍即合。四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均为实缴。阿创出资50万元,占股比25%,阿志出资30万元,占股比15%,大黄出资120万元,占股比60%。这个时候团队管理的问题开始出现,阿创和阿志打算对团队中的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而阿创和阿志则认为,必须先对优秀人才有承诺,布局和规划股权激励,比如设置期权制度,这样才能稳定团队,激励士气。

如何掌握股权激励话语权?与投资人一起创业的管理经验分享

这一节,我们来聊聊创始人和早期投资人共同创业的话题。

老规矩,先来听一个故事:

阿创研究生毕业后去了一家外资公司从事设计师工作,工作2年后,有一次参加校友会认识了几个志趣相投的校友,一来二去大家就比较熟悉了。学长大黄在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医药企业担任高管,校友阿志是商务营销的高手,曾担任过好几家企业的市场部经理,目前是自由职业者。一个偶然的机会,阿创遇到一个比较不错的项目,于是就有了离职创业的念头。阿创找到阿志一起合伙创业,两人一拍即合。

可是,理想是丰满的,现实却有些骨感。两人测算了一下项目的启动资金,大概需要200万元,但是两人手头的全部资金加起来只凑了80万元,另外的120万元没有着落。放弃这么好的创业机会,两人又有一点不甘心,于是他们找到了学长大黄帮忙。

大黄仔细听了阿创的项目,觉得靠谱,欣然同意出资120万元,但是大黄无法离职加入创业公司,三方约定大黄作为创始股东,只需提供资金。

阿创和阿志喜出望外,也没多考虑就委托了代办公司的机构,注册了四通公司,寓意四通八达,财源广进。四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均为实缴。阿创出资50万元,占股比25%,阿志出资30万元,占股比15%,大黄出资120万元,占股比60%。大家都觉得公司初设,股权本来就是风险和责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挺公平的,也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故事就这么结束了,我想我的分享也就进行不下去了。四通公司后面发生了一些事,让阿创和阿志开始有了比较大的触动,觉得当初的股权分配是不是有一些问题。大家且耐心听一听。

这个项目需要一些资源的对接,资源对接方提出了股权的要求。作为创业公司,说实话大额的现金支付也不现实,于是就需要启动股东会讨论给不给对方股权、怎么给的问题。这个时候作为大股东的大黄在股东会上出乎意料地投了反对票,他认为公司刚成立就要变动股权架构不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尤其有限公司人合为主,不适合引进不熟悉的股东。

阿创和阿志当然知道大黄说的有一定的道理,可这个资源对接方对于项目还是很关键的,他俩认为给予对方小额的股权不影响大局,公司目前生存和发展才是关键。如果不答应对方的股权要求,可能这个项目就要黄了,综合考虑,给予对方一点小额股权也未尝不可。

双方僵持不下。由于大黄是大股东,这个事情就没有后来了,提案被否决。股东会不欢而散,阿创和阿志第一次觉得自己的创始人身份有点尴尬,公司的大事自己做不了主。

虽然资源方没有进来,但是四通公司在阿创和阿志的努力下,还是分到了大项目的部分利益,公司开始有了一些红利,慢慢朝良性的方向发展了,团队也开始逐渐建立起来。这个时候团队管理的问题开始出现,阿创和阿志打算对团队中的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www.xing528.com)

由于涉及股权问题,必然又要上会讨论。这个时候大黄倒是没有反对实施股权激励,但是他认为时机不对,虽然公司运行1年多了,但还属于初创期,不宜过早实施股权激励。而阿创和阿志则认为,必须先对优秀人才有承诺,布局和规划股权激励,比如设置期权制度,这样才能稳定团队,激励士气。于是,大家又产生了分歧,结果大家应该很清楚了,没错,由于大黄是大股东,这个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了。经过这两件事情,阿创和阿志彻底懵了,他们发现把自己定位为公司的创始人完全是一厢情愿,他们什么重要的事情都无法决定。

回到我们今天的主题,问题来了:创始人和早期投资人,对于创业公司的贡献和投入是不是一样的呢?两方的股权要素是一样的吗?

答案显然不是,为什么?

股权的核心要素包括人力因素,但是早期投资人并没有持续的人力投入,只投了同等价格股权的钱,而创始人既真金白银掏了同等价格股权的钱,又持续投入了人力、智力和精力。大家或许会说,不对啊,阿创和阿志的人力投入应该有劳动报酬。可是对于创业公司而言,创始人从公司长远发展来看,一般不会给自己发很高的工资,杯水车薪的劳动报酬和持续的人力投入显然不成正比。所以说,在没有建立任何股权规则的情况下,早期投资人和创始人同股同价会产生一些问题,而且越到后面,问题越大。

那该怎么办呢?按照我们听故事、提问题、供对策的三步法,接下去是对策探讨的时间。我认为,创始人和早期投资人一起创业的情况比较普遍,早期投资人能够帮助创业者迅速筹集资金、占据市场,功不可没,所以设立公司时股权架构按照出多少钱占多少股来分配既符合商业思维,又符合人情世故,还和法律规定相契合。但是这样的股权架构忽略了创业者的人力投入,长远来看是不公平的,没有规划未来的股权架构必然是要出问题的。

所以,需要在法律、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合作协议中约定股权调整机制。这里的股权调整机制可以分为业绩对赌和股权回购两种方式。

什么意思呢?还是拿前面阿创他们的故事来举例子。如果当初的公司股东合作协议设置了业绩对赌模式,前面依旧是4∶6模型(我们把阿创和阿志简单归为一致行动人),创始人占40%的股比、投资人占60%的股比,当创始人把公司业绩或者利润做到一定数额(这个条件必须可以评估),那么就要允许创始人以分红所得或者其他所得来对公司单方增资,调整原来的股权模型,比如达到6∶4的模型。这就是业绩对赌。

那么什么是股权回购呢?这也需要在章程或股东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做出先期规定。股权回购就是设置一定的年限,比如3年,创始人有权以一定的价格(不低于早期投资人的出资价格)来回购一部分早期投资人的股权,比如回购一半,变成创始人70%、早期投资人30%的股权模型。

当然,到底采用哪种方法来调整股权还是要看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投资人的认可程度,但总体来说早期投资人都不会过于反对,因为这两种方案都是以共赢的模式在思考问题,大家可以细细回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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