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制订融资方案必须首先确立项目的融资主体,并研究拟定相应的投资产权结构和融资组织形式。
(一)项目的融资主体
1.概念
项目融资主体:进行项目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融资风险的经济实体。
项目法人:我国《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指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的融资主体应是项目法人。
2.分类
依据是否依托于项目组建新的项目法人实体来划分,项目融资主体分为两类:新设法人和既有法人(见表7-2)。两者在融资方式和项目财务分析方面均存在较大不同。
表7-2 新设法人融资与既有法人融资对比表
3.项目法人与项目发起人及投资人的关系
(1)项目发起人是在一项投资活动的组织发起过程中,为投资活动投入财力、人力、物力或信息的一方。发起人可以是项目投资人,也可以是项目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或者提供者、项目业主等;项目发起人可以来自政府,也可以来自民间。
(2)项目投资人是项目的实际权益资金投资的出资人,是作为项目权益投资的出资人来定位的。投资人提供权益资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项目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对项目或企业产权的所有权、控制权、收益权)。因此对投资项目而言,资本金的出资人就是权益投资的投资人。
(3)项目投资主体分两种情况:单一投资主体和多元投资主体。
单一投资主体:不涉及投资项目责、权、利在各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可自主决定其投资产权结构和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
多元投资主体:必须围绕投资项目的责、权、利在各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恰当地选择合适的投资产权结构和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www.xing528.com)
(二)投资产权结构
1.概念
投资产权结构指的是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结构,指的是项目的权益投资人对项目资产的拥有和处置形式及收益分配关系。它与投融资的组织形式联系密切。
2.现代主要的权益投资方式
现代主要的权益投资方式有三种:股权式合资结构、契约式合资结构、合伙制结构。
(1)股权式合资结构 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股权式合资结构。按法规设立的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对其财产拥有产权;股东依股权比例分配公司的控制权及收益;公司对其债务承担偿还的义务,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注册资本额为限。
公司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契约式合资结构 公司投资人为实现共同目的,以合作协议方式结合在一起的一种投资结构。投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合作契约约定,可以不严格地按出资比例分配,而是按契约约定分配项目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矿产开采、初级原材料加工行业多使用这种投资结构。
(3)合伙制结构 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从事某项投资活动建立起来的一种法律关系。合伙制分为一般合伙制(每个合伙人对合伙机构均承担无限连带经济责任)和有限合伙制(至少一个一般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一般合伙制通常只适用于一些小型项目;有限合伙制适用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及高风险投资项目。国外85%以上的风险投资采用的是有限合伙制。
3.投资产权结构的选择
投资产权结构是项目投资前期研究的重要内容,通常在项目研究的初期确定。它影响项目的投资方案、融资方案、融资谈判及项目实施的各个方面。
投资产权结构的选择要服从项目实施目标的要求:
(1)商业性投资人需要取得投资收益,投资结构应能使权益投资人获取满意的投资收益。
(2)基础设施投资项目需要以低成本取得良好的服务效果,投资结构应能使基础设施以高效率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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