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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占有因素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成熟的表现之一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不发达社会主义阶段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不成熟的社会公有制,它带有产品局部占有痕迹与因素和局部利益的特征。归根到底,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关系和产品分配中的企业局部占有因素与痕迹的并存,是不发达社会主义阶段全民所有制的特点,它是这一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了的,是劳动社会化还未达到应有高度情况下的必然结果。完全的社会公有制论。

局部占有因素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成熟的表现之一

不发达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还不能实现生产资料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彻底公有化,还不能做到将生产资料归全体社会成员无差别地、彻底地平等占有,真正地做到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种“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3],或真正达到列宁所指出的那种“社会全体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平等”[4]。在不发达社会主义阶段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不成熟的社会公有制,它带有产品局部占有痕迹与因素和局部利益的特征。如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形式之一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它实现了将生产资料由个体所有转归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即实现了由小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转变。但是集体所有制毕竟是小公有制,即部分劳动人民公共所有制,它只是实现了在社会局部的、狭窄范围的生产资料公有化,是直接体现局部利益的生产资料社会局部占有制。集体经济的较完整的局部占有与直接体现局部利益的性质,表明它是低级的、不成熟的社会公有制。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的全民所有制也带有产品局部占有因素与局部利益的特点。一方面,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所有,它的产品属于社会占有,归全体人民共同享用,在全社会范围内按共同的标准在劳动者之间分配。列宁说:“社会主义的任务就是把一切生产资料转归全体人民所有,而决不是船只归船员,银行归银行职员,如果人们把这样的胡说当正经话,那就应该废除国有化……”[5]。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不仅与任何形式的私人占有不相容,而且与集体所有制有重大的区别。但是,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初始发展阶段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还存在着产品的部分占有痕迹与因素,企业的劳动者不是完全从社会公有的统一的消费基金中取得劳动报酬,而是还要从归企业占用与支配的企业自有基金中取得一部分补充收入。即使是对于付出了同等数量与质量劳动的劳动者,由于企业经济效果大小不同,企业的补充劳动报酬基金有多有少,从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不能完全一律,而总是会有高有低。这种产品企业局部占有因素与痕迹的存在表明,劳动者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还未能做到真正事实上的彻底平等。这种产品占有关系也决定了企业的经济活动还未能体现完全的、无差别的全民利益,而却还带有某些部分劳动者的局部利益的痕迹与因素。归根到底,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关系和产品分配中的企业局部占有因素与痕迹的并存,是不发达社会主义阶段全民所有制的特点,它是这一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了的,是劳动社会化还未达到应有高度情况下的必然结果。

可见,分别表现在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两个方面的局部占有关系(前者是生产资料的局部占有关系,后者有产品的局部占有因素与痕迹)和局部利益,是生产资料社会化初级阶段的特征,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化程度还不高,公有制还不成熟的表现。而且可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体现的局部占有因素,就其范围和程度来说,是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成反比的。只有在社会主义国民经济高度现代化,从而生产高度社会化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缩小局部占有关系的范围与程度。它的第一步是小集体所有制在范围上的扩大,转变为大集体所有制;第二步是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全社会所有制;第三步是全民所有制的产品局部占有因素与痕迹的削弱与最终消失,并转化为真正的、彻底的全社会公有制。经过这样几个发展阶段,才能最终实现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彻底的公有化,达到成熟的全社会公有制,即消灭了企业局部利益关系的完全的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上述社会主义公有化的不完全性和公有制的带有局部占有因素或关系,是社会主义社会初始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化还处在初级阶段,从而社会公有制还不成熟的表现,它是未充分发展的还不完全的社会公有制的特征。这些特征,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还带有一定的商品性。这种在生产、分配、交换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局限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由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所决定的。

按照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人类历史上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不是一旦出现就具有成熟的、完整的形式,而是要随着生产力发展而变化,由低级的、不完全的、不成熟的形式逐步演变、提高,成为更完全、更成熟的形式。将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用于考察历史上的所有制形式,揭示所有制产生、成熟和向更高级的所有制的转变的规律,正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的方法论的要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正是这样做的。在考察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上,列宁强调指出:“马克思的全部理论,就是运用最彻底、最完整、最周密、内容最丰富的发展论去考察现代资本主义。自然,他也要运用这个理论去考察资本主义即将崩溃的问题,去考察未来共产主义的未来发展问题。”[6]而要建立科学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就要求人们将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用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研究,这就要求人们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建成看作是一个生产资料公有化的过程,而不能认为公有化可以一蹴而就;要看到社会主义所有制建立以后还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和不断提高的历史过程,而不能认为一旦基本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所有制问题就彻底解决了;要看到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一个由初始期的不完全、不成熟的公有制到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演变,以及由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到共产主义公有制的演变。

总之,生产资料公有化有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提高的过程,而不能认为公有制一出现就具有完全的、成熟的形式,就立即出现了彻底的全社会公有制;要看到社会主义的初始阶段不成熟的公有制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还带有商品性的特征。只有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很高阶段,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不再具有局部占有因素与痕迹,而其他的前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也不再存在,才能过渡到完全的、成熟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并使商品关系最终消亡。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研究中,存在着片面的观点。如长时期流行着:(1)社会主义公有制独占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结构是公有制的一统天下,不需要也不可能存在某些前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例如个体所有制及其他体现有某些私有因素的所有制形式的残余。(2)完全的社会公有制论。认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完全的”社会公有制,是“最成熟”的所有制形式,否认全民所有制企业事实上存在的某些产品局部占有因素与痕迹,否认企业的局部利益。(3)集体经济提前过渡论。否认集体所有制存在长期性,这种理论否认实行生产资料较完全局部占有的集体所有制对物质生产力的适应性,以公有化程度低为理由来否认它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提倡在物质条件成熟以前采用强制性手段人为地将它过渡到全民所有制。

以上这些观点是按照某种绝对公平、纯粹公有的理论观念来评价和取舍现实的所有制形式,而不是用历史的发展观来研究和阐明社会主义公有制产生、发展和成熟的历史辩证法。这种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上的片面性观点,把公有制当成是可以通过搞一次社会运动就可以实现的,而没有将它如实地视为一个生产资料社会化的发展过程。(www.xing528.com)

特别是那种脱离客观物质条件,提倡及早实现生产资料全社会公有化的论点,是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社会化的程度制约与规定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形式与限度的理论相悖的。因为既然原先经济落后的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面临着的是较低下的物质技术基础,因而它建立起来的公有制只能是初始期的不完全、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既然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很显著,现实的物质生产力还存在高低不同层次的差别,因而就不可能立即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生产资料完全的公有化,确立起单一的公有制结构,而是会有某些前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在一些物质生产领域继续存在(在被改造了的形式下),这就表明在不发达社会主义的初始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化只是基本实现,而不可能完全地与彻底地实现。既然公有化的领域在物质生产基础的发展水平上不可能一律,也有高低层次的差别,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化将具有多样的形式,而不可能是采取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结构,在某些生产领域中公有化程度较低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它又包括集体化程度高低不同的诸具体形态)的长期存在就是不可避免的。既然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在全民所有制的生产领域,由于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劳动分工与生产协作还未发展到很高程度,换言之,劳动的社会化还未达到很高程度,那么还不能使社会一切生产资料与产品做到无差别地归全民直接占有,从而真正做到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种“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因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某些产品局部占有因素与痕迹就将是不可避免的。可见,在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上的片面性的观点,着眼于公有制的“大”和“公”,着眼于公有制的“单一”和“完整”,而不是着眼于公有制的不成熟、不完全与多样性。这种观点更多是摘抄本本,将经典作家对发达的、完全成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特点的一些论述,强加给现阶段不发达的社会主义;或者是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抽象谈论来代替对公有制的具体形式的分析;或者是停留在全民所有制的法权形式与法权内涵上,而不是切实地分析全民所有制的现实经济关系。这些都违反了从现实生产关系出发,历史地、辩证地来分析社会主义所有制产生、发展与向更高所有制过渡的规律的科学方法,因而这就不能如实地揭示不发达社会主义在所有制上的特征。

发展与利用社会主义的商品货币关系,从根本上取决于现实所有制关系的完善。人们在社会主义所有制上的认识,不能不影响到人们处理现实所有制关系的方法,影响到人们采取什么样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在这方面的认识与实践上的失误,就会带来现实的所有制关系的缺陷,使现阶段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特点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其结果就不能不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顺利地和充分地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逐步建立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与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第一个五年计划初期,我国在所有制领域表现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资本家私有制、个体农民与个体手工业者的私有制、过渡性的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等多种所有制的并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也存在多样形式,如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就表现为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等多样形式。过渡性的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也表现为从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等初级形式,到以公私合营为代表的高级形式的并存。在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指引下,我国实行了逐步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正确政策,在一段时期内出现了多种所有制的并存和公有制多层次的并存,这种情况是适合我国社会生产力的状况的。但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末期,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步子跨得过大,特别是1956年,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基本胜利后,在所有制领域追求公有制的一统天下,忽视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统治地位下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必要性,削弱了某些领域中还应该继续保存的个体所有制,禁堵了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加之我国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存在着集中过度、管得过死的缺点,使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都缺乏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的地位,企业在生产与经营活动中,缺乏必要的自主决策权,这种情况就不能不抑阻社会主义商品关系的发展。

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的改进国家与集体关系、国家与企业关系的主张,实际上包含了完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思想。但是,由于我们对科学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因而我国几度体制改革仅仅在中央与地方的管理权限的划分上做文章,而未能着眼于企业所有制关系的完善,未曾认真考虑企业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形式、产品分配形式与交换形式的改善,未能抓住体制改革所必须解决的一项中心环节,使毛泽东很早就提出的关于扩大企业权益的思想未能得到贯彻。加之1958年以来,由于指导思想上的失误,我们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上出现了盲目宣扬“一大二公”的优越性的“左”的思潮,在处理所有制关系的实践上出现了“并社”“并厂”“升级”,把集体改为国营和取消城乡个体所有制的“左”的做法。这一切就使我国所有制的变革离开了客观生产力所规定的轨道。此后,在十年浩劫中,“四人帮”大搞极左,宣扬“跑步进入共产主义”;他们进一步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权力,自上而下全面地控制集体企业的生产、分配与交换等经济活动,使集体所有制企业日益失去其本性,成为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制,实质上的半国家所有制;他们大搞“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活动,在农村取消自留地和集市贸易,在城镇取消个体经营;他们还进一步提倡采用军事共产主义方法来管理国营企业,把行政权力、行政手段作为调节经济的唯一工具,进一步取消企业的自主权利与局部经济利益,取消利润留成与企业基金,把全民所有制变为“不分你我”,共同“吃大锅饭”的企业,从而使国营企业的所有制具体形式失去了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所应该具有的性质与特点。“四人帮”的倒行逆施,进一步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造成了城乡各个领域现实的所有制形式更加不适合社会生产力的状况。其结果,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发展,这正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

总之,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后全面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包括所有制的基本制度),使我国生产力得到解放,是社会主义经济获得迅速发展的经济基础。但是,由于我们对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还缺乏经验,还未能找到与确立起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最完善的具体形式,加之“左”的思潮的干扰与“四人帮”的破坏,从而使现实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在某些方面表现出不适合和不完善。正由于此,当前努力改革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具体制度,进一步调整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便成为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推动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迅猛地向前发展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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