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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英国上市的持续义务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市规则》、《披露规则》及《透明度规则》的规定,一旦上市,上市公司就将受持续性义务的约束。作为一个拥有股权债券进行高级上市的公司而言,一旦其被列入由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负责保管的正式上市名单之中,它就必须承担一系列持续性义务。而《上市规则》包含了有关保荐人制度、新申请人的资格标准、上市申请程序、上市的中止和取消以及某些已上市发行人的持续性义务等规定和指南。

中国企业在英国上市的持续义务

根据《上市规则》、《披露规则》及《透明度规则》的规定,一旦上市,上市公司就将受持续性义务的约束。同样上市公司还有义务发布《招股说明书规则》中所要求的“年度信息更新”报告。本章详细地对持续性义务进行讨论,持续性义务的适用与高级上市发行人的其他规则和上市原则的性质都不相同。

作为一个拥有股权债券进行高级上市的公司而言,一旦其被列入由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负责保管的正式上市名单之中,它就必须承担一系列持续性义务。《披露和透明度规则》和《上市规则》 (LR)对此予以了详细规范。而《招股说明书规则》中也包含了一项持续性义务,即提交年度更新的资料。

(一)持续性义务规范体系

1.《金融服务和市场法》 。《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第90A条设置了一项根据《透明度指令》发布定期财务报告法律责任制度,2006年《公司法》已经采纳了该制度,而这一制度也是为了在初步结果公告中包含一些也将在年度报告中出现的信息。任何在这类文件中发布错误或误导性陈述的发行公司都将对购买证券并且因该错误或误导性陈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只要是存在发行公司的董事疏忽大意的情形即可,而不论其是否知道信息具有误导性或不真实性,或其是否知道文件的一项遗漏已经构成了欺诈性的隐瞒重大事实。所有其他责任则被排除在外了,除非是《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或刑法条款另有规定。

201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中新设了计划表10A来代替目前的第90A项。该修正案同样扩大了允许证券持有人、销售者以及买受人提出诉求的制度范围。在2010年10月1日以后进行信息发布的将适用上述修正案。

由《招股说明书规则》第5.2条实施的《招股说明书指令》第10条要求发行公司发布一项年度清单,该年度清单用来阐明或指出过去12个月那些已经公告或根据证券规则备案的所有信息。《招股说明书规则》第5.2条适用于这样的发行公司,即英国是其母国,并且其“年度信息更新”经监管信息服务(RIS)部门通知后必须已在金融服务管理局备案。自从《透明度指令》实施以后,上述年度清单的要求就被认为是不必要的了,因此《招股说明书指令》也许会被修改,取消上述要求《披露和透明度规则》第7章的条款负责实施欧盟公司法中关于处理年度报告中审计委员会和公司治理陈述的规定。

2.三项基本规则。2005年7月1日,英国金融主管机关对上市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审查(“上市审查”),其结果就是废除了以前适用的《上市规则》,而由下面三类规则取而代之,即《披露规则》、《上市规则》以及《招股说明书规则》 。而2007年1月20日,新的《披露和透明度规则》又取代了《披露规则》 。这三项规则共同组成了FSA手册的一部分。

上市审查的两大主要目标就是使以前的上市制度得到简化和现代化,并使之能够适应为实现欧盟金融服务行动计划而新制定的欧盟指令的要求,而欧盟金融服务行动计划的要旨就是在整个欧盟地区形成统一的金融服务市场。上市审查的另一大贡献就是成功实现了《欧盟市场滥用指令》 (指令2003/6/EC;“市场滥用指令”)和《欧盟招股说明书指令》 (指令2003/71/EC;“招股说明书指令”)在英国的实施,而这两个指令所适用的发行人范围远远超出了那些获准列入正式上市名单的发行人。2007年1月20日,透明度规则及其指南(它负责《欧盟透明度指令》在英国的实施)取代了旧有的披露规则,成为《披露和透明度规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下面三章内容被增入了旧有的披露规则中,这三章包括:DTR 4有关定期财务报告内容,DTR 5有关表决权股持有人和发行人告知规则,DTR 6 有关持续性义务和信息公开。这些新章节取代了原有《上市规则》第9章(持续性义务)的部分内容,同时还对第9章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正。金融服务管理局在2006年12月发布了第14期专有刊物《上市》 ,随后在2007年4月发布了更新的版本,主要涉及实施《欧盟透明度指令》以及具体实施DTR 4~6的内容。

2008年6月,金融服务管理局发布了新的公司治理规则,旨在贯彻实施《欧盟法定审计指令》 (指令2006/43/EC:“法定审计指令”)以及《欧盟公司报告指令》 (指令2006/46/EC:“公司报告指令”) 。此外,财务报告委员会发布了一部修订版的公司治理联合准则(“联合准则”) 。自2008年下半年始直至2010年,有关卖空交易的经营活动一直处于过于活跃状态,金融服务管理局不得不对卖空交易实施暂时禁令,并且就某些英国已上市股票的卖空交易提出了新的披露要求。2009年6月1日,DTR5中引入了大股东持股通报制度这一新规则,要求股东披露所持股份中大部分的经济利益,如差价合约等证券化衍生品。除了实施《透明度指令》、《法定审计指令》和《公司报告指令》的章节外,《披露和透明度规则》还包含了有关发行人义务的规则和指南,这里所指的发行人是指其金融工具获准在一个受监管市场进行交易(或其进人市场交易的申请已经受理)的公司,从而使市场能够了解该发行人财务状况或业绩中新的发展和信息。

《披露和透明度规则》 (DTRs)的引入主要是为了确保欧盟《市场滥用指令》在英国的实施。而《市场滥用指令》也明确表明,通过确保在及时、公正地向公众披露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市场运作,发行人披露制度在防止市场滥用方面将扮演重要角色。《透明度指令》的实施使《披露规则》发展成为《披露和透明度规则》。作为欧盟的立法措施之一,《透明度指令》旨在通过统一的制度要求来提高欧盟资本市场的透明度,这些要求包括:①发行人应当定期发布财务报告;②主要股东应当披露重大股权和其他表决权股份;③发行人应当传播监管信息;④中央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

《披露和透明度规则》包含了这些要求。《招股说明书规则》包含了要求编制招股说明书时的相关规则和指南以及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而《上市规则》包含了有关保荐人制度、新申请人的资格标准、上市申请程序、上市的中止和取消以及某些已上市发行人的持续性义务等规定和指南。

《透明度规则》 (DTR 4和DTR 6)规定可转换证券获准在受监管市场进行交易且英国为其母国的发行人负有报告义务。根据DTR4,所有发行人都必须提供年度报告(批发债券发行人、一国政府及某个其他公共机构都能够得到豁免);股权债券和债权债券的发行人必须提供半年度报告;并且股权债券发行人还必须发布第一、三季度的中期管理报表。

DTR 6主要是规定发行人的持续性义务和信息获取,也就是指发行公司与股东和市场进行沟通的方式。DTR 6 规定要求发行人向监管信息服务(RIS)部门提供“监管信息” ,从而可以使信息传递给市场。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所谓“监管信息”是指发行人根据《透明度指令》、《市场滥用指令》、《上市规则》或《披露和透明度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的信息。

DTR 5是属于金融服务管理局的一个较近的责任范围。在2007年1月20日之前,1985年《公司法》第198~211条规定了股东将其在英国成立的公司的股权利益进行披露的义务。尽管根据英国法律,并没有实质性告知义务适用于非英国公司的投资者,但不论是英国还是非英国的主板上市公司都必须向市场进行信息披露,就像向它们的主要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一样。

DTR 5要求发行公司的股东(或那些有权获得股份或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实施投票控制权的人,作为股东或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成为金融工具的持有人)要将其在公司的主要持股变化及时通知发行公司。英国发行公司的披露限值是3%,并且每一个整体百分比数值都会高于3%。而母国是英国的非英国发行公司的披露限值是5%、10%、15%、20%、25%、30%、50%以及75%。公告必须尽可能快地生效并且在投资者知道或应当已经知道持股变化之后无论如何都不得迟于2个营业日(就英国发行公司而言)或4个营业日(就非英国发行公司而言)。

根据DTR 5,发行公司还必须发布其全部已发行股份的定期报表。

在2009年6月,DTR 5的条款得到了延伸扩展,如此一来,所持有的差价合约以及其他对股份利益会产生类似经济效用的金融工具也具有了可披露性。这一扩展仅仅适用于英国发行公司。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并不必然受《披露和透明度规则》约束的发行公司(例如,拥有证券在PSM市场而非主板市场上市交易的发行公司)必须按如下要求遵循它们:①债券证券和专业证券以及存托凭证的发行公司必须遵循DTR 2 (内幕信息和内部人名单的披露和控制) ;②证券化衍生品的发行公司必须遵守DTR 2,但内部人名单除外。

3.范围。《披露和透明度规则》和《招股说明书规则》均适用于其证券获准在一个受监管市场进行交易的公司。此外,对于那些提出申请进入受监管市场进行交易的公司,《招股说明书规则》和《披露和透明度规则》中某些章节也对其适用。英国受监管市场不仅包括其主要市场——伦敦证交所,还包括如“ PLUS板”市场和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LIFFE) 。另外,根据《披露和透明度规则》和《招股说明书规则》,某些规定同样还可以适用于在非“受监管市场”进行上市申请的公司。最后,无论发行人是否是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规则》都适用于证券的公开发行。(www.xing528.com)

《上市规则》仅仅适用于获准列入或申请列入正式上市名单的发行人的证券。而某些规则(如《上市原则》和第9章包含的持续性义务规定)仅仅只适用于拥有股权债券进行高级上市的已上市发行人。《上市》第18期(2008年3月)第6.5条中,金融服务管理局作出提醒,对于那些已经将股权债券从上市交易中撤除而保留了债权债券上市的发行人来说,它们仍将受持续性义务规定的约束,尤其是DTR 2中有关内幕信息的规定。本节中主要讲述的是拥有股权债券进行高级上市的公司,它们需要遵守《披露和透明度规则》、《招股说明书规则》和《上市规则》。这里所说的公司是指“发行人”或“上市公司”。

DTR 5有关表决权股持有人的告知规定适用范围广泛,它既可以适用于拥有股票在一个受监管市场进行交易的英国公司,也可以适用于拥有股票在“规定的市场”进行交易的英国公司。所谓“规定的市场”,是指由英国财政部在2001年《规定市场和合格投资命令》 (SI 2001/996) (经修订)中根据市场滥用制度而规定的,这类市场必须是由英国认可的投资交易所而建立的交易市场,包括“ AIM”市场和“ PLUS板”市场。

作为拥有证券获准在英国受监管市场进行交易的欧洲经济区(EEA)的发行人(包括注册地在英国之外或被英国之外成员国的公司收购的情形),他们并不一定必须遵守DTR 5,因为他们已经在其母国被要求遵守相应的要求。而对于非欧洲经济区的发行人及其股东来说,他们的股份在英国受监管市场进行交易,英国就是他们的母国成员国(而金融服务管理局就是他们的主管机关) ,作为“非英国发行人” ,他们同样需要遵守DTR 5 (不过只需遵守其中有关《透明度指令》的最低披露要求),但他们公司所在国家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要求的除外。金融服务管理局发布了一份非欧洲经济区股份发行人名单,对于这部分发行人来说,金融服务管理局视其为与英国当地发行人等同,都需遵循《透明度指令》 ,并且该名单上所列任一公司都需按照DTR 5 (根据《透明度指令》最低披露要求)的规定来披露相关信息。作为被收购并入非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发行人,如果其当地国家要求符合等效标准,则不在上述名单之列。金融服务管理局同时还发布了一份获准列入正式上市名单的非欧洲经济区发行人名单,这类发行人已经向金融服务管理局告知了其适用母国主管机关的具体要求。

对于那些在其母国已经受到“同等义务”约束的非欧洲经济区发行人来说,他们就可以免除某些披露要求和透明度公开义务了(见DTR 5.11.4R) 。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网站根据《透明度指令》规定了非欧洲经济区的等效制度,即金融服务管理局已经承认美国、日本、以色列和瑞士的相关法律可以“等效”于《透明度指令》中有关重大股权告知要求,因此对任何拥有证券在英国一个受监管市场进行交易或被并入上述任一国家的发行人来说,他们都可以免除适用 DTR 5 的规定。此类发行公司的股东同样也就免除适用 DTR 5.1.2R中的告知义务要求。但这一等效豁免规定并不能使非欧洲经济区发行人免除遵守其他持续性义务的规定,如DTR 6的规定,向金融服务管理局备案信息的制度,使用语言规定,以及信息传播规定等。而对于获准在英国的受监管市场进行交易的证券随后又被并入瑞士籍公司的,金融服务管理局目前允许其免除适用DTR 6中的某些信息要求。

非英国发行人在“规定的市场”中并不需要遵循DTR 5。金融服务管理局同样表明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公司也不必遵循DTR 5,除非具有潜在的表决权股获准在一个受监管市场进行交易。

就金融服务管理局手册风格而言,规则遵循金融服务管理局手册的风格和格式,也就是说,《披露和透明度规则》、《招股说明书规则》和《上市规则》都是紧随相关规则放置在一起,而非是在一个独立的手册之中。此指南是跟《披露和透明度规则》里面的某些特定段落相对应的,《招股说明书规则》和《上市规则》对应后缀“ G” ,而后缀“ R”则代表规则自身。

就信息监管服务部门,基于《披露和透明度规则》和《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需要向监管信息服务(RIS)部门披露或公开一些特定的信息。监管信息服务是金融服务管理局认证的主要信息提供者,通过把上市公司介绍给投资者来发布完整的监管公告。目前金融服务管理局认证的监管信息服务部门有伦敦证券交易所的“ RNS” ;美国商业新闻社的“商业资讯监控披露” ;Cision的“ First Sight” ;Hugin ASA 的“ Announce” ;Marketwire 的“ News Release express”;PRNewswire的“PR Newswire Disclose”;Tensid Ltd of Switzerland的“ marCo⁃market Communication Office”以及 EquityStory AG 的“ DGAP IR.COCKPIT” 。

除了坚持遵循《披露和透明度规则》和《上市规则》以及年度信息更新里表述的《招股说明书规则》,上市公司必须达到伦敦证券交易所(或者任何可进行股票交易的认可投资交易所)许可和披露标准里的持续披露要求。当上市公司的交易涉及“城市守则”时,例如关系到相关保密内容以及公告的时机时,必须遵循“城市守则”里面的条款。

(二)其他涉及持续性义务的规范

1.《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司的持续性义务规定除了包含在《披露和透明度规则》和《上市规则》之中外,《招股说明书规则》也包含了对获准交易可转让证券的上市公司适用的要求,对这类上市公司来说,英国是其母国,它们在金融服务管理局每年进行年度信息更新的备案登记,包括或涉及所有在英国和其他地区已发布或向公众开放的公司营业期符合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信息(见《招股说明书规则》 5.2.1R)。

金融服务管理局就年度信息更新所涉及或包含的信息提出了一份指南。依据该指南,年度更新信息包括所有根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上市规则》 、《披露和透明度规则》和《招股说明书规则》 、《 IAS规则1606/2002》 、2006年《公司法》以及英国国外证券法律的规定向公众开放和发布的信息。《招股说明书规则》第5.2.4G 条表明年度信息更新可以涉及任何相关信息(而非只包括某些信息),但如果它只是指某类信息,这一信息更新必须做到如下几点(见《招股说明书规则》第5.2.5R条和第5.2.6G条) :①表明信息获取来源;②简短描述该信息性质;③指明信息存档日期和位置(如适用)以及发布日期。年度信息更新必须包含一项指出某些信息可能已经过时的声明,如需要。

在金融服务管理局进行年度信息更新备案登记和公开年度信息更新必须在发行人的年度财务报告发布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信息更新必须通过监管信息服务部门向金融服务管理局进行备案,同时通过《招股说明书规则》中指定的途径之一向公众开放。

基于对上述要求的考量,上市公司在当前就应当持续记录好所有年度信息更新所要求包含的信息。但年度信息更新要求来源于《招股说明书指令》第10条,欧洲委员会目前正在重新审查《招股说明书指令》的实施状况和咨询对《招股说明书指令》的修正建议,而其中一项修正建议就是取消第10条。

2.回购证券和库存股。《上市规则》第12章(规定回购股份和库存股)包含了一项适用于上市公司希望购买或赎回自己证券或出售、转让库存股份的规则。这一章仅适用于拥有股权债券进行高级上市的发行人涉及回购股权债券或股权债券以外其他证券的情形(但禁止交易期适用于任何上市证券的一般证券购买禁止规定除外)。

上市公司在禁止交易期不得回购或赎回自己的证券,除非出现下列几种特殊情形:①公司已经开始进行一项回购计划,在该段时期内预备交易的证券交易日期和数量已经予以确定,并且公司已经根据《上市规则》第12.4.4R条的规定在通告中予以披露;②公司已经开始实施一项由独立第三人负责管理的回购计划,该独立第三人的交易决策独立于公司,且不受公司影响;③对于公司正在购买或回赎的证券来说,禁止交易期所公布的信息不太可能会对该证券的价格或价值产生重大影响;④公司正在回赎的证券在发布当初就预设了回赎日期、回赎证券的数目(或用于计算回赎数目的计算方式)和回赎价格。

《上市规则》第12.6.1R条和第12.6.2R条包含了一条类似的禁止交易规定,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在禁止交易期进行的除库存股外的可转让证券。

上市公司欲从“关联方”处购买自身股权债券或相关证券时,其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1章的要求(“关联方交易:高级上市”),但下列情形除外:①招标面向该类证券的所有持有人;②在由股东赋予全面授权后进行市场购买的情形下,公司和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优先了解、协商和订立协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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