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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原则指导下的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各个国家的政府应该合理地权衡利弊,通过对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来有效地规避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带来的不良后果。任何转基因产品在没有确定其安全性的同时,对其进行风险预防的伦理思考是相当必要的。

伦理原则指导下的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

1.风险预防原则

必须要把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制定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的伦理准则

(1)风险预防原则的含义

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也称为风险防范原则,预先防范原则)是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用于指导与环保有关决策的重要指导原则。风险预防原则的主要依据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的第十五条明确提出的:“为保护环境,缔约国应根据其能力,当遭遇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时,应广泛地采取预防措施,不应因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由而推迟有效的手段来防止环境退化。”此外,1982年的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要求:“活动的倡议者在进行可能对大自然造成危害的活动之前,应先进行充分调查,如果不能了解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活动应停止。”因此,这一原则的关键是即使在产品可能产生的潜在危险和影响缺乏科学的初步验证,为防止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的危害事故,任何时候都不能低估危害的发生,应采取预防措施。“尽管学术界对预防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的认识还存在分歧,但是,大多数学者都承认,积极预防原理和举证责任转移原理是预防原则的核心内容。积极预防原理的具体要求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拟实施的某项决策有可能会给健康或环境带来伤害,那么,即使目前的科学证据尚没有完全证明这种决策和伤害之间的联系,我们也应采取行动停止该决策的实施;科学确定性的缺乏不应成为延迟采取行动的理由”[12]。举证责任转移原理的具体要求是:那些认为目前的决策不会给健康或环境带来伤害,或伤害很小以至可以忽略不计的人,有责任向人们证明该决策的无害性。

美国社会学家吉登斯提出从积极的意义和消极的意义两方面来看待风险,说明风险带来不确定性的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加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吉登斯认为:“在积极的意义上,风险社会是人们有更大选择余地的社会,而在目前的高风险经济中,承担风险已经成为经济繁荣的条件。然而,在消极的意义上,风险意味着巨大的不确定性。”人类的存在需要一定的物质。只有充分满足了人类的物质生存需要,人们才可以寻求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面对日益增长的人口数量和相应增加的粮食需求,人类需要发展转基因技术。但是,各个国家的政府应该合理地权衡利弊,通过对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来有效地规避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带来的不良后果。因此,当人类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和伤害才能够实现善的目的时,风险是可容忍和允许的,政府可以通过各种预警机制和人为控制来避免或降低它的可能伤害。那些严格限制转基因产品开发、应用和进口的一些欧盟和非洲国家的政策出发点,并不仅仅是因为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风险,更多的是出于政治、经济和贸易方面的考虑,其背后是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所以,对于转基因产品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应有一个全面理性的认识,不可捕风捉影,夸大其词。通过以上综合分析转基因产品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伴随而生的风险问题,我们可以认为转基因产品的推广是利大于弊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风险预防原则的地位

转基因产品所导致的风险与一般的风险来比具有潜伏性和不可逆转性,具有深远的伦理意义。因而,其产生的风险为社会各界所关注。风险预防原则是建立在尊重生命、维护秩序的伦理基础上,它提出了如何避免转基因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因此,维护转基因产品的安全应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基础。

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在制定与转基因技术有关的决策时,我们应把对转基因技术风险的预防置于优先地位来加以考虑,并要求转基因技术的开发者承担证明其活动不会给人类和环境带来伤害的举证责任。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基础、以公众参与为导向的民主决策无疑会增加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的成本。但是,在一个已经充满各种风险(核风险、化学风险、生物风险、环境风险)的风险社会,为了确保当代人的健康,确保让后代人能够生活在一个相对安全而稳定的环境中,以决策成本的提高来换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这也许是我们不得不做出的选择[13]。

正如吉登斯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不确定性的风险社会。在转基因产品诞生的同时,它必然也给人类带来了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如果说在开发利用转基因产品的同时能确保人类和环境的安全,这将使人类受益无穷。然而,如果一项转基因技术的政策给人们的健康、安全和环境带来巨大的风险,那么,人们应选择暂时放弃这项政策给人们带来的好处,不应该拿自己健康、安全和环境去冒风险。此外,由于人类自身认识的有限性,必然会产生认识的不确定性。因此,当某一项活动不能证明对环境是安全的,可能具有潜在的危害,则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就推定为是有害的。风险预防原则体现的是“安全要比后悔好”的价值取向。从严格意义上讲,风险预防原则关注的是长远利益,而非眼前利益。任何转基因产品在没有确定其安全性的同时,对其进行风险预防的伦理思考是相当必要的。对于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都具有重要的伦理意义[14]。

(3)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中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

转基因产品的自愿标识是公司自主采取的行为,不是一种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不属于法定的风险预防措施,尽管自愿标识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有风险预防的效果。强制标识制度是风险预防原则在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中的体现,是在科学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没有一致意见,但有证据证明某些转基因产品具有一定的健康风险时采取的一种风险预防措施。2002年3月食品法典委员会第三届政府间起源于生物技术食品特别会议达成了《现代生物技术食品风险分析原则》,认定了转基因产品标识在确定不可预见的风险的作用:“18.风险管理应当考虑风险评估中不确定性的认定并履行适当的措施来管理这些不确定性。19.风险管理措施可能包括食品标识、进入市场前的批准和进入市场后的监管。”[15]

确定是否应当在转基因产品上采用强制标识作为一种风险预防措施,根据风险预防原则的一般适用条件,需要考察转基因产品的风险,确定风险预防措施的对象。转基因产品的风险分为两个种类:实际风险和信息敏感风险。实际风险独立于我们所拥有的知识而实际存在,转基因产品对健康和环境的负面影响是实际风险,对实际风险的不确定性是信息敏感风险。例如,致敏性是一种实际的风险,对于致敏性这种实际风险的不确定性的争论就是一种信息敏感的风险。信息敏感风险依赖于测试的范围和可信度,可以通过科学家确信实际风险的减少而降低,也可以通过信息的公开和透明而降低。

第一,转基因产品的实际风险。转基因产品带来实际风险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才会完全得到明确,目前已经确信转基因产品产生的实际风险主要是转基因产品的过敏性。对于新插入的蛋白质没有完全的、确切的测试来预测该蛋白质的过敏反应。正如《来源于转基因食品的食品安全评估其可能的过敏反应行为指引附件》第2段指出:“现在没有可以信赖的明确的测试可以预测新表达的蛋白质可能引起人类的过敏反应。”[16]目前,很多的食品都包含有许多的成分,认定哪种成分导致过敏发生很困难。通常,过敏患者需要回顾最近几天他所吃的所有的食品和食品成分,病人会在日常生活中不再吃这些食品或食品成分,然后在日常饮食中逐一增加,以决定哪种食品或食品成分导致的过敏反应。例如,某人对猕猴桃过敏,这时在购买食品时,他会认真阅读标签以避免包含猕猴桃的食品。但是让我们假设,来源于猕猴桃的某个基因(该基因可能会导致过敏)被插入到西红柿里,引起了一些人的过敏反应。通过饮食回顾或饮食替代,他再吃西红柿,只会对包含有猕猴桃基因的西红柿产生过敏反应,而非转基因西红柿或者非转猕猴桃基因的西红柿不会导致其过敏反应。如果一个西红柿没有标明转基因成分,很难决定此人对什么成分会过敏。那么,如果没有对转基因成分进行标识,将会很大程度的增加发现人们对哪种成分过敏的困难[17]。大多数通过生物技术插入到食品中的蛋白质源于细菌、病毒以及其他来源,这些来源人类并没有作为食品的使用历史。不像传统育种技术那样,转基因作物插入到食品中的蛋白质基因不是已知的花生、贝类食品和乳制品等,而是所有种类的植物、细菌、病毒,其潜在的过敏性并不常见而且不可知。因此我们无法得知这些蛋白质会导致哪些人的过敏反应。如果不对这些食品进行标识,本来已经非常复杂的人类过敏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对于这种实际风险,强制标识可以减少风险并且减少损害的发生。

第二,转基因产品的信息敏感风险。现有的科学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信息敏感的风险是巨大的。政府的管理政策应该减少信息敏感风险。消费者由于信息敏感的风险而回避转基因产品,是消费者对客观的信息敏感风险的合理反应。消费者没有足够的可以获得的信息,对转基因产品的信息敏感风险的负面影响不能进行充分评估,可能相信风险是巨大的,因此采取避免该风险的行为。当消费者整体认为这种信息敏感风险很大时,强制标识的要求就是合理合法的。另外,信息的公开和通畅可以避免信息恐慌和谣言,及时和权威的信息公开可以给公众稳定和理性的预期,减少信息敏感风险没有依据的扩大。由于转基因产品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以及对信息的隐瞒,使得公众对风险非常敏感。对待信息敏感的风险的最佳方式就是信息公开,让公众充分了解并自主决策,避免无根据的怀疑和惊慌。标识是信息公开的重要方式,能够避免信息敏感风险。

转基因产品对生态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的长期影响还难以有科学确定。在科学家还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表明转基因产品是安全的时候,按照伦理学上“有罪推定”原则,应该先假设它是不安全的。国家环保总局的主要技术支持专家薛达元研究员认为:“既然你无法从科学上证明转基因食品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那么,你就应该建立预防措施。这是国际上通行的预防原则。”强制标识转基因产品可以使消费者自己减少信息敏感风险。消费者可以利用规则的制定者所使用的可获得的信息来评估信息敏感风险。当可以获得的信息不能证明实际风险时,将风险预防留给消费者是适当的,消费者对风险的喜恶不同,对风险的敏感度不同。强制标识可以使厌恶风险的消费者避免转基因产品,而允许其他消费者购买转基因产品。强制标识协调了不同消费者的需要。风险预防原则为政府强制标识普通转基因产品提供了政策基础,政府可以使用标识来预防转基因产品的风险。

2.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是具有普适性的伦理底线的核心原则。不伤害是一种被动、消极的不为,它是对行为的禁止性要求,是人类应遵守的道德底线。不伤害原则要求人们的行为不一定能确定为他人带来益处,但起码不能使他人受到伤害。转基因产品可能产生的伤害是复杂多样的,它关系到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国家粮食安全和主权、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等多个方面,现在人们所讨论的焦点就是如何选择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伤害。“将不伤害作为最核心的价值原则是值得肯定的,但在实践应用中它易于使行为主体陷入道德两难的境地。有些情况下,采取或不采取某一行动都会对他人产生伤害,而且不采取行动带来的伤害更大。”[18]

(1)不伤害原则的含义

这是伦理学所有的伦理原则中最著名和引用最多的原则,也是最普遍的原则。其基本内涵是:个人或集体的行为不应该对其他人(或其他集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转基因技术的应用不能伤害他人或其他生命。安全性原则是不伤害原则的另一种表述。追求安全,是人的一种天赋本能。因为生命安全是最宝贵的东西,伦理道德首先要保证人的生命按自然规律延续,道德的核心与底线就在于保护人类不受伤害这一根本原则。转基因技术应用的公众的生命安全的权利,起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安全权,二是知情权,三是选择权。当生命受到威胁时,人类应该知情,并且在知情的基础之上进行自主的选择,从而保障生命的安全。

不伤害原则具体是指行为主体在从事转基因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的过程中,要尽最大的努力避免伤害或者把伤害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这里的行为主体主要是指科研人员,当然也可以包括政府机关中的科研决策者。转基因产品的不伤害对象有两个:一是人类健康,二是自然环境。人类健康指对人的伤害,包括对人身体的伤害、精神上的伤害以及其他伤害。自然环境指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失衡等等。也就是说,各国在生产、加工,应用转基因产品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其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使其最大限度的无害于人类健康,无害于生态环境。伤害可分为有意的伤害、无意的伤害和伤害的风险。对于有意的伤害我们要绝对禁止;对于无意的伤害我们要使其危害降到最低;对于伤害的风险,我们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和小心谨慎的负责态度。因此,对于转基因产品我们要尽量将风险降低到最小或者消灭在萌芽状态。只有对人类的生命健康、生产生活不构成伤害,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才能得到保证,因此,维护转基因产品的安全发展不应只考虑其发展策略和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应以伦理道德为底线,考虑转基因产品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对民众及其生态环境做到不伤害。

(2)不伤害原则的地位

转基因产品要推广应用,不伤害是其首要必备条件。就转基因产品而言,有可能的伤害包括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伤害,对落后国家和贫困农民的伤害,对消费者的伤害,对中小企业的伤害等。我们应该采取严格的评价手段和标识管理措施确保所有通过评估的转基因产品具备不伤害的条件,不存在生命安全和生态风险问题。

首先,不伤害人类健康。天地之间人为贵,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它是实现其他一切社会价值的自然基础,也是赋予人类世界以政治、经济、文化价值意义的前提。把不伤害人的生命和健康作为最基本的原则去约束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更容易被绝大多数人接受,更容易将不伤害原则贯彻下去。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来利用基因工程伤害任何人。不伤害的道德义务具有某种特殊性,是对所有社会成员和一切科技活动最起码的、绝对的道德要求,这种道德要求更容易在最大的范围内为人们执行。因此,把不伤害原则作为最基本的原则更有利于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保护。

其次,不伤害自然环境。对转基因产品安全性评价的“实质等同性”原则和伦理学上的不伤害原则正好相符。前者是一个比较性而非绝对性的原则,将转基因产品与传统作物相比较,转基因产品若与传统作物没有实质差异,那么传统作物的无伤害性就可以移植成为转基因产品无伤害性。人类活动常常与自然环境相对立,即对环境是有伤害的。如农业生产使局部生态环境单一化,耕作加剧土壤流失,灌溉使土壤盐分失衡,化肥农药的使用污染环境等。如今,全球性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已成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绊脚石。通过生物技术进行第二次“绿色革命”,特别是以转基因技术为核心的“分子农业”,通过增强抗性的转基因农作物改变传统耕作方式,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可望降低农业生产对自然环境的“伤害”,人与自然的关系将更加和谐。然而,在尚未完全弄清楚转基因技术风险状况的条件下,就大规模推广转基因技术的做法,就违背了不伤害的伦理原则。

(3)不伤害原则的具体要求

不伤害原则是转基因产品安全伦理问题的基本思路中最初级最底线的原则,任何从事与转基因产品有关的研究活动必须首先满足这一原则。贯彻不伤害这一最基本的原则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应当杜绝行为主体故意的、不必要的伤害。首先,要避免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非常恶劣的伤害行为,例如:政府机关中的科技决策者利用转基因产品对某些种族或某些地域的人造成群体性的伤害,以达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科研人员利用转基因产品对某些个人造成伤害,以牟私利。这两种行为均是犯罪行为,属于生物恐怖主义,是绝对禁止的。其次,要避免不必要的伤害。这要求决策之前要进行细致的评估,科研人员在科研过程中谨慎操作,使不必要的伤害降到最低。

第二,在伤害难以避免时,应当把伤害控制在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安全标准范围以内。这里所说的“伤害难以避免”是指不伤害道德义务的绝对性,即当不伤害道德义务与其他道德义务发生冲突时,不伤害道德义务具有绝对的优先权。也就是说,在转基因产品研究的过程中,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但这种伤害还在一定限度内是被允许的,其目的就是为了在最终的结果上把生命的伤害减至最小而对生命的利益增至最大。例如,转基因技术应用的人体试验、动物试验和大田试验,绝对的不伤害是几乎难以达到的境界,在伤害难以避免时,科研人员应当利用现有技术尽量使受试者的伤害降到最低,以避免重大的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为了保证不伤害义务的贯彻落实,在进行人体试验之前必须通过动物实验和其他实验证明其安全性。在转基因产品的研究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必须进行人体试验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研究的局面,由于在转基因产品研究领域中还有许多未知的内容未被科学家发现,因此在进行人体实验时科学家会面对比一般医学实验更加危险的局面。基于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和对不伤害原则的遵守,科研人员在进行人体试验之前必须充分进行动物实验或者其他实验以证明其安全性。

转基因产品的支持者与反对者都利用不伤害原则来为各自的主张辩护。支持者依据不伤害原则指出,鉴于地球上的耕地正在减少,而人口仍在增加,因而,人类如果不通过转基因产品解决人口增加与粮食短缺之间的矛盾,那么,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将首先是富裕国家中的穷人和广大的贫穷国家及其人民[19]。美国前总统卡特也认为,如果对进口转基因种子“实施不必要的控制,那么,真正的受害者将是发展中国家”[20]。反对大规模推广和应用转基因技术的人士和机构则认为,在尚未完全弄清风险状况的情况下就大规模推广转基因技术的做法,违背了不伤害的伦理原则。首先,转基因产品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伤害。其次,转基因产品可能会对环境(包括实验中的转基因动物)构成伤害。再次,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是劳动密集型的,吸纳了约80%的劳动力,如果在这些国家推广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转基因农业,广大的农民将失去生活的依靠[21]。最后,由于无法与具有雄厚资金的跨国生物技术公司抗衡,生产和销售有机农产品的中小公司和农民将面临倒闭和破产的威胁。正如《社会主义工人报》的一位记者所说,“地球上粮食安全的最大威胁是食物链被集中在少数富有而强有力的控制者手中……通过开发转基因生物而控制食物链的这种谋划,将极有可能把这些控制者转变成第三个千年的饥饿批发商。”[22]

转基因产品的发展是否能够得到不伤害的伦理辩护,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转基因产品的开发应用是为了增加粮食产量,保证充足的粮食供应,改善人们的物质营养,这一行为在道德上是出于善的动机,是美好的。其次,转基因产品的利用是为了增进人类福利,保证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并不是以破坏人类幸福,毁灭人类社会为目的的。再次,转基因产品的不确定性风险产生的危害,可以伴随着技术的成熟、风险控制体系的完善而被降到最低甚至消除。最后,从转基因产品目前产生的各方面社会效益来看,它的正效应是大于负效应的,或至少是达到了一种人类可以接受的平衡。综合以上分析,转基因产品是可以得到不伤害原则的伦理辩护的,它的推广也是合理可行的[23]。

在许多情况下,由于个人或集体可能无意识地做了某些自己事先不知道会对他人或集体造成伤害的事情而违背了这一原则。因此,对于转基因这种特殊的产品,我们应保持谨慎的态度,制定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尽可能降低转基因产品对人体健康和人类社会产生的危害。

3.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说明我们的行动不仅不能伤害人和其他生命客体,而且还要使我们的行动尽可能有利于人和其他生命客体的发展,尽可能取得最大的最好的效益。我们在转基因技术应用的时候,必须权衡利害得失的问题,不仅不能给别人带来伤害,而且尽可能权衡可能的好处和可能的害处,取得最大的利益。要对转基因产品做出道德判断和选择,就需要进行风险和利益分析,如果正负效应之间所达到的比例平衡是对人类社会有利的,那么转基因产品的推广就应得到伦理辩护,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的实施就是可行的。

(1)有利原则的含义(www.xing528.com)

有利原则是指在转基因产品的研究过程中科研工作者会获得一些具体的技术,通过开发和应用这些技术,能够预防对人的伤害的发生、消除已有的伤害或对当事人确有助益。“有利”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能够消除已有的伤害。这是有利原则最基本的体现。其次,能够预防对人的伤害的发生。这就要求转基因产品不仅能够解决人类饥饿问题,而且能够预防疾病,使人们永久性的远离伤害,这是有利原则较高水平的体现。最后,对人类确有助益。这是指转基因产品不仅能够解决人类饥饿和预防疾病,而且能够改善人类的生命和健康质量,使人们感觉生活得更加幸福。这种生命和健康质量的提高应是全方位的,这是有利原则最高水平的体现。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较好地反映了有利原则的基本内涵。

(2)有利原则的地位

有利原则不能单独去使用,它需要与不伤害原则联系运用。转基因产品发展的基本目的是有利于人们的健康和幸福。转基因产品的研究者、开发者、应用者和决策者都必须追求有利。转基因产品可产生多方面效益。首先,它有利于粮食安全问题的解决。2008年的全球粮食危机促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曾被忽视的粮食生产问题。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市场粮价现在虽有所下跌,但仍然高于2008年粮食危机之前的价格。虽然粮食危机暂时得到缓解,但导致粮食危机的深层次原因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幅度地提高粮食产量,保证充足的粮食供应,改善人们的营养结构,这是目前人类需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发展转基因产品对解决粮食安全问题、保护国家粮食主权都是有利的。其次,转基因产品的推广还将有利于解决农村贫困问题。《2008年世界发展报告——以农业促发展》指出:“进入21世纪,农业仍然是可持续发展和减少贫困的基本途径。”[24]报告提示,目前的贫困主要是一个农村现象,在经济高速增长的亚洲,仍有超过6亿的农村人口生活在极端贫困中。农业的高成本低产出,使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市场竞争中长期处于极端的劣势,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而长期陷于贫困。种植转基因农产品可以改善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的现状,通过生物技术提高本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现增产增收,将大大促进农民的种粮积极性。2014年,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利用在世界各地进行的农场调查或者田间试验得出的原始数据对过去20年147项已知转基因作物研究进行了综合分析,并且报告了转基因大豆、玉米或者棉花在作物产量、农药的使用和农民利润方面的影响。该综合分析的结论是转基因技术的采用使化学农药的使用减少了37%,作物产量增加了22%,农民利润增加了68%。转基因作物的农业和经济利益非常可观并且意义重大。”[25]生物技术的发展虽然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提供了独一无二的契机,但由于对转基因技术存疑,缺乏先进生物科技的研发能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鸿沟正在扩大,发展中国家在等待中不断错失发展机遇。最后,种植转基因农产品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一直是人们质疑转基因农产品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人认为基因漂移影响物种的多样性,会污染生态环境。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完善,这种风险将成为可控制和避免的。新技术可在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人们的转基因植物基因扩散和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问题。与人们所担忧的情况不同的是,转基因农产品的环境风险不仅是可控的,而且它的推广将有利于环境的保护。因为,转基因农产品的种植能够大大降低杀虫剂和除草剂的使用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作为生物新能源的转基因农产品也将对改善环境做出巨大贡献。因此,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应该有利于转基因技术的健康发展。

(3)有利原则的具体要求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较好地反映了有利原则的基本内涵。有利原则要求我们的行动或决策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和最小的危害,也就是要求我们的行动或决策应该尽可能追求收益最大化、代价最小化。贯彻有利原则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应当有益于技术接受者以及人类的健康和福祉。转基因产品增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不会给社会和环境带来危害;如果接受者是转基因产品的受试者,那么他将不仅能从试验中直接受益,技术获得成功后,他们及其家属也能收益。这时的有利,也包括对人类、对社会、对发展转基因技术有利。但是任何人不能强迫受试者为了社会的利益而牺牲个人的利益。以有助于大多数人的名义而从事对受试者伤害性很大的研究,是不能得到伦理辩护的,因为这样做直接违背了不伤害和尊重的伦理原则。

第二,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应当能够带来最大的好处、产生最小的危害。因此,不能片面理解“有利”之“利”。这里的“利”既指当事人的利益,也包括人类的整体利益;既有生理的效益,也有心理的效益;既要考虑效益,也要考虑危害。在使用有利原则时我们要通盘考量,兼顾各方,在各种复杂的利害关系中找到一个最大好处和最小危害的平衡点,做出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道德抉择。转基因产品的发展在尊重伦理道德的基础上,必须要权衡利害得失,使其朝着更有利的方向发展,取得最大的利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消费指导部主任丁世和认为,标识制度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体现了一种社会进步。标识本身就是一种宣传,能够帮助消费者了解转基因产品,进而支持转基因产品。这也符合国际惯例。标识制度是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我们周边的国家基本都是标识制度。标识的目的是对转基因产品实施科学的管理,以便消费者进行鉴别和选择,并规范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所以,我们应该赞成、支持标识制度。这也是转基因技术发展、造福人类的必由之路。总之,有利原则就是指我们在进行转基因产品的发展行动或者决策时应提倡利益与共、利益共享、共同进步。

4.尊重原则

尊重原则体现在转基因产品安全问题的各个环节,与知情选择权相连。转基因产品的发展要尊重人的知情同意权、尊重自然的权利。主要体现在转基因产品的标注问题和转基因产品的人体试验上做到知情同意,对自然尊重,保护动物的权利。转基因产品的生产标签上要详细注明食品的种类,组成成分以及有无添加剂,以便消费者做到自由的知情选择;转基因产品的人体试验要尊重受试者,让受试者做到知情同意;尊重自然,减少对动物的伤害。

(1)尊重原则的含义

转基因产品伦理中的尊重原则主要是指行为主体在从事转基因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的过程中要尊重人、尊重自然。“人”最大特点就在于人是世界的最高价值,是世界上唯一有理性、有建立和维持社会关系能力的实体。从现代人的角度来看,人的这些特点虽然并不一定能够成为形成价值、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但无论如何,这些特征都是人理应成为最高价值、获得最大关怀、享有最高尊重的根据。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地球是人类共同生存的家园。人类只不过是无数生命物种中的一种,它和整个自然界处在同一个整体中,人与自然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自然具有不依赖于人的价值,即对人的有用性以外的价值,不以人为价值主体的价值。动物、植物物种以及生态系统,作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在自然界中都有自己的地位,都为维护地球生态圈的完整性而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人类应该尊重自然,承认这些非人类客体的道德权利和它们存在的价值,承担对它们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尊重生命不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愿望,而是尊重有机体自身的生存权利。如果削弱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其结果不可避免地等于削弱了我们自己,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有可能瓦解生命维系系统,导致人类从地球上消失。

(2)尊重原则的地位

尊重原则是对不伤害原则和有利原则的有益补充。不伤害与有利原则是转基因技术理应遵守的原则,在转基因产品的研究过程或其产生的技术符合不伤害原则与有利原则,但却严重侵犯了相关人员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以及尊严时,就需要尊重原则的制约和调节。也就是说,人有羞耻心,有尊严,这严格区别于其他物种。因此,尊重原则同样是不可忽略的一大原则。之所以强调尊重原则是对不伤害原则和有利原则的有益补充,是因为“尊重”不像“伤害”或“有利”那样容易量化。尊重原则是转基因产品发展的补充性原则。

尊重原则与知情选择权是密切相关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保障知情权利,规定成员国在首次进口转基因产品之前有权向出口商索要资料。2001年4月在我国杭州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生命伦理与生物技术的生物安全研讨会”上,专家们对知情同意原则给予极大关注。事先知情同意包括三个步骤:通知、确认收到通知、做出决定。因此,对于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者应遵循知情同意原则,以严谨的态度对待转基因产品的安全问题。同时,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应该尊重别人的宗教禁忌、尊重别人的文化观念。尊重各个民族的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是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需要,也是国家稳定、全人类和谐发展的需要。

(3)尊重原则的具体要求

知情选择是尊重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尊重人的自主权的落实。转基因产品发展中的尊重主要包括对人的知情同意权的尊重和对自然的尊重。

第一,要尊重人的知情同意权。这主要应用于转基因产品标识和转基因产品人体试验时涉及的伦理问题。事先知情同意原则是以生命伦理学为基础,在转基因产品的应用中应依据道德伦理原则事先了解转基因产品潜在的风险和可能引起的长期的不良后果,做出自主的、独立的判断。实际上,知情同意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过程:“知情”和“同意”。“知情”是指生产、销售转基因产品的一方应全面充分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信息,转基因产品人体试验机构应当全面充分地向受试者提供与实验有关的信息;“同意”是指消费者在无任何引诱和威胁的条件下完全自愿同意。在充分掌握转基因产品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让消费者依据事先知情同意原则来行事,转基因产品的受试者在无任何引诱和威胁的条件下完全自愿的同意接受人体试验。尽量使公众做到真正的知情同意,不仅能维护公众的自主权,还能保障公众的利益,培养公众对转基因产品的正确态度。

第二,要尊重自然的尊严。地球上的每一自然物在维持自然之和谐中都有自己存在的理由,都同样具有生存繁衍和享用自然的权利。由于人是有目的、有价值、有尊严的生命实体,在人类伦理道德体系中,尊重是最基本的原则。一方面,我们要尊重自然和遵循生态价值规律,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注重生态效益,尊重所有生物在自然中的生存权利,在转基因产品的动物实验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转基因产品对待动物是存在着伤害,但实验者应该尽量减少伤害。人类不得妨碍其他生物对自然的享用。另一方面,转基因产品的应用应尊重公众的自主选择,应担负起对人类社会的道德责任,不能以损害公众的利益为代价。因此,为使人类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道德准则的支配,人类对自然的享用必须从人类的整体利益出发,无条件地维护物种和生物遗传的多样性。

总之,人类不仅要尊重自身,尊重他人,也要尊重大自然,尊重大自然的发展规律。在尊重原则中,知情权利非常重要。作为人,作为社会的主体,我们有权了解转基因技术的成熟程度以及转基因产品的相关知识,我们有权让自己清楚地明白转基因产品的内容,并进行自主选择是否食用转基因产品,所以,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管理要遵从尊重原则。

5.公正原则

伦理学就是要使权利和义务趋向平衡,这种平衡就是公正。公正问题是人类社会关注的永恒主题,它能通过平衡相互冲突的各种权利以确保不同利益主体的合理利益要求得到满足。伴随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全球范围内的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把尊重自由和权利、保障机会平等作为人类的基本价值取向,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转基因技术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应该遵循公正原则,要在公平竞争、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达到各方利益共享,合作与共,最终实现“双赢”的目的。

(1)公正原则的含义

作为道德范畴,公正原则是指社会中的各种收益和风险、权利和责任应该得到合理的分配,在转基因产品行业中也是如此。“公正即指符合一定道德规范的行为,主要指处理人际关系和利益分配的一种原则,即一视同仁和得所当得。”[26]自从人类在地球上出现后,公正问题便成为人类社会关注的永恒主题之一,也是伦理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等探讨的经典话题。西方从古希腊开始,就把它写进了社会的道德法典中。荀子在《正名》篇中提出了“贵公正而贱鄙争论”,在《儒教》篇中提出“公道达而私寒也,共必明而私事息也”的公正和公道的伦理思想。古希腊所倡导的明智、勇敢、节制和正义的四重德性中的正义就是包含公正的含义;柏拉图在《理想国》的国家篇中也提出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随后,很多学者在相关著作中也都阐述了公正的理论思想。公正的实质是权利和义务的交换,利益与责任的交换。

(2)公正原则的地位

公正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也是当前我国社会的理论热点问题。因为世界各国的转基因技术发展不平衡,我们需要经济公平;任何生命都有存在的权利和价值,人对其他生命的关怀根本上是对自己的关怀,人对一切生命负责的根本理由是对自己负责,生命神圣性是人类的永恒追求,所以我们要维护自然界中生物的公正。

转基因产品必将涉及全世界各个国家,全社会各个阶层。伦理学的“公正”原则要求不管是国家为主体还是个人为主体,我们对转基因产品的研究和发展都必须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风险同担,效益共享。国家之间发达程度有差异,科技水平有高低,转基因产品的研究进展不尽相同,但是,转基因研究使用的绝大多数基因来自于全人类拥有的同一个自然家园,其成果理应为全人类共享。但在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利用其先进技术和专利注册后的垄断技术带来了高额利润和财富。如果不用伦理学的公正原则来约束这种逐利行为,发达国家和贫穷落后国家将在生物技术上形成不可跨越的鸿沟,贫穷人口必将因处于技术的劣势而愈来愈贫穷。因而,公正原则是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中非常重要的伦理道德原则。

(3)公正原则的具体要求

第一,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规定一些有关的方面来分配负担和收益。当代伦理学家麦金太尔也认为:“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部分。”[27]对于正在饥饿中挣扎的人们,有权利选择转基因产品来保障生命安全。社会应该根据个人的需要、能力、对社会的贡献以及业已取得的成就等来分配负担和收益。

第二,责任和权利应该公正地分配。面对这场转基因技术变革,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应该公平地享有权利和承担风险责任。目前由于转基因技术只被少数国家所垄断,转基因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承担着同样的风险,但是却不能同等地享受转基因产品所带来的福利,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因而应该强化转基因产品贸易管理,抬高转基因产品技术专利的门槛。转基因技术的专利是由发达国家掌握着,主要的是美国的孟山都、杜邦、瑞士的诺华、英国的阿斯利康以及德国的安万提,这些公司垄断了转基因技术。对转基因产品的推广种植就更加强化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依赖。这样会造成技术的垄断,贫富差距将越来越大。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在新著《新帝国主义在中国》一书中讲述了4家跨国公司是如何实施在中国的转基因产品战略的。现在中国的大豆和棉花产业链早已被跨国公司所控制,玉米正在步前者的后路。跨国公司正在阴谋控制中国的农业,来攫取超级利润。

目前,粮食安全问题愈发引起世界范围的重视,全球日益关注转基因产品,希望以此解决粮食安全及可持续性发展等关键的社会问题。各国都在加强对转基因技术的研发投入,国际竞争也日益加剧。长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粮食出口国,利用手中掌握的专利技术优势,采取控制垄断世界粮食市场的策略,在攫取大量经济利益的同时,达到控制粮食进口国的目的。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因缺乏关键技术的支持而使本国农业丧失国际竞争力,并错失发展转基因产品的机会,这无疑将加剧国家之间转基因产品贸易的不平等竞争。因此,在公正原则的支持下,发展中国家应该加速对转基因产品的研究开发,扭转这种依赖性。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中,第18条指出:“各国应努力贯彻宣言中提出的原则,继续在国际上传播有关人类基因组、人类差异性和遗传学方面的知识,促进各国间的科学和文化合作,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交流。”第19条(a)中提出了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研究中应积极遵循的四项原则:“评价人类基因组研究的危险性和益处,并防止滥用;使发展中国家具有研究人类生物学和遗传学的能力,具有对其特殊问题的认识能力;使发展中国家从科学技术的研究中获益,从而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促进科学知识与生物学、遗传学和医学领域信息的自由交流”。《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中的这些规定都反映了基因技术国际合作中的平等互利或利益共享原则。然而,在这场没有硝烟的基因资源争夺战之中,一些发达国家将国际准则置之度外,不断掠夺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进行研究开发,并申请基因专利,给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发展、国计民生带来了巨大威胁和压力,严重地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违背了公认的国际准则。但是,如果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能够在公平合理的环境下进行合作研究,将发展中国家的丰富的基因资源和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设备和雄厚的资金有机结合起来,优势互补,继而公平地分享研究产生的成果与利益,这无疑是一种“双赢”的局面。目前,转基因产品的商业化主要是给一些科学家和种子公司带来巨大利益,而农民、消费者则很少从中受益。在当前的结构下,转基因产品使发展中国家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更不用说发展中国家从中获利。由此可见,如果我们不采取公正的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转基因产品的商业化可能引起严重的利益分配不公问题,当前的转基因产品的发展状况已经反映了这一问题。

对人们在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中采取的行动进行伦理评价,必须建立合适的伦理框架,即基本的伦理原则。这些基本的伦理原则,既是在人们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过程中产生的,也是能够得到伦理学理论辩护的:既为我们解决伦理问题提供指导,也为我们已找到的解决办法提供伦理辩护[28]。执行这些基本的伦理原则,既是在维护人们的权利,也是在为人们谋求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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