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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理论:分类与提供方式的探讨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物品的分类以及准公共物品“拥挤性”的特点为以后探讨公共服务产品的多重性及提供方式提供了理论依据。但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则意识到政府供给公共物品会出现一定的低效率现象,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但是他们的解决方法总体上是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政府部门内部,并没有扭转公共物品政府供给传统。可见,公共物品理论是研究如何完善耕地保护措施和体系的重要理论基础。

公共物品理论:分类与提供方式的探讨

公共物品一词来源于西方,其英文表达为Public Goods,公共物品的理论主要是研究公共事务方面的问题。早在遥远的古希腊文明时期,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1720)在其经典著作《国富论》中也提出,由于缺乏激励机制以及“搭便车”行为的存在,私人对于公共物品的提供缺乏积极性,因此,政府应该提供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那些事关国家整体利益但私人不愿提供的公共事物。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1919年在其博士论文《公平税收》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公共物品”概念。现代经济学对公共物品的研究则开始于萨缪尔森(1954、1955、1958)对公共物品性质的分析。萨缪尔森基于公共物品消费上的非竞争性特点,建立了纯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经济分类办法。1954年,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理论》一文中,对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他认为所谓公共物品是指“任何人对该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引起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减少的物品”,而私人物品是指“对某一种物品加以分割并按照市场价格卖给单个消费者,其消费行为不会产生外部效应”(Samuelson and Nordhaus,1985)。与萨缪尔森从消费角度对公共物品的研究不同,公共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Musgrave,1959、1969)则分析了公共物品在收益方面的非排他性特点,科学地指出由于具有非排他性,公共物品的提供成本不能在市场机制下得到有效补偿。

在Samuelson以及Musgrave研究基础上,巴泽尔提出了准公共物品的概念,对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经济物品进行了研究。布坎南(1965)则根据可分性特征将经济物品进一步区分为不可分性经济物品、部分可分性物品和可分性物品三种类型,提出了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俱乐部产品概念。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也强调了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而奥斯特罗姆(Ostrom)则提出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公共池塘型共有资源公共物品概念,更是极大拓宽了公共物品在当代经济研究中的视野。

可见,纯粹的公共物品相对于私人物品具有两个基本特征: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他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从中获得的效用;非排他性是指一个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他人消费这一物品,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所有消费者都可同时消费同一个物品。凡是能严格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即为纯公共物品,如国防、公共安全、外交等。而现实中有大量的物品不能归为纯公共物品或纯私人物品。其中,一类特点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可以较轻易地做到排他,即俱乐部物品;另一类与俱乐部物品相反,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即共同资源或公共池塘资源物品。这两类都可以称为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一般具有“拥挤性”的特点,即当消费者的数目增加到某一个值后,就会出现边际成本为正的情况,而不是像纯公共物品,增加一个人的消费,边际成本为零。准公共物品到达“拥挤点”后,每增加一个人,将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效用。公共物品的分类以及准公共物品“拥挤性”的特点为以后探讨公共服务产品的多重性及提供方式提供了理论依据。

表2-2 物品的基本类型分类(www.xing528.com)

按照Samuelson和Musgrave的传统提法,显然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因此政府供给是公共物品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有效路径。但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则意识到政府供给公共物品会出现一定的低效率现象,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但是他们的解决方法总体上是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政府部门内部,并没有扭转公共物品政府供给传统。真正实现研究思路转变的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兴起的新公共管理学派、公共选择学派和新制度学派的观点,这些学派的学者对公共物品的多元主体供给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并提出引入内部市场、民营化、使用者付费、外部契约约束等提高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具体制度安排。

耕地被普遍认为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是一种典型的公共池塘资源,当其数量保持一定的情况下,随着人口和人均消费量的增加,不可避免地会陷入供给不足、拥挤和过度使用的困境。而且耕地保护中许多措施和服务,及其所产生的生态和社会效益也具有显著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属于一种纯粹的公共物品,因此耕地保护措施的供给会出现激励不足的现象,而使用耕地保护服务的过程则容易产生“搭便车”的问题。可见,公共物品理论是研究如何完善耕地保护措施和体系的重要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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