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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理论:公共利益与社会需求满足的经济学观点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公共物品是公共利益的载体,是满足公共需求、实现人类公共利益的途径,因此,经济学产生了公共物品理论。一般认为,公共物品是指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消费,而不是专门为任何个人所单独消费的产品或劳务。纯公共物品供应一般与分配目标有关,表现为社会福利函数中的分配目标或特殊的平均主义原则。国防、国家安全、法律秩序等就属于典型的纯公共物品。相对于纯公共物品而言,准公共物品的某些性质发生了变化。

公共物品理论:公共利益与社会需求满足的经济学观点

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公”和“私”一直是核心的矛盾之一,这一对矛盾无论在理论探讨和实践行为中都极富有辩证的意味。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使得人的行为同时具有了“公”与“私”的特性,正如一枚硬币的两面。亚当·斯密也曾指出:强调“私益”的个人行为会经过“看不见的手”调整会带来“公益”。一方面,单个个人的行为是私人性,其行为的目标首先是追求私人利益;另一方面,个人的行为是发生在一定的社会群体中的,不同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使他的行为又具有了“公共”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伴随着社会分工细化以及人类互动的复杂化,“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日益增加。由于公共物品是公共利益的载体,是满足公共需求、实现人类公共利益的途径,因此,经济学产生了公共物品理论。理论界认为,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的一个概念,经济学对于物品的分类往往是根据它的消费特征,即竞争性与排他性进行的。私人物品是指具有消费中的竞争性和技术上排他性的物品。如果某种物品在消费的过程中,因一个人的消费量增加而将导致另一个人同等消费量的减少,那么这个物品就具有竞争性;排他性是物品所有者可以低成本做到只给付费的消费者提供该物品。私人物品的这两个特性是可以分割的,也即该产品的产权可以界定,供需双方可以通过合理的交易成本进行交换,市场价格是其有效的工具,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58]与私人物品相对的则是公共物品,然而,何谓公共物品? 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公共物品是指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消费,而不是专门为任何个人所单独消费的产品或劳务。经济学,根据物品的竞争性、排他性,将其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

根据正统定义,纯公共物品是指相关群体的全体成员可同等获得的(equallyavailable)那些物品。该物品单一生产单位对应着多个同质的消费单位,即同时可供多人消费。一旦生产出来,阻止群体内的任何人享用是没有效率的,也就是由市场供给的那些商品的典型特征——排他性——在此失效。[59]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纯公共物品的特征,这两个特征导致了纯公共物品消费的不可分性,产权难以明确,无法运用市场原理进行提供,因而只能通过政府提供。纯公共物品供应一般与分配目标有关,表现为社会福利函数中的分配目标或特殊的平均主义原则。国防、国家安全、法律秩序等就属于典型的纯公共物品。[60]

然而,现实中表现出纯公共物品性的物品是十分有限的,更多公共物品则是处于纯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性质,因而被称为准公共物品或非纯公共物品。这类物品一般具有私人消费者享受的私人消费利益成分,为个别消费者所有,因而具有竞争性;同时又具有社会或群体内其他成员享受的公共消费利益的外在性,因而具有公共性。相对于纯公共物品而言,准公共物品的某些性质发生了变化。具体而言,准公共物品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几种:①无排他性和弱排他性,但具有一定竞争性的物品。这类物品也被称为“公共资源”或“公共池塘物品”(common-pool),如江河湖海、地下水、公共牧场等等,这类物品的私人消费容易产生负外部性。②有排他性,但不具有竞争性的物品。这类物品在消费上不具有竞争性,但是具有排他性特点,或排除追加的消费者的交易费用很低。例如,加密的电视节目,一方面,一个人的消费并不能减少另一个人的消费,因而不具有竞争性;另一方面,消费者必须为加密电视付费才能收看,因而具有排他性。③可能发生拥挤的公共物品。这类物品只符合非排他性条件,但不符合竞争性的条件,但是当它达到某一个使用水平之后便具有竞争性,这一点被称为“拥挤点”。例如,街道、公路,在车少人稀的时候不存在竞争性,而在塞车时就具有了竞争性;因而拥挤的街道、公路是可能发生拥挤的公共物品。

上述的各种理论在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发展中都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因而也将作为本书研究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一部分,并在后文中进一步探讨。

[1]常云昆:《黄河断流与黄河水权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页。

[2]黄锡生:“经济法视野下的水权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6页。

[3]刘大红、何易:《共有财产的法律保护》,西苑出版社2001年版,序言,第2页。

[4]黄锡生:“经济法视野下的水权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页。

[5]资料来源: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5284418.html=4,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3月7日。

[6]根据1958年的最初统计,全球共有166条国际河流,1978年修订为216条。由于政治变迁以及现代科技和绘图技术的进步,1999年,统计为261条。2001年最新统计为263条。参见[德]佩特拉·多布娜:《水的政治——关于全球治理的政治理论、实践与批判》,强朝晖译,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注释1。

[7]参见[美]诺曼·迈尔斯:《最终的安全——政治稳定的环境基础》,王正平、金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7页。

[8]参见[美]诺曼·迈尔斯:《最终的安全——政治稳定的环境基础》,王正平、金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7页。

[9]资料来源: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5284418.html=4,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3月7日。

[10]资料来源: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5284418.html=4,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3月7日。

[11]资料来源: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5284418.html=4,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3月7日。

[12]黄锡生:“经济法视野下的水权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页。

[13]参见[德]佩特拉·多布娜:《水的政治——关于全球治理的政治理论、实践与批判》,强朝晖译,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14]殷庆威、钟新海:“解析可持续发展观的哲学新思维”,载《东方论坛》2001年第2期。

[15]邱秋:“中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面向可持续发展的思考”,武汉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9页。

[16][美]罗杰·珀曼等:《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侯兆元等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1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3页。

[18]参见赵世瑜:“分水之争:公共资源与乡土社会的权力和象征——以明清山西汾水流域的若干案例为中心”,载赵世瑜:《小历史与大历史——区域社会历史的理念、方法与实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社2006年版,第125~152页。

[19]转引自朱德米:“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兴起”,载《复旦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20][美]丹尼尔·W.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3页。

[21]See Priscoli JD,“Waterand Civilization:Using Historyto Reframe Water Policy Debatesto Builda New Ecological Realism”,Water Policy,1998,1:pp.623~626.

[22][美]罗斯特·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调整 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73页。

[23]李强、沈原等:《中国水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24][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25页。

[25][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26][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9~40页。

[27]林喆:《法律思维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页。

[28]河岸权制度最初源于英国普通法和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Mathei,John Russell:Water Resource Development,John Wiley&Sons,New York,1984,p.276.(www.xing528.com)

[29][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74页。

[30]常云昆:《黄河断流与黄河水权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

[31]“美国的工业革命和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载中国经济网http://civ.ce.cn/zt/gygm/om/200703/14/t20070314_10690475_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8月10日。

[32]魏耀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魏耀荣咨询委员在水权制度建设研讨会上的讲话”,载《水权与水市场》(资料选编之二),水利政策法规司2001年12月。

[33]黄锡生:“经济法视野下的水权制度研究”,西南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5页。

[34]水利部政策法规司:“美国西部水资源分配及水权”,载《水权与水市场》(内部资料选编之二),2001年12月。

[35]黄锡生:“经济法视野下的水权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0页。

[36]黄锡生:“经济法视野下的水权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0页。

[37]黄锡生:“经济法视野下的水权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9页。

[38]黄锡生:“经济法视野下的水权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1页。

[39]黄锡生:“经济法视野下的水权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2页。

[40]黄锡生:“经济法视野下的水权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2页。

[41]《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转引自时德青、孔玲:“中国古代水利法规研究”,载《山东水利职业学院院刊》2008年第3期。

[42]徐世虹:《中国法制通史:第二卷战国秦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84页。

[43]赵延安:“中国封建农业法制史初探”,载《农业考古》2001年第1期。

[44]“唐(水部式)残卷节录”,载《陕西省志第十三卷·水利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99页。

[45]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229~230页,转引自高芙蓉:“中国水权法律制度研究”,载《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46]时德青、孔玲:“中国古代水利法规研究”,载《水利发展研究》2008年第7期。

[47]中华民国(时期)“立法院”编译处编:《河川法》,《中华民国法规汇编》第三册,1934年10月,第758页。转引自田东奎:《中国近代水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页。

[48]资料来源:“近代中国第一部水法——《水利法》”,载http://www.chinawater.net.cn/gpwyh/ggyfhs/Article View.asp?Article ID=22297,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0月5日。

[49]张莉莉:“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法律规制:制度变迁与完善”,载《水利发展研究》2014年第7期。

[50]吕忠梅:“环境资源法视野下的新《水法》”,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

[51][英]李约瑟:《四海之内》,劳陇译,三联书店1987年,第35页。

[52]田东奎:《中国近代水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页。

[53][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中文版序。

[54]Mater,John Russell: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John Wiley&Sons,New York,1984,p.276.

[55]参见[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30页。

[56][美]丹尼尔·W.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57][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97页。

[58]席恒:《利益、权力与责任: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59][美]詹姆斯·M.布坎南:《公共物品的供给与需求》,马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

[60][美]阿特金森、斯蒂格里茨:《公共经济学》,蔡江南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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