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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经纪人公会的变迁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抗日战争结束后,财政部特派员办公处为整饬彻查上海证券市场业务,一方面派员前往交易所查核账目,一方面由上海市社会局派员协助办理证券业同业公会的整理和同业登记等工作。凡本所经纪人,均为经纪人公会会员。经纪人公会所定之规约与规定,及决议事项,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方得施行。10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纪人公会在上海证券大楼二楼召开大会,宣告正式成立。

抗战胜利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经纪人公会的变迁

抗日战争结束后,财政部特派员办公处为整饬彻查上海证券市场业务,一方面派员前往交易所查核账目,一方面由上海市社会局派员协助办理证券业同业公会的整理和同业登记等工作。1946年3月25日,上海市证券业同业公会常务理事俞明时等向财政部驻京沪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呈请,以平日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证券实为经纪商号性质,无投机作用,自非违法行为,请体恤商艰,即日撤回禁令,准予复业。4月24日,财政部驻京沪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即转呈财政部鉴夺。[63]很快获得批准,新成立的证券同业公会随即备文向政府申请恢复正当营业,以谋全沪证券业之正当发展。1946年6月初,当政府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筹备复业后,6月4日,上海市证券业同业公会为协助证券市场开业,举行第6次常务理事会,提出两点意见:一、希望证券经纪人就公会会员中选择;二、未经上市之股票由公会所属各会员自由经营。[64]此后,证券业同业公会还去函证交筹委会,就有关经纪人的申请问题提出三点建议:(1)申请经纪人时,其中代理人一项,候经纪人资格核准后,再行申请。(2)申请为法人经纪人者,审查手续应特别严格。(3)应缴保证金,对现金部分,希望酌减,同时增替代用品。得到筹委会的口头答复:第一点意见可予采纳。第二点本已有严格规定,应毋庸议。第三点意见,证交章则,业经财经两部核准在案,未便照办。[65]

1946年9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复业后,其营业细则中明确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经纪人,为增进其营业上共同利益,矫正一切弊害,应组织经纪人公会;并报请财政、经济两部核准备案。凡本所经纪人,均为经纪人公会会员。经纪人公会所定之规约与规定,及决议事项,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方得施行。经纪人公会关于交易事项,应答复所方咨询,或陈述其意见。[66]总之,经纪人公会,一方面为营业谋改进,为会员谋利益,一方面又与交易所休戚相关,有不可分离之利害关系。其组织极为重要,其措施,其政策,更须与交易所密切合作。

10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纪人公会在上海证券大楼二楼召开大会,宣告正式成立。参加者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俞寰澄、庄叔豪、总经理王志莘、经理陈绩孙、财政部派驻证交监理员王鳌堂,及各经纪人等180余人。选出理事陈静民等25人,候补理事11人,监事7人,候补监事3人。该会一经成立,即做出三项决议:(一)请理监事积极进行恢复客户之对讲电话。(二)请证交改善交割办法,务使价款付齐后,当日收到股票。(三)早日恢复一星期之便交制度。[67]

10月31日,召开第一次理监事联席会议,选陈静民、俞明时等9人为常务理事,阮公纯为常驻监事,并推陈静明为理事长。陈静民是法人经纪人交通银行的代表,这多少反映这个人民社团的某种性质。[68]

《上海证券交易所经纪人公会章程》共七章49条,经会员大会通过后,送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代呈经济、财政部备案后施行。其中规定经纪人公会办理的主要会务为:对会员间或会员与非会员间争议进行调解;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暂行营业细则规定之公断与评议;对有关业务的研究与调查统计以及有关证券交易所法规及办法之研究改善与建议;制定会员对委托人收取佣金标准、会员业务规约;维持会员纪律,维护会员权利,举办会员福利事业。[69]

1947年7月,上海市社会局接获经济部训令,不准本市证券商业同业公会所属之证券字号向社会局申请商业登记:“据报载,上海证券商业同业公会,责令所属证券字号,按其性质,依公司法或商业登记法向社会局申请登记等语。查该业公会尚未经本部核准备案,而证券字号系属特种营业,除已核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经纪人得依照公司法或商业登记法办理登记外,至非证券交易所之经纪人而经营上项业务者,本部概未便核准登记。根据报载各节,如果属实,关于非经纪人之证券字号,应一律停办登记,仍候妥筹办法,再行饬遵。”[70]

1948年2月28日召开第二届经纪人公会会员大会,改选理监事,穆壮武、杨长和、沈光衍等25人当选为理事,陈国华、苏佩昭、俞明岳等9人为候补理事,陈静民、吴仕森等7人为监事,吴志廉等3人为候补监事,公推王乃徐为理事长。[71]

上海证券交易所经纪人公会主要从事的工作,根据经纪人公会理事长陈静民在1947年2月22日举行常年会员大会的报告可知,该会从1946年10月19日正式成立以来的三个月,其所有工作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申请发还公债部分保证金。二、申请发还身份保证金2千万元调换银行保证。三、请求免缴号码电灯保证金及电话押柜。四、改善交付经手费。五、恢复电话。六、改善交割办法。七、取缔虚挂牌价。八、请求早日开做递延交割。九、统一纳税问题,(另组纳税研究会统筹办理)。十、函请交易所公告会员买卖额。十一、确定经纪人地位。十二、调整市场柜台。十三、佣金及奖励金问题(请减半收取佣金及奖励金以八五折扣计算)。十四、装置播音器。十五、股票过户问题(组织股票研究会讨论具体办法)。十六、申请贷款。十七、改变星期六对账时间。十八、改善收盘行市问题(在未改善办法以前,暂以最后成交价格为收盘行市)。[72]而在以上工作中,最主要的集中在发还公债部分保证金与申请将身份保证金现金部分改用银行书面保证两方面。

1946年9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后,证券市场遭受了两个月的惨跌,于是交易所请求政府当局开拍递延交割以为挽救,对于此项政策,经纪人公会积极献计献策,向交易所提出四点建议:(1)应改为每星期四上午即开做递延交易,以便客户可循环套利。(2)所缴代用品保证金应放宽限度,增加道契及未上市股票等。(3)递延交易额在1亿5千万元内,勿缴证据金。(4)递延交易之同种类与不同种类买卖应予轧过。证券交易所表示原则上接受,其中,有关递交时间的建议很快被采纳,从11月21日起,每期递交自星期四上午开做。至于保证金问题,则须由证券交易所常务理事会议决,呈经济部核准。[73]

1946年10月,因证券业务清淡,高利贷严重,各证券经纪人深感应付为难,均陷入不敷出境况,大约每经纪人每月至少开支约需1千万元,而平均营业收入每月只有300万元左右,收支两抵约亏700万元,而资本拆息还不计在内,实属赔累太巨,经调查,经纪人每家资本,普通约在6千万元左右,经支付保证金后,已属再无余资运用。面对此景,为解燃眉之急,11月14日,经纪人公会代表经纪人致函上海证券交易所,由于债券市场开拍无期,请将会员所缴债券市场保证金暂予普遍发还。之后,经经纪人公会、证券交易所与中央银行国库局、财政、经济两部反复交涉,到12月,终于得到财政、经济两部批准,陆续将各经纪人债券保证金发还。[74]

1946年11月,经纪人公会还向证券交易所请求修改营业细则第67条,将经纪人保证金现金部分2千万元改为其他代用品,或保证准备与现金部分两共5千万元,全部改为银行保证,提供保证的代用品除已核准上市证券外,请暂行指定房地产、公债与尚在审议中之未上市股票或其他公司债券。[75]

经纪人公会为缴纳保证金每市场五千万元,函请全部改用银行书面保证,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呈请财政经济两部请示,得到两部批示,仍应维持原案:“查该件经纪人现金保证,仅占保证金2/5,为数尚非甚巨,仍应维持原案。至保证金代用品部分,由中央银行指定沪市会员银行出具书面保证抵充,其期限姑准续展至本年(1947年)四月底止,满期应依原规定办理。在续展书面保证期内,经纪人对于代用品,如愿以有价证券或房地产缴纳,仍准照办。”而关于递延交割交易,对于经纪人应缴之本证据金代用品部分,经呈准变通,由央行指定之沪市会员银行26家及沪市钱商业同业公会,指定殷实钱庄10家,以书面保证抵充。此项办法,财经两部限制在1947年1月底为止。对此,财经两部同样批示,继续展至1947年四月底止,期满仍须依照原规定,以有价证券缴纳。[76]

1947年1月14日,经纪人公会应会员冯仲卿、张国勋等联名请求,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陈静民任主席,就理事会对(一)身份保证金二千万元问题,(二)递延交割证据金问题,发表书面报告,并展开热烈讨论,综合各方面意见,认为:(一)三千万元代用品之银行书面保证,将于本月底到期,应请展延。(二)二千万元现金证金应速发还,改为代用品或银行书面证金。(三)递交之三成证金,应予取消。最后决议推派姚志成等五人为促进委员,协助理监事向证交办理交涉。[77]

这一要求一直没有得到批准,5月,当经纪人保证金代用品部分及递延交割交易本证据金代用品部分改用指定行庄书面保证办法期限届满,经纪人公会呈请展延施行时,5月16日,财政经济部通知:所有该所经纪人保证金代用品部分及递交交易本证据金代用品部分均应改用美金债券缴纳,并按票面金额以七折计算,至原订书面保证办法应即于文到之日废止。遭到经纪人的一致反对,各经纪人以保证金代用品部分及递交本证据金代用品部分全部改缴美金债券,深感为难,群情惶急,并于当天深夜集议到交易所请愿。5月17日,虽按时开市并延长集会时间至下午12时30分,但各经纪人均未做成交易。经纪人公会于5月17日致函交易所,提出“各经纪人为拥护政府推行经济施策,愿将保证金代用品部分之3千万元认购美金债券,至于递交本证据金代用品部分请依照现行贵所营业细则之规定仍将有价证券(即目前上市之26种股票)与美金债券(按照票面金额)并行缴纳抵充”,然而,5月31日,财政、经济部给予了坚决的否定,要求限期严格执行:“该所经纪人竟有妄加推测,藉罢市以为要挟者,殊有未合,应由该处会同交易所切实传谕诰诫,嗣后市场营业务须遵守政府法令,不得擅自罢市,藉端要挟引起不良影响,如有故犯准由该处查明为首,鼓动及滋事之经纪人据实呈报,定予严惩不贷,至各该代用品改用美金债券缴纳一节,仍应遵照前令办理,惟举办之初,经纪人在手续方面或尚有准备不及情事,兹特规定关于保证金代用品改用美金债券部分,准如该交易所所拟,限于本年5月底前一律办理完竣,仍按票面金额七折计算,至递交交易本证据金代用品亦应以美金债券按照票面金额七折计算缴纳,在美金债券尚待洽购以前暂以现金缴纳抵充,仍限于6月15日以前洽购完妥,于16日起即须概以美金债券缴纳,绝不再事通融,各经纪人应知承销国家债券系属国民应有之义务,而交易所为特种营业,所有市场上一切事项,亦应遵守政府命令,毋得稍有违延,致干法办,上开规定应由该处督饬该交易所于文到之日公告遵行。”[78]最后,到6月27日,全体经纪人中除第51号经纪人莊崇周尚未照办,受到暂停入场交易处分外,其余各经济人均已遵照改缴美金公债券,并按票面七折计算。

此外,经纪人公会协助证券交易所对经纪人进行管理,如对经纪人倒闭歇业的协调工作,1946年11月7日,新康证券号(证交第164号经纪人),因拥有信和纱厂多头13万股,及美亚等股,受股市再三下降,亏达6千余万元,无法维持,而告倒闭。证交对此第一步骤为停止入场,并委托31号经纪人陈静民(经纪人公会主席)代新康进行了结工作。[79]

1948年9月10日,当国营事业股票开始发售的当天,经纪人公会即分别致电行政院财政部、工商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尽早恢复证券市场交易:“此次报载政府已限期完成国营事业改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国营事业公司股票,其中一部分留充金圆券发行准备金外,其余三成则经由国家银行发售,此确为吸收游资之有效办法,本会全体经纪人鉴于以往之经验,以为欲求有价证券得能畅销,必须具备二大要素:一、受让便利;二、普及社会。倘此次国营事业公司股票不经由证券交易所之公开买卖,恐因缺乏以上二大要素而影响发行。国营事业公司股票能得畅销与繁荣,在市场上有公开价格,间接尤足表示金圆券发行准备金之稳固,过去以推销短期国库券与上市厂商股票之经验,因具有以上二大要素而获得美满成绩,未来之国营事业公司股票与金圆公债之发行,如能运用证券交易所之纯熟推销技能,必有更优良之结果,自不待言。本会全体经纪人本爱国热诚,愿尽其天责以协助国策之推进,恳请早日准予复业,并迅将国营事业公司股票经由证券交易所公开出售,为游资辟一正当出路,俾社会经济能获安定,国计民生实利赖之。”[80]

由以上内容可知,在近代上海的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虽然曾组织过证券业同业公会这样的组织,但在实际的运作中并未起到多大的作用,而真正起作用的是各证券交易所内部建立的经纪人公会,它是由经纪人为增进其营业上的共同利益及矫正弊害而组织的,并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通常情况下,凡是上海各证券交易所的经纪人,均为证券经纪人公会会员。经纪人公会所定之规约与规定,及决议事项,须经证券交易所认可,方得施行。经纪人公会关于交易事项,并应答复证券交易所之咨询,或陈述其意见。因此,近代上海证券市场中的经纪人公会是在证券交易所管辖范围之内的同业公会组织,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虽然证券交易所和经纪人公会作为证券行业的自律组织,担负着一线监管的职能,但由于这些自我管理机构只是以政府监管部门为核心的证券监管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其自身亦为政府监管的对象,因此,在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中仅起到辅助机构和有效补充的作用。相比之下,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市场的组织者,在机构设置、规则制度、交易制度、管理职责等方面有着更为明细而严格的规定和更加紧密的管理约束,因此更具有正式制度安排的特征。而近代上海证券市场中的经纪人公会则并非二级市场的组织者和独立的法人组织,而且还隶属于各证券交易所,因此,在市场中的职能地位相对较弱,其自律规则也相对较为宽松,仅是一种辅助证券交易所的咨询机构,权力极为有限。这样,在整个自律管理体系职能分工方面,证券交易所则以管理严格、权力广泛的组织者、管理者形式出现,而经纪人公会的管理手段则相对灵活,为经纪人之间的利益协调留下更为宽阔的余地,并往往成为更为有效的调节经纪人与客户以及经纪人之间在非关键性问题中的矛盾与冲突。简单地说,经纪人公会的自律管理既可以作为政府监管机构在证券行业管理领域中的前线延伸,又可以填补政府与证券交易所在其成文法规中所难以调节领域内的“管理空白”。此外,交易所的管理职权一般集中于交易市场,而经纪人公会则可触及到经纪人关系并促使其适度竞争。

【注释】

[1]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76页。

[2]《上海股票市场史话》,《股票新闻》第1卷第1期(创刊号)(1949年2月21日)。

[3]陈善政:《我国证券市场之发展史》,陈善政主编:《证券内容专刊》,1946年9月16日刊行,第34页。

[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2)—3187。

[5]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36。

[6]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39~40页。

[7]杨荫溥:《中国交易所论》,见金融史编委会编:《旧中国交易所股票金融市场资料汇编》(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471页。

[8]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历史研究室:《近代中国的金融市场》,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

[9]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中国的股份制(1868~1949年)》,北京:中国档案馆出版社1996年版,第419页。

[1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2003—3715。

[11]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6—2—825。

[12]以下内容系根据档案资料整理而得,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2)—3187。

[13]《上海证券交易市场筹备委员会公告开始办理经纪人申请事宜》,《金融周报》第15卷第3期(1946年7月17日)。

[14]《证交开拍筹备近讯》,《金融周报》第15卷第4期(1946年7月24日)。

[15]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271。

[16]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272。

[17]上海证券交易所编《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第一年报告)(1947年),第29页。

[18]子枫:《三个月来的证券市场》,《中国建设》第3卷第5期(1947年2月1日)。

[19]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392。

[20]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545。

[21]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5。

[22]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中国的股份制(1868~1949年)》,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6年版,第253~254页。

[23]杨荫溥:《中国交易所论》,见金融史编委会编:《旧中国交易所股票金融市场资料汇编》,(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471页。

[24]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中国的股份制(1868~1949年)》,北京:中国档案馆出版社1996年版,第422页。

[25]《上海证券交易所复业前后》,《财政评论》第15卷第4期(1946年10月)。

[26]《上海证券交易所复业前后》,《财政评论》第15卷第4期(1946年10月)。

[27]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301。

[28]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07~110页。

[29]杨荫溥:《中国交易所论》,见金融史编委会编:《旧中国交易所股票金融市场资料汇编》,(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473页。

[30]《上海证券交易所复业前后》,《财政评论》第15卷第4期(1946年10月)。

[31]《证券物品交易所今日开幕》,《申报》1920年7月1日。(www.xing528.com)

[32]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45~47页。

[33]金融史编委会编:《旧中国交易所股票金融市场资料汇编》,(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474~475页。

[34]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中国的股份制(1868~1949年)》,北京:中国档案馆出版社1996年版,第423~425页。

[3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2003~3715。

[36]杨德惠:《上海的华股市场(下)》,《商业月报》第22卷第2号(1946年6月)。

[37]《上海证券交易所复业前后》,《财政评论》第15卷第4期(1946年10月)。

[38]《上海证券交易所通告订定成交单证明暂行办法》,《金融周报》第16卷第12期(1947年3月19日出版)。

[39]《市况分析》,《证券市场》第1卷第9期(1947年3月15日)。

[40]任建树主编:《现代上海大事记》,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78页。

[41]《一月金融动态(1948年1月)》,《钱业月报》第19卷第2号(1948年2月)。

[42]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5。

[43]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5。

[44]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中国的股份制(1868—1949年)》,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6年版,第427~429页。

[45]以下内容系根据档案资料整理而得,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2)—3187。

[46]陈善政主编:《证券内容专刊》(1946年9月16日),第97页。

[47]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292。

[48]《证券物品交易所股东会纪》,《申报》1921年1月17日。

[49]《证券物品交易所消息》,《申报》1920年7月7日。

[50]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41页。

[51]《交易所订定审查委员规程》,《申报》1920年8月13日。

[52]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R1—14—415。

[53]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11~116页。

[54]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S174—2—54。

[55]《债券变动剧烈及财部取缔投机之经过》,《金融周报》第1卷第6期(1936年2月5日)。

[56]《财部令证券交易所照常开市》,《金融周报》第1卷第8期(1936年2月19日)。

[57]《国内外金融经济概况·内债》,《中行月刊》第14卷第4期(1937年4月份)。

[58]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R27—118。

[59]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R1—14—415。

[60]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R1—14—340。

[6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2012—2336。

[6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2012—2340。

[6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三(2)—3187。

[64]《华商证券交易所筹备开业》,《金融周报》第14卷第24期(1946年6月12日)。

[65]《证交开拍筹备近讯》,《金融周报》第15卷第4期(1946年7月24日)。

[66]《上海证券交易所复业前后》,《财政评论》第15卷第4期(1946年10月)。

[67]《证交经纪人公会正式成立》,《证券市场》第1卷第1期(1946年11月15日)。

[68]竹云龙:《上海证券市场》,《经济评论》第1卷第8期(1947年5月24日)。

[69]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43。

[70]《非经纪人之证券号不准请求商业登记——经济部训令社会局饬遵》,《证券市场》第2卷第5期(1947年7月15日)。

[71]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43。

[72]《证交经纪人公会召开常年会员大会——陈理事长报告工作概况》,《证券市场》第1卷第8期(1947年2月28日)。

[73]杨德惠:《现阶段上海证券市场》,《商业月报》第22卷第7号(1946年11月)。

[74]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293。

[75]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270。

[76]《经纪人现金证金维持原案,书面保证办法展至四月底止》,《证券市场》第1卷第8期(1947年2月28日)。

[77]《证交经纪人临时大会讨论证金问题,提出三项要求》,《证券市场》第1卷第5、6期(1947年1月31日)。

[78]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387。

[79]《新康证券号宣告清理》,《证券市场》第1卷第1期(1946年11月15日)

[80]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Q32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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