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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古典主义犯罪学的兴起与发展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实证学派所主张的矫治模式的质疑使得消除犯罪原因、矫治犯罪人的复归理想趋于幻灭,取而代之的是新古典主义犯罪学的兴起,并且与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深度契合,深刻影响到欧美政府的犯罪控制政策。新古典主义犯罪学包含了理性选择理论、控制理论和日常生活理论等。新古典主义与新保守主义虽然出发点截然不同,但都想取消矫正,都赞同定期刑,但双方各出于不同的理由。

新古典主义犯罪学的兴起与发展

对于实证学派所主张的矫治模式的质疑使得消除犯罪原因、矫治犯罪人的复归理想趋于幻灭,取而代之的是新古典主义犯罪学的兴起,并且与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深度契合,深刻影响到欧美政府的犯罪控制政策。

新古典主义犯罪学包含了理性选择理论、控制理论和日常生活理论等。

理性选择理论继承古典学派理性、自由意志、功利主义三大假设,融合经济学分析方法,认为犯罪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评估与选择的结果。对犯罪行为的选择就像经济活动中的选择一样,是以个人对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为基础,犯罪决策在本质上类似于任何其他的行为决策,犯罪人与其他人没有什么不同。理性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芝加哥学派的重要成员加里·斯坦利·贝克尔(Gary Stanley Becker)在1968年发表的《犯罪与刑罚:经济学的探讨》一文中指出,人们之所以变成犯罪人,并非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其他人有什么差异,而是他们从成本—收益的分析中得出的不同结论。犯罪人像正常人一样,在进行犯罪行为时也评价犯罪机会的预期收益,所谓预期收益就是预期所得大于预期损失;然后选择能获得最大收益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往往是犯罪行为。贝克尔著名的犯罪行为公式为:

EU=P(s)×G-P(f)×L

在该公式中,P(s)是犯罪成功的可能性,G是预期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的利益,P(f)是犯罪失败的可能性,L是伴随犯罪失败所遭受的损失,如被判处监禁。[52]当EU大于0时,人便会选择犯罪,当EU小于或等于0时,将不会选择犯罪。

控制理论继承理性选择理论对于犯罪的假设,认为实施犯罪的人往往是被提供了犯罪机会的我们身边的一般人,由此,犯罪是控制不周的问题。控制理论的创始人赫希在其代表作《少年犯罪的原因》(1969年)中指出,任何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犯罪行为,当这种联系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进行犯罪。赫希认为,从加强社会联系的方式,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控制青少年犯罪,包括:个人在家庭中的依恋、在人生目标上的奉献、在传统合乎规范活动的参与以及对社会规范和道德信念[53]从控制理论出发,在刑事政策的设计上,强调情境控制,重点包括:一、增加犯罪成本,包括增加犯罪的困难度以及提高被查获的风险;二、降低犯罪的酬赏(rewards);三、促使犯罪产生罪恶感及羞耻感。(www.xing528.com)

日常生活理论是综合了前述理性选择理论、控制理论、情境犯罪预防并加入犯罪机会理论等形成的一种系统性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是当代常态社会与经济生活中产生出来的正常、普遍、平凡无奇的行为,犯罪不是异常或病态。该解释所引申出的重点在于政府应将注意力从犯罪人转移到犯罪事件和犯罪情境上,从日常生活、环境控制的角度来防止犯罪。正如谢煜伟所说:不只是单纯强调人是理性的犯罪者,也不光着重在以情境预防为观点的控制手法,它更全盘地掌握到:价值共识根本不需要整合。也就是说它间接否认了理性选择理论那么单纯的对人的假设,而承认多元社会下人类行为的难以理解。某种程度上它是将浓厚的单一道德价值想法隐藏在工具理性与道德中立的外衣底下,和零容忍的严厉政策有着极为明显的姻亲关系。

新古典主义犯罪学吸纳了新自由主义关于“经济人”的人性假设,在刑事政策上,亦与新自由主义的小政府理念相契合。新古典犯罪学将犯罪视作现代社会的普遍面向,不是病态与异常,而是可以计算的风险和可以避免的意外,开启了全新的理解与对付犯罪的方式。“福利国家犯罪学的出发点是视犯罪为偏离正常与文明的行为,可以用个人的病态、不健全或社会功能不彰来解释。相形之下,新的犯罪学则视犯罪不外是正常社会互动的延续,透过一般的动机模式就能理解。”[54]“矫治主义犯罪学把犯罪行为当成社会及心理问题的产物、把犯罪人视为一个不完全控制本身行为的主体;而理性选择模型则把犯罪行为当成直接源于个人选择的经过算计、意图将效用极大化的行为。在这个模型中,犯罪是个供给跟需求的问题,惩罚则扮演价格机能的角色。”[55]由此导出的刑事政策,不同于矫治主义犯罪学对于偏差个体的改造或是社会的改良,而是前瞻性的以预防取代治疗、减少犯罪机会的供给、增加情境与社会控制,并调整例行日常活动,如宵禁、社区警务、安装监视器、增加私人保安等,犯罪控制的路线也超越国家的正式控制,社区、企业、学校等都加入到非正式控制的网络。“相对于矫治主义犯罪学,此一新的途径不再把国家及其机关当成犯罪控制事务中最主要的行动者。它所描绘的犯罪主体也不再是一个社会适应不良、需要协助的边缘人,而不过是个使用机会的人;我们无法改变此人的态度,但可以阻断他染指社会利益的途径,此一犯罪角色——有时被形容为‘情境人’——缺乏有力的道德指南或任何有效的内在控制,只有理性计算的能力跟追求满足的健全意愿。”[56]

另一方面,新保守主义所提倡的法律与秩序,也与新古典学派刑罚正义模式相融合。新古典学派所提倡的正义模式(Justice Model),论述主旨包含两点:一是对矫治,要征得受刑人同意,未经同意的强制医疗教育侵犯了人的自由意志;二是对司法,要求公正应报,包括确立罪刑均衡原则、主张采用定期刑、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消除判决的差别待遇以及通过正当程序来保障人权。正义模式强调公平应报,本是有限制国家刑罚权,抑制不定期刑为目的,不让矫治侵蚀责任的本质,从而保障受刑人人权。新保守主义倡导应报模式(Just Desert Model),但不同于正义模式的应报所关注的人权保障,而是聚焦于刑罚的威吓机能。认为刑罚并非为犯罪人个别需要而存在,而是通过其威吓迫使人民遵守法律,阻止潜在的犯罪者。因此,量刑是否符合对价表不重要,关键是刑罚要明确而固定。应报模式认为传统的少年法院对于少年的矫治过于宽容,无法发挥威吓效果和抑制少年犯罪的功能。新古典主义与新保守主义虽然出发点截然不同,但都想取消矫正,都赞同定期刑,但双方各出于不同的理由。新古典主义想要基于一种正义模式基础上的较短和固定的确定刑,保守主义者想要确定刑以保证犯人长期待在监狱内,保护社会。新古典主义这种相对的应报思想,没想到却被保守派援引,作为大幅度提供高监禁手段的理论基础,反而变成社会防卫思想的最佳打手。两者殊途同归,在废除不定期刑、刑罚严厉化上携手并进。

新古典犯罪学消解了传统犯罪人的偏差、异常形象,将犯罪常态化。而新保守主义则将犯罪妖魔化,从而产生一种自我的犯罪学和他者的犯罪学之间的“二元化、两极化、精神分裂的政策”[57]。一面,在新自由主义“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市场经济竞争下,失业者、有色人种移民、游荡街头的少年被纳入风险治理和情境预防的范畴,通过私有化、削减政府支出、多元化的监视措施,国家的控制网络极大扩张,从而达到更严密的社会控制。“更是借由集体监控科技的革新让社会变成庞大的监视器”。2002年,好莱坞影片《少数派报告》,表达的正是对于社会极度控制的忧思。[58]另一面,新保守主义将恐怖主义者、累犯、重大犯罪者等,视为绝对的非理性之物(异类)排除于社会之外。当代的监狱不再是人性的重塑,而是一种被隔离的空间,用以收纳全球化排除并抛弃的残次品

这两种犯罪学,一种将犯罪常态化,推广预防措施,一种将犯人妖魔化,支持国家惩罚。“位于这两极间的中间地带则被弃置了,那正是盛行一时的福利主义犯罪学。”[59]在此背景下,少年法庭开启了百年以来的变革,从福利走向控制和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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