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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音乐歌词搜索侵权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7404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音著协代表上述著作权人提起诉讼法院予以准许。百度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音著协要求百度公司赔礼道歉,但在庭审中音著协承认其只对歌词的著作财产权享有管理权,故其上述请求法院不予支持。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百度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诉讼支出1万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音乐歌词搜索侵权案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7404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作为音乐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涉案50首歌曲的14位词作者均与音著协签订有音乐著作权合同,将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广播和录制发行及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授予音著协进行管理。音著协代表上述著作权人提起诉讼法院予以准许。

百度公司称其通过MP3搜索列表中的“歌词”栏进行搜索行为,使用户获得歌词内容,属于索引擎服务。法院认为,在正常情形下,搜索引擎的使用系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海量信息中迅速查询、定位其所需要的信息,向用户提供来源网站的信息索引和网络地址链接方式,引导用户到第三方网站浏览搜索内容,而不是替代第三方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内容。法院注意到本案音著协通过公证证实百度网歌词搜索功能搜索结果可以向用户提供涉案歌词的全部内容,无论是点击“打印预览”,还是“lrc歌词”,弹出文件下在对话框注明的发送者地址方面均属于百度公司服务器,显示页面最下方也是“百度”字样,且只有部分歌词有来源网站信息;点击进行歌曲“试听”,播放时也有滚动全部歌词的内容,页面虽有来源网站的信息,但通过属性查询,其主数据内容存储于百度网站服务器。因此,可以认定百度公司完整直接地将歌词放置在其服务器上,由用户以点击歌词搜索按钮方式向用户提供歌词,该行为属于复制和上载作品的行为,并通过网站进行传播。百度公司虽强调其通过重定向技术,且通过快照方式自动缓存,展示存储在第三方网站中的内容,但其提供的内容明显有所删减,并非应访问用户的要求自动形成。虽百度公司提供了部分来源网站的网络地址,且上述内容最初可能确系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但由于百度公司在其快照等页面提供了歌词的全部内容,使得大多数用户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再进行选择点击来源网站的网址以获得歌词,即无论其是否提供来源网站的信息,用户都可以直接从百度网站页面获取全部歌词信息。百度网的上述操作方式已实际起到了替代来源网站提供歌词的作用,百度公司所称的搜索已失去了其提供信息索引和来源的基本特征,客观上起到了让用户直接从其服务器上获取歌词的作用。因此,百度公司所称的这种快照方式提供歌词的行为并非是合理使用服务内容的搜索引擎服务,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侵犯了词作者对50首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公司虽表示已将相关歌词内容全部删除,但经法院勘验,仍然可以通过在MP3歌词项下搜索获得涉案歌词,因此,百度公司的上述陈述法院不予采信。百度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音著协要求百度公司赔礼道歉,但在庭审中音著协承认其只对歌词的著作财产权享有管理权,故其上述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本案赔偿额,音著协所诉要求较高,法院将综合考虑百度公司使用的数量、涉案歌词的影响力、词作者可能因此受到的利益损失以及百度公司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对于音著协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其所支出的律师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①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百度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百度网(网址:www.baidu.com)通过其服务器存储的快照等形式提供《爱我中华》等50首歌词(清单附后)全部内容的行为。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百度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诉讼支出1万元。③驳回音著协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百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

1.快照是搜索引擎在收录网页时,对网页做的一个备份,大多是文本形式的,保存了网页的主要内容。由于快照是存储在搜索引擎服务器中,所以查看快照的速度往往比直接访问网页要快。既然快照本身是在搜索引擎服务器上储存第三方作品的文本内容并作为备份向网民提供,那么不能根据我公司将快照文本缓存于服务器即认定我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了“复制和上载作品行为”,原判在此认定有误。

2.原判认定我公司提供的快照内容明显经过对第三方网站内容筛选删减,我公司认为,这是因为搜索引擎对数据库进行分析时只保留文本内容的结果,由此衍生出来的快照服务也就都仅仅保留文本内容而不保留其他信息,例如Word文档的快照删除所有字体字号等格式信息,这种删除与人工对文本内容进行选择、编辑并非同一概念。

3.我公司提供的lrc歌词搜索服务无论服务形式还是性质都符合搜索引擎的技术特征,我公司没有且事实上也不可能起到替代第三方网站的作用。理由:①lrc文件含有歌词内容和供机器阅读的时间控制代码,专门用于MP3播放软件以及MP3播放设备,在播放时机器通过时间控制代码突显正在演唱的歌词。快照未保留lrc中的时间控制代码,拷贝歌词文本起不到实现lrc文件歌词同步显示功能,所以以纯文本方式显示的歌词快照无法替代lrc文件,网民使用lrc文件必须到第三方网站下载链接。②歌词快照为网民提供示错功能,使网民在从第三方网站下载lrc文件前预览lrc歌词内容,便于网民检索信息,而非直接替代第三方网站向网民提供歌词lrc文件。③歌词快照同时也满足搜索引擎存档需要,使得搜索引擎可以建立索引数据库,同时也和普通快照一样方便用户追溯第三方网站所提供的lrc文件内容变化,是搜索引擎对网站内容的正当使用。

4.百度网的歌词快照符合避风港条款的免责要求。①未改动自动存储的lrc文件。②未影响提供lrc文件下载的第三方网站掌握网民获取lrc文件的情况。③歌词快照服务会根据搜索引擎的算法自动修改、删除或者屏蔽第三方网站上修改、删除或者屏蔽的lrc文件。④快照仅仅存于服务器数据库中,网民要想得到歌词快照内容必须通过百度搜索框进行搜索才能在搜索结果中展现。⑤搜索引擎服务器是否在服务器上保留快照文本内容、算法可以作为备份向网民提供,并非判断快照服务是否侵权的条件,避风港条款就是为了免除快照服务因具备这些特点而承担责任。原判在未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1条进行判断的情况下依据这些特征认定我公司的快照服务侵权,缺乏法律依据

5.我公司的快照服务没有损害歌词作者的经济利益。我公司使用行业标准步骤允许第三方网站自行选择是否避开我公司的蜘蛛爬虫程序的检索和快照服务。在接到音著协起诉后我公司立即删除了相关内容,尽到了审查注意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音著协的全部诉讼请求。

音著协同意原判并称,百度公司是将歌词直接嵌入其服务器中,以提供在线浏览歌词和提供lrc歌词与歌曲同步显示的两种方式使用作者的歌词作品,其行为已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机械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请求法院驳回百度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www.xing528.com)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百度公司对于原判认定的2007年9月5日和6日,音著协经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公证保全百度公司《爱我中华》等50首歌曲的lrc歌词一节没有异议,但表示其未预先编辑关键词,而是根据用户搜索需要随时抓取相关内容。音著协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直接复制与上传,搜索结果的网页中嵌入了歌词的全部内容,直接存储在百度服务器中,并提供在线预览和右键复制功能。打印预览功能显示了完整的歌词内容,下方为“百度”字样,提示上述内容的著作权属于百度公司,并非百度公司所称的快照形式。百度网提供的lrc歌词来源地址系百度公司自身的服务器,并非第三方。对此,百度公司予以否认,并表示歌词快照内容来自第三方网站,百度只是临时储存,通过快照方式展示lrc格式文件中的歌词内容,网页快照是为了介绍引用他人的内容,是合法的。对此,音著协认为,百度公司展示的内容直接来源于其自身服务器,这种快照既是复制的结果,一般网页快照不是自身网页内容,而是快照他人网页,其上能够看到他人网页信息,四界清晰,而百度公司的快照没有显示他人网页相关信息,只是嵌入歌词,歌词安排紧密,显然是自身编辑所致,没有清晰的他人网页四界。百度公司认可歌词内容从百度服务器中抓取,但称只是临时储存,设定快照时按照其自定的标准截取部分,屏蔽了时间等内容。音著协提供了百度公司关于lrc歌词的介绍,用以证明百度公司的lrc歌词是供网友深度使用的歌词,播放时突显正在演唱的句子,不限于普通浏览:“播放器——插件需要用到的文件是显示歌词用的歌词文件,可以对其进行编辑,使播放音乐时显示歌词文件格式。MP3.baidu.com上面搜索歌曲时就有下载。”

2005年9月20日,音著协曾致函百度公司称上述行为已经超出了搜索引擎服务范围,要求其停止上述行为,百度公司未予答复。

百度公司为证明其已断开相关链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08)京求是内民证字第1207号、1322号公证书,音著协对此不予认可,并当场上网对部分涉案歌词进行查询,结果仍可通过上述方式搜索到部分歌词内容。百度公司认可某些网页中没有提供歌词地址来源,点击查看来源属于百度公司服务器。

音著协向一审法院提交为诉讼支出的发票,包括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4000元,信息查询费27元,交通费50元。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搜索引擎服务的常规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在正常情形下,搜索引擎的使用系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海量信息中迅速查询定位其所需要的信息,向用户提供来源网站的信息索引和网络地址链接方式,引导用户到第三方网站浏览搜索内容,而不是替代第三方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内容,该认定与客观实际相符,本院仍予以确认。根据音著协公证保全的百度网歌词搜索证据,以及百度公司的反驳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百度公司完整直接地将歌词放置在其服务器上,由用户以点击歌词搜索按钮方式向用户提供歌词,由于百度公司在其快照等页面提供了歌词的全部内容,使得大多数用户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再选择点击来源网站的网址以获得歌词,即无论其是否提供来源网站的信息,用户都可以直接从百度网站页面获取全部歌词信息。百度网的上述操作方式已实际起到了取代来源网站,而由百度网提供歌词的作用,这种提供并未得到歌词作者的有效许可,显然违背了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的相关规定。百度公司的搜索已失去了其提供信息索引和来源的基本特征,客观上起到了让用户直接从其服务器上获取歌词的作用,因此,百度公司所谓以快照方式提供歌词的行为已不属于为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合理使用服务内容的性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所规定的情形,其提供在线浏览歌词服务,并提供lrc歌词与歌曲同步显示服务的两种方式使用了作者的歌词作品,侵犯了歌词作者对50首歌曲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清楚且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确认。

百度公司虽称其提供lrc歌词快照服务,需要将歌词内容加以备份,临时储存于其服务器上,但这不应成为其客观上可以实现不经作者许可,在经营中,取代来源网站,向网友提供歌词服务的正当理由。百度公司在此所作的不侵权抗辩未使法院看到其所称的因“技术”致其行为应系合理、合法的正当依据,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百度公司称其已将相关歌词内容全部删除,但在一审法院勘验中,仍然可以通过在MP3歌词项下搜索获得涉案歌词,百度公司并未就此给出合理解释,法院理应不予采信。百度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包括支付音著协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考量百度公司使用歌词作品数量、涉案歌词的影响力、词作者可能因此受到的利益损失以及百度公司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本案赔偿额,所作裁判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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