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内地法院向香港送达司法文书的程序简化及要求

内地法院向香港送达司法文书的程序简化及要求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内地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港案件并需要向香港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司法文书时,均需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香港高等法院送达;如果案件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其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区高等法院送达。出具送达回证和证明书,应当加盖法院印章。

内地法院向香港送达司法文书的程序简化及要求

(一)中国各法域间区际送达的法律依据

中国各法域间司法及司法外文书的相互送达,在港澳回归之前并未建立起系统的、规范的合作协助关系,各地之间的文书相互送达所依据的既有国际条约,如内地与港澳之间曾适用《海牙送达公约》;也有地区间的非正式协议,如198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香港最高法院以换文方式订立的代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七点协议和1993年中国台湾海基会与中国大陆海协会达成的有关民事公证书的查证及相互送达;以及各法域单方面制定的法律,如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除此之外,各法域之间的文书还常常通过非正式的民间途径送达。

港澳在1997年和1999年回归之后,在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在1998年和2001年分别达成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和《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送达和取证安排》)。这两项安排使内地与港澳在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方面有了正式统一的法律依据。但截止到目前,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港澳地区仍未达成这方面的正式协议。

(二)《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的主要内容[5]

1.《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的法律依据

《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序言明确指出,《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达成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的规定。

2.互送司法文书的主管机关

《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第1、2条对两地互送司法文书的主管机关作了明确规定。在内地,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的主管机关为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凡内地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港案件并需要向香港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司法文书时,均需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香港高等法院送达;如果案件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其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区高等法院送达。在香港,可以提出委托申请的主管机关只有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即凡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案件或下级法院(香港各区域法院)审理的涉内地案件需向内地送达的司法文书,均应通过高等法院向内地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委托申请。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是香港的最高上诉法院,按照《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的规定,终审法院只负责聆讯高等法院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因此与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一审法院的职能不同。这或许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未以终审法院为代表签署协议及作为主管机关的理由。

3.相互送达文书的范围

按照《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的规定,两地通过主管机关相互送达的文书仅限于民商事司法文书,这就意味着《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排除了刑事司法文书及民商事司法外文书的相互送达。《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所规定的民商事司法文书范围包括:在内地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则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传票、状词、誓章、判案书、判决书、裁决书、通知书、法庭命令、送达证明。

4.相互送达文书的格式与语言

两地相互送达司法文书须以委托书方式提出请求。委托书中应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姓名或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的性质。同时,委托书必须加盖委托方印章;同时,《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规定两地相互送达的司法文书形式以互换司法文书样本为准;《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明确规定了中文是两地相互送达文书的正式语言,不仅委托书须以中文文本提出,对于香港法院而言,如其所附司法文书不是中文文本的,还应当提供中文的译本。(www.xing528.com)

5.两地相互送达司法文书产生的费用

《内地与香港安排》第8条明确规定,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的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的特定送达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则由委托方负担。

6.对委托方请求的执行

关于委托方提出送达请求的执行问题,《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主要涉及几个方面:(1)执行的时限:《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要求受委托方接到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完成送达,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这一时限安排比国际间域外送达的时限大为缩短,这既体现了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间相互送达文书与国与国之间相互送达文书的区别,同时也对各法域及时有效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法律关系的稳定起到了促进作用。(2)执行请求适用的法律:《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第6条规定,送达司法文书,应当依照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3)执行结果的通知:送达司法文书后,内地人民法院应当出具送达回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应当出具送达证明书。出具送达回证和证明书,应当加盖法院印章。

7.请求的异议与拒绝

《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第3条对被请求方对请求方申请的异议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受托方认为委托书与本安排的规定不符时,才可提出异议,但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充材料。上述异议主要涉及请求书的形式要件不符合《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的要求,如委托书或司法文书未采中文文本或司法文书未附中文译本、文书没有一式两份等。

关于文书的拒绝:《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只规定当受托方无法送达时,可拒绝委托申请,但应在送达回证或证明书上注明妨碍送达的原因、拒收日期及事由,并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付全部文书。

8.《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的解释与修改

《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第10条最后规定:“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协商解决。”

(三)《内地与澳门送达和取证安排》对送达的有关规定

《内地与澳门送达和取证安排》中有关送达的规定与《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中的规定大致类似,但存在三个重要的不同之处:一是与《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指定香港高等法院为主管机关不同的是,《内地与澳门送达和取证安排》中澳方指定的主管机关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二是《内地与澳门送达和取证安排》中相互送达的司法文书的种类较《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中规定的种类更为广泛。如和解书、财产分割表以及除明示列举种类之外的其他司法文书和所附相关文件。三是除了无法送达可以拒绝委托请求外,《内地与澳门送达和取证安排》第8条还明确规定双方法院可以因请求事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和因违反被请求方的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执行对方法院的司法协助请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