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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信奉的翻译原则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翻译的“信”,始终是我们翻译工作中的一个基本要求,但是,这个要求的具体实现意味着对一些有着不同性质的问题的解决。这要归功于中国法学界学术研究的昌盛,也要归功于对西方罗马法系法律原始文献和著作的大量翻译。另一个问题是关于对非严格意义上法学作品的翻译的信实性的,于此,我们面临的风险来自于和非法学界的现代翻译家对此类作品的翻译的对比。

我们信奉的翻译原则

首先,黄风在1992年法律拉丁国际会议上谈到的主导思想始终在罗马法原始文献的中文翻译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不过,我们还需要说明一些问题。

翻译的“信”,始终是我们翻译工作中的一个基本要求,但是,这个要求的具体实现意味着对一些有着不同性质的问题的解决。

第一个问题是对技术概念的准确理解。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说,经过了大约二十年之后,基于对大量罗马法原始文献片段的翻译工作,罗马法术语的中文译名已实现了相当高程度的统一性。这要归功于中国法学界学术研究昌盛,也要归功于对西方罗马法系法律原始文献和著作的大量翻译。[8]开始的几年中,我们在选择最适当的中文术语来表述罗马法术语时经历了无尽的讨论,如今这种讨论已大大减少了,我们对很多表述方式已达成了基本的共识。黄风的《罗马法词典》在2001年的出版和其后的广为流传,正是这种共识的一个证明。[9]

在这一罗马法术语中文译名统一化的进程中,对于罗马——日耳曼法系国家现代民法典的翻译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于此,我们仅提及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中文译本(1997年出版,2004年修订再版),为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萨尔瓦多采用的安德雷斯·贝略的民法典,为阿根廷采用的萨尔斯菲尔德的民法典的中译本。在这些民法典中,有大量的概念直接来源于罗马法,这体现在家庭、所有权、物权、占有、债、合同、阿奎流斯责任等领域

我们也不应忘记,为了澳门的回归,伽比内托为了完成澳门政府官方法律译本而在1992年制成的第一份中葡法律词汇对照表所包含的巨大劳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后,这一对照表于2005年有了新的版本,包含的词条超过15 000个。[10]无须特别强调,考虑到葡萄牙民法的罗马法渊源,这一法律词汇对照表对中文相应词汇的统一有重要的贡献。

当然,并非所有术语翻译上的困难都已解决了,对于有些术语的翻译至今仍有相当大的分歧。

这种分歧不只存在于对罗马法原始文献的中文翻译中,还存在于对相关文献的意大利语翻译中,尽管意大利语和拉丁语非常类似。于此,我想提及我作为《学说汇纂》意大利语新译本[11]翻译小组的成员,在翻译《学说汇纂》第14卷时遇到的一些例子。这些例子涉及的是今天我们将之置于商法领域的一些术语:例如,对于exercere mercem,我倾向于翻译为esercitare l'attività commerciale(开展商业活动),而不是esercitare la merce(经营商品),我认为我的译法能更好地反映拉丁文表述的含义;对于merx peculiaris,我选择的译法是peculio commerciale(商业特有产),而不是merce peculiare(特有产的商品),我认为我的译法更忠实于罗马人的观念;最后,对于actio tributoria,我用azione di ripartizione del peculio commerciale(分割商业特有产之诉)代替了简单的字面直译azione tributoria(分配之诉),因为用后一译法,无助于澄清罗马的裁判官和法学家们在使用该术语时的具体指称。(www.xing528.com)

与拉丁法律术语的翻译的信实性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我们在徐国栋教授的《十二表法》[12]新译本中遇到的。对于《十二表法》的翻译,我们面临而需要解决的是更大的困难,首先是对不同拉丁文本的选择,因为《十二表法》并未直接留传下来,而是通过盖尤斯的《法学阶梯》、西塞罗的著作、奥鲁斯·杰流斯(2世纪中叶的文学家)的《阿提卡之夜》(Noctes Atticae)、其他一些非法学文献中的片段(如李维的《罗马史》)、《学说汇纂》中法学家的一些片段而使我们能推知其内容。在迪里贝尔托(Diliberto)的研究之后[13],关于《十二表法》的还原的讨论质疑传统的版本,但尚未能提供一个能替代传统版本的新版本。因此,我们仍然更愿意采用收录于《优士丁尼之前的罗马法原始文献》(Fontes iuris Romani Antejustiniani)第1卷[14]中的李克波诺(Riccobono)的版本。

在翻译《十二表法》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解决古老的拉丁术语的意义问题,这些古老的拉丁术语,即便是对于后于《十二表法》几个世纪的法学家来说,也已经不再明确了。例如,《十二表法》第二表第3条中的ob portum obvagulatum ito、第七表第5a条中的si iurgant、第八表第13条的endoque plorato。显然,对于这些术语的中文翻译,受制于我们对古老的罗马法词汇所可能具有的多种含义的取舍、受制于寻找古代法上对应词汇的可能性。

另一个问题是关于对非严格意义上法学作品(如西塞罗的作品)的翻译的信实性的,于此,我们面临的风险来自于和非法学界的现代翻译家对此类作品的翻译的对比。我想提及徐国栋教授翻译的西塞罗的《地方论》的经验。

西塞罗的这部作品从法学的视角来看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西塞罗在该作品中提到了很多罗马法规范,其中有一些是他那个时代仍然适用的,还有一些当时已废止。从数量上看,他提到的规范大部分关于家庭、继承、物、所有权、物权,而关于债的规范很少,这令人惊讶,尤其是考虑到在公元前1世纪末已迅速发展的经济生活。在阿尔皮努姆[15]人西塞罗为我们提供的图景中,由《十二表法》而来的规范、裁判官创造和完善的制度、由市民法和更古老的习俗而来的规范共存着,不过,首要的还是法学家精心构建的规范。

在翻译西塞罗的《地方论》时,我们可以参照一个1964年的意大利语译本,但其中有很多错误和误导性的地方,如《地方论》4,20中的conubium被翻译为matrimonio legittimo(合法婚姻),《地方论》4,21中的non amittere usum frunctum被翻译为non perdere il legato(不丧失遗赠),《地方论》4,23中的conventio in manum被翻译为matrimonio(婚姻)。而徐国栋教授直接从拉丁文本出发的翻译以及此前的翻译经验可以避免犯下同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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