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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的确定及其适用范围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通常不仅以被告所在地,而且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等因素为标准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票据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的确定及其适用范围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通常不仅以被告所在地,而且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等因素为标准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3~32条规定了十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实践中是个容易引起争议的复杂问题,《民诉法司法解释》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基本规则是:(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则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1条进一步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是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即在指定的期日、地点,持票人向付款人无条件请求支付一定金额款项的凭证。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纠纷通常是指因票据的签发、取得、使用、转让、承兑、保证等引起的纠纷。票据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未载明付款地,则以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涉及公司的商事纠纷越来越多,实践中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引起的公司诉讼案件数量增加很快,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类案件有利于就近及时审理、查明案情,有效解决纠纷。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这类纠纷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水上运输或水陆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在我国海事法院辖区的,由海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其他运输合同纠纷,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两者相一致,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两地不一致时,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www.xing528.com)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3)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1)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4)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提起的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条、47条和《商标法》第13条、52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则是指海关工商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侵权商品的所在地。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关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针对车辆、船舶、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引起诉讼规定的管辖。航空器泛指一切在天空运行的人造物体,包括飞机、飞艇、热气球、卫星等。航空事故是指航空器在空中碰撞、坠毁,或者在飞行中为了排除障碍采取抛物、排油等措施而引起的事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是指车辆、船舶最先到达的车站、港口。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是指航空器第一次降落的机场或其他地点,或者坠毁的地点。对这类事故引起的侵权赔偿诉讼,包括被告住所地在内的上述地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接触和碰撞而造成的损害事故;其他海损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因触礁、触岸、失火、爆炸、搁浅、沉没等造成的事故。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即碰撞事故发生后,船舶首先到达的地点。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即实施侵权行为的船舶被扣留的地点。将因海损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规定由上述四个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及船舶上的人员、货物给予的救助。救助行为实施后,救助人有权根据救助的事实和效果要求被救助方支付救助费用。对因海难救助费用纠纷引起的诉讼,由实施救助行为地点的法院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是各国的通例。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在海运中遭受到海难等意外事故时,为了排除危险,挽救船舶、人员和货物而作出的牺牲或支付的费用。共同海损应当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理算,由受益各方分摊。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理算规则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我国于1975年颁布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并在北京设立了共同海损理算处。发生共同海损后,如在我国理算,理算地即为北京。航程终止地是指发生共同海损的船舶航程终止的地点。共同海损发生后,如船舶最先到达我国的某一港口,或者有关当事人同意在北京理算,或者船舶的航程终止地在我国某一港口,上述地点的人民法院对此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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