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事件虽然有偶发性等特点,它也往往反映了某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突发性事件的出现容易引起传统社会体制的反应和联动,例如在具体层面提出针对个案的解决方案,在抽象层面反思突发性事件发生的社会因素,并且在法律层面提出回应性方案,表现在刑法中就是“建议刑法增设新罪,以发挥国人‘臆想’中的‘万能刑法’之‘万能’作用,试图将所有社会问题通过刑法一以定之”[19]。这种现象被有的学者称为“重刑轻民”的新罪情结。[20]
突发性事件影响刑事立法的共同特点是,将孤立的具体个案作为刑法入罪化的理由。笔者在本书“导论”曾经择其要者简述之,这里不妨再罗列几种:①因“天价过路费案”而要求相关行为入罪化。2011年河南“天价过路费案”曝光后,[21]引起了社会舆论的一片哗然,有全国人大代表在2011年“两会”期间提出议案,要求增设“偷逃收费公路通行费罪”,并认为“在刑法中,偷逃费用被定罪的只有偷税罪一个罪名,与偷逃过路费结合在一起有些牵强。而通常的诈骗罪、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分割他人财产,增加自己的利益,这和偷逃过路费减少支出的行为无法对应。不定罪又起不到震慑作用”[22]。②因“山西黑砖窑事件”而要求增设奴役罪。“山西黑砖窑案”事发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寄函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增设“奴役罪”。[23]③公安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面临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人因而提议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有意思的是,自从2003年以来,有关“袭警罪”的立法建议几乎年年有人提。[24]此外还有一些虽然不具有突发性,但是属于社会持续关注的突发事件,有的人认为刑法对之无能为力,就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例如针对性贿赂案件于法无据的现状,有人建议将性贿赂纳入到贿赂犯罪中。[25]针对许多生效的民事法律诉讼文书无法执行的现状,有人建议增设“债务人拒不申报财产罪”和“债务人不如实申报财产罪”两个罪名。[26]针对我国毒品犯罪居高不下和吸毒人数日渐增多的现状,有人建议刑法增设“吸毒罪”,[27]等等。
以上诸多立法建议,即使不是随性而出的话,那也是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结果。对于偷逃过路费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早有明示,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指诈骗罪——笔者注)定罪处罚。”既然如此,何求立法而多此一举?针对“黑砖窑”案件,现行刑法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足可以解决,看不出增加一个“奴役罪”有什么特别的意义。针对袭警行为的立法建议更是可笑。警察处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线,确实受到了比其他公务人员更多的人身侵害,但是我国刑法针对低程度的袭警行为设置了妨害公务罪,对于高程度的袭警行为设置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再针对袭警行为增设一个“袭警罪”,看不出必要性在哪里。如果说为了彰显对警察这个危险职业的特别保护,还不如增加警察的防护装备和提高危机处理能力来得实惠。
当然,无论舆论提出的入罪化建议多么的荒诞和可笑,那也是他们的言论权利,不用过多指责;无论代表提出的入罪化提案多么的可笑和不合理,那也是他们法定的代表权利,更需保障维护。真正值得忧思的是,国家立法机关在狂轰滥炸的舆论攻势面前不能自重与自持,未能对入罪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充分的论证,也未能就入罪化形成某种最低程度的共识就轻易地以符合人民期待为由,将某些行为入罪化。较为典型的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和危险驾驶罪,[28]较早的还有《刑法修正案(六)》中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等。这些行为入罪的发动力量,很大程度上源于突发性事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例,参与立法工作的官员阐述本罪的入罪理由时这么说:(www.xing528.com)
近年来,拖欠劳动者报酬一直是劳动争议的突出问题。据国务院劳动主管部门介绍,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一直高居各类劳动争议的榜首。拖欠工资在农民工中显得尤为突出,以欠薪逃匿行为最为恶劣。劳动者报酬关乎劳动者的生存等基本人权和家庭和谐,关乎社会稳定。拖欠劳动者报酬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诸多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29]
恶意欠薪行为导致两个危害:威胁劳动者生存,继而损害社会稳定。其实自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劳动力从单位中解放出来并推上市场后,恶意欠薪的问题就已经存在了,但是1997年《刑法》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反而自20世纪90年代起,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工资关系作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但是在实践中这些法律并没有获得很好地执行。执法者出于维护地方经济发展的考虑,对劳动者追索工资的维权行为并不积极,劳动者走民事诉讼程序,不但时间长、成本高,最后还未必能得到执行。随着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也随着劳动者对“依法维权”的期望值的降低,各地的激进维权行为越来越多,威胁自杀等动辄成为维权手段,这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恶意欠薪行为的入罪化,实际上由群体性事件引发,并且当然地被寄予平复群体性事件的厚望。
需要指出的是,突发性事件影响刑事立法并非我国独有的立法现象,国外同样存在大量以突发性事件为契机,对刑法作出修改和完善的事例。例如,日本设立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主要立法背景就是两起交通事故。一起是发生在1999年的“东名高速酒后驾驶事故”,1999年11月28日15时半左右(UTC+9),在东京都世田谷区的东名高速道路东京交汇处附近,一名千叶市的公司职员驾驶私家车(由其夫人驾驶)在首都高速收费站通过减速带,被来自高知往东京的大型货车(11吨)追撞。私家车当场起火,车上两名分别年约3岁和1岁的女孩子被烧死、该职员也因为大火而全身严重灼伤,需要做皮肤移植手术。货车司机事前在高知往大阪的渡轮内和东名高速道路的休息站内,喝掉了1瓶威士忌(约750毫升),事发当时已经醉得站不稳了。据知其呼气中的酒精浓度是每1升0.63毫克。检察官对肇事货车司机以业务过失致死等罪名,要求法官处以5年徒刑,东京地方法院于2000年6月8日宣判,对肇事司机处以有期徒刑4年。检察官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全案于2001年1月12日重审,东京高等法院驳回上诉,判决司机有期徒刑4年。在2000年6月,又发生了重大酒后驾驶事故。日本神奈川县座间市一名作家无照酒后驾车发生车祸,造成一名大学一年级学生丧命。由于被告态度嚣张且判刑太轻,未能反映当时日本法律对生命的重视,因此出现要求修改法令的连署运动。受害者们衷心地赞成这个运动的宗旨,在全国各地反复进行街头签名运动,总共收集了374 339个签名,在2001年10月将最后的署名单,提交了给法务大臣。由于得到各界的支持,2001年6月道路交通法修改法案,11月刑法修改法案以229∶0在日本国会全会通过,把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最高刑罚,新设定为15年徒刑。[30]比较日本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入罪过程,与我国刑法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过程何其相似!可见,突发性事件作为刑事立法的发动事由并非我国独有的立法现象,而是世界各国都存在的普遍性的立法现象。立法者对突发性事件的选择性入罪也表明了,在政府面临的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面前,只有少数才能得到决策者的注意和重视,并给予法律与政策上的回应,即使突发性事件也不例外。换句话说,“决定哪些问题将成为政策问题甚至于比决定哪些将成为解决方案还要重要”[31]。从突发性事件到刑事立法,舆论与民意成为不可忽略的桥梁与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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