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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批判”所准备的世界形式被确定为不单单是法的形式,而且是社会的形式。鲍威尔颠倒了法与社会的关系。批判家对于法律上的这种蛮横无理的要求表示愤慨。

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

1.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

经典作家关于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原理告诉我们:

第一,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只能产生于社会,只能存在于社会之中。没有社会或者离开社会,法律是不存在的。

第二,法律是由社会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取决于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的自由意志。

第三,一定社会是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不是法律创造的,是社会使法律产生、制定和发展的。

第四,要把法律置于社会之中去认识和理解,法律问题的答案,只能到社会中去寻找。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现在我手里拿着的这本Code Napoléon〔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1~292页。

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版序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页。

社会是由经济关系、生产和交换,以及那些历史前提所决定的。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72页。

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0页。

历史上依次更替的一切社会制度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一些暂时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对由它所发生的时代和条件来说,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是对它自己内部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更高的条件来说,它就变成过时的和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它不得不让位于更高的阶段,而这个更高的阶段也同样是要走向衰落和灭亡的。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08页。

基督徒生活在制度各不相同的国家里:有的在共和政体的国家,有的在君主专制的国家,有的在君主立宪的国家。基督教并不能判定制度的好坏,因为它不懂得制度之间的差别,它像宗教应该教导人们那样教导说:你们要服从执掌权柄者,因为任何权柄都出于神。因此,你们就不应该根据基督教,而应该根据国家的本性、国家本身的实质,也就是说,不是根据基督教社会的本质,而是根据人类社会的本质来判定各种国家制度的合理性。

马克思:《〈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25~226页。

从前的研究国家法的哲学家是根据本能,例如功名心、善交际,或者虽然是根据理性,但并不是社会的而是个人的理性来构想国家的。现代哲学持有更加理性和更加深刻的观点,它是根据整体观念来构想国家的。它认为国家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在这里,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

马克思:《〈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28页。

“批判准备了世界形式,甚至是第一次开始准备世界形式的观念。这种世界形式不单单是法的形式,而且是(读者,请你提起精神来!)社会的形式,关于这种形式至少(如此少吗?)可以说,谁对它的建立毫无贡献,谁在它那里不凭自己的良心和情感来生活,他就不会感到在它那里就像在自己家里一样,也不可能参与它的历史。”

“批判”所准备的世界形式被确定为不单单是法的形式,而且是社会的形式。这个定义可以有两种解释。或者这种说法应解释为世界形式“不是法的,而是社会的”形式;或者世界形式“不单单是法的,而且也是社会的形式”。我们考察一下这两种说法的内容,现在先谈第一种解释。绝对的批判把上述这个不同于“国家的”新“世界形式”说成是“社会”。现在它却把名词“社会”说成是形容词“社会的”。如果说辛利克斯先生和他的“政治的”一词相反,从批判那里三度获得了“社会的”这个词,那末里谢尔先生则和他的“法的”一词相反,而获得“社会的社会”这个词。如果对辛利克斯先生来说,批判的解释可以归结为这样一个公式:“社会的”+“社会的”+“社会的”=3a,那末,绝对的批判在其第二次征讨中就是从加法转到乘法,而里谢尔先生则委身于自我相乘的社会,委身于社会的平方,即社会的社会=a2。绝对的批判为了做出它的关于社会的结论,它只得转到分数上去,开始求社会的平方根,如此等等。

现在我们来看看第二种解释:“不单单是法的,而且也是社会的”世界形式。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双重的世界形式无非是现存的世界形式,即现今社会的世界形式。“批判”在其世界前的思维中还只是为着现存世界形式的未来存在准备条件,这个事实是伟大的令人崇敬的批判奇迹。但是不管“不单单是法的,而且是社会的社会”怎样批判除了自己的《fabula docet》〔“寓言的教导”〕,除了自己的训诫以外,关于这种社会暂时还说不出什么名堂来。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24~125页。

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的“关于社会主义、法学和政治学(民族性)的批判的发现”小节里,辛辣地否定了擅长于“绝对的批判”的鲍威尔的谬论。鲍威尔颠倒了法与社会的关系。本引文从“批判准备了世界形式”开始的引号里的几段话,是鲍威尔的原话。文中括弧里的话是马克思加的。

争论源于里谢尔先生要求批判家鲍威尔“把法的范围以内的东西和法的范围以外的东西区分开来”。批判家对于法律上的这种蛮横无理的要求表示愤慨。他反驳说:“可是直到目前,情感和良心都干涉了法,常常补充它,由于法的教条主义形式(因而不是法的教条主义本质?这句话是马克思加的)所决定的法的性质,就必须常常补充它。”(www.xing528.com)

对此,马克思认为,批判家只是忘了法本身非常明确地把自身同“情感和良心”区分开来;他忘了这种划分可以由法的片面本质和教条主义形式来说明,这种划分甚至成了法的主要教条之一;最后,他忘了这种划分一旦实现就构成法的发展的最高阶段,正像宗教从各种世俗内容中摆脱出来就使宗教成了抽象的、绝对的宗教一样。“情感和良心”干涉法这个事实使“批判家”有足够的根据在谈法的地方谈情感和良心,在谈法律教义的地方谈神学教义。绝对批判的“说明和划分”使我们有可能充分地领会它的关于“社会”和“法”的最新“发现”。

谁在这个社会里不凭自己的情感和良心来生活,“他就不会感到自己在它那里就像在自己家里一样”。归根到底,除了“纯情感”和“纯良心”,即“精神”“批判”及其心腹人之外,任何人都不能在这个社会里生活下去。群众将要被这种或那种方法从社会中排除出去,其结果是“群众的社会”将停留在“社会的社会”之外。总而言之,这个社会就是批判的天堂,而真正的世界却被作为非批判的地狱从那里驱逐出去。绝对的批判在其纯思维中正在准备这个“群众”和“精神”对立的被改头换面了的世界形式。

2.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

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新社会与旧法律的相互关系问题。马克思明确指出,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就是说,旧社会产生旧法律,新社会产生新法律,新法律为改造旧社会基础并为新社会的发展开辟道路。

那么,为什么在新社会条件下,不能保存旧法律、保存旧的法制基础呢?马克思认为,不顾社会发展的新的需要而保存旧法律,实质上不是别的,只是用冠冕堂皇的词句作掩护,维护那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私人利益,反对成熟了的共同利益。这种保存法制基础的做法,其目的在于使那些现在已经不占统治地位的私人利益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利益;其目的在于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被这一社会的生活条件、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交换以及物质生产本身宣判无效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使那些专门维护私人利益的立法者继续掌握政权;其结果会导致滥用国家权力去强迫大多数人的利益服从少数人的利益。

你们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像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292页。

旧法律是从这些旧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们也必然同旧社会关系一起消亡。它们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不顾社会发展的新的需要而保存旧法律,实质上不是别的,只是用冠冕堂皇的词句作掩护,维护那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私人利益,反对成熟了的共同利益。这种保存法制基础的做法,其目的在于使那些现在已经不占统治地位的私人利益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利益;其目的在于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被这一社会的生活条件、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交换以及物质生产本身宣判无效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使那些专门维护私人利益的立法者继续掌握政权;其结果会导致滥用国家权力去强迫大多数人的利益服从少数人的利益。因此,这种做法时刻与现存的需要发生矛盾,它阻碍交换和工业的发展,它准备着以政治革命方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危机。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2页。

照真正的蒲鲁东的看法,罗马“法经过千年来的法律实践或司法活动而神圣化了(ces droits consacrés par une justice dix fois séculaire)”;照批判的蒲鲁东的看法,在罗马存在着“被千年来的公平所神圣化了的法”。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5页。

在谈到法时,群众的蒲鲁东还说出下面这样一种想法:“罗马的野心通过万民法(droit des gens)而合法化了。”证明奴役法的这种方式完全符合罗马人的法律观点。在群众的罗马法全书上载明:《jure gentium servitus invasit》(Fr.4.D.I.I.)〔“奴隶制通过万民法而巩固下来了”(“学说汇纂”第一卷第一题第四节)〕。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6页。

联合议会代表封建社会。与此相反,国民议会代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它由人民选举出来,以便独立地制定一部宪法,这部宪法应当适应同过去一直存在的政治制度和以往存在的法律发生了冲突的那种生活关系。因此,国民议会从一开始就是自主的制宪议会。如果说它不顾这些竟然采取了协商主义的观点,那末这不过是对国王的纯粹形式上的谦让,纯粹是一种客气。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3页。

这里所发生的不是在一个社会基础上的两个派别之间的政治冲突——这是两个社会之间的冲突,具有政治形式的社会冲突——这是旧的封建官僚社会和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之间的斗争,是自由竞争的社会和行会制度的社会之间的斗争,是土地占有的社会和工业的社会之间的斗争。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301页。

托利党、辉格党、皮尔派——总之,所有我们到目前为止已经分析过的党派,或多或少都属于旧的时代,而自由贸易派(曼彻斯特学派的信徒、议会改革和财政改革派)则是现代英国社会的正式代表者,即统治着世界市场的英国的代表者。他们是认识到自己的力量的资产阶级的党派,是竭力想把自己的社会势力也变成政治势力并把最后一批傲慢的封建社会仆役铲除的工业资本的党派。领导这个党派的是英国资产阶级中最积极最坚决的部分——工厂主。他们力求使资产阶级取得不受任何限制、不加任何掩饰的统治,力求使人们公开地正式地承认全社会应服从现代资本主义生产的规律,服从那些管理这种生产的人的统治。他们所理解的贸易自由就是让资本畅行无阻地运动,摆脱一切政治的民族的和宗教的束缚。土地应该成为市场的商品并按照贸易的一般规律来经营。应该有纺纱业和棉织业工厂主,也应该有食品业工厂主,而贵族地主却不应该再有。

马克思:《宪章派》,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388页。

“泰晤士报”继续写道:“也许有人会反对我们说,租佃期满时地块上什么都没有留下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留下的这些东西就是租佃者的某种形式的财产,因此,租佃者应当得到补偿。这个意见有点道理,但是,在正常的社会条件下,关于这种要求的问题是可以由地主和租佃者很容易地加以解决的,因为在任何情况下,这种要求都可以在最初的合同中考虑到。我们主张,这些关系应当由社会条件来调节,在我们看来,任何议会法令都不能代替这种因素。”

的确,如果是在“正常的社会条件下”,我们就根本不需要议会来干涉爱尔兰的租佃关系了,正如同在“正常的社会条件下”用不着军队、警察和刽子手来干涉一样。立法、司法和武装力量——这一切完全是不正常的社会条件的产物,这种不正常的社会条件阻碍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无需关乎第三种最高势力的暴力干涉的关系。但是,这样说来,是不是“泰晤士报”变成了社会革命者呢?是不是它不要“议会法令”而要社会革命来改组“社会条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制度”呢?英国曾经摧毁了爱尔兰的社会生活条件。它先是没收了土地,然后通过“议会法令”扼杀了工业,最后用武装力量摧残了爱尔兰人民的积极性和活力。这样一来,英国就建立了这样一种丑恶的“社会条件”,使一个小小的特殊等级——贪婪的贵族得以对爱尔兰人民为所欲为,任意规定他们在什么条件下才能使用土地和靠土地生活。

马克思:《印度问题。——爱尔兰的租佃权》,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79页。

马克思在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审判中的发言,揭露了“法制基础”的真实含义,那就是企图把旧法律强加于通过革命来确立自己的法律的新社会。不顾社会发展的新的需要而保存旧的法律,就会造成社会危机,这种危机只有政治革命才能解决。

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里指出,蒲鲁东想用他的历史的演绎来证明什么东西,但不存在这种演绎的实在内容,即通过否定历史上的实在法来证明法的观念的演变,证明公平的不断实现。蒲鲁东说“社会通过自己的原则的否定……和最神圣的法的破坏而得救。”认为罗马法的否定导致了法的概念在基督教的法的观念中的扩大,征服者的法的否定导致了自治团体法的确立,法国革命对全部封建制法的否定导致了更广泛的现代法律秩序的建立。蒲鲁东以为原则通过自身的否定而实现的规律是他发现的,这个光荣应该属于他。

马克思恩格斯使用的“批判的蒲鲁东”“蒲鲁东第一”“蒲鲁东第二”“真正的蒲鲁东”等,指的都是蒲鲁东。蒲鲁东常常以什么“批判”“真正”自居,故用这类词来讥讽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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