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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化法与担保行政法的范围与交叉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营化比公私合作的范围要广,而担保行政和民营化之间的角度是不一样的,因此民营化法和担保行政法的范围有交叉。2007年 6 月 19日,德国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邦公布的《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邦加速公私伙伴关系法》,对契约形成有详细规定,尤其是确保公部门影响力的契约条款。而德国于2005年制定的《公私伙伴关系加速推动法》,未作纲要性规定,内容零星,非全盘完整严密的民营化立法。

民营化法与担保行政法的范围与交叉

民营化比公私合作的范围要广,而担保行政和民营化之间的角度是不一样的,因此民营化法和担保行政法的范围有交叉。

不以传统行政法为限,民营化法框架秩序的建构有多种可能的方向,包括确保私人参与者的品质、汰选机制、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国家的引导、控制、评估及收回权等方面,都是建立民营化法体系的基础要素。相应地,契约法、采购法、公司法等也应纳入民营法的框架,至少是周边框架。不妨略举以下三个其中运作的制度机制:其一,民营化民主控制机制的建立:按照民主原则的要求,制订民营化条款时,必须确保行政决定具备一定的民主正当性或民主控制的可能性。其二,民营化实践工具机制的建立:民营化实践机制多为契约方式,其中又以行政契约为主。其三,民营化全套调控机制的建立:针对民营化过程的法律规范,必须建立总括民营化全局的秩序框架。2007年 6 月 19日,德国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邦(Schleswig-Holstein)公布的《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邦加速公私伙伴关系法》,对契约形成有详细规定,尤其是确保公部门影响力的契约条款。我国台湾地区的“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就属于这方面的法律。而德国于2005年制定的《公私伙伴关系加速推动法》,未作纲要性规定,内容零星,非全盘完整严密的民营化立法。行政合作法以公私合作契约为核心概念和行为典范,是民营化的法制度工具,遵此路径,可建构出现代行政契约法学。[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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