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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建设分析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3.1.3交易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从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情况来看,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同,我国文化产权交易所多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主要是以深圳文交所为代表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上海文交所为代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建设分析

5.3.1.1 文交所定位不明确

文化产权交易所设立的初衷来看,文化产权交易所的设立主要目的是为了推动文化资源与资本市场对接[2],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从中宣发〔2011〕49号文件对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定位来看,首先,文化产权交易是指文化产权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交易范围包括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领域。其次,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为文化产权转让提供条件和综合配套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平台,业务活动主要有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资金结算交割等,是文化领域多层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文化产权交易所在实践中却偏离了文化产权交易所设立的初衷与定位。在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初期,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定位比较狭隘,各文化产权交易所将市场仅仅定位于文化艺术品的交易,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各大文交所不经充分论证就盲目地推出艺术品份额化模式。在该模式下,大量对艺术品不甚了解的普通投资者参与到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加之市场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了投机与价格操纵现象,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国发〔2011〕38号文件对市场进行整顿后,国内部分文交所开始进行转型,例如深圳文交所聚焦文化产业推出文化四板;上海文交所则将自己打造成专业化平台,其业务范围不仅包括艺术品、版权等文化产权交易,还包括文化类企业股权交易以及为文化产业的投资、并购与咨询服务。但国内很多文交所缺乏顶层设计,其定位仍不清晰,往往追随市场热点。比如,在艺术品份额化严令禁止后,又开始推出与艺术品份额化模式类似的邮币卡电子盘。与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一样,邮币卡交易出现了投机与价格操纵现象,使得市场价格暴涨暴跌,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再次进入投机的怪圈。由此看来,从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发展历程来看,无论是艺术品份额化市场的混乱,还是后来邮币卡电子盘乱象丛生,在很大程度上与文化产权交易所自身定位不明确相关。

5.3.1.2 交易所盈利模式单一

在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市场发展的初期,各文化产权交易所业务范围有所不同,且都声称拥有自己独特的盈利模式,但就本质来看无非是收取交易佣金和会员费这两种盈利模式。除了少部分采用收取会员费的模式,如上海文交所、南京文交所等,大部分文交所采用的是收取交易佣金的模式,这两种模式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收取会员费的盈利模式主要在于吸引更多会员加入平台,而收取交易佣金的模式主要在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从文化产权交易所的早期实践来看,大部分文交所以交易佣金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盈利模式单一。各文交所通过“T+0”、连续竞价等交易规则的设计,提高市场流动性,以获取交易佣金。以天津文交所推出的《黄河咆哮》和《燕塞秋》为例,从2012年1月26日开盘至同年3月11日,这两幅作品合计成交7.13亿元,根据当时天津文交所的规定,每一笔交易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0.2%的交易佣金,文交所获取的佣金收入就高达285.2万元。此外,泰山文交所推出的“黄永玉01”上市首日成交额达到2664万元,按当时0.2%的双向佣金收取比例计算,泰山文交所在上市当天便获得将近12万元佣金收入。在这种单一收取交易佣金的模式下,文交所很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市场的流动性,甚至不惜违规操作,以便收取更多的佣金或会员费。因此,在文交所发展初期,文交所推出艺术产品份额化交易价格持续走高,其盈利模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www.xing528.com)

5.3.1.3 交易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情况来看,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同,我国文化产权交易所多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主要是以深圳文交所为代表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上海文交所为代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尽管从世界各类产权交易所组织形式的发展历程来看,公司制组织形式符合产权交易所的发展趋势,但公司制组织形式并非完美无缺,作为企业法人都是以利润最大化或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往往使得交易所的盈利目标与市场监管目标相冲突,易产生道德风险。因此,笔者认为之所以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乱象丛生,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司制组织形式不合理有着密切的关系。

另外,无论是市场的发展初期还是国发〔2011〕38号文件对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之后,除了上海与深圳等部分文交所由国有资本控股之外,其他大部分由民营资本控制,例如郑州文交所、南京文交所、湖南文交所等。以郑州文交所为例,根据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郑州文交所目前的大股东有河南元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75.00%)、河南飞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3.00%)、河南省正乾投资有限公司(6.00%)、新万里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0%),而这些公司皆为民营企业,其中控股股东河南元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第一大股东占公司股份达75%。再比如南京文交所的前两大股东分别为大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1.00%)与北京兰亭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4.00%),分别为自然人控股与自然人独资的企业,它们合占文交所总股份达75%。目前,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市场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依旧存在许多的不足,投资者也还不够成熟,以民营资本绝对控股或完全控股的所有制结构,放大了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固有弊端。在缺乏健全法规监管和职业经理人精神环境下,很难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又保持文交所平台的公平与独立,给文化产权市场的运行带来了极大不确定性。因此,作为盈利性的经营实体,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如果缺乏科学的监管机制,容易产生价格的操纵与投机行为。

事实上,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的信息可以发现,我国文化产权交易所一直都存在着股权过于集中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各文交所内部治理的混乱。从我国两大全国性文交所的股权结构来看,上海文交所只有3家股东,其分别为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30%)、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40%)、上海报业集团(30%);深圳文交所的也只有3家,分别为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80%)、深圳报业集团(15%)、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5%)。由此看来,无论是全国性的文交所,还是地方性的文交所,其股东数量极少,股权非常集中,而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容易带来控股股东对管理者过度的干预。如此一来,文化产权交易过程就可能出现控股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合谋,进一步引发投机与价格操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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