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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投入体制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我国建立了以财政拨款为主、以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教育投入新体制。《教育法》规定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和教育经费在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的原则。我国最早征收的是农村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纳入预算管理。我国教育法规对集资办学进行了规范。

我国教育投入体制的优化方案

教育投入体制是指教育经费来源的系统和制度。《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也就是说,我国建立了以财政拨款为主、以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教育投入新体制。目前,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财政拨款

国家财政拨款,又称财政预算内的教育经费,是指各级政府根据本年度财政预算中教育经费支出预算的用途、数额,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将教育经费支出及时拨付给有关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财政拨款包括:(1)教育事业费;(2)教育基建投资;(3)部门事业费中用于中专、技校的经费;(4)部门基建支出中用于大学、中专、技校的经费;(5)预算内专项资金及其他教育经费。

国家财政拨款是筹措公办学校教育经费的主要渠道,它是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主要部分。《教育法》规定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和教育经费在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的原则。同时,还规定了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和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应逐步增长的原则。

(二)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全国城乡普遍征收的、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费用。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意义在于:它能缓解财政紧张状况,有效地筹措资金,促进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发展。教育费附加分为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费附加,并分别征收,专款专用。我国最早征收的是农村教育费附加。它是1984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筹措农村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开征的。开征的对象,除缴纳“三税”的乡镇企业按国务院规定的附加率随同“三税”缴纳外,主要是农民。《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第3款对农村教育费附加的收取、管理和用途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城市教育费附加是根据1986年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征收的。征收的范围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此后,国务院在《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办法进一步规定为:“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农村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乡镇和个体企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纳入预算管理。除铁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

(三)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

校办产业是指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结合学校的教学、科研或根据市场需求兴办的具有营利性的经济实体(如工厂、农场或其他企业)。社会服务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结合学校的教学、科研特点,利用本校的智力资源优势,为社会提供有偿性咨询、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服务性活动。开展勤工俭学、组织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是学校自己筹措教育经费的重要渠道。因此,国家对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提供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其发展。《教育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国家鼓励和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提供社会服务和兴办校办产业的优惠措施,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校办产业税收的减免。我国现行对学校税收减免的主要方式有:(1)校办企业收入,凡做抵顶事业费支出的免交企业所得税;(2)学生从事勤工俭学的劳务、服务收入免交营业税;(3)学校举办的各种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培训收入免交营业税;(4)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设施(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的投资免交建筑税;(5)学校(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四)农村集资

集资办学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面对“穷国办大教育”的现实矛盾,根据“依靠人民办教育,办好教育为人民”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办学方式。它是指公民和法人或社会组织在自愿、量力的基础上筹集资金,用于解决乡(镇)、村中小学校舍不足和危房改造问题。我国教育法规对集资办学进行了规范。《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从本条可看出,正当的集资办学必须符合以下几点要求:一是集资办学要依法进行,集资办学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没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为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本法保护;二是集资办学的主体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三是集资办学要遵循“自愿、量力”的原则,不能违反群众的意愿或超过群众负担水平搞强行摊派;四是集资的范围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允许去外乡、镇集资;五是集资款项只能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www.xing528.com)

(五)社会力量捐资

捐资助学,是指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及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款项或实物兴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捐资助学已成为教育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调动各方面办教育的积极性,增加教育投资。捐资的使用范围主要有:新建、扩建校舍;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设立办学或留学基金;设立奖教金、奖学金及办学的其他费用。由于捐资者比被集资者的助学活动具有更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所以,捐资助学特别受到国家的鼓励。《教育法》第六十条将其单独列项予以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同时,为了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我国还规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过,在组织捐资助学活动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捐资助学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学校及其他部门不得索要或强迫捐资,对捐赠的内容、数额、对象、用途等应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二是捐资助学的捐赠方式、内容等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背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妨害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六)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教育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某项教育事业或活动的专用财政经费。《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自从我国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以来,国务院就一直采取设立专项资金的办法对地方的教育发展予以扶持。规定中央拨给支援不发达地区的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少数民族补助费等都应从中划出一部分用于该地区的义务教育事业。现在,按照《教育法》的规定,除国务院设立的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应根据规定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事业予以扶持。

(七)收取学杂费

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可以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适当收取学杂费。按照我国现行的关于学校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国家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但可酌情收取杂费。杂费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适当收取学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八)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资

运用金融、信贷手段为教育融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法》的上述规定为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基础。金融一般是指与货币流通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其主要通过银行的各种业务来实现支持教育的目的。如通过依法设立教育银行、教育投资公司、教育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展以为教育筹措积累资金为目的的存取、信贷、投资等多种金融业务,所得利润除用于自身发展外,其余全应用于教育事业。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目前主要是通过贷学金制度来体现。它表现为:教育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优惠贷款,帮助其解决上学期间的费用问题,待其毕业后在规定的时间里偿还。这样做,既使贫困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得到基本保障,又减少了国家用于补助贫困学生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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