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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定率计算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消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税法规定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且计税简便的原则。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算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消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题3-3·计算题

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额3.9万元;10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52万元。

【要求】计算化妆品生产企业10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答案】(1)高档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15%

(2)高档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30+4.52÷(1+13%)=34(万元)

(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34×15%=5.1(万元)

2.从量定额计算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消费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例题3-4·计算题

某啤酒厂8月份销售啤酒400吨,每吨出厂价格为2800元。

【要求】计算8月该啤酒厂应纳消费税额。

【答案】(1)每吨售价在3000元以下的,适用单位税额220元

(2)应纳税额=400×220=88000(元)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方法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题3-5·计算题

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份销售粮食白酒5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要求】计算白酒生产企业8月应纳消费税额。

【答案】(1)白酒适用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每500克为0.5元

(2)应纳税额=50×2000×0.5÷10000+150×20%=35(万元)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自产自用的形式。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这种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形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常见的,但也在是否纳税或如何纳税上最容易出现问题。例如,有的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福利或奖励等形式发给本厂职工,以为不是对外销售,不必计入销售额,无须纳税。这样就出现了漏缴税款的现象。因此,要认真理解税法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规定。(www.xing528.com)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例如,卷烟厂生产出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出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当然,生产出的烟丝如果是直接销售,则烟丝要缴纳消费税。税法规定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且计税简便的原则。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所谓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所列14类产品以外的产品。例如,用于在建工程,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单位的各项建设工程。所谓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是指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的管理部门或非生产机构。例如,汽车制造厂把生产出的小汽车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使用。所谓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是指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给他人或以资金的形式投资于外单位或作为商品广告、经销样品或以福利、奖励的形式发给职工。例如,摩托车厂把自己生产的摩托车赠送或赞助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兼作商品广告;酒厂把生产的滋补药酒以福利的形式发给职工等。总之,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是用于税法所规定的范围的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又分为两种情况。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如下。

■甲类卷烟10%   ■贵重首饰珠宝玉石6%

■乙类卷烟5%  ■摩托车6%

■雪茄烟5%   ■乘用车8%

■烟丝5%   ■中轻型商用客车5%

■粮食白酒10%   ■高尔夫球及球具10%

■薯类白酒5%  ■高档手表20%

■其他酒5%   ■游艇10%

■高档化妆品5%  ■木制一次性筷子5%

鞭炮焰火5%  ■实木地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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