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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协会对美国生命行动者联盟提起的诉讼案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这多半包含在FACE本身的制定法标准中,它要求暴力威胁应有恐吓意图。根据这一定义,一种违反FACE的威胁性表述,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明知这一切,明知自己在那些被“通缉”型海报选中的生育健康服务共同体成员中制造了恐惧,简称“ACLA”的“美国生命行动者联盟”,还是处心积虑地将克里斯特贴在“有罪”海报上,有意将赫恩和纽霍尔夫妇的名字贴在“致命凶手”的海报上,借以恐吓他们。

计划生育协会对美国生命行动者联盟提起的诉讼案

Planned Parenthood v.American Coalition of Life Activists

290 F.3d 1058(2002)

法官赖默尔(Rymer):

……

在我们的案件中,威胁就是“一种要对他人施加祸害、伤害或损害的意图的表示”。Gilbert II,884 F.2d at 457;Orozco-Santillan,903 F.2d at 1265.“所声称的威胁,应当在其整个事实语境中加以考虑,包括周围的事件和听者的反应。”Orozco-Santillan,903 F.2d at 1265;Mitchell,812 F.2d at 1255(其中援引了Watts,394 U.S.at 708;Merrill,746 F.2d at 462;Roy,416 F.2d at 876).“微妙的威胁,并不意味着它就不是威胁。”Orozco-Santillan,903 F.2d at 1265(其中援引了Gilbert II,884 F.2d at 457).一个真正的威胁,“一个理性的人会从中预见到,听者会相信有形暴力将加诸其身,这种威胁不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之列。”Orozco-Santillan,903 F.2d at 1265(其中援引了Merrill,746 F.2d at 462).

被告不必意图实施或者有能力实施其威胁,构成一种真正的威胁,只要求被告有意地或者明知地传达这种威胁就足够了。Orozco-Santillan,903 F.2d at 1265 n.3;Gilbert II,884 F.2d at 456-57;Merrill,812 F.2d at 1256(在被告无能力实施其威胁时,维持了依§871的定罪);Roy,416 F.2d at 877.[2]其他巡回法院也有与此一致的意见。[3]尽管如此,还是有一种压力要我们为FACE采纳一种主观意图的要求。尤其是,美国公民自由联合会俄勒冈州基金会的法官顾问提倡一种主观意图的要件,“要求存在说话者实际上意图引发恐惧、恐吓或恐怖的证据,尽管许多情况下这种证据是间接的或推论性的。换言之,说话者意图进行威胁。如果某人不是意图进行威胁或者恐吓,即,其意图并不在于让自己的表述被理解为威胁,那么,这样的言说就不应被看成一种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真正的威胁。”然而,这多半包含在FACE本身的制定法标准中,它要求暴力威胁应有恐吓意图。“意图恐吓这个要件是为了将该制定法与对被保护言论的违宪适用隔绝开来。”Gilbert I,813 F.2d at 1529 [其中解释了《公平住房法》(Fair Housing Act)中有关威胁的条款,42 U.S.C.§3631,它与FACE的规定基本相同].似乎没有理由将另一个意图要件嫁接到该制定法中,因为无论威胁制造者是否有实际的实施意图,“一个显然是严重的威胁,可以引起危害与祸害,而这正是该制定法的一部分所针对的。”Gilbert II,884 F.2d at 458(其中援引了Roy,416 F.2d at 877).

两种分歧意见要改变这个标准,它们要么要求说话者实际上意图实施威胁或者控制着那些愿意实施威胁的人,要么在言论是公开而不是私下表达的时候,使这一标准无法适用。然而,多年来,我们的标准的重点一直在于,一个理性的说话者会预见到当时情况下听者的反应,而我们相信这应当是保持不变的标准。Madsen,512 U.S.at 773.(该案指出:“无论威胁……以何种方式传达出来,它都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禁止的”,并且指出:对某些迹象的展示,“可以被解释为威胁或者掩饰的威胁”,也是应当禁止的。)第一修正案“保护个人避免对暴力恐惧,避免该恐惧所引起的破坏,避免所威胁的暴力发生的可能”,R.A.V.v.City of St.Paul,Minn.,505 U.S.377,388(1992),而威胁则处在这种保护之外。要达到这一目的,不应当将合宪性维系于说话者的主观意图或者为(或不为)害能力上,而是应当考虑这样的因素:说话者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合理预见到,听者会认真地将说话者传达的信息理解为一种施加人身伤害的意图。这便足以将“真正的威胁”与单纯的吓唬区别开来。因此,任何理性的说话者都不会预见到,一位患者会把“你患了癌症,将在6个月内死去”或者一位行人会把“别站在路中间,车来了”看成施加身体伤害意图的严肃表达,因为这样的伤害无论如何最终都会发生。

我们也不能同意这样的说法:公开表达的威胁性言语就有资格享受宪法保护。正如“梅德森案”所显示的,“无论表达方式如何”,威胁都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Madsen,512 U.S.at 753.[4]

我们因而认为,FACE中的“暴力威胁”就是我们既有法律所说的真正的威胁:在整体语境中,在所有情况下,作为一种表述,它让一个理性人预见到,听到或看到这种表述的那些人会将其解释为一种认真的、对他们的人身施加损害的意图表示。根据这一定义,一种违反FACE的威胁性表述,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基于语境,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克里斯特(Crist)和“致命凶手”的网上海报不只是一种政治表达。即使作为第一次网上“通缉”(WANTED)的冈恩(Gunn)海报,在最初发布时,属于纯粹的政治信息;即使布里顿(Britton)海报,也属于政治信息,但是,到了克里斯特海报张贴时,网上海报的格式本身已经在散播对堕胎手术提供者的死亡威胁了。冈恩海报张贴后,他被杀了;布里顿海报张贴后,他被杀了;帕特森(Patterson)海报张贴后,他也被杀了。明知这一切,明知自己在那些被“通缉”型海报选中的生育健康服务共同体成员中制造了恐惧,简称“ACLA”的“美国生命行动者联盟”,还是处心积虑地将克里斯特贴在“有罪”(GUILTY)海报上,有意将赫恩(Hern)和纽霍尔(Newhall)夫妇的名字贴在“致命凶手”的海报上,借以恐吓他们。无论人们怎样看,这都大大超出了“为人堕胎者是该死的杀手”的政治信息范围。

纽伦堡档案”属于不同的情况。尽管它们列举了个人的名字,但它们列举了几百人。其公开声称的意图是:“搜集为人堕胎者的档案资料,以备有朝一日能够以反人类罪将他们送上法庭。”该网页宣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针对纳粹的纽伦堡审判的巨大悲剧之一是,没有收集到完整的信息和书证,以至于许多战犯逃脱了法网或者只被定了轻罪。如果有一天我们可以用犯罪来指控为人堕胎者,我们不希望发生同样的情况。我们期待着有那么一天,当这个国家彻底反对杀害婴儿时(这一天终会到来),这些人将在一个‘完全合法的法庭’上受到指控。”无论这种说法在那些被列入档案名单的人看来是多么具有侵犯性,并且令人厌恶,都必须承认,侵犯性和挑衅性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但是,在两个关键的方面,“纽伦堡档案”走得太远了。除了列举法官、政治家和执法官员的个人档案外,“纽伦堡档案”还单独划分了“为人堕胎者”一类,列出提供堕胎服务者的名单,特别包括了克里斯特、赫恩和纽霍尔夫妇。再者,那些因其行为而被谋杀的堕胎提供者的名字被黑杠划去,那些被打伤者的名字用灰色标出。作为结果,我们再也不能说:“法律清楚地表明,将克里斯特、赫恩和纽霍尔夫妇列入‘纽伦堡档案’和‘有罪’海报,纯属被保护的政见表达。”

因此,克里斯特海报、“致命凶手”海报、“纽伦堡档案”对克里斯特、赫恩、纽霍尔夫妇身份的确认以及“通缉”型海报,它们是否构成真正的威胁,应当由陪审团来决定……

“暴力威胁”已有适当定义,并且没有需要改正的庭审错误。由于这两点已有定论,我们现在要考虑的问题是:那个导致克里斯特和“致命凶手”海报以及克里斯特、赫恩、纽霍尔夫妇的“纽伦堡档案”失去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核心宪法事实——真正的威胁——是否存在?本案的任务大致是确定原本应由陪审团确定的要点问题,并且确定陪审团是否得到了适当的、遵循FACE的指导。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要对有关真正的威胁的证据进行单独审查。

对真正的威胁的分析,有赖于网上海报的样式。克里斯特海报和“致命凶手”海报都没有任何公然威胁的语言,它们不同于以前标有黑体的“通缉”字样的海报,而是标明“有罪”两个黑体字。海报的内容也有某种不同,但是,字体或用词的区别并非实质问题,因为语言本身并不具有威胁性。实质问题在于,海报中使用了“通缉”格式以及随后发生的谋杀,构成了一种威胁。正因为这种样式,提到特定的堕胎医生名字的“通缉”型海报,才让这些提供生育健康服务的医生感觉到,这是一种严重的死亡或身体伤害的威胁。在大卫·冈恩医生的“通缉”海报出现后,他就被枪杀了;在乔治·帕特森医生的“通缉”海报出现后,他也被枪杀了;在约翰·布里顿医生的“通缉”海报出现后,他同样被枪杀了。这些“通缉”海报都没有任何威胁性语言,它们也没有指明谁将扣动扳机。但是,明知这一模式,明知紧随冈恩、帕特森和布里顿“通缉”海报而来的违法行为,并且明知“通缉”型网上海报对那些被点名的人是一种恐吓,能够引起这些人对严重伤害的恐惧,ACLA仍然张贴了一种“有罪”海报,其风格样式基本相同于克里斯特和“致命凶手”的“有罪”海报,上面以同样的方式点到了赫恩和纽霍尔夫妇的名字,因为他们为人做堕胎手术。医生们有理由相信,ACLA是在有意进行威胁。的确有一个被列入“致命凶手”海报的医生是在海报公布前被枪杀的,但这仍然不能说明这些海报属于政治性夸张,也不仅仅是“责骂、辱骂和草率”。Watts,394 U.S.at 708.(其中比较了政治场合运用的语言和劳动纠纷中运用的语言。)在这种样式的海报语境里,对于生育健康服务提供者来说,这些海报的含义是明确的,它们属于真正的威胁。

这些海报属于真正的威胁,这是因为,就像赖德卡车(Ryder trucks)和焚烧十字架一样,它们的含义虽未言明,但行为者和接受者却都明了它们所传达的信息。对那些进行堕胎手术的医生而言,这些网上海报的意思是“你被通缉了,你有罪,你将被枪杀”。这一点,被“纽伦堡档案”中的记分卡所强化。其中的表达,并不是有条件的,也不是不经意的,而是有特定目标的。进行堕胎手术的克里斯特、赫恩和纽霍尔夫妇,并不觉得这些海报是在闹着玩儿。Watts,394 U.S.at 708(在政治言论里,没有哪个真正的威胁是有条件的、即席的并且是惹人发笑的);Claiborne,458 U.S.at 928.(该案探讨了没有引起非法行为的那些被保护的即席发言所具有的自发的情绪感染力。)

“有罪”海报是公开传播的,但却有明确的被锁定的目标。虽然私下表达的威胁通常比公开散播的威胁更容易被认真对待,但这种情况却不适用于这样一种公然的威胁:它是关于一个特定的医生的,所采用的方式以前曾经导致3个医生的死亡,而他们作为目标就是这样被公开且特定地锁定的。在“Brandenberg案”、“Watts案”或“Claiborne案”中,没有具体到个人头上的威胁。然而,任何一位将克里斯特、赫恩、纽霍尔夫妇放到“通缉”型海报上的人,或者任何一位参与为这种海报选择特定的堕胎提供者的人,都不可能不相信,上了海报的每个人都会深深忧虑自己是下一个被枪杀的人,而他们也的确有这样深深的忧虑。

作为“有罪”海报张贴的直接后果,医生们穿上了防弹背心,并且采取了其他超常的安全措施,以保护自己和家人。ACLA有各种理由预见到,它的伤害意图的表达(“有罪”海报点了克里斯特、赫恩、纽霍尔夫妇的名,并且将他们放到被攻击和失踪者的档案中),会引发这种反应。医生们的恐惧不是无缘无故的,ACLA意图恫吓他们,阻止他们正在做的事情。

这就是该制定法的要点,这一行为的实施方式,使它得不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任何保护。

暴力没有保护价值。一个有着恐吓意图的真正的暴力威胁也没有保护价值。如果ACLA只是像布雷(Bray)在《杀戮时刻》(A Time to Kill)中那样提倡暴力,或者像“保卫行动”(Defense Action)呼吁书那样欢迎暴力,那么,它所持的立场也只是属于可争论的范畴;当它以抽象的方式制造“纽伦堡档案”的时候,也同样属于可争论的范畴,因为第一修正案并不排斥对人的贬低或者煽动,或者为了鼓吹一种政治立场而威胁对他人进行社会排斥或者中伤诋毁。Claiborne,458 U.S.at 903,909-12.但是,在上了“通缉”型海报之后,冈恩、帕特森和布里顿三位医生再也不能参加争论了。通过复制导致冈恩、帕特森和布里顿被害的海报样式,通过将克里斯特、帕特森和布里顿放到为人堕胎者档案中,然后以积分的形式鼓励对他们进行致命伤害,ACLA已经不是在表明争论立场,而是在进行死亡威胁了。这便颠覆了宪法第一修正案。

像“挑战言辞”(fighting words)一样,真正的威胁是被禁止的。我们因而得出结论,做出对医生有利的责任判断,在宪法上是允许的……

结论

“暴力威胁”,从FACE的立法目的看,其定义符合我们一贯坚持的“真正的威胁”的检验标准。即,“一个理性的人是否会预见到,听者会认真地将说话者传达的信息理解为一种施加人身伤害的意图。”这一标准,结合该制定法所要求的恫吓意图,与第一修正案相一致。

我们已经审查了记录,并且认为,克里斯特海报、“致命凶手”海报和“纽伦堡档案”中的原告人名单构成一种真正的威胁。在以前的3次事件中,指明为人堕胎医生姓名的“通缉”型海报贴出后,被点名的医生就遇害了。ACLA和医生们都知道这一切,双方都了解被特定海报点名意味着什么。ACLA认识到,医生们肯定认为“通缉”或“有罪”海报都具有严重的威胁含义。与“有罪”海报相联系,被列入“纽伦堡档案”为堕胎提供者设置的积分卡,对医生们隐含的威胁是,他们将是下一个被打击的人。仅在这一程度上说,“纽伦堡档案”也算是一种真正的威胁。然而,“纽伦堡档案”本身却属于被保护的言论范畴。

有大量的实质性的证据证明,这些网上海报的准备和散播是为了吓阻医生提供生育健康服务。因此,依照FACE这一制定法,认定ACLA为其旨在恫吓的真正的威胁负责,是一种适当的判断。

让ACLA为其行为负责,并未侵犯合法的抗议或倡议。阻止对这些医生继续进行威胁,并未增加言论自由的必要负担。

因此,除了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部分判决发回重审外,我们维持原判的其他所有方面。(www.xing528.com)

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并发回。

提示与问题

1、“查普林斯基诉新罕布什尔州案”[Chaplinsky v.New Hampshire,315 U.S.568(1942).]是涉及言论和暴力的最著名的案件之一。该案中,耶和华见证会的一名成员被认定犯有破坏和平罪,因为他称一名警官是“该死的敲诈者和法西斯”。最高法院维持了定罪,并且认定,作为迈向事实的一步,这种表达的“社会价值如此之小,以至于可以从中获得的任何收益都被社会的秩序和道德利益明确超出”。最高法院宣布,挑战言辞是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

对于被明确界定、极为有限的某些言论的禁止和惩罚,从未产生过任何宪法性难题。这样的言论是指猥亵淫荡、污秽渎神、中伤污蔑或者侮辱挑战的言辞,仅仅说出这些言辞,就足以施加伤害或者引发对和平的直接破坏。我们的评述是:这样的言辞表达不是任何思想表露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且,它们作为迈向事实的一步,其社会价值如此之小,以至于可以从中获得的任何收益都被社会的秩序和道德利益明确超出。

2、涉及网上行为的最早案件之一,其主角是一个名叫杰克·贝克(Jake Baker)的人。他是密歇根大学的学生,专写一些充斥血腥、恐怖和暴力的小说,并且通过新闻组传播它们(United States v.Abraham Jacob Alkhabaz,104 F.3d 1942)。小说中的被害人与贝克的一个同学同名。贝克被控触犯这样一条法律:

任何人,如果在州际或者对外贸易的信息交流中传播绑架或者伤害他人的威胁,应当依照本条处以罚金或者5年以下监禁,或者合并处罚。[5]

上诉法院引用莎士比亚来证明贝克的行为没有违反该制定法:

他的行为不会超越他的恶意,

只能作为一种附带灭失的意图

而被埋葬:思想不是起因,

意图仅仅是思想。[6]

另一方面,在一起非网络案中,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却认定一本谋杀手册[7]的作者要承担法律责任。Rice v.Paladin Enters.,inc.,128 F.3d 233,267 [4th Cir.1997],cert.denied,573 U.S.1074(1998).该谋杀手册初版于1983年,但作为案件要点的谋杀直到1993年才发生。谋杀者显然是在1992年谋杀发生几个月前购买了这本手册的。

最高法院认定:

被告人佩里在教唆、准备和实施这些谋杀时,一丝不苟地按照130页的手册中有关如何谋杀、如何变成职业杀手的无数细节指导行事。比如,佩里遵照手册的指导,教唆他人,与他人订立谋杀合同,并与劳伦斯·霍恩进行谈判。

3、议会规制网上言论的第一次尝试是《得体交流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然而,这一立法不怎么认真,以至于被最高法院认定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标准。ACLU v.Reno(http://laws.findlaw.com/US/000/96-511.html).

4、2002年,最高法院面对了应否像禁止真实儿童色情图像一样禁止“虚拟儿童色情”的问题。该案中的儿童色情图像是数字生成的,而不是真实的儿童照片。对此,最高法院认定,现行的有关儿童色情的法律必须在修改后方能进行合乎宪法的规制。Ashcroft v.Free Speech Coalition,122 S.Ct.1389(2002).

5、依照1996年的《远程通讯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联邦政府学校图书馆提供互联网的贴现使用。这一使用方案被称为“E-rate”,受质疑的立法要求“E-rate”基金的接受者在电脑上安装所谓“过滤器”,以便进入互联网。但是,过滤器的问题在于,控制使用的权力被委之于一个软件。一个联邦上诉法院认定,在弗吉尼亚州,图书馆系统的这一过滤方案是违宪的。在2003年的“美利坚合众国诉美国图书馆协会案”(United States v.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中,最高法院的多数法官形成了与之不同的结论。

6、下列著述探讨了电脑和电讯对于第一修正案的影响:S.Biegel,Beyond Our Control:Confronting the Limits of Our Legal System in Cyberspace (MIT Press,2001);E.Katsh,The Electronic Media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and E.Katsh,Law in a Digital Worl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1] 本章只有一节。——译注

[2] 我们曾经认定,28 U.S.C.§876规定的是一种特殊意图的犯罪,它将明知地邮寄任何包含伤害威胁的邮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United States v.Twine,853 F.2d 676(9th Cir.1988);United States v.King,122 F.3d 808(9th Cir.1997).然而,我们没有界定“威胁”,也没有考虑什么是真正的威胁,但我们明确阐明,实施威胁的特殊意图或者能力,并不是一个必备的要素。King,122 F.3d at 810(其中援引了Twine,858 F.2d at 681 n.4).

[3] United States v.Francis,164 F.3d 120,123(2d Cir.1999)(其中拒绝给客观检验标准附加主观意图的要求);相同的情况还有:United States v.Miller,115 F.3d 361,363-64(6th Cir.1997);United States v.Patrick,117 F.3d 375,377(8th Cir.1997);United States v.Martin,163 F.3d 1212,1215-16(10th Cir.1998);但是,United States v.Patillo,438 F.2d 13,15(4th Cir.1971)却在§871中加入了主观意图的要素。不过,第四巡回法院在涉及“真正的威胁”的其他案件中放弃了这种做法。

[4] 法官雷因哈特(Reinhardt)责备我们没有给公开言论比私下言论更多的保护,但他没有抓到问题的要点。威胁,无论在何种场合,都可以被单独禁止,而不牵涉宪法第一修正案。Schenk v.Pro-Choice Network of Western New York,519 U.S.357,373(1997)(该案涉及对堕胎提供者的公开抗议,法官持有同样的观点);Madsen,512 U.S.at 774(同前案);Kelner,534 F.2d 1020 [简称JDL的“犹太防卫联盟”(Jewish Defense League)举行了一次记者招待会,事关针对“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及其领导人的游行示威];Hart,212 F.3d 1067(反对提供堕胎手术者的公开抗议).正如法官库津斯基(Kozinski)在其分歧意见中所提到的,Bauer v.Sampson,261 F.3d 775(9th Cir.2001)案也没有对公开和私下做出区分。对于该教授的演讲进行进一步审查,因为它涉及校园讨论。最终适用的还是Orozco-Santillan案的标准,即,威胁就是“一种要对他人施加祸害、伤害或损害的意图的表示”,“所声称的威胁,应当在其整个事实语境中加以考虑,包括周围的事件和听者的反应”。故此,我们的结论是,尽管他的文字和漫画中有某些暴力的内容,但它们出现在校园地下报纸的语境中,应视为一种夸张,而不应视为意图施加身体伤害的郑重表示。

[5] Title 18,Section 875(c),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6] His acts did not o’ertake his bad intent; And must be buried but as an intent That perish’d by the way:thoughts are no subjects, Intents but merely thoughts.

[7] Hit Man:A Technical Manual for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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