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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二胎性别比例与胎次性别比相关研究结果表明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15-2分胎次性别比第一胎是女孩的家庭的二胎性别比例远远高于第一胎是男孩的家庭的二胎性别比例。表15-12011、2013、2015年我国农村老龄化率单位:%注:老龄化率指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图15-5农村与城镇老龄化率西部地区含老人家庭的比例明显高于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全国范围内含有两个老人的家庭比例为23.2%,分地区的统计结果显示,西部地区最高,为26.9%,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比例均为21.7%。

家庭二胎性别比例与胎次性别比相关研究结果表明

本章在前面各章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利用中国农村家庭调查数据对中国农村家庭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研究,对中国农村家庭呈现出来的新特点、新趋势、新问题进行总结和提炼。主要结论有:

(1)农村性别失衡现象严重,性别选择迹象明显

我国农村男女性别比严重失衡,总体性别比达到110.4∶100,这种性别失衡现象主要出现在少儿人口和劳动年龄人口中。

如图15-1所示,我国农村人口的男女性别比为110.4∶100,性别失衡现象较为严重。但是,农民工人口的男女性别比为97.9∶100、城镇人口的男女性别比为99.5∶100,男女数量大致持平,女性略多于男性。在少儿人口中,无论是农村人口、农民工还是城镇人口,性别失衡现象都非常严重,但农村人口男女性别比显著高于农民工男女性别比、城镇人口男女性别比,少儿男女性别比例已达126.3∶100。在劳动年龄人口中,农民工人口和城镇人口均呈现出女多男少的状况,男女性别比分别为96.9∶100和97.5∶100,而农村人口中男多女少,男女性别比为109.3∶100。因此,城乡差异更为明显。在老年人口中,农民工男女性别失衡现象最为严重,男女性别比为78.8∶100,城镇老年人口中男女性别比为91.7∶100,而农村老年人口中男女比例基本接近。

图15-1 人口男女性别比[1]

计划生育政策对我国农村性别失衡现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父母对子女性别的人工选择上。对于我国农村一些符合特殊条件的家庭,计划生育政策是允许他们生二胎的,但是生三胎及以上一般都是不被允许的。如图15-2所示,出生在1990年后的少儿群体中,第一胎男女性别比为117.4∶100,而第二胎男女性别比高达126.4∶100,第三胎及以上的男女性别比更是高达146.3∶100。由此可见,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农村人口不能无限制增长,因而在有限的生育机会中,人们往往更倾向于生男孩,并且这种动机随着胎次的增加而逐渐增强,最终体现在失衡的性别比例上。与第一胎的性别比例相比,第二胎及以上的人工选择痕迹更加明显。

图15-2 分胎次性别比

第一胎是女孩的家庭的二胎性别比例远远高于第一胎是男孩的家庭的二胎性别比例。如图15-3所示,第一胎是男孩时第二胎性别比为106.1∶100,第一胎是女孩时第二胎性别比为194.3∶100。由此可见,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实行“一孩半”政策的背景下,仍有数量可观的家庭在第一胎为男孩后选择生第二胎,其中有一定比例的违规生育。当第一胎为男孩时,第二胎性别比大致接近,而当第一胎为女孩时第二胎性别比出现畸高的现象(194.3∶100)。

图15-3 我国农村二胎家庭的二胎性别比

(2)农村老龄化趋势加剧,老年人口占比达到了15.2%

对42915个样本进行年龄和性别的分析后发现,人口年龄性别分布如图15-4所示,呈现“中间大,两头小”的“纺锤形”结构,并且在几个年龄段,如30~39周岁,55~59周岁,存在较为明显的“凹点”。这种年龄结构的形成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社会经济、自然条件、国家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迈入了第一个生育高峰,较高的出生率使得人口总量得以快速增长。但是在1959~1961年这三年困难时期,人民生活水平受到极大影响,死亡率急剧增长,出生人口相应减少,使得人口总量呈现“先增长,后下跌”的态势,因此目前55~59周岁年龄段的人口占比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凹点。度过三年困难时期后,明显改善的自然环境和迅速发展的经济条件使得人口出现了“补偿性生育”现象,我国进入第二次生育高峰。但是在这一阶段,人口数量的高速增长也带来了巨大的社会与经济压力,我国开始尝试性地推广计划生育政策,以至于在接下来的十几年内,人口出生率呈现下降趋势。与此同时,三年困难时期中出生的人口开始进入生育年龄,较少的生育人口和限制生育政策的影响使得该阶段出生的人口量迈入低谷,导致了目前30~39周岁年龄段人口“凹点”的出现。而在此之后,第二次生育高峰中出生的人口开始进入生育年龄,人口量再次有所回升。

虽然我国农村人口年龄结构中有几处“凹点”,但整体上仍然呈现“中间大,两头小”的“纺锤形”结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会进入“倒三角形”的衰退型年龄结构,届时我国农村将出现非常严重的少子化和老龄化现象。

图15-4 我国农村人口年龄性别分布

事实上,我国农村目前已经出现十分严峻的老龄化问题,并且正在快速恶化。如表15-1所示,我国农村2011年人口老龄化率已经达到了11.3%(该比例达到7.0%的社会即为老龄化社会),属于严重老龄化社会;而到2013年,人口老龄化率进一步提升到了12.4%;到2015年更是高达15.2%。从区位上看,东部农村地区曾是老龄化最为严重的地区,但是到了2015年,西部农村地区老龄化率达到了15.7%,首次超过了东部地区。

表15-1 2011、2013、2015年我国农村老龄化率 单位:%

注:老龄化率指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例。

农村地区的老龄化程度明显高于城镇地区。如图15-5所示,我国城镇地区2011年老龄化率为10.1%,明显低于同年度的农村老龄化率;2015年我国城镇地区的老龄化率为14.2%,也显著低于农村地区15.2%的老龄化率。但从发展趋势看,城镇地区的老龄化现象同样在快速恶化,其恶化速度与农村地区基本保持一致。

图15-5 农村与城镇老龄化率

西部地区含老人家庭的比例明显高于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如图15-6所示,全国范围内含老人家庭的比例为39.1%,其中西部地区高达42.7%,明显高于东部地区(36.7%)和中部地区(38.6%)。全国范围内含有两个老人的家庭比例为23.2%,分地区的统计结果显示,西部地区最高,为26.9%,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比例均为21.7%。全国范围内含有一个老人的家庭比例为15.6%,就不同地区的统计数据而言,中部地区比例最高,为16.6%,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则分别为14.7%和15.4%。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区含有两个老人的家庭比例均高于含有一个老人的家庭比例。

我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女性患慢性病的比例远高于男性。如图15-7所示,全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患慢性病比例为65.0%。分地区的统计结果表明,东部地区有59.6%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患有慢性病,远低于中部地区(68.2%)与西部地区(67.3%)。分性别的统计结果显示,65周岁及以上女性患慢性病的比例为70.4%,远远高于男性(59.7%)。

图15-6 分地区含老人家庭分布

图15-7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慢性病患病情况

(3)农村大龄未婚人口比例逐渐上升,“剩男”问题尤为突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大龄未婚人群的比例正在逐渐上升。如表15-2所示,我国农村30周岁及以上的人群中,2011年未婚比例为2.6%,2013年为3.1%,2015年则为3.4%,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在历次调查中,男性未婚比例始终保持在女性的4倍以上。可见,在农村的大龄人群中,男性未婚比例始终要远远高于女性。

表15-2 30周岁及以上农村未婚人群比例变化 单位:%

农村地区的大龄未婚人群比例明显高于城镇地区。如表15-3所示,2011年我国城镇大龄未婚人群比例为1.9%,2013年为2.4%,2015年则为2.6%,同样呈现上升趋势,但均低于农村地区的同期水平。另外,城镇居民中的男性未婚比例明显低于农村地区的男性未婚比例,2015年城镇男性未婚比例为3.7%,明显低于农村男性的5.4%;而与此相反的是,城镇大龄未婚女性的比例却显著高于农村未婚女性的比例,2015年城镇大龄未婚女性比例为1.6%,而农村女性仅为1.2%。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地区大龄未婚人群比例的性别差异明显大于城镇地区。

表15-3 30周岁及以上城镇未婚人群比例变化 单位:%

30~39周岁城镇未婚人群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各年龄段城镇未婚人群比例。如图15-8所示,全国范围内,30~39周岁城镇未婚人群比例为9.7%,远远高于40~49周岁城镇未婚人群比例(3.1%)、50~59周岁城镇未婚人群比例(1.7%)和60周岁及以上城镇未婚人群比例(1.7%)。分性别的统计结果显示,各年龄段中男性未婚比例均明显高于女性。

图15-8 30周岁及以上城镇未婚人群男女比例

大体上,我国农村未婚人口比例还有随着人口学历水平提高而增大的变动趋势。从图15-9中我们可以看到,女性随着学历的提高,未婚比例大体呈现出非常明显的上升趋势,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女性未婚比例甚至高达18.2%,比例高于男性(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大部分为年轻群体,未婚率相对较高)。男性未婚率随着受教育程度变高,呈现先下降再上升的趋势。

(4)九年义务教育效果显著,但仍有9.5%的“90后”文化程度未达初中水平

我国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开始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因此,按上学年龄计算,我国的“80后”和“90后”群体,将完全享受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在此之前的“70后”,乃至“60后”,则没有机会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图15-9 农村人口学历与未婚比例

如表15-4所示,不同年龄段人口的受教育程度表现出明显的差异。“60后”中,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比例高达49.2%,受过高等教育(大专/高职及以上)的比例仅为0.9%。“70后”中,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比例明显下降,为46.7%,受到高等教育的人口比例则略有提升,为1.9%。

理论上来说,“80后”和“90后”群体应完全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如表15-4和图15-10所示,该群体受教育程度相比“60后”和“70后”有飞跃性的提升。“80后”人群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比例为80.2%;“90后”人群中,这一比例是90.5%;反观“60后”和“70后”,该比例仅为50.8%和53.3%。另外,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比例也从“60后”和“70后”的0.9%和1.9%,迅速提高到“80后”和“90后”的12.2%和20.5%。可见,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实行一方面降低了文盲率和低学历人群的比例,极大地提升了受过基础教育的人口比例,另一方面也有效地提升了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比例。但是,在肯定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对国民文化程度提升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农村地区仍有接近20.0%的“80后”和10.0%的“90后”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这表明,我国的九年义务教育就目前而言仍未实现完全覆盖。

表15-4 不同年龄段人口受教育情况 单位:%

① “90后”群体中,1998年及以后出生的人口按正常年龄推算尚未进入高等教育阶段。本报告进一步对1990至1997年出生人口的文化程度进行了测算,未完成义务教育、初中、高中/中专/职高、高等教育的比例分别为9.6%、38.0%、30.9%、21.5%,四项比例与“90后”差别不大,故而本报告只保留“90后”的数据。

续表

图15-10 不同年龄段人口受教育情况

(5)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较低,但改善趋势明显

我国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如图15-11所示,在16周岁及以上的我国农村人口中,没上过学的人口比例为17.7%,获得小学学历的人口占比为31.7%,获得初中学历的人口占比为33.5%,获得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人口占比仅有17.1%,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口比例只有2.8%,整体学历水平呈现较低的状态。初中和高中为一个明显的学历分界线,33.5%的人获得了初中学历,而获得高中学历的人却仅有9.0%,可见有大量的农村人口在获得初中学历之后就不再接受教育。

城镇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明显高于农村。城镇的文盲率仅为6.8%,明显低于农村的文盲率(17.7%)。仅接受过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的城镇人口比例均明显低于农村,但获得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人口比例,城镇居民明显高于农村居民。在城镇居民中,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高达14.5%,是农村居民的5倍多,可见在获得高等教育学历的人口数量方面,城镇居民远远超过农村居民。

虽然我国农村人口整体文化程度较低,但是随着近些年经济、教育等条件的改善,我国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有明显提升。如表15-5所示,“60后”和“70后”群体的整体受教育程度较低,文盲率分别为11.3%和7.4%,未完成初中教育的比例分别为49.2%和46.7%,而受过大学本科及以上教育的比例仅为0.2%和0.6%。“80后”和“90后”的受教育程度有明显提升,“80后”的文盲率仅有2.3%,“90后”更低,仅为1.2%。另外,绝大部分“80后”和“90后”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比例分别为80.2%和90.5%。在高等教育方面,6.5%的“80后”受到了本科及以上教育,“90后”的比例更高,为8.4%。

图15-11 城镇与农村教育程度

表15-5 不同年龄段人口受教育情况 单位:%

我国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在近几十年有明显提升,这种提升在1980年前后尤为明显。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农村地区的经济、教育条件均有显著改善;另一方面,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除了这些外部因素,农村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期望也极有可能影响子女的受教育程度。

如表15-6所示,农村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期望非常高,超过一半(54.1%)的父母希望子女获得本科学历,还有3.5%的父母期望子女获得硕士学历,18.2%的父母期望子女获得博士学历。并且,父母对子女的这种期望并没有因为子女的性别不同而表现出较大的差异,但在本科及以上的学历方面,父母更期望女儿获得本科(55.8%)或硕士(4.0%)学历,而期望儿子获得本科(52.7%)和博士(19.3%)学历,这可能是因为父母顾虑到了子女受教育程度对婚姻状况的影响。

表15-6 父母的教育期望情况 单位:%

(6)农村收入不均问题日渐严重,收入最高的20.0%家庭的收入占所有家庭总收入的53.0%

我国农村家庭的收入不均问题日渐严重,收入最高的20.0%家庭的总收入占所有家庭总收入的53.0%,而收入最低的20.0%家庭的总收入仅占所有家庭总收入的2.0%。以基尼系数来衡量,农村家庭总收入的不均程度逐年上升,从2011年的0.450增至2015年的0.505。如图15-12所示,非农业收入的基尼系数始终高于农业纯收入,但农业纯收入基尼系数的增幅大于非农业收入。具体来说,非农业收入的基尼系数从2011年的0.536增至2015年的0.599,而农业纯收入的基尼系数从2011年的0.445增至2015年的0.542。

图15-12 历年农村家庭各项收入的基尼系数

收入不均问题在地区间存在明显差异。如图15-13所示,家庭总收入的基尼系数在中部地区最低。尽管西部地区的总收入基尼系数最高,但其农业纯收入基尼系数最低。与此同时,西部地区非农业收入基尼系数高达0.619,说明不均的非农业收入可能是导致西部地区收入不均问题的主要因素。与其他地区相比,东部地区的非农业收入基尼系数最低,这主要得益于较均衡的工资性和工商业收入分配(详见第5章)。而中部地区的农业纯收入基尼系数最高。

图15-13 各地区各项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

如图15-14所示,在各项收入基尼系数中,省内差异的贡献都很小,收入不均主要由省际差异和重叠部分导致。就农村家庭总收入和非农业收入而言,重叠部分对基尼系数的贡献分别为71.4%和68.8%,明显大于省际差异的贡献。但农业纯收入的基尼系数主要由省际差异导致,省际差异的贡献达50.9%,重叠部分的贡献为45.6%。

图15-14 各项收入基尼系数的百分比贡献

(7)农村家庭消费性支出项目集中,食品支出等四类占81.9%

农村家庭消费性支出主要集中于食品支出、生活居住支出、医疗保健支出和交通通信支出四类。如图15-15所示,就全国而言,这四类支出占农村家庭消费性支出的比例分别为43.3%、12.7%、11.6%和14.3%,总计高达81.9%。地区间消费性支出结构存在明显差异。相较于中部地区,东、西部地区的食品支出比例明显较高,教育娱乐支出比例明显较低。中、西部地区交通通信支出比例明显高于东部地区。生活居住支出比例则自东向西递减。

如图15-16所示,食品支出、生活居住支出、医疗保健支出和交通通信支出这四大类支出在农村家庭消费性支出中的占比逐年上升。四者的支出比例总和从2011年的77.5%增长到2015年的81.9%,说明农村家庭消费性支出逐渐流向食品、生活居住、医疗保健和交通通信方面。

图15-15 农村家庭户均消费性支出及其构成

图15-16 2011、2013、2015年户均消费性支出及其构成

(8)家庭耕地经营规模扩大趋势明显,农机社会化服务比例高

在政府大力推进农业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背景下,中国农户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扩大趋势明显。如图15-17所示,2015年,中国农业家庭平均生产经营耕地面积达11.3亩,比2013年增加了1.5亩。城镇农业家庭的农业生产经营耕地面积为20.4亩,农村家庭的农业生产经营耕地面积为10.0亩。不同地区农业家庭的农业生产经营耕地面积差异明显,其中东北地区农业家庭的农业生产经营耕地面积达41.4亩。

随着农业家庭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较高比例的农业家庭购买了农机服务(如图15-18所示)。2015年,农业家庭在生产过程中通过雇用或租赁等方式购买农机服务的比例高达46.1%。分地区的统计结果表明,不同地区农业家庭购买农机服务的差异非常明显。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分别有48.2%和56.9%的农业家庭购买了农机服务,而西部农业家庭仅有30.2%雇用了机械服务或租赁了机械。上述地区差异可能与西部农业家庭拥有农业生产机械的比例(36.1%)和农业生产用牲畜的比例(21.8%)相对较高有关。值得一提的是,西部地区农业家庭牲畜拥有比例(21.8%)远高于东部地区(4.5%)和西部地区(6.6%)。

图15-17 农业生产经营耕地面积

图15-18 农业家庭机械服务雇用或机械租赁比例

(9)耕地长期流转比例提高趋势明显,跨期限流转现象增加

如图15-19所示,参与土地流转的中国农业家庭的比例上升趋势非常明显。2015年,32.9%的中国农业家庭参与了土地流转,比2013年提升了8.8个百分点。2015年,18.9%的农户转出耕地,13.7%的农户转入耕地,二者兼有的农户只有0.4%。未参与农地流转的农户比例则从2013年的75.9%下降到2015年的67.1%。值得一提的是,城镇化的推进有效促进了耕地流转。统计结果表明,已在城镇地区购房的农村家庭转出耕地比例达35.7%,比未在城镇地区购房的农村家庭高21.0个百分点。

就流转耕地的租金而言,相较于2013年,2015年的土地租金有不同程度的上升。2015年农业用途的耕地流转租金有所上涨,转出耕地的平均租金为425.0元/亩,转入耕地的平均租金为443.0元/亩。2013年转出耕地的租金为383.0元/亩,转入耕地的租金为298.0/亩。统计结果表明,耕地流转过程中如果有村委会的介入,无论是耕地转入还是耕地转出,平均租金均有大幅度上升。对于耕地转出,有村委会介入的平均租金为590.0元/亩,而无村委会介入的平均租金为388.0元/亩。对于耕地转入,有村委会介入的平均租金为629.0元/亩,而无村委会介入的平均租金为434.0元/亩。(www.xing528.com)

图15-19 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情况

我国耕地长期流转比例提高趋势明显。在2015年,农业用途的耕地转出平均期限为6.1年,而农业用途的耕地转入平均期限为5.5年,比2013年有显著增加。但如图15-20所示,全国范围内有15.3%的耕地流转期限超过了三十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的规定,值得关注。

图15-20 租入期限超过三十年的农地比例

(10)新生代农民工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市民化行为有较大变化

如图15-21所示,新生代农民工的整体素质提高首先表现在学历水平上。

图15-21 新生代与老一代农民工的学历结构比较

从图15-21可知,从老一代到“80后”再到“90后”的农民工,学历有非常明显的提高趋势。小学及以下学历的人数比例明显下降,从老一代的47.5%下降到“80后”的8.3%,再下降到“90后”的3.8%;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人数比例则明显提高,从老一代的15.5%,到“80后”的51.4%,再到“90后”的69.9%,且有高中、中专或职高、大专或高职、本科、硕士等学历的人数比例都呈提高趋势。

新生代农民工基本素质的提高,也对其市民化行为产生了影响,他们在社会保障上开始“脱农”,逐渐“融入”城镇。首先,如图15-22所示,新生代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例下降,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大大提高。

图15-22 新生代与老一代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种类分布

从图15-22可知,“80后”、“90后”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为42.3%和42.8%,都远远高于老一代农民工的15.1%;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80后”、“90后”比例分别为47.3%和51.9%,明显低于老一代农民工的74.2%。

其次,如图15-23所示,新生代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比例下降,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明显上升。

图15-23 新生代与老一代农民工的医疗保险种类分布

从图15-23可知,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比例有下降趋势,老一代为79.7%,“80后”为64.4%,“90后”为74.1%;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明显上升,老一代为9.0%,“80后”为23.9%,“90后”为10.9%。需要注意的是,“90后”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比例虽然低于老一代,但高于“80后”,而“90后”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低于“80后”,其可能原因在于,“90后”农民工大多进城时间不长,而思想的转变及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操作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还有相当比例的人还未“来得及”“脱农”而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因此,可以认为新生代农民工已经开始改变老一代在社会保障上依赖于农村输出地的状况,逐渐融入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也必将推动农民市民化的进程。

(11)新生代农民工劳动供给时间明显下降,加快了人口红利下降速度

人口红利是指在人口转型过程中,劳动年龄人口占比和劳动力参与率较高,因而劳动力过剩使其价格较低,从而使得制造业成本较低,产生一国经济增长的积极效应。CHRPS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城乡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都有下降趋势(如表15-7所示)。

表15-7 城乡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变化情况 单位:%

由表15-7可知,从2011年到2015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从74.1%下降到了71.3%,下降了2.8个百分点。其中农村地区劳动年龄人口比例从2011年的73.2%下降到了2015年的69.2%,城镇地区劳动年龄人口比例从2011年的74.9%下降到了2015年的72.4%,农村地区的劳动年龄人口比例下降幅度大于城镇。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农村地区总人口从2011年的6.6亿下降到2015年的6.0亿,城镇地区总人口从2011年的6.9亿上升到2015年的7.7亿。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在2011~2015年间,农村地区劳动年龄人口共减少6284.0万,城镇地区劳动年龄人口共增加4097.0万,全国共减少劳动年龄人口1935.0万。这也再次证实了学界关于我国人口红利呈下降趋势的观点。

而CRHPS的数据进一步显示,人口红利下降的趋势不仅表现在劳动年龄人口比例的下降上,还表现在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供给时间的下降上(如图15-24所示)。

图15-24 新生代与老一代农民工的工作时间(2015年)

从图15-24可知,从老一代到“80后”再到“90后”的农民工,每个月工作时间和每天工作时间都有减少趋势。从每月工作天数看,从老一代的25.3天下降到“80后”的24.7天,再下降到“90后”的24.0天;从每天工作时间看,从老一代的9.2小时下降到“80后”的9.0小时,再下降到“90后”的8.6小时。这一方面表明,年轻一代农民工愈来愈懂得保护自己,劳动时间愈来愈接近《劳动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新生代农民工实际的劳动供给时间下降,与劳动年龄人口比例下降产生叠加效应,进一步加快了人口红利的下降速度。

(11)农民工家庭“离农”趋势十分明显,农地流转与规模化速度加快

近年来,农民工家庭“兼职”农业的现象逐步减少,开始出现较为明显的“离农”趋势。图15-25显示的是,2011到2015年农民工家庭参与农业生产的变化情况。

图15-25 农民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情况

从图15-25可以看出,从2011年到2013年,再到2015年,农民工与农业的联系程度有明显的减弱趋势,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工比例从2011年的31.7%下降到2013年的30.4%,再下降到2015年的27.8%,同时,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时间从6.8个月下降到6.3个月,并进而下降到6.2个月。

从新生代农民工与老一代农民工的就业结构比较中,我们也可以进一步发现农民工家庭的“离农”趋势(如图15-26所示)。

图15-26 新生代与老一代农民工的就业结构(2015年)

从图15-26可知,从老一代农民工到“80后”农民工再到“90后”农民工,从事农业工作的人口比例在不断下降,老一代、“80后”和“90后”农民工从事农业工作的比例分别为23.7%、4.5%和4.0%。

农民工家庭的这种“离农”趋势也推动了农地的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图15-27显示了农民工家庭与农村家庭的农地转出情况比较。

图15-27 农民工家庭与农村家庭的农地转出比例

从图15-27可知,2011年以来,农民工家庭转出土地的速度较快,存在不断转出土地的现象。2011年,农民工家庭中有转出土地的比例为12.9%,比农村家庭的6.0%多6.9个百分点;2013年农民工家庭中有转出土地的比例为16.4%,比农村家庭的10.0%高出6.4个百分点;而到2015年,农民工家庭中已有30.9%的家庭有农地转出,比农村家庭的11.3%高出了19.6个百分点。到2015年,有土地转出的农民工家庭平均每户转出土地5.1亩,比农村家庭的4.4亩高15.9%。愈来愈多的农民工家庭转出土地,其主要原因是家庭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存在这一原因的家庭占了66.7%(如图15-28所示)。

图15-28 农民工家庭与农村家庭的农地转出原因

在大量的农民工家庭转出土地的同时,也有少部分农民工家庭开始较大规模地转入土地,实施农地规模化经营(如图15-29所示)。

图15-29 农民工家庭与农村家庭的农地租入情况比较

从图15-29可知,全国农民工家庭转入土地的比例为4.7%,低于农村家庭的15.0%,也远远低于前述的农民工家庭转出土地的比例(30.9%)。但农民工家庭平均土地租入面积达到了15.9亩,比农村家庭的12.3亩高了29.3%。因此,可以认为在愈来愈多农民工家庭“离农”的同时,土地开始向少部分农业经营能手集中,从而推动了农地的规模化经营。

(12)农民工家庭住宅利用与配置错位,农村住房空置严重

当前,农民工在城镇的居住条件总体较差。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外出农民工中,在单位宿舍居住的占28.7%,在工地工棚居住的占11.1%,在生产经营场所居住的占4.8%,与他人合租的占18.1%,独立租赁居住的占18.9%,乡外从业回家居住的占14.0%。CRHPS则调查了居住在居民住宅中,且在城市相对稳定的农民工群体。CRHPS的农民工样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只包括居住在城镇的居民住宅中的农民工,二是只包括在某一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三是只包括主要经济活动(消费)在该城镇的农民工家庭。因此,可以认为CRHPS的农民工样本代表了在城镇工作生活相对稳定的农民工群体。但即使是这一群体,其居住条件也并不理想,他们居住住房的自有率较低(如图15-30所示)。

从图15-30可以看出,即使是对于在城镇中生活条件较好的农民工群体,他们现居住住宅的自有率也只有55.6%,另有40.6%的住宅是租赁的。他们的房屋大多为毛坯或简装修的(如图15-31所示)。

尽管广大农民工在城镇的住房拥有率低且居住条件差,但他们大多在农村有自己的住宅,其整体的住房拥有率较高(如图15-32所示)。

但是,由于广大农民工在农村的住房没法进行转让,对于以家庭式迁移为主的农民工群体而言,他们往往只能空置农村住房(如图15-33所示),这样既浪费资源,也导致其在城镇的住房购买力下降。就全国平均而言,农民工农村住宅的空置率为38.1%,其中本地农民工住宅的空置率为36.2%,外地农民工住宅的空置率为38.3%。

图15-30 外地农民工现居住房屋性质

图15-31 农民工居住房屋的装修情况

图15-32 农民工住房拥有情况

图15-33 农民工在农村住宅的空置率

(13)农村家庭正规渠道信贷需求难满足,民间借贷成主要渠道

正规渠道信贷需求是指农村家庭因生产经营、购置住房或汽车、日常消费等经济活动,对正规金融机构产生的贷款需求。统计显示,农村家庭正规渠道信贷需求的满足程度较低(见表15-8)。

表15-8 农村家庭正规渠道信贷需求满足情况 单位:%

从表15-8可知,农村家庭的信贷可及性较低,即有信贷需求的家庭实际去申请贷款的比例较低,且2011年后信贷可及性在不断下降,2015年为49.7%。这也导致农村家庭2015年实际信贷可得性只有29.4%。

如图15-34所示,2015年农村地区务农家庭有贷款需求但未申请正规贷款的最主要原因是估计不会被批,占比高达40.1%,原因其次是担心还不起、不知道如何申请及申请麻烦,分别占到21.2%、20.6%和15.2%。

正规渠道信贷可得性低,导致了农村家庭偏向于依靠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是指个人通过银行或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借款,借款对象包括父母等亲属、朋友或同事,以及民间金融组织等。实际上,民间借贷需求的满足率高于正规渠道。图15-35统计了农村家庭农业生产经营借贷中需求未被满足的资金额。

如图15-35所示,正规贷款的资金缺口明显高于民间借贷的资金缺口,有农业贷款的农村家庭资金未满足额高达14.5万元,远远高于有民间借贷家庭的借贷资金未满足额;没有农业贷款家庭的平均贷款资金需求额为5.8万元,比民间资金未满足额高出3.0万元左右。而农村家庭的实有民间借贷规模远远大于正规信贷。民间借贷规模是指家庭目前有多少尚未还清的民间借贷资金。

图15-34 农村家庭未申请贷款原因

图15-35 农村家庭农业生产经营借贷未满足资金额

从图15-36可以看出,农村有借贷家庭民间借贷户均规模为4.5万元,民间借贷占总负债比重为77.8%。其中,东部农村地区有借贷家庭民间借贷户均规模为5.3万元,民间借贷占总负债比重为71.9%;中部农村地区有借贷家庭民间借贷户均规模为4.7万元,民间借贷占总负债比重为86.2%;西部农村有借贷家庭民间借贷户均规模为3.6万元,民间借贷占总负债比重为73.6%。从全国来看,有借贷家庭民间借贷户均规模为7.3万元,民间借贷占总负债比重为54.3%。数据显示,2015年农村家庭民间借贷规模占家庭总债务比重较大,说明农村家庭借贷主要来源于民间借贷。

图15-36 有借贷家庭的民间户均借贷情况

实际上,农村家庭融资时也明显倾向于民间借贷。图15-37显示了农村家庭融资偏好的占比。大部分农村地区务农家庭偏好民间借贷,占比为65.8%;有22.4%的务农家庭偏好银行贷款;视金额而定的家庭为7.6%;两种融资渠道都可以的仅占4.2%。

图15-37 农村家庭融资偏好

(14)农村留守老人与留守儿童数量庞大,但占比呈现下降趋势

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劳动力逐渐向城市转移,尤其是最近几十年中,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伴随着这一劳动力转移大潮,农村出现了两类特殊的群体,即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CRHPS在2013年和2015年对农村社区的调查中,专门调查了农村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的情况。CRHPS中的留守老人是指那些因子女长期(通常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进入城镇务工等而在家留守的老人,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上;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长期(每年半年以上)外出到外地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儿童。根据我们的分析,农村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呈现出如下的特征:

①农村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的比例很高,总数很大

根据2015年CRHPS的调查数据,全国农村留守老人占农村户籍人口的比例为7.8%,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占农村户籍人口的比例为3.6%,两者之和为11.4%。《中国人口与就业统计年鉴—2014》统计的农业人口总数为8.76亿,据此可以推算,全国农村留守老人人数超过6.0千万,全国农村留守儿童人数超过3.0千万,两者总和接近1.00亿人,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仅仅农村留守老人的数量就相当于整个浙江省的人口数。

②区域差异大,中、西部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占比较高

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占农村户籍人口的比例在区域间存在较大差异。东部地区占比较低,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占户籍人口的比重分别为4.4%和2.0%;而中部地区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占户籍人口的比重最高,分别为11.9%和5.7%;西部地区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占比分别为7.5%和3.5%。

③从2013年与2015年的对比看,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比例有下降趋势

如图15-38所示,根据2013年CRHPS农村社区调查数据,留守老人占户籍人口的比重为9.4%,而2015年时,这一比重下降到7.8%,下降幅度为17.0%。分区域看,东、中、西部三个区域留守老人占比均下降,其中东部地区下降幅度最大,从2013年的7.4%下降到2015年的4.4%,下降幅度达40.5%。如图15-39所示,农村留守儿童占比呈现出类似的下降趋势。全国样本中,农村留守儿童占户籍人口的比重从2013年的4.5%下降到2015年的3.6%,下降幅度为20.0%。分区域看,东、中、西三个区域留守儿童占比均下降。

图15-38 农村留守老人占户籍人口比例的变化

产生这一趋势的可能原因如下:第一,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式迁移的比重开始上升,这与户口的放开,以及国家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的支持密切相关;第二,近几年中,部分农民工可能回流到了家乡,使得有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的家庭数量变少。

图15-39 农村留守儿童占户籍人口比例的变化

【注释】

[1]图15-1、15-2、15-3中,女性人数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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