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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生性别比问题研究进展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我国出生性别比问题的研究进展目前,关于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事实已获得了学术界普遍共识。这一历程在我国并未彻底解决人口数量、人口质量问题的同时,又给我国带来了新的人口问题,即由出生性别比失衡所导致的人口性别结构问题。文章提出了“我国出生性别比具有自己的民族特点”这一概念。因此,我国出生性别比问题作为一个敏感的禁区,国内的研究举步维艰,成果甚缺。

我国出生性别比问题研究进展

第一节 我国出生性别比问题的研究进展

目前,关于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事实已获得了学术界普遍共识。但从最初学术界对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事实的沉寂、争论到认同,走过了一段非常漫长、曲折的历程。这一历程在我国并未彻底解决人口数量、人口质量问题的同时,又给我国带来了新的人口问题,即由出生性别比失衡所导致的人口性别结构问题。

1982~1990年间,我国进行的人口普查和生育节育调查数据都显示,我国出生性别比偏离正常范围。“三普”数据公布后,虽有学者敏锐地注意到了我国存在出生性别比的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在整个1980年代只有零星的关于出生性别比研究的文章,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没能形成燎原之势。1990年代初期,我国出生性别比业已较严重的事实和一些研究者的研究成果,引起了国家计生部门的注意。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1990年代研究者们运用各种研究方法,通过对各种资料的解读,认识到了我国存在着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并初步探讨了出现这种问题的诸多原因。

2000年“五普”数据及随后进行的生育节育抽样调查数据进一步显示,自19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出生性别比持续上升,偏高程度越来越严重、范围越来越广。针对这一现状,学术界在继续探讨产生这一问题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根源的同时,并初步提出了综合治理的种种措施。

一、1980年代对出生性别比问题的研究

从1982~1990年,包括第三、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进行过五次与生育节育有关的全国性调查。[1]这些调查得到的数据显示,1980年代特别是19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都高于102~107的正常值域、且失常的程度和范围越来越大。根据“四普”100%的资料,1989年出生性别比为113.8;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为115.16,出生性别比不正常的态势继续在发展。1982~1987年生育节育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一孩出生性别比为105.73,二孩为112.10,三、四孩及以上分别为114.33、117.44;除一孩出生性别比正常外,其它各孩次出生性别比不仅远高于正常值、而且差异也极为显著。

通过对1982年“三普”10%汇总资料和全国1‰生育率抽样调查资料的分析,有学者敏锐的注意到了我国存在着出生性别比问题。张皖松、成凤皋等根据“三普”安徽省的资料,分析了安徽省婴儿性比例的失调情况:(一)失调程度高,1981年安徽省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12.45;(二)范围广,全省80多个县市只有13个正常。[3]刘爽通过对“三普”有关数据的分析,认为我国出生性别比有四个特点:(一)普遍水平高;(二)我国出生性别比不仅存在地区差异,也存在民族差异,表现为少数民族地区出生性别比水平略低;(三)城乡差异明显;(四)我国分胎次的人口出生性别比水平基本呈正向变化。文章提出了“我国出生性别比具有自己的民族特点”这一概念。[4]李伯华、段纪宪利用1982年1‰人口生育率抽样调查资料,对全国城镇和农村、不同地区的出生性别比进行了评估;文章认为,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出生性别比已高于正常值,农村略高于城镇,不同地区的出生性别比有较大的差异。[5]刘爽利用“三普”二千多个县的汇总资料,对我国出生性别比的分布特征、资料质量评价等有关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文章的结论有六点:(一)出生性别比的分布与地形地势和人口密度有密切联系;(二)出生性别比较高不是局部地区的个别现象,而具有地区分布上的普遍性和城乡分布特点的一致性;(三)出生性别比在水平上不仅存在地区差异,也存在城乡差异和民族差异;(四)出生性别比无论从全国范围看,还是从各地区看,多年来一直相对稳定,基本上是在较高水平上略有波动;(五)在个别地区可能存在溺弃女婴的现象,但仅此不能充分解释人口出生性别比长期偏高;(六)出生性别比客观上偏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正常的。[6]这一时期的研究已经论证了我国出生性别比的异常。如果此后的研究能够顺着这一思路走下去,那么关于我国出生性别比及相关问题的研究要顺畅得多;非常遗憾的是,在1990年代中前期,学术界还对我国出生性别比的“真假性”争论不休。

早在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数据公布不久,一些西方学者即对我国出生性别比高出国际上认可的正常值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利用1987年1%人口调查数据分析,Hull就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提出的三个假定性解释中,其一就是溺杀、遗弃女婴;他认为溺弃女婴是中国渊源已久的一个传统,中国一些报刊关于溺弃女婴的报道证实这一传统的存在。[7]Aird认为我国强制性计划生育造成的溺杀女婴是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8]Johansson S.and Naygren O根据我国1988年2‰生育节育调查数据,认为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有可能是由于部分出生女婴由他人领养而不申报有关;作者还认为我国出生女童的医疗、营养等保护性措施比男婴差而导致较高的死亡率,可能也是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一个因素。[9]另一些西方学者虽未明确支持“溺弃女婴”说,但他们认为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统计事实、较高的女婴死亡率和中国计划生育人口政策以及文化传统有关。[10]于是,对于这样一个在人口生育率迅速下降过程中产生的人口问题(同期,韩国、中国台湾也存在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11]在我国却被蒙上了明显政治色彩的阴影,并且和“人权”问题纠缠到了一起。因此,我国出生性别比问题作为一个敏感的禁区,国内的研究举步维艰,成果甚缺。

即使在这样的境况下,还是有不少研究者做出艰巨的努力。吴铁坚、王均乐对山东省5个乡镇的60例死亡婴儿死前就医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并采用COX模型分析性别因素对这些指标的影响。婴儿病后求诊时间、求医时间和生存时间是评价婴儿病后享受卫生保健方面性别差异的重要指标。如果在获得卫生保健方面女婴虐待现象确实存在,女婴求诊时间、求医时间必然会比男婴要长,而生存时间则比男婴要短。研究显示,在显著性界值一定的情况下,低出生体重和发病时月龄有显著意义,说明出生时婴儿的身体素质越差,其求诊时间越短,婴儿发病时月龄越大,求诊时间就越长,说明父母和家庭更为重视弱小婴儿的病后求诊。性别因素的影响无显著意义,说明在婴儿病后求诊上不存在女婴虐待。早产因素有显著性,揭示早产儿的求医时间较长。性别因素对求医时间的影响无统计显著意义。性别因素在COX模型中的无显著性,说明即使有个别溺杀女婴现象的存在,但它对出生性别比偏高没有非常明显的影响。[12]

这一时期,我国学者对出生性别比的研究甚为欠缺,取得的成果也非常有限,但不管怎样,这些有限的研究标志着国内学者开始涉足了这一领域。特别重要的是,他们的研究基本上建构了我国出生性别比研究的框架

二、1990年代对出生性别比问题的研究

1990年我国“四普”10%数据抽样汇总结果表明,1989年由出生孩子统计的性别比为111.3,由母亲报告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11.8。无论是111.3还是111.8,都高出了102.0~107.0的正常值域。此时,我国业已存在的出生性别比异常问题和一些研究成果引起了国家计生主管部门的注意。1991年,国家计生委“八五”人口及计生研究课题起动,彭珮云提出把出生性别比的研究纳入第一批课题范围。1993年初,由党中央、国务院主持的第三次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召开,彭珮云强调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出生婴儿性别比问题,摸清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积极对策。同年4月,国家计生委召开的第二次人口问题座谈会又主要讨论了我国出生婴性别比的现状、原因和对策;会议强调:对我国出生性别比问题,要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为解决出生性别比问题,要深入研究,加强合作。同期,国家卫生部门也意识到了外界因素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早在1986年9月,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在转发北京市计生委、卫生局关于不得任意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通知中强调,各级医疗单位一律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预测,否则要追究检查单位及当事人责任。1990、1993年,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又下发了重申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相关通知,强调任何卫生机构除用于科学研究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医疗技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这些有远见的措施使我国出生性别比研究的禁区得以打破。学术界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集中了一批研究力量重点研究我国出生性别比异常问题。1991年中旬,由中国人口信息研究中心主持的我国出生性别比主要研究课题,主要研究“我国出生性别比是否真存在性性别比失调,失调程度,主要地区,形成原因;出生性别比失调的长远后果的预测分析;切实可行的防止性别比失调的对策及具体措施”。1992年10月,由曾毅、顾宝昌等6位专家经国家计生委转呈党中央、国务院的《关于我国近年来出生性别比上升的报告》,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这些论文和报告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不回避问题,如实反映情况,在搞清情况的基础上,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13]

讨论我国出生性别比是否异常,首先要给定出生性别比的通常值域:取什么数值或数值范围作为出生性别比的通常值,用以来衡量我国报告的人口出生性别比的水平异常与否及异常的程度。研究者根据自己的分析,提出了不同的数据及数据范围。王燕利用联合国人口统计年鉴》上的各国分性别人口出生数计算了48个国家在1967~1986年20年间的出生性别比,同时还利用不同的出生人数计算了104.0~107.0的95%可信区间;结果表明,104.0~107.0值域反映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近年来的出生性别比。[14]胡平、束怀符等应用统计学方法,通过数学推导,得出了判断出生性别比偏高的95%可信度的计算公式,并计算出不同出生人数出生性别比95%可信度的上界:出生人数为10、100、1 000、10 000、100 000、1 000 000的对应出生性别比上界分别为476.60、159.63、121.18、111.28、108.34、107.42;并以此法衡量了山东省第三次与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1981年山东省有38个县区出生性别比超标,而1989年则有79个县区超标。其结论对于衡量不同出生人数的出生性别比具有重要意义。[15]张翼通过比较我国1940~1994年人口出生性别比,认为把我国的常态值定在107.0上是比较合适的,并把107.0+2.0的109.0作为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高出常态的严重警戒线。[16]曾毅等认为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常态值是106.0左右;李涌平认为是105.0~106.0之间;[17]涂平认为是103.0~107.0之间。[18]大多数研究者都把联合国确定的102.0~107.0数据范围作为我国出生性别比的通常值域,并以此作为标准来探讨我国出生性别比是否异常。

分析我国198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异常问题,还要搞清楚这是客观存在的还是非客观存在的事实。徐毅、郭维明认为,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和1988年2‰人口生育节育抽样调查所反映的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不是真实的出生性别比失调,因为距调查时间较近的年份出生性别比较高,距调查时间较远的年份又“恢复正常”。为此,我国出生性别比升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瞒报、漏报女婴所造成的统计上的假象,反映的只是统计事实,从数据本身的变化还不足以发现问题产生的原因。[19]乔晓春认为,“三普”得到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反映的只是统计事实,对此问题的分析必须慎重,不能随意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解释;因为从数据本身还不足以发现原因。他认为,我国“三普”女婴有漏报,“四普”漏报更为严重。因此,我国现实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是“真实的提高”和“虚假的提高”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20]曾毅、顾宝昌等用存活反推法对“四普”1%抽样数据带中记录的1989年、1990年上半年死亡的男、女婴的出生与死亡年月,以及1990年年中0~1岁男、女存活人数反推出1989、1990年上半年的“应有”出生人数,再与实际登记到的1989、1990年上半年出生人数对比,得出了男、女婴漏报的最低估计值:1989、1990年出生性别比偏高部分的约4个百分点是由漏报女婴造成的;根据10%机器汇总与1%抽样带估算的漏报女婴导致性别比升高至少占申报性别比超常值的51.3%与42.6%。也就是说,1980年代出生性别比超出正常部分的1/2~3/4部分是由于漏报女婴造成的。[21]顾宝昌、徐毅认为,出生统计上的瞒、漏、错报是形成我国目前统计数据中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调的“重要因素”。[22]中国人口情报研究中心出生性别比课题组(1994)认为,在高出正常值的统计数字中大约有1/2~3/4是瞒报、漏报女婴引起的;也就是说,1980年代以来的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异常升高主要是瞒报、漏报女婴问题造成的,主要是统计不准的问题,不是客观存在的实际问题。由于国内大多数研究人员,将此期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调的主要成因归于瞒漏报女婴,1994年,国家计生委在《关于防止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意见》中指出:“一些专家和有关部门认为,80年代以来出生婴儿性别比的统计数字偏高的主要原因是瞒报、漏报出生女婴,在高出正常值的统计数字中,大约有1/2~3/4是由瞒报、漏报女婴引起的。”。[23]对此,马瀛通指出:“由于政策决策者在对某些问题的认识与分析上欠缺科学论证,尤其是未充分倾听不同意见,难以全面、科学地认识和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进程,在指导思想与认识上难免出现偏差。这也是计划生育工作及其人口控制成效往往被高估、被夸大、一些结论经不起实践检验,一些做法不能持久,一些问题被掩盖的原因所在。最为明显的是,对当时已持续了9年的出生性别比失调未能正确认识,既未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起足够重视,也未采取措施加以监管和及时纠正,最终酿成了此后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逐年持续加剧的历史性失误。”[24]这一评点非常令人深思。它对于今天我们正确认识我国出生性别比问题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但另一部分研究者认为,虽然出生统计上女婴的瞒、漏、错报可能是形成我国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调的一个因素,但这也不足以说明我国出生性别比持续二十多年偏高的事实。他们在对国内外出生性别比的研究资料进行文献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以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主的资料分析、实地调查、医院产房出生登记分析、专题调查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当时出生性别比的基本态势和原因。更多的研究者倾向为:统计上虽然存在有“瞒、漏、错报”问题,但“B超问题”的严重性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影响却是不能置之不理的。研究表明,只要人工流产中有10%的人是做了具有60%效率的性别鉴定,就可以解释性别比达到110.0的情形。[25]如果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达到109.0的水平,则选择性流引产可以解释的出生性别比高于107.0的2个百分点,相应年减少21万女婴。[26]华西医科大学1986年10月至1987年9月组织了对我国29个省级单位945所医院1 243 284多例住院分娩的围产儿缺陷监测结果,活产婴儿性别比为108.1;随后继续进行的监测结果显示,1987~1991年产房分娩的出生婴儿的性别比分别为108.0、108.0、108.3、109.1和109.7。住院分娩婴儿是由医院医护人员一一记录在案的,不存在瞒、漏、错报问题;在医院分娩是由医生护士接生护理,产妇与其家人也无法溺杀女婴。因此,住院分娩性别比可排除漏报与溺弃女婴的潜在影响;然而这120多万大样本的住院分娩婴儿的性别比却达108.0以上,高出正常值1.0~2.7个百分点,其符合逻辑的解释就是一部分孕妇产前作了性别鉴定,如果查出是女孩,就做人工流产;如果查出是男孩则去医院分娩(高凌,1993)。[27]李涌平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分析了我国选择性流引产的比例和出生婴儿性别比之间的关系,说明用胎儿性别鉴定后的选择性人流可以全部解释我国1990年观察到的超常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问题。李伯华(1994)利用华西医科大学出生缺陷监测中心1986年10月至1987年10月间对在全国29个省级单位进行的出生缺陷监测调查数据,描述了这一时期医院出生婴儿出生性别比的变化趋势,并对1987年的数据进行了深入分析,考察了医院的出生性别比与出生胎次、分娩状况、居住地类型的关系。文章认为,对男孩的性别偏好所导致的“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及“偏向于到医院生育男孩”是引起这一时期医院出生性别比上升及不同胎次的出生性别比表现为“第一胎次低,从第二胎起出现增高倾向”模式的主要原因。[28]顾宝昌、徐毅对国内外出生性别比的研究资料进行了文献分析,认为我国出生性别比异常的原因是:1980年代以来中国出生性别比明显升高,与生育妇女文化程度、居住地、民族、原有子女性别等因素相关;出生统计中的瞒、漏、错报是引起报告数据中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重要原因;非法运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而引起的性别选择性流产亦有一定影响;虽然有些地区溺弃女婴现象没有灭绝,但不是重要因素。[29]岩复、陆光海通过对湖北省出生性别比最高的天门市(县)的调查,认为女婴漏报、溺弃女婴均不是这里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在考察了孩次出生性别比、中期人工流产性别比和对比B超诊断仪广泛使用前后的出生性别比后得出的结论是:B超诊断仪的滥用造成了天门市出生性别比的持续升高。这一结论也应当可以用来解释大量与天门市同类型地区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原因。[30]

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公布后,利用1992~1995年期间的人口普查数据和全国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对漏报的人口进行估算和分析,许多学者发现1980年代以来历次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资料中存在的大量漏报人口的性别比是基本平衡的。后来利用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所计算的结果,又进一步证实了相同的结论。同时,1999年国家计生委组织的1990~1998年以调查漏报人口为主要目的人口清理清查调查数据,和每年的计划生育报表数比较,1990年代全国存在的漏报人口的性别比也是平衡的。因此,这些研究也基本上否定了漏报女婴是出生性别比偏高和升高的主要原因。

随着研究的深入,学术界逐渐认识到了影响我国出生性别比的因素是复杂的。它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有人口过程的因素,也有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因素。出生性别比与这些因素形成互动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马瀛通、穆光宗从一般理论角度探讨了出生性别比的影响因素。马瀛通认为影响出生性别比的主要因素有受孕性别比、胎儿死亡性别比、死产性别比及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等等。受孕性别比是生物自然因素;胎儿死亡性别比、死产性别比及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等是外在因素,受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影响。[31]穆光宗认为,1980年代后期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问题的产生机制是:出生性别比偏高现象是过于强烈的歧视性性别偏好和过于狭小的生育选择空间互相冲突和挤压,最终通过“瞒、漏报行为”、和“B超行为”形成的结果。[32]

高凌具体分析了“四普”100%数据,认为人口变量(生育年龄、孩次、已有孩子性别)和种族因素都不是我国1980年代以来人口出生性别比上升的因素,造成我国出生性别比升高及不同社会经济特征妇女的出生性别比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在重男轻女传统影响下的选择性申报和选择性生育。[33]李树茁、朱楚珠通过对我国1980年代出生性别比和女婴生存状况的分析,发现我国高出生性别比和偏高的女婴死亡水平自198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它们同时存在于大多数省区和一些民族。进一步的分析表明,高出生性别比和偏高的女婴死亡水平根本上是由强烈的男孩偏好所造成的,它同时又被快速的生育率转变所加剧。1980年代中期开始的广泛利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和同期农村合作医疗体制的弱化及解体,是导致高出生性别比和偏高的女婴死亡水平的直接原因。[34]张翼通过对我国历年出生性别比的考察发现,我国出生性别比自1985年失衡以来,大多数年份都超过了常态,并呈逐年上升之势。其原因有:(一)改革以来家庭关系网络的明晰化,使人们对男婴的偏爱需求重新“合理”起来;(二)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经济主体对人口的需求,与国家人口再生产政策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三)对人口数量的有力控制是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直接动因;(四)统计失真是假象;(五)在出生性别比上,对统计失真现象的遏制会导致现实失衡的加剧。[35]

潘锌通过对贵州省从江县少数民族1993~1995年的出生性别比状况的分析,认为漏报和瞒报、女婴的流失、统计方面的问题、怀孕期性别选择的流引产是该地区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36]楚军红回顾了我国生育率与出生性别比的变动趋势,论证了当生育率从3.0下降到更替水平过程中,出生性别比的上升是不可避免的。我国1990年代出生性别比的异常偏高是客观事实,是产前性别选择的结果,也是农民不愿多生但想生儿子的生育意愿的反映,而农民想生儿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37]邵邻相分析了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季节差异、母亲职业差异和文化程度差异等自然因素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38](www.xing528.com)

特别的,马瀛通、冯立天、陈友华等根据1988年我国2‰人口生育节育抽样调查原始数据汇总的全国历年出生顺序与性别次序别出生性别比资料,通过回顾调查的时间与所涉及的母亲年龄数,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揭示了出生顺序与性别次序别性别比的分布之间的规律。[39]这一理论首次全面地突破了出生性别比一直被视为是独立随机事件的基础理论,也全新地创立了出生性别比是条件随机事件的基础理论。它对认识我国出生性别比问题具有方法论意义。

至1990年代后期,学术界关于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问题的原因的看法已经基本趋于一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且在持续升高是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出生性别比偏高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产前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终止妊娠为主因;漏、瞒、错报有一定的影响,但对于出生性别比偏高没有统计意义的显著影响;基本上可以忽略溺弃女婴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影响。

三、“五普”以来对出生性别比问题的研究

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党和政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重视,学术界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认识达到了一个较高的层次。

2000年3月2日,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决定明确地提出了到2010年“实现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40]

2002年11月18日,中央宣传部、国家计生委等11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引产,以确定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41]

2002年11月29日,国家计生委主任、卫生部、药品监管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规定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简称“两非”)做了非常明确、详细的规定。[42]

2004年3月1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要求:要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治理活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人口性别比是有其内在规律的,长期失调将会造成社会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倡导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社会新风。完善政策体系,解除生育女孩家庭的后顾之忧。加强责任制,把人口数量指标和性别比的指标统一起来考核,力争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遏制。[43]根据这些要求,国家人口和计生委对治理性别比问题提出了“三步走”的战略规划:第一步,到2005年末,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第二步,到2010年,出生性别比趋向正常;第三步,到2020年,基本解决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目前,我国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社会氛围已经基本形成,各级政府已充分认识到了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做好综合治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44]

2006年10月,党中央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等问题,提高出生人口素质。”[45]

2006年12月17日,党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决定》专门提出了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2008年3月,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关注民生的具体措施提到: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46]

与此同时,2000年“五普”数据显示我国出生性别比为116.9,严重偏离正常值域。从地域上来看,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的省份只有6个,而另外25个省份均高于109.0,重度偏高(超过117.0)的省份有14个,广东为130.3,海南高达135.6。面对我国出生性别比失常程度愈演愈烈的趋势,这一时期研究者运用综合研究方法,将我国出生性别比问题放在一个复杂系统中研究。这也是这一时期我国出生性别比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

刘爽把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看作是一种人口表象复杂过程的“中间环节”:“上游”是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复杂社会、经济、文化动因,“下游”则是社会、经济后果。文章从新的角度对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现象的原因与表现进行了分析:人口(生育率下降)与社会(生育中的“性别偏好”)因素均对人口性别结构的变化产生影响;妇女曾生(或存活)子女性别比偏离正常值和具有不同孩子性别组合的家庭分布与构成发生变化,是人口出生性别比失常的另一类“积累性”和“后果性”表现。[47]解振明从人群、技术和管理系统三个要素分析造成我国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原因:在出生性别比异常偏高的地方,首先,有一定规模的男孩偏好的人群;其次,有可以获得的性别选择信息和技术服务;同时,存在着对性别选择行为疏于管理的系统。这三要素是在我国社会经济、文化习俗和生育政策的大环境下发挥着作用。[48]乔晓春通过定量分析考察了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文章认为:目前我国出现的高性别比是在强烈的男孩偏好的条件下过分压缩每个家庭孩子数量的结果。[49]马瀛通比较全面和系统地分析了出生性别比失调的问题,不仅对出生性别比的基本概念、数理检验方法作了阐述和再认识,而且重新估计了目前出生性别比异常的现状和变动态势。[50]

关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异常之间的关系,张二力以“五普”数据为基础,分析全国343个地市的出生性别比、婴儿死亡率性别比与生育政策的关系。分析表明实行“第一个孩子为女孩、间隔几年允许生第二个孩子”的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越高的地区,出生性别比和婴儿死亡性别比失常越严重;实行较为宽松生育政策的地区比较接近正常。因此,他认为:实行较为宽松的生育政策有利于解决目前出生性别比严重失常和女婴死亡严重偏高的问题。[51]原新、石海龙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是促使少生孩子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的途径;计划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偏高并非直接的因果关系。[52]汤兆云认为,由于人口生育政策限制了多生和早生。因此,在我国传统生育意愿的作用下,我国人口生育政策强化了个体生育者的性别选择意识,其行为结果表现为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53]蔡非、陈胜利则明确提出限制生育政策不是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主要原因,理由有以下四个方面:(一)出生性别比偏高在亚洲国家带有共性,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二)出生性别比升高状况与生育政策的限制程度没有关系;(三)二孩出生性别比偏高是由当前人们理想生育子女数所决定的;(四)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是复杂的。[54]杨菊华使用“中国健康和营养调查”(1989~2000)数据,分析生育政策的地区差异与社区层次儿童性别比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趋于平衡的性别比更可能在政策被严格推行的地点和时间出现;政策的性别特征激化儿童性别比,但政策仅仅作用于第二胎。[55]

关于农村地区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伍海霞、李树茁等利用“五普”1‰抽样数据,定量分析了农村人口流动对城镇地区人口出生性别比,以及农村流入城镇人口子女性别的影响。研究发现:中国农村未流动人口、农村流入城镇人口和城镇非农村流入人口的出生性别比均偏离了出生性别比的正常水平,农村人口流动影响了城镇地区生育性别,农村流入城镇人口相对较强的男孩偏好观念加剧了城镇地区出生性别比偏高。[56]张仕平、王美蓉运用综合分析模型分析了我国农村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的原因:性别选择性生育是农村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的直接原因,性别价值观是农村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的根本原因。[57]茅倬彦以“五普”数据为基础,总结了1949年以来我国出生性别比的特点,认为解决我国出生性别比问题的关键还是在农村地区。[58]张青利用小学入学人数检测得到的“五普”低龄组(0~14岁组)的性别比为114,从队列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测试出生性别比水平的新方法。[59]

还有学者则从人口伦理学角度对出生性别比进行较为详尽的分析。王翠绒、易想和从人口伦理学角度分析了我国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的道德原因,认为出生性别比偏高给人口道德提出了巨大挑战,主张重建科学现代的人口道德。[60]

出生性别比决定未来分年龄性别比以及总人口性别比。因此,长时期、大范围内的出生性别比偏高必然会导致相应人口问题的出现。“婚姻拥挤”这个概念就是针对198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所导致的婚姻后果而提出来的。郭志刚、邓国胜分析婚姻拥挤的基本理论、婚姻拥挤的测度方法、国内外以往婚姻拥挤的状况及其后果,认为婚姻拥挤不仅会导致一些人口学后果,也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文章分析了因我国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所导致的“婚姻拥挤”的后果:如果我国未来出生性别比偏高且持续上升的趋势得不到有效控制,再加上未来年龄结构加速老龄化的影响,则2020年以后我国婚姻拥挤程度可能会加重,并有可能出现以往婚姻拥挤严重的国家出现的社会问题。[61]《人口研究》编辑部围绕出生性别比偏高以及由此引发的婚姻挤压现象展开了讨论:邓国胜对婚姻挤压进行了系统分析,他认为对于当前我国的出生性别比偏高,我们既不必过于担忧,但也不能麻痹大意;王宗萍通过对引发婚姻挤压的各种因素的深入剖析,认为高度集中的婚姻挤压最令人担忧;刘爽从女婴生命权、女性生存权和发展权等角度提出,出生性别比偏高将给女性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因此,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必须加以解决;朱楚珠、李树茁通过他们的实验项目让人们看到,只要更多地关爱女童,提高妇女地位,才能有效的解决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62]冯玉平、许改玲通过对出生性别比与婚姻市场挤压问题的分析,认为出生性别比相对于未来的婚姻性别比并不是简单的队列时间推移关系,因此,其对“婚姻挤压”的影响是非常复杂的。[63]由于男女间存在的婚姻年龄差距对婚配性别比起到了一个平衡调节作用,马瀛通认为,在将来一段时间我国不会出现因出生性别比问题而导致婚配性别比失调问题。[64]原新、康建英等根据“五普”0~19岁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出生队列的女性赤字数据,认为我国已经有20多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历史,女性赤字已经成为事实。由于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需要时间,因此,女性赤字将是我国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并可能成为长期困扰我国社会和谐的一大难题。[65]

针对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而引发的人口问题,研究者提出了不少的建议和对策。楚军红认为只有建立新型生育文化,削弱人们传宗接代和重男轻女的观念,才能实现低生育水平下的出生性别比正常化。[66]周丽苹针对目前各项举措治理出生性别比升高问题收效不大的现状,提出取消分性别的生育政策规定,即取消农村生男即止和独女户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逐步有计划地实施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67]针对目前我国对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行为打击不力的现状,徐文平提出了要治理失衡与修改现行《刑法》的若干问题,期望通过完善刑事立法,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68]

这一时期,来自计划生育基层的实践工作者,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关注着他们各自部门的出生性别比升高及其带来的问题。龚国云分析了影响安徽省宿松县出生性别比升高的主要因素,并提出了如何遏制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对策。他认为:选择性引流产是最直接原因;生育意愿上的男孩偏好是根本原因;生育秩序的整治不力是背景原因;出生性别比升高是计划生育抓紧阶段的产物,也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某种必然性的产物。他提出的对策有:控制B超性别鉴定既是当务之急,又是治标的主要手段;强化中晚期孕情监测是遏制出生性别比升高的超前预防措施;实行引流产计生部门独家管理,严厉惩处非法引流产是遏制出生性别比升高不可替代的强制手段;推行“两定”是遏制出生性别比升高的最终环节的重要举措;大力倡导婚育新风,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改变农民婚育观念是遏制性别比升高的一项长期任务;发展是硬道理,也是建立健康的生育秩序,遏制性别比升高的治本之策。[69]内蒙古宁城县的李忠国、陕西省咸阳市的孙致忠、湖北省荆州市的邵振东等也提出了相似的看法和建议。[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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