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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执法体系问题分析及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8年国家和地方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我国目前负责网络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能部门之一。各地行政部门执法地位的不统一,不仅可能会降低执法主体的社会公信力,更可能削弱网络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得执法的效果不佳。

网络知识产权执法体系问题分析及优化

(一)行政执法主体职能有待优化

1.享有执法权的部门设置不统一,主体层次不协调。2018年国家和地方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我国目前负责网络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能部门之一。但是,各地方部门仍然存在行政级别和性质不同的问题,有的属于省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单位,相关职能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有的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管理机构;有的作为副厅级单位。各地行政部门执法地位的不统一,不仅可能会降低执法主体的社会公信力,更可能削弱网络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得执法的效果不佳。除此之外,还存在执法主体层次不协调的问题。比如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享有专利行政执法权。然而在实践当中,大量互联网领域的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却发生在县级行政部门所在辖区。虽然《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6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但随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的调整,委托执法也面临委托权责不清和执法不到位的问题。

2.执法机关之间可能发生相互推诿的现象,跨区域执法难度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22、23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管辖行政处罚类案件。互联网领域内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发生往往牵涉多个地区,比如商品的生产地、存储地、中转地、交付地和服务提供地,再比如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等,由此导致的后果便是多地的行政执法机关都具有对同一侵权违法行为的管辖权,从而出现执法机关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此外,由于网络平台内经营者可能存在没有实体店铺、经营地和住所地不一致、住所地与库存所在地不一致等特殊情况,这就需要执法机关开展跨区域执法。但开展跨区域执法,不可避免地会耗费更多的行政执法资源,降低执法的效率,侵权行为人也更容易趁机销毁侵权证据。比如在跨境电商领域,发货地、物流集中地和收货地可能分布在国内国外多个地区,办理这一类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仅会涉及管辖权的确定,还可能牵涉到域外执法的配合与协调问题。更有甚者,跨区域执法还会面临举报投诉地址人名不清晰、没有扣押到实物产品、单次情节轻微等问题,进一步降低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成案率。[40]

3.由平台所在地知识产权行政机关集中统一应对不现实。既然由各地的行政机关开展执法协作难度较大,难以充分应对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那么能否由网络平台所在地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平台内发生的侵权案件进行统一管理呢?从目前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规模和侵权行为发生的频次来看,显然也具有一定难度。以电子商务产业为例,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1.63万亿元,同比增长8.5%[41];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8.20万件,同比增长26.2%[42]。仅以在国内电商市场占据主要份额的阿里巴巴平台所在地杭州市为例,2018年全年,杭州市场监管系统共接收网购举报投诉咨询33.2万件,同比增长38.14%,已连续5年增长[43]。面对如此庞大的投诉量和迅速的增长速度,如果相关侵权案件均由阿里巴巴所在地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其面临的执法压力可想而知,执法效率难以得到保证。

(二)行政执法力量较为薄弱(www.xing528.com)

1.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执法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均需要提高。连续增长的产业规模和侵权投诉数量呼唤更多的行政执法力量,但是目前多地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执法编制队伍人员数量过少,甚至存在市县一级的稽查队伍还没有完全到位的问题,虽然相关部门的职责已经划分,但其编制和人员尚未落实。此外,由于互联网领域发展日新月异,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难以找到已有类似的案例,执法人员经常面临没有处理过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再加上知识产权业务本身就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要求,需要执法人员具备多个领域的知识,这就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执法人员不断学习和提高执法办案能力,以充分应对新的变化和挑战。

2.执法主体与互联网平台之间,以及执法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仍存障碍。技术的发展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在互联网环境下,虽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频繁,但是也为执法主体与网络平台之间,以及执法主体之间的信息及时沟通交换提供了便利。就执法主体与网络平台之间的信息沟通而言,网络平台掌握着大量平台内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和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信息,在打击侵权行为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电商平台和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不是很畅通,对于行政执法部门而言,其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侵权行为相关信息仍然存在障碍,影响了线上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就执法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来说,由于各地区行政部门条块分割,在行政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中也很容易形成信息壁垒,从而阻碍相关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虽然执法协作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目前地区之间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信息沟通仍然主要通过办公会议和研讨培训的方式进行,信息交换平台的建立过程迟滞,由此带来的弊端便是信息交换多发生在事后,不能及时为执法协作提供参考,且交换的信息内容有限,不能实现信息沟通的常态化。

3.传统由线下到线上的监管思路有待转变。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行政执法机关过去主要采用的监管思路是先在线下的生产、存储和销售环节中发现问题,再确定侵权人的线上交易链接和账号等。也就是说,执法机关主动发现和处理的侵权案件大多都是首先在线下加工点、仓储地、托运点等地查获侵权人和侵权商品,再倒查发现侵权商品的线上销售渠道;其中只有少数案件是首先通过线上锁定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再进行线下的追踪和缉查。这种监管方式以线下领域中行政执法的属地巡查为主,然后再延伸到线上,执法检查的重点在于实体场所,执法依据也以扣押到的实体侵权产品为准。但是,这种监管思路显然无法适应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需要,原因在于一方面这种监管方式速度较慢,侵权行为人可以利用时间差删除侵权链接;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平台内经营者特别是中小型卖家已经不再设置线下的实体经营场所,而仅仅在线上完成接单环节,然后直接联系上家发货给客户,对于这种情况,执法机关继续采用过去的监管方式很难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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