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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网络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和治理能力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明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能的边界,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克服网络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的弊病,需要整合优化执法主体的人力资源。由于互联网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网络平台每天接到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数量相当巨大,但与此同时,行政执法机关相对应的专门负责处理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人员数量却极为有限。

完善网络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和治理能力

(一)优化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1.明确执法主体职能,加强跨部门、跨地域执法协作。由于互联网产业链条长、主体众多、地域范围广的特点,使得依靠单个地域单个部门的力量并不足以应对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方面,除了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海关等部门同样具有网络领域知识产权执法的职能,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各部门之间可以召开联席会议或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研究案情,拟定调查取证措施,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全国范围的治理联动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将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关联性的类型化案件或者需要各部门配合办理的同一起案件在统一的指挥管理框架下协同办理;[46]也可以建立涵盖所有平台内经营者真实信息以及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信息的信用记录,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联网,从而在不同省市和地区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跨地域执法协作的效率[47]在建立起跨地域和跨部门执法协作的基础上,还要在治理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对联动的方式和效果进行评估、改进和完善。对发现的具有普遍性、规律性和行业性的治理漏洞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梳理排查,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从而实现联动治理机制的自我完善和进化。

同时,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明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能的边界,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

2.引导培育市场行业自律协会,配合行政执法,加强行业自律。作为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一环,发挥好、利用好行业自律协会的自治自律功能,有助于在多方主体之间形成协调互动的多元协作关系,实现网络领域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培育互联网行业自律协会,发挥协会统筹监督、管理和服务互联网企业的功能,制定和实施相关行业规范,以保障网络产业的健康运行。在功能定位上,行业协会可以为权利人和互联网平台提供权利评价报告和侵权判定意见,并建立配套的监管体系,以保证权利评价报告和侵权判定意见的中立、公正;也可以就平台在处理知识产权投诉中遇到的诸如授权标准、确权程序、侵权判定、救济程序等法律问题采用专业培训和典型个案的形式进行指导。[48]协会还应当定期发布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报告,重点对网络产业发展现状做出说明,针对现存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对行业未来发展方向作出预判,从而为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提供指导,为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开展提供帮助。

3.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执法协作,推进执法线上化。由于互联网跨地域性的特点,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大多分布在全国不同地区,如果每一个案件都要动员多个地方和多个机关,其后果往往是行政执法管辖的分散和执法效率的低下。为应对这种情况,需要改革现有的行政执法模式,推进行政执法线上化。具体思路有:一是执法机关可以在平台主要办公地以及计算机服务器所在地设置侵权违法处理机构,同时派驻执法人员,机构在发现侵权线索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后可以直接对平台内商家和商品信息进行调用并做出法律判断。对于消费者在其他地区发起的侵权投诉,其他地区机关可以请求平台所在地机关协助收集证据、停止交易、扣押和冻结资金与货物。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指导平台建立网上快速维权机制和违法交易审查系统,同时帮助建立举报、担保、初步确权、维权、申诉、调解、诉讼一条龙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当平台收到侵权投诉或发现侵权纠纷时,先由审查系统对侵权与否做出初步判断,然后再由平台联络行政机关、法院和调解机构线上受理案件。审查系统需要具备比对在售商品与已授权专利和商标的主要属性的功能,比如通过对比在售商品的专利授权号和商标注册号是否与正式授权信息一致,从而对是否存在专利和商标侵权现象作出判断。审查系统也可以在商品上附加知识产权防伪识别标志,以便及时有效地对商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瑕疵作出界定。当出现某一经营者的商品交易量过大,交易价格极高或极低,同种商品价格差距过大等特殊情况,平台审查系统应当能够及时捕捉这些异常信息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要求相关经营者提供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如商品的知识产权授权证明文件。相关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审查系统做出回应,系统在审查通过后将相关经营者移出重点监控范围;如果经营者拒绝回应,系统可以继续对商品流通情况进行追踪,甚至启动更强的识别功能来对商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瑕疵作出判断。为防止恶意投诉,可以建立担保机制,让侵权行为的投诉人提供一定担保。对于不复杂的案件,如较容易做出判断的外观设计和商标侵权案件,甚至可以将平台审查系统的初步处理结果作为诉讼和调解的依据。[49]三是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与平台开展专项执法合作,综合研判线上消费行为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焦点,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监管领域和监管时间;及时受理来自于消费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明确对侵权违法行为的处置方法并及时公布处理信息;做好当知识产权执法与产品质量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之间出现交叉、重叠时的处理工作;对平台内经营者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其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同时,对于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热点情况,执法机关也可以同网络平台专门制订预防方案,以应对突发情况的发生,避免出现执法迟延。(www.xing528.com)

(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量建设

1.扩充执法队伍人员数量,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克服网络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的弊病,需要整合优化执法主体的人力资源。由于互联网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网络平台每天接到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数量相当巨大,但与此同时,行政执法机关相对应的专门负责处理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人员数量却极为有限。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要扩充执法队伍的人员数量,另一方面要培育和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专业素质。具体来说,首先,要在国家层面加大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才的培养支持力度,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规划;其次,要在执法实践当中锻炼人才,以实践磨炼真本领,以案件培养人才;再次,要注重理论修养,培育复合型人才,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帮助执法人员夯实法学理论基础,不断更新技术知识,提高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素养,以适应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需求;最后,要健全执法人员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必要时可以考虑引入专家团队和第三方机构予以辅助。

2.吸纳多方主体的意见和力量,提高综合治理能力。对于互联网产业这一新兴领域,如果由执法机关直接单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向和保护措施作出判断,难免会出现市场隔膜,进而阻碍执法措施的实施。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有必要充分听取各方利益主体的意见,在多主体之间形成共同的行动愿景,保证执法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当前,一些执法机关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如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在制定《浙江省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过程中就多次征求电商平台的意见,并根据其建议对条文中的概念作出了界定。这些界定经过了执法机关和电商平台的充分沟通,适应了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特殊性,对于网络平台权限的规定较为合理化。类似的,应当在网络领域商标执法、版权执法、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方面,同样由行政执法机关听取和汇集多方主体意见,形成指导性的执法流程和具有较好可操作性的制度体系。在听取多方主体意见的同时,还需要动员多方主体的力量,提高和加强社会综合监督治理能力,以实现“共建、共管、共治”。如可以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开展对网络领域知识产权维权的宣传和普及,积极利用知识产权宣传周、法律宣传日、中国专利周等活动和契机,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丰富和完善侵权举报机制和维权奖励制度,公布和宣传12330维权举报电话,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曝光和处罚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违法违规成本,使更多的市场主体认识和了解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从而更有意识地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保证互联网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50]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多手段全覆盖治理机制。科学选择和适用治理手段是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和达成监管目标的关键。随着科技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众权利意识的提高,单一的监管手段已经无法同外部环境相适应,尤其是面对互联网这一新兴而又复杂的领域,必须统筹采用多种治理手段。首先,可以采用以信用评级为基础的检查手段。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健康运转的社会机制,不仅仅是在互联网领域,开展信用评级是对所有市场主体进行治理的基础条件。信用体系通常以法律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服务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维护各类市场交易主体的合法利益为目的,鼓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应当制定统一和完善的信用评级标准,更加注重专业信用评级机构作用的发挥,保证和维护信用评级的客观与公正。其次,可以完善以信用激励与约束为主体的激励性治理手段。从创新、维权、尊重知识产权等多维度建立评价体系,健全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和包括所有平台卖家信息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信息在内的信用记录。健全守信激励与违法惩戒机制,将侵权行为与企业的信誉挂钩,并将企业的诚信档案同上市、融资等业务相关联,一方面出台措施宣传、鼓励知识产权高信誉企业,维护知识产权高信誉企业的权益;另一方面把重复侵权者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对于屡次出现不尊重知识产权行为的互联网企业设立多平台联合的永久退出机制等限制性措施,提高侵权代价,加大侵权成本。最后,可以建立和完善对接科技发展的智慧治理手段。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将散落多方主体的大量非结构性、孤立的数据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和融合,运用数据分析技术实现治理过程可溯源,并基于海量数据建立数据模型,以反映市场真实状态,筛选重点监管对象,精准预测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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