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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音乐学:深度探索音乐的本质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族音乐学是研究人类为什么会有音乐性以及人类具有怎样的音乐性的学科。因此民族音乐学不仅要研究“音乐”的具体形式,还要研究产生这种“音乐”的文化环境,从而回答民族音乐的起源、延续、发展、演变,并对音乐文化的发展规律进行研究总结。伍国栋先生在其《民族音乐学概论》一书中阐述了音乐的时空观。

民族音乐学:深度探索音乐的本质

民族音乐学是研究人类为什么会有音乐性以及人类具有怎样的音乐性的学科。要回答为什么人类具有音乐性和人类具有怎样的音乐性这一基本问题,必须完全在音乐自身的地理历史范围内进行研究。从民族音乐学的观点来看,“音乐是一种精神文化事象,是人类为表达思想感情、交流信息而创造和选择的、以乐音和噪音为表现媒介和载体的、超越语词功能之外的一种成系统的行为方式”[4]。这个定义包含着以下几层意思:凡是音乐都是由声音构成的,是声音的三个要素(音高、音色、力度)在时间中的展开。音乐的声音是人制造的或非人工产生但经过人的选择和加工的。音乐是超越了语词功能的精神文化。

杜亚雄先生指出,音乐本身可分为两大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不同的风格。从空间上讲,风格包括个人风格、集体风格、地区风格、民族风格等;从时间上看,各个时代和时期又有自己的风格。风格是由音乐构造决定的,音乐构造包括了音的结构、润腔方式、音列、音阶、调式、旋律型、旋律、节奏、节拍、速度、和声、支声、复调、曲体、织体等各个侧面,音乐的构造成为音乐的第二个层次。[5]

音乐是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代表。从某种意义上讲,“音乐”本体是“非物质”的,物质的“乐器乐谱、磁带、唱片”等,都不是“音乐”而只是音乐的载体。但是,音乐中的有声响物性、仪式和仪式化的音乐行为,同样具备有形性和物象基础。产生于人类早期的歌舞三位一体艺术形式,至今仍活跃在少数民族的生活中,并发挥着强大的社会功能。在少数民族社会中,他们的物质生产、社会生活及精神信仰,几乎所有的文化事象都有音乐和音乐行为相伴随。音乐是时间的艺术,从本质上讲,它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因此音乐不能界定自身的意义,音乐与文化背景具有的关联性是民族音乐学研究的重要视点。

民族民间拥有无比丰富的“活态”音乐和传统悠久的音乐文化。要传承优秀民间音乐文化,不掌握音乐方面的主要知识是不可能研究音乐的构造的。但是如果不具备社会科学的主要知识,也不可能研究音乐的行为。因此,研究民族民间音乐的学术聚焦,不能只在音乐本体及音乐中某个种类的技法上下功夫,而应更多地关注音乐本体与文化环境共生的关系,整体把握音乐文化。

关于民族音乐学的概念,美国音乐学家布鲁纳·纳特尔是这样定义的:经由各种方式的搜讨对世界所有文化中不同形式的音乐所做的学术性、客观性的研究。[6]顾名思义,民族音乐学就是以特定的“民族”或“族群”音乐为对象,从“音乐”的角度来询问这种音乐“是什么”,这种音乐是“怎样”产生、传播和作用的,由此来解答音乐“为什么”在不同地理环境、文化环境中会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功能等。“处于不同民族、不同价值体系中的音乐传统和传统音乐,在当今世界上只能是并存的而不是代替的”[7],因此,民族音乐学作为研究音乐及其所处文化环境共生关系的科学,研究对象不仅包括音乐本身、与音乐有关的行为,还包括音乐与其赖以产生的文化背景的关系。根据杜亚雄先生的观点,民族音乐学“是以一种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点、着重点为其主要标志”,“根据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它们如何影响该民族、该地区的音乐,又怎样产生出独特的音乐审美标准,即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进一步观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规律”[8]。其基本特征是“将该民族现存的传统音乐置入该民族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中,通过对该民族成员(个体或群体)是如何根据自身文化传统去构建、使用、传播和发展这些音乐的考察研究,阐述其有关音乐的基本特征、生存规律和民族文化特质”[9]。因此民族音乐学不仅要研究“音乐”的具体形式,还要研究产生这种“音乐”的文化环境,从而回答民族音乐的起源、延续、发展、演变,并对音乐文化的发展规律进行研究总结。在研究过程中,要注意横向纵向的关系,即横向上要考察各民族音乐间的相互影响,纵向上要监测民族音乐的发展趋势。(www.xing528.com)

任何音乐都是在时空中进行的。伍国栋先生在其《民族音乐学概论》一书中阐述了音乐的时空观。[10]音乐的时间观念,包括历时和共时两个角度。“历时”是对音乐的演变情况进行考察。历时的时间观念,是将音乐视为一种持续存在的音乐过程和形式,从历史构成和未来构成两个角度考察和研究。我国传统音乐具有悠久的历史演变过程和丰富的文化内涵,音乐历时材料的积累和保存十分丰富,独具特色。历史文献文物遗存类型多样,历时性考察具有深厚的基础。但是历时性考察并不是音乐史研究,而是针对现实的音乐现象去追溯、回望音乐的历时踪迹,其目的是用音乐的本来面目来解释和说明音乐现象的现实存在和构建规律,解释音乐事象中心——“声音”现象的文化内涵。“共时”重在考察音乐的时间限制和时代特征,注重音乐的内部结构、音乐与其他文化类型横向的共时共存关系,视音乐为一种广延存在的音乐综合实体。共时是对音乐进行“现时”构成的考察和研究,主要包括音乐本体内部的诸类型或诸构成因素之间的共时共存关系构成、音乐本体与依托环境之间的共时共存关系构成、音乐本体与其他音乐及艺术类型之间共时共存关系构成三个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重要环节。我国地域广阔,民族众多,地形地貌多样,“现时”的民间音乐现象面貌比“历时”的传统音乐文献更丰富,音乐教育工作者大有用武之地。

音乐的空间观念是指考察音乐时要对音乐的空间位置、空间状态、具体空间环境依托以及由此形成的空间实体形式进行综合考察。所谓音乐的空间位置和空间状态,指的是一种与人文地理发生关联的地理学观念,主要指音乐的分布地域范围和扩散路线走向。我国民间音乐类型分布复杂多样,各个品种的分布地域范围和传播扩散路线走向表现出不同的空间位置选择。音乐的空间环境依托,主要指音乐在分布流传地域内所依靠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经济文化环境。民间音乐对特定空间环境中经济生产方式和社会生活方式的依赖程度,要远远大于专业的、上层的音乐事象。音乐的空间实体形式指的是音乐在分布流传地域内所依靠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经济人文环境,它影响着音乐的分布流传、扩散走向、人文内容、体裁选择和乐器用材等。任何音乐都是空间位置、空间环境和空间实体共同作用的结果。

杜亚雄也指出:“民族音乐学的研究也包括了时、空两个方面的范围。空间的层次从人这个方面讲有个体、小集体、集体、民族共同体等;从地理方面讲有村、乡、县、地区、省、国家等。”[11]音乐作为人的文化事象,是由其物质方面、行为方面和精神方面所支撑的。音乐是通过行为产生的,是行为的产物。这样的行为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身体行为,如演唱、演奏、跳舞和演戏时口、手、脚、脸等身体各个部分的动作,动作的意义,动作语言和表演行为;第二类是社会行为,包括音乐家个体履行的行为和非音乐家个体在特定音乐事件中所履行的行为;第三类是言语行为,即通过言语表达的关于音乐体系本身的观念。

在音乐的时空构成中,“历时”构成具有永恒和无限的特质,“现时”的空间构成,只是相对于历时构成而出现的暂时稳定状态。任何一个民族的传统音乐,都像一条奔流不息的历史长河。“你不知道她的流域有多宽广,河床有多深,流程有多长,你就无法理解她的丰富多彩以及这种千变万化的来源”[12]。任何一个音乐事象的特质,都可以分解为“结构特质”“风格特质”“文化属性特质”三个方面,音乐内部诸元素相互作用表现出的各元素结构特征和音乐事象的整体结构特征共同构成音乐的“结构特质”;音乐与外部依托环境相互作用表现出的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流派特色,共同构成音乐的“风格特质”;音乐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表现出的具有特定人文含义的内容、情感、功能和效用指向等,共同构成音乐的“文化属性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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