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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问题的深入研究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首要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否定说认为,行政机关具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应提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否则将导致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冲突。二是关于修复费用的确定问题。具体到环境公益诉讼领域,法院可以根据相关环境污染修复费用的报价,确定赔偿数额。

诉讼请求问题的深入研究

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首要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关于诉讼请求的确定,实践中存在如下争议:一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是否可以提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否定说认为,行政机关具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应提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否则将导致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冲突。但是立法采用肯定说[21],认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提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北京市检察机关提出的环境公益诉讼亦有提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同时也有申请行为保全的先例[22],故此争议现已解决。

二是关于修复费用的确定问题。实践中修复费用的确定,有如下四种方法:

(1)修复费用以实际支出费用为准。[23]环境公益诉讼本质上仍为民事诉讼,民法上损害赔偿之请求应明确、具体、客观。如果环境侵权发生之后,相关主体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处置,因修复已经实际发生,修复费用得以明确,此时相关主体向责任人追偿已经垫付的修复费用,最为符合损害赔偿之义。

(2)修复费用以修复方案报价为准。[24]如果环境污染已经发生,但尚未进行修复,此时修复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但并不意味着修复费用之赔偿条件尚未成熟。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已经存在,但损害数额暂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具体到环境公益诉讼领域,法院可以根据相关环境污染修复费用的报价,确定赔偿数额。

(3)修复费用以解决方案成本评估为准。[25]对于环境污染所致损害,会导致一系列的应对行动,有的应对行动系以修复环境为目标,有的应对行为系以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为目标。二者虽均为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但性质宜分清。

(4)修复费用以鉴定评估意见为准。[26]民事诉讼系为实现个案正义,如果系已经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或者是根据确定的、可行的修复方案必然发生的修复费用,法院判决赔偿,赔偿金额用于本案修复行动,自然可以回复本案的公平正义。然而,实践中由于环境介质具有自净功能,存在并未实际支出修复费用的情形,或者已无必要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情形,此时实际案例中存在通过评估鉴定确定修复费用的做法,其中常用的一种计算方法为虚拟治理成本法,即以虚拟治理成本为基数,按其一定倍数计算修复费用。

北京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多涉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问题,以北京市检察机关提起的6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例,均已做出鉴定评估或者正在进行鉴定评估,从北京市环境公益的实践来看,涉及大气污染和流动水体污染的,一般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鉴定评估,涉及土壤污染的,一般根据场地调查情况设计修复方案评估修复费用。这较符合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的规定。[27]

关于依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的生态环境损害的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是将其定性为期间损失。司法实践中将依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定性为期间损失,似有一定的法律和学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解释,环境经济价值评估法是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计算方法,环境经济价值评估法一般包括四种:①直接市场价值法;②揭示偏好法;③效益转移法;④陈述偏好法,而虚拟治理成本法系揭示偏好法中的一种估价方法。[28]因此,虚拟治理成本法所评估的损害数额,似可定性为期间损失。(www.xing528.com)

另一种观点是将其定性为修复费用。司法实践中将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定性为修复费用,亦似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和法理依据。《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中,虚拟治理成本法系污染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之一。[29]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无论是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还是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款项,均应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因此无论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的是修复费用还是期间损失,笼统称为修复费用似亦无不妥。然而,《推荐方法(第I版)》已为《推荐方法(第II版)》所取代,且司法解释亦明确区分了修复费用和期间损失两个概念,故以修复费用笼统指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似有失准确。

争议问题的根源在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责任方式为修复和赔偿期间损失,而《推荐方法(第II版)》规定的是恢复和生态环境损害;司法解释关于修复又细化为完全修复和替代性修复方式、承担修复费用等责任方式,而《推荐方法(第II版)》关于恢复又细分为基本恢复、补偿性恢复和补充性恢复。

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修复,是侵权责任方式恢复原状的体现。恢复原状是使被侵害客体恢复其形态或功能,就完全修复而言,是指使环境在原地原样获得恢复,就替代性修复而言,是指同地区异地点、同功能异种类、同质量异数量、同价值异等级等情形,使生态环境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功能和质量。至于承担修复费用,实为一种替代履行方式,由专业第三人替代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但修复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期间损失,实为侵权责任方式赔偿损害的体现。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期间损失是指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类似于机动车损害赔偿中,赔偿机动车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甚至是贬值损失。赔偿期间损失,往往是依附于基本恢复方案,是对基本恢复方案的一种补充,但如果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年,则仅开展基本恢复,否则,需要同时开展基本恢复与补偿性恢复,即如果恢复原状所需期间不超过一年时,可以视为无需赔偿期间损失。

《推荐方案(第II版)》所规定的恢复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修复和期间损失,并非对应关系。其中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系上位概念,包括司法解释所规定修复费用和期间损失[30],对应的是基本恢复方案的费用和补偿性恢复方案的费用,其中期间损害多用替代等值分析方法进行评估[31]。另外需说明一种特殊情况,即在永久性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中,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直接进行价值评估,可能并不涉及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方案。

检察机关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此系生态环境鉴定评估相关基础数据不完善的背景下,一种较具可行性的选择。检察机关对于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鉴定评估,首先,在委托鉴定时应注重鉴定材料在法庭上的质证,至少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其次,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确认工作,说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再次,对于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评估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与采用替代等值分析方法评估的期间损失,在定性上有一定区分考虑;最后,对于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的生态环境损害,因无相应的基本恢复方案和补偿性恢复方案,应当注重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如何用于环境公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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