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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化认识论:逻辑分析与优化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征服自然”的本体论和用“脑”的认知过程相对应,西方文化在方法论上讲究严格规定。[23]其实,西方文化中的逻辑分析认识论,与西方文化的主客二分的“对本体”思维态势是相一致的。西方文化认识论上的逻辑分析模式,在法律文化中得到充分体现,这与古希腊许多著名学者的大力提倡不无关系。

西方文化认识论:逻辑分析与优化

与“征服自然”的本体论和用“脑”的认知过程相对应,西方文化在方法论上讲究严格规定。既然要“规定”,自然就需要交代规定的缘由以及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这就需要加以层层分析,进行逻辑推理,才能达到“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有这样的原因”的效果。

“逻辑”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逻各斯”(logos),是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提出来的、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逻辑的主要含义是指能够讲出来的东西,与感觉相对立的思想、推理、论证,对应关系和比例,一般的原则和规律等。[19]逻辑思维的最大特点是严格定义,重视逻辑推进过程,从经验入手,经过判断,形成推理,达成对事物本质的整体把握。无论归纳方法、演绎方法,还是二者的综合,都是完善对事物的认识、扩充理论体系的手段。近代知识论讨论知识何以形成,落实到方法上,就是归纳法占主导地位,强调概念及其形式,演绎在理论体系的完成中占主导地位。在知识新创时,归纳方法占主导,当理论成熟并向外延伸时,演绎占主导,二者都遵循理论的内在逻辑。[20]西方认识论之逻辑分析,与古希腊哲学家热衷于探索自然有直接关系。古希腊的许多哲学家同时也是自然科学家,如毕达哥拉斯、德谟克利特、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他们把探索事物的本质作为研究的最终目标,以理性为主导,以事实、假设、试验为基础,通过观察、思考、缜密的分析、推理、论证,抓住事物的本质。至于形象往往无足轻重,因而抽象思维和逻辑思维方式成为认识事物和把握真理的最基本手段。[21]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已经建立起逻辑学的基础,但是,亚里士多德是首先使之详细完善成为专门学科的人。他是科学的逻辑学的创始者。他认为逻辑学是获得真正知识的重要工具,除非我们已经掌握分析学,否则就不要进行研究太初哲学或关于事物本质的科学。……他特别重视依据三段论式所做的论证,而这一领域是被柏拉图忽略了的。……在三段论式中,从一般得出个别,这是演绎推理。归纳是由个别的经验事实推演出一般命题。”[22]

自古希腊以来,逻辑分析思维就成为西方哲学家、思想家认识事物的主要手段,西方哲学由此走上了一条重视形式逻辑、强调哲学思维运用逻辑推理的运思方式之路。“我们看到,西方哲学的经典文本,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就重视对哲学问题的严密推证;即使在哲学观念上反对逻辑主义以及理性主义的哲学家,如叔本华海德格尔等人的哲学文本,也采取了严格的逻辑论证的方式。这说明,对于西方哲学来说,逻辑作为哲学的论证方法与手段,具有根深蒂固的传统。”[23]其实,西方文化中的逻辑分析认识论,与西方文化的主客二分的“对本体”思维态势是相一致的。因为是主客二分,所谓依据认识论的主体性原则,要“为自然立法”;为自然立法,意味着运用理性思维的方式去把握客体;而理性思维的工具恰恰是逻辑。另一方面,由于重视对事物本质、共相、终极实在等“本体”的研究,无论对这些“本体”的含义作如何理解,在一点上是共同的,即“本体”具有绝对性、普遍性与同一性。因此,西方的形式逻辑以及重视逻辑推理的传统,是与西方哲学的主客二分的本体思维态势互为表里的。[24]西方人很早就形成重视和依赖形式逻辑的传统,是其崇尚“征服自然”本体论和重视科学研究与发掘的必然结果,这反过来又促进了科学思想的形成与征服自然的能力的增强,终于在18世纪促成了西方世界科技大发现,并造就了西方现代科技进步与工业大革命。“西方人依靠经验科学的发达以及逻辑学的完善,由经验科学到‘超越’此种学科,而进入‘形而上学’的哲思,并由此而运用逻辑推演的方法,使‘形而上学’具有‘科学’的形态,这是中国哲学后来发展所欠缺的。”[25]

西方文化的逻辑分析的方法论模式同样体现在语言中。如英语属于拼音文字,字形与词义没有直接的联系,为了清晰地表达思想和传递信息,需要形成特定的语法逻辑关系。“与对形式逻辑的强调相一致的,西方哲学运用的是概念语言。概念语言的特征是定义明确,否则形式逻辑的推理无法进行。因此,西方哲学在展开其哲学问题的论证时,首先要从明确定义入手,然后层层论证,最后上升到某个具有普遍性的结论。”[26]例如,美国著名汉学家Burton Watson将苏轼的《江城子·乙卯正月二十日夜记梦》一词翻译如下:Ten years,dead and living dim and draw apart.I don't try to remember,But forgetting is hard.Lonely grave a thousand miles off,Cold thoughts,where can I talk them out?Even if we met,you wouldn't know me,Dust on my face,Hair like frost.In a dream last night suddenly I was home.By the window of the little room,You were combing your hair and making up.You turned and looked,not speaking,Only lines of tears coursing down.Year after year will it break my heart?The moonlit grave,The stubby pines.对比中文版苏词,英文版苏词很难从中体悟出深藏于词背后的那种刻骨铭心、跌宕起伏的情怀,却可以推断、分析出作者的一种感伤心理,少了许多感悟,结论倒是越来越明晰,像是一种经过推断后的客观结果。

西方文化认识论上的逻辑分析模式,在法律文化中得到充分体现,这与古希腊许多著名学者的大力提倡不无关系。自古希腊以来,许多自然科学家既是哲学家,也是自然法学的奠基者,如德谟克利特、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他们在创立、论证自己的法律思想时,不可避免地将对自然科学研究时运用的演绎、归纳等形式逻辑分析方法注入法学领域。“在哲学中,自从毕达哥拉斯时代以来,一向存在着两派人的一个对立局面:一派人的思想主要是在数学的启发下产生的,另一派人受经验科学的影响比较深。柏拉图、托马斯·阿奎那、斯宾诺莎和康德属于不妨叫作数学派的那一派,德谟克利特、亚里士多德以及洛克以降的近代经验主义者们属于相反一派。在现代兴起的一个哲学派别,着手消除数学原理中的毕达哥拉斯主义,并且开始把经验主义和注意人类知识中的演绎部分结合起来。”[27]他们或从“数论”出发,或立足于自然界客观事物,认为人类社会生活离不开一定数的协调与均衡产生的秩序。如赫拉克利特认为,火是根本的实质,万物都像火焰一样,是由别的东西死亡而诞生。[28]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科学就是以论证性的知识为目的的学科,知识的对象必须是相对于可变的主观而言不变的客观存在,或说是在变化之中保持不变的本源、本质规律一类的东西。[29]古希腊的自然法与自然法则基本相通,并没有抽象的道德内涵,具有明显的自然主义色彩,从而奠定了客观的自然主义法哲学及其逻辑分析方式的基础。(www.xing528.com)

由于学术旨趣或生活哲学不同,罗马法学家们一般对于“自然”的理解具有世俗和实践的色彩,更为关注在具体法律情境下那些不证自明的规则,如实际上不能履行的契约无效、精神病人不应受罚的责任等。罗马法学家这种实践的自然法观点来源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交往的具体法律实践,万民法几乎等同于自然法。此后,自然法经历了由神圣自然法向世俗自然法的转变。资产阶级在尊崇自然法学说的同时,摈弃了中世纪神权政治理论,代之以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这三个假设的自然理论,通过对这些理论加以充分诠释,表达了共同的自由、平等、人性、人权以及法治的革命理念。文艺复兴以来的自然法学说,以人类理性为核心,深入探讨政治与法律的本质和目标、宗旨,从而使其所谓的客观主义的法由抽象走向具体,由理想上升为法律。根据阿那克西曼德的平等型宇宙结构论,作为宇宙实体的自然是绝对客观的“基本原则”,它统率下的物质分子永远处于均质运动和可以相互替代的平等状态之中。[30]这样,宇宙间的平等秩序就被认为是自然,自然法理所当然地成为平等的、理性的法,从而奠定了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的理性主义根基,这当然也是逻辑分析的认识论结出的硕果。“理性主义要求知识最终必须能在经验事实或者逻辑推理中获得合理重建,故而实证或逻辑成为知识的标准,不能通过事实或逻辑获得重建的认识,就不是知识。”[31]

西方法律文化在认识论上体现的逻辑分析模式,与其本体论和方法论相辅相成。如前所述,西方文化在本体论上严格划分主观与客观,明确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界限,主张主客分立,体现的是个别化思维。个别化思维强调客体的内在本性及特征,主张主体应该通过概念性和逻辑性的认识和陈述系统,来表达明确的“实在”这一外在的客观认识对象。同时,西方文化在方法论上所强调的规范模式之“形合”特征,通常要求适用规范时采取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形式,来保证规范的有效理解和运用。“法律中所运用的推理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含有各种专门性质的概念的规则与原则为基础的。在许多也许是大多数需要法律分析的案件中,所应适用的规则能够很轻易地被识别出来,而且也不会与其他规则发生冲突。在法院查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以后,就可以按照逻辑演绎过程把这些事实归属于某个规则之下。”[32]

逻辑思维注重将认识对象从周围环境中分离开来,暂时舍弃相关条件或者制约因素,在不变的条件下加以研究,尽可能将其各方面特征分解开来,分别加以辨析。正如美国社会学家托夫勒所言,逻辑分析思维是一种“拆零”的思维活动,关注局部而往往忽视整体。[33]这种思维方式能够使认识深化,但容易流于形式与片面,能够将研究对象的属性与特征越分越细,但容易忽略事物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内在有机联系。这种思维方式本身带有孤立、静止、片面的倾向,这是保持认知和推理的严格性所必需的,其运用也是有条件的,既在认识对象孤立出来认识之后,还要充分考虑其动态变化特征,在将认知对象从各个角度加以分别认知后,还要综合起来获得全面认识,否则容易导致形而上学,乃至于僵化、刻板。这种思维能够透过事物表面现象,深入到本质中去,获得抽象的、深刻的、根本的认识,不断消除人们认识中的模糊、肤浅、自相矛盾之处,使人们思路清晰,观点明确,论证有力,结论可靠。逻辑思维能够尽量排除感情色彩,避免主观的歧义理解,避免了现实生活中许多非制度化、非理性的因素,使人们能够超越感官和经验的局限性,从理性层面认识世界和把握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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