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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革命与建设史:全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宁夏各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随即全面展开。1952年8月8日,毛泽东签发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此外,党和政府还就实施民族区域自治问题发布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指示精神。宁夏各级政府根据“实施纲要”以及中央的批示立即着手酝酿、讨论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工作。

宁夏革命与建设史:全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的全面实施

我党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政策,逐步确立了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的民族政策。宁夏地处西北腹地,是一个以回回民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早在宁夏解放前夕的1949年6月15日,三边地委二届党代会关于宁夏工作的决议即指出:“宁夏解放后,宁夏境内有回民二十余万,在宁夏对回民的任何措施,对西北广大回民影响很大。宁夏又有阿拉善、额济纳二旗,并与伊盟鄂托毗连。故学习与掌握党的少数民族政策,了解与研究少数民族具体情况,团结各少数民族,打垮与肃清国民党大汉族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自治政权,为三边党绝不能忽视的重要任务……我们对少数民族的各种知识还非常缺乏,尤其对回回民族,必须耐心地进行各种工作,以便加速大西北的解放。”新中国成立后,宁夏各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随即全面展开。

一、新中国成立后宁夏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初步开展

1949年9月23日宁夏省宣告解放时,在临时过渡性最高权力机构———银川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颁布的第一号《布告》中,即明确宣布:“坚决执行各民族一律平等和民族自治的主张,负责保护回蒙人民的生命财产,尊重回蒙人民的风俗习惯,保护清真寺、召庙、拱北,望勿听信谣言,妨碍民族团结。”1950年7月28日,中共宁夏省第一次代表大会决定在民族工作上继续贯彻慎重、稳步、缓进的方针,教育干部要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加强少数民族基本群众工作,积极培养与提拔少数民族积极分子,在政权建设中注意吸收少数民族人士参加政府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权利。至1950年9月宁夏省第一届各族各届人民代表会议召开时,已培养和提拔了少数民族干部六百余人,分配在各级政权中工作。1950年9月召开的宁夏省第一届各族各届人民代表会议选举的33名省政府委员中,有少数民族委员7名,占21.2%,49名协商委员中有少数民族委员13人,占26.5%。到1953年,宁夏省第二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时,在省政府39名委员中,少数民族委员增加为13名,占33.3%。

1952年9月,宁夏民族公学在银川正式成立,设有干训班、会计班、畜牧班等,对学员实行学习用品、膳食被褥供给制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在新民主主义教育的总方针下,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对少数民族的青年施以中等教育,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公学受到中共宁夏省委、宁夏省人民政府的重视。首任校长由宁夏省人民政府副主席孙殿才兼任;副校长为宁夏省人民政府委员,后为副主席的马腾霭(回族)、宁夏省畜牧厅厅长陈纳素巴图(蒙古族)、宁夏省妇女联合会主任海涛(女,回族)。同年11月24日,宁夏省政府印发了《宁夏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五年计划》,计划在1952年至1956年,“以轮训现有民族干部和提拔吸收新干部并重,分批将现有民族干部普遍轮训一次,并逐年新培养民族干部1500名,五年内提拔专员级10名,县长级40名,县科长级86名,区长级70名,以达到各族干部和各族人口相适应的比例”。到1953年5月,宁夏培养的少数民族干部已增加到2249名,占全省干部总数的17.3%。

宁夏各级党政机关还通过各种途径开展民族工作,多次组织人员参加西北各民族参观团赴内地考察、学习,如开阿訇座谈会,讨论民族事务。1953年,宁夏省民委又颁布了《在回族地区工作应注意事项暂行条例》,共五大部分32条,从称呼、礼俗、饮食、日常生活、宗教等方面对在回族地区工作的人员作了明确规定,并且根据中央指示,在全省干部中开展了民族政策宣传和学习。在宁夏全省,党的民族政策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出现了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为全面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全面推行

这一时期,中央曾多次批示,要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尽快建立自治政权,使少数民族真正“当家做主”,管理自己民族内部事务,行使民族自治权,以保障民族平等权利的实现,进而迅速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1952年8月8日,毛泽东签发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其中第三十六条强调全国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除已经实行区域自治者外,凡革命秩序初步建立,各阶层人民愿意实行区域自治时,即应着手实行区域自治,并设立筹备机构或应用现有的适当机构,进行关于召集人民代表会议及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1952年8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社论,指出:“凡未实现区域自治的民族聚居区,其上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当地的具体条件,订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方案,逐步地把自治区建立起来。”同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又发布《关于少数民族地区五年建设计划的若干原则性意见》,提出五年内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和民族事务的基本任务,并规定“凡未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除有特殊情况外,争取在1957年年底以前,将民族自治区逐步建立起来。其中相当于专区及专区以下的民族自治区,一般应在1955年以前建立,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建立也应在1955年内完成”。中共中央西北局也要求中共西北各省市委认真落实中央指示。此外,党和政府还就实施民族区域自治问题发布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指示精神。1953年6月中旬,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制定了《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本总结》,同年9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188次政务会议讨论通过。1955年12月,国务院根据宪法的规定,发布了《关于改变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等文件,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建设和完善。

宁夏各级政府根据“实施纲要”以及中央的批示立即着手酝酿、讨论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工作。1952年12月23日至1953年1月5日,中共宁夏省委第三次代表大会在银川召开。李景林书记在会上作了报告,他指出:“中央颁布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后,已引起少数民族各阶层的重视。我们提出经中央批准在阿、额两旗及磴口县联合成立等于专区级的蒙古自治区政府;在吴忠、金积、灵武、同心联合成立等于专区级的回民自治政府。另外,可在惠农两个区成立等于区级的自治区政府,两个乡成立等于乡级的自治区政府;贺兰县分别在九个乡、永宁县分别在五个乡、平罗县在五个乡、宁朔县在一个乡、银川市在六个乡,各成立等于乡级的自治区政府,在1953年年内,均应分别筹备、建立。”

1953年1月,宁夏省第二届第一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一致通过了省民委副主任王志强作的“关于本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计划的初步意见”的报告,对各自治区的区划与基本情况、自治区的名称、推行区域自治的步骤及推行自治区工作应注意的事项等提出初步意见。1月30日,中共宁夏省委统战部提出了《宁夏省实施区域自治计划(草案)》,报请上级机关核示。

至1954年上半年,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先后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了26个区域自治地方,其中18个回民自治乡(1955年改为民族乡),2个县属区一级的回族自治区———灵沙自治区和宝丰自治区,3个县级自治区———阿拉善旗自治区、额济纳旗自治区、泾源回族自治区(时属甘肃管辖),3个专区级自治区———河东回族自治区、宁夏蒙古自治区、西海固回族自治区(时属甘肃管辖)。

1.县属回族自治区———宝丰、灵沙回族自治区的建立

宝丰回族自治区和灵沙回族自治区原为惠农县第二区和第五区,区域面积分别为65平方公里和112平方公里,1953年辖人口数分别为16290人(其中回族9822人,占总人口的60.48% )和11635人(其中回民8200人,占总人口的69.99% ),两个区所辖人口中回族人口的比例均占半数以上,属典型的民族聚居区。(www.xing528.com)

1953年2月26日,惠农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及省第二届第一次各界代表会议决议的精神,结合本县的具体情况,正式提出“关于惠农县第二、五两区建立相当于区级的回民自治区的初步意见”,提出将惠农县第二区和第五区分别改建为惠农县宝丰回民自治区和灵沙回民自治区,其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分设宝丰镇及灵沙堡(原区公所所在地),并提出,两个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均相当于区级,但其性质不同于区公所,为一级地方政权,而非代表机关。经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1953 年5月8日,两个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正式成立。筹委会成立后,集中组织领导各阶层及区乡干部认真学习了民族政策,并领导区划乡干部利用回民的“主麻日”“尔德节”、变工组会、庄院会、放映电影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向该区进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及加强民族团结等宣传教育。经过八个月的筹备工作,灵沙回民自治区与宝丰回民自治区于1954 年2月6日和2月9日分别召开了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宣告两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大会分别选举马生祥(回)为灵沙回民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马文祥为宝丰回民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自治区政府分设在灵沙堡和宝丰镇。1956年,根据中央批示精神,这两个回民自治区撤销,建立惠北、灵沙、礼和、宝丰四个回族乡。

2.县级自治区———泾源回族自治区(时属甘肃管辖)、阿拉善旗自治区、额济纳旗自治区

泾源县原名为化平县,1950年9月18日,经甘肃省政府批准,以泾河发源地之故改为泾源县,归甘肃省平凉专署管辖。泾源县全县3个区、16个乡,面积350平方公里,人口30769人,其中回族30292人,占全县总人数的98%。1952年11月,泾源县召开三级干部会议时,即组织全体干部学习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进行民族政策的宣传和讨论,为推行区域自治作了前期准备。会后召开各种不同形式的会议,如各界代表会议、老农互助组长会议、合作事业会议等等,在干部中学习讨论并明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意义和目的。在此基础上,县委又组织三个工作组,分头到各区召开乡村干部、积极分子及群众大会,使宣传工作做到了家喻户晓,从而提高了干部和群众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1952 年12月9日至11日,泾源县举行了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会议听取了县委书记李世俊所作的关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报告,选举成立了由23人组成的泾源县回族自治区筹备工作委员会。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准备工作,1953年5月8日至13日,泾源县回族自治区第一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随后选举马有德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于建功、马国(王允)为副主席,宣告泾源县回族自治区正式成立。

1949年10月15日,陕西省拉善旗政府在定远营(今巴音浩特)召开政务扩大会议,议定将原阿拉善霍硕特旗政府改组为阿拉善霍硕特旗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设旗长1人,副旗长2人。人民政府下设秘书处、财政经济处、文化教育处、卫生保健处、生产事业处、人民公安局、人民法庭等部门。旗人民政府驻定远营,隶属宁夏省人民政府领导。1950年3月31日,中共宁夏省委员会批准,阿拉善霍硕特旗人民政府改称阿拉善霍硕特旗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首长称主席、副主席。1951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决定将阿拉善旗霍硕特旗自治区人民政府改称阿拉善自治区人民政府。1952年10月8日,经西北军政委员会批准,阿拉善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定远营于11月1日易名巴音浩特。1954年4月,阿拉善自治人民政府改称阿拉善旗人民政府,先后隶属宁夏省蒙古自治区、甘肃省蒙古自治区(州)和甘肃省巴音浩特蒙族自治区(州)人民政府领导。

1949年11月,额济纳旗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告成立,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旗人民政府下设工作部门有秘书室(办公室)、一科(民政、人事)、二科(财政、税务)、三科(文教、卫生)、四科(畜牧、建设)。旗人民政府驻地老西庙,1949年10月,归甘肃省酒泉专员公署代管,1951年2月归宁夏省直辖。1952年10月,额济纳旗蒙古自治区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在老西庙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人民政府主席和副主席。1953年9月,旗人民政府驻地从老西庙迁至赛汗桃来(建国营)。1954年4月,额济纳旗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在赛汗桃来召开,大会选举产生额济纳旗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15人组成。同年11月,随宁夏省建制全并于甘肃省,由张掖专员公署代管,同年11月30日,改隶酒泉专员公署。

3.专区级自治区———河东回族自治区、宁夏蒙古自治区、西海固回族自治区

河东回族自治区,辖吴忠市、同心县、金积县、灵武县和盐池县,面积7528平方公里,1953年人口总数为225986人,其中回民143590人,占总人口的63.86%。自治区政府所在地设在吴忠市,其行政地位相当于专区一级的地方政权。《宁夏省实施区域自治区计划(草案)》中规定:以同心、金积、吴忠、灵武所组成的自治区拟名为“宁夏省回族自治区”。1953年3月省政府第四次行政会议通过成立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报请西北行政委员会批准。1953年4月1日至3日,宁夏民委在吴忠市召开吴忠、金积、灵武、同心四市县各族各界人士座谈会。经充分协商,正式成立金、灵、吴、同回族自治区筹委会,随即着手开展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工作。5月15日,自治区筹委会召开第二次主任会议及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确定了成立自治区选举委员会,指导各县市普选工作,并确定将“金、灵、吴、同、盐回族自治区筹委会”改名为“河东回族自治区筹委会”。同时,依照省委批示成立了河东临时工委,以韩效忠、李波分任正副书记,具体指导筹委会的工作及县、市委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宣传工作和普选工作。1954年4月15日至4月20日,在吴忠市召开了河东回族自治区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宣告河东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大会选举马腾霭(回)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薛池云、金三寿(回)为副主席,自治区政府设在吴忠市。1955年4月28日,河东回族自治区举行首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河东回族自治区改为吴忠回族自治州的议案,并选举马腾霭为州长。1958年因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该州改为银南专区行署。

西海固自治区管辖西吉、固原、海原三个县和隆德、静宁两个县的部分地区及靖远县的甘盐池,共283个乡,面积约22939.5平方公里,1953年人口约计467437人,其中回民2191752人,占总人口的46.88%。自治区政府设在固原县城,行政地位相当于专区一级的地方政权,当时归甘肃省直接管辖。1953年3月7日,西海固各族各界人士座谈会在平凉召开,会议决定成立西海固回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自治区筹委会成立后,一方面与各族群众中的领袖人物反复协商酝酿有关成立自治区的区域界线、民族组成、人事安排等各项重大问题,一方面组织工作组,分头到西海固各县进行工作,通过小型座谈会、村头会、家庭院落会等各种形式,向各族人民宣传民族政策,使人们认识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区的意义,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西海固回族自治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53年10月24日至30日,西海固回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固原召开,选举马震武(回)为自治区政府主席,马思义(回)、赵宗德、马烈孙(回)、薛晏海、王进禄(回)、李自美6人为政府副主席。1955年11月26日至12月2日,西海固回族自治区召开第二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宪法规定,将“西海固回族自治区”改为“固原回族自治州”,选举马震武为州长,马思义、赵宗德、马烈孙、薛晏海、王进禄、李自美为副州长,成立固原回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1958年,随着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成立,经中央决定,固原回族自治州划归宁夏回族自治区管辖,并撤销自治机关,改为固原地区。

蒙古自治区由阿拉善旗和磴口县组成,相当于专区一级的地方政权,由宁夏省政府直接管辖。自治区机关设在巴音浩特,总人口70056人,面积为121760平方公里。1954年4月正式宣布成立宁夏省蒙古自治区,同年9月,改隶甘肃省,称甘肃蒙古自治区。

宁夏省除建立自治地方外,在少数民族杂居的地方,还建立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为一级地方政权。1952年12月宁夏第三次党代会决定,在不能实行区域自治区的民族杂居区,必须贯彻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此后宁夏各地认真贯彻此项政策,大量吸收少数民族中的代表人物,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各级政权工作。到1953年年底,全宁夏省共建立县级民族民主联合政府5个,区级27个,乡级51个。

宁夏各级民族自治政权和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建立,深入贯彻了党的民族政策,实现了少数民族真正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保障了杂居区少数民族群众的平等权利,改善和加强了各民族的关系,促进了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为全面推行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民族自治体制进行了充分的实践与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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