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辛亥革命: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成果

辛亥革命: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成果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社会改造韩小林辛亥革命是中国近代划时代的伟大民主革命运动,推翻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辛亥革命促使中国社会走出中世纪,迈向近代化,使中国社会的政治观、价值观及社会道德标准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使整个中国社会全方位得到改造。

辛亥革命: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成果

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社会改造

韩小林

辛亥革命是中国近代划时代的伟大民主革命运动,推翻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最后,袁世凯窃取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宣告辛亥革命彻底失败,这已是学术界公认的历史事实,但这只是从狭隘的政权保全的角度来讲。辛亥革命促使中国社会走出中世纪,迈向近代化,使中国社会的政治观、价值观及社会道德标准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使整个中国社会全方位得到改造。辛亥革命的历史功绩是永恒的,影响是深远的。从社会改造的角度来讲,辛亥革命无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辛亥革命爆发,标志中国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根据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等政治原则,积极改造封建专制社会。孙中山早在《临时大总统誓词》中就明确提出:“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1)使中国实现“民族之统一”、“领土之统一”、“军政之统一”、“内治之统一”、“财政之统一”。(2)在孙中山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3)所有这些,都是建立在资产阶级自由、平等、民主和“天赋人权”原则的基础之上,并用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当时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后,孙中山就根据自由、平等、博爱和“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政治原则,布告天下:“中华民国之建设,专为拥护亿兆国民之自由权利,合汉、满、蒙、回、藏为一家,相与和衷共济,丕光实业,促进教育,推广东球之商务,维持世界和平,仰五洲列国益敦亲睦,于我视为唇齿兄弟之邦。因此敢告我国民,从今而后,务当消融意见,蠲除畛域,以营私为无利,以公益为当谋,增祖国之荣光,造国民之幸福。”(4)同时,孙中山领导南京临时政府,多次重申保护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专门颁布《令内务部通饬所属保护人民财产文》,明确规定:“临时政府成立以来,即以保护人民财产为急务。”“凡人民财产房屋,除经正式裁判宣告充公者外,勿得擅行查封,以安闾阎。”(5)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利益,体现了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南京临时政府的资产阶级政权的性质。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公开否定封建专制主义制度,明确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目标。“能尽扫专制之流毒,确定共和,以达革命之宗旨,完国民之志愿,端在今日。”(6)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短短的三个月的时间内就公开颁布了40余条法令,主要都是坚持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原则,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内容,这充分体现了孙中山及其所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坚持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原则和反对封建专制的坚强决心。特别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订和公布,第一次从法律上肯定了推翻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伟大成果,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体制。

同时,辛亥革命后力图用资产阶级的法制取代清王朝的封建专制。早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初,发表的《对外宣言书》就明确宣称:“吾人必求所以增长国民之程度,保持其秩序,当立法之际,一以国民多数幸福为标准。”“吾人当更张法律,改订民、刑、商法采矿规则;改良财政,蠲除工商各业种种之限制;并许国人以信教自由。”(7)从中可以看出,孙中山及南京临时政府根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的政治原则,力图彻底摧毁中国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法制社会,用资产阶级的法制取代封建主义的专制。因此,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及其革命派充分认识到法律在资产阶级政权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把资产阶级法制建设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窃维临时政府成立,所有一切法律命令,在须行编订,法制局之设,刻不容缓。”(8)“夫外交为一国最重要政策,第法律尚未编定,虽有俾斯麦、拿破仑之才,掌握外交,亦将无用。中华民国建设伊始,宜首重法律,本政府派伍博士任法部总长,职是故也。”(9)因此,临时政府花了很大力气来进行法制建设,这首先表现在对满清封建法律进行较为彻底的消算,废除一切与资产阶级法制原则相违背的封建法律规范和专制主义统治秩序。南京临时政府公开宣称:“刑罚之目的在维护国权、保护公安。人民之触犯法纪,由个人之利益与社会之利益不得其平,互相抵触而起,国家之所以惩创罪人者,非快私人报复之私,无非以示惩创,使后来相戒,盖非此不足以保持国家之生存,而成人道之均平也。故其罚之之程度,以足调剂个人之利益与社会之利益之平为准,苛暴残酷,义无取焉。”因而明确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仍不时派员巡视,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智复萌,重煽前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10)同时,临时政府对封建专制时期遗留下来的残酷的体罚也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废止。“近世各国刑罚,对于罪人或夺其自由,或绝其生命,从未有滥加刑威,虐其身体,如体罚之甚者。”(11)对于辛亥革命后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肉刑、体罚等现象,孙中山及南京临时政府态度非常坚决,认为:“亟宜申明禁令,迅予革除。”“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12)明确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13)“所有司法人员,必须应法官考试合格人员,方能任用。”(14)由于南京临时政府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制订出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等各种法律,因此,事实上,临时政府成立后各地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时,大多援用清朝法律并加以适当修改。鉴于这种情况,司法总长伍廷芳以“自光复以来,前清政府之法规既失效力,中华民国之法律尚未颁布,而各省暂行规约,尤不一致。当以新旧递嬗之际,必有补救方法,始足以昭划一而示标准”为理由,提出“拟就前清制定之民律草案,第一次刑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商律、破产律、违警律中,除第一次刑律草案关于帝室之罪全章,及关于内乱罪之死刑碍难适用外,余皆由民国政府声明继续有效,以为临时适用法律,俾司法者有所根据”(15)

此外,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及其资产阶级革命派通过一系列政治性活动,进一步强化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观念,如建立一些资产阶级革命烈士纪念碑,举行一系列烈士追悼会等,如在安徽,举行徐锡麟等烈士追悼会,“到者数千人……志在共和,凡我同人,当以共和为唯一之目的,尾随致送者不下万人”(16)。使民主、共和的思想得到广泛传播,并逐渐深入人心,人们参政议政的热情空前高涨,社会上出现了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四热”。1.政法热。为了适应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需要,人们迫切需要学习政治、法律知识,“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各类法政学校和大学法学专业学生猛增。2.政党热。政党、社团之多,犹如过江之鲫,仅广州一地就有100多个,上海有80多个。3.办报热,各地报纸“风起云涌”,1913年7月之前“统计全国五百家”,发行总数达4200万份,当时平均每10人有1份报纸。“读报者虽限于少数人士,但报纸发表之意见,由公众的或私人议论,几乎下等之苦力,亦受其宣传”(17)。而且许多报纸以监督政府为己任,议论时政得失,评说政府官员,乃至公开斥责大总统。4.竞选热。从1912年底至1913年初,各省进行国会议员选举,竞选者奔走四方,发表演说。(18)当时登记的选民达4200万人,约占当时全国人口的10%,远远超过了1908年清王朝进行资政院和咨议局选举的0.4%的比例。这充分说明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思想逐渐深入人心,逐渐成为一种政治潮流。以后“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袁世凯、张勋等复辟企图的可耻失败,成为历史的必然。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为了使新生的资产阶级政权与满清封建政权相区别,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新生政权的良好形象和威信,孙中山领导资产阶级革命派,加强对旧的官僚机构的改造,全力建设新生政权机构。

首先,全面改造和整顿旧的封建官僚机构。经过长期的资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孙中山及其所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对清王朝官僚机构的腐败有非常深刻的认识,并对辛亥革命后的各地新政权的现状表示担忧。认为:“各省光复以来,各地行政长官及带兵将领,良莠不齐,每每凭借权势,凌轹乡里,有非依法律辄入人民家宅,搜索银钱、衣物、书籍据为己有者;有托名筹饷,强迫捐输,甚且掳人勒赎者;有因小忿微嫌,而擅行逮捕人民,甚或枪毙籍没,以快己意者;排挤倾陷,私欲横溢,官吏放手,民人无依。”(19)对于清王朝遗留下来的复杂、混乱的地方官僚机构,“若不从严缔治,将怨郁之极,铤而走险,恐非地方之福。”(20)而且“各省独立以来,唯军政一节,全归我有,而地方官吏如府县各缺,皆仍满清之旧人。”“国家危象,莫大于此。”(21)在孙中山的直接领导下,南京临时政府根据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等政治组织原则,在建立资产阶级各级行政机构的同时,在坚持资产阶级政治素质的前提下,积极加强对吏治的改造。“民国成立,万端更始,旧日城社,扫除略尽,整顿吏治,时不可失。”(22)要求各地“务当悉心考察,慎重铨选,勿使非才滥竽,贤能远引,是为至要。”(23)非常重视官吏的考核、选拔和任用,坚决反对封建时期腐败的官僚制度。“关于内阁之设备及其组织用人之道”,“惟才能是称,不问其党与省也。”(24)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清王朝腐败吏治遗留问题和南京临时政府吏治的混乱问题,“莫如速行文官试验,将其所得之才,分发各省,俾得改革之真际,而地方赖以巩固,即国本赖以不摇。”(25)因此,在孙中山直接领导下,南京临时政府制订了一系列选拔官吏和官吏监督管理制度,如“文官考试章程”、“文官考试委员会官职令”、“文官考试令”、“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委员会官职令”、“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令”等草案,(26)初步规划了南京临时政府的官僚制度建设。

其次,彻底废除封建衙门的陈规陋习,树立资产阶级新政府廉洁、平等的“公仆”形象。早在临时政府成立之初,孙中山就布告天下:“中华民国之建设,专为拥护亿兆国民之自由权利,合汉、满、蒙、回、藏为一家,相与和衷共济,丕光实业,促进教育,推广东半球之商务,维持世界之和平,俾五洲列国益敦亲睦,于我视为唇齿兄弟之邦。因此敢告我国民,从今而后,务当消融意见,蠲除畛域,以营私为无利,以公益为当谋,增国民之荣光,造国民之幸福。”(27)因此,临时政府明确规定:“官厅为治事之机关,职员乃人民的公仆,本非特殊之阶级,何取非分之名称。查前清官厅,视官等之高下,有大人、老爷之名称,受之者增惭,施之者失体,义无取焉。光复以后,闻中央地方各官厅,漫不加察,仍沿旧称,殊为共和政治之玷。嗣后各官厅人员相称,咸以官职,民间普通称呼则曰先生、曰君,不得再沿前清官厅恶称。”(28)这样,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正式确立了政府官员是人民“公仆”的思想,这在中国历史是第一次。而作为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首先以身作则,当他得知被选举为临时大总统的消息时,马上致电各省都督:“今日代表选举,乃认文为公仆,自顾材力,诚无以当,”(29)“且总统不过国民公仆,当守宪法,从舆论。”(30)同时,在孙中山先生的大力倡导下,南京临时政府还积极为树立廉洁奉公的新风尚进行了种种努力。实行低薪制,上到临时大总统,下至一般政府官员,每人只领军用券30元;政府官员,无论其职务高低,食宿都由政府统一提供,“亦一律平等,满清官僚习气,扫荡无遗。”(31)全力扫除了中国旧官场讲排场、摆架子的恶习,也减除了一些官僚式的繁文缛节,无论官阶大小都同样制服,这种制服以后称为中山服,流传至今。(32)在中国封建社会,特别是清末,跪拜之风十分盛行,这是在封建等级制度下的一种落后、愚昧的礼仪,反映了在专制主义束缚下的长幼尊卑的封建等级思想,这与资产阶级所倡导的自由、民主、平等的人权思想是完全不相容的。当选临时大总统之初,孙中山就明确提出废除跪拜之礼,并把它改为“相见时一鞠躬,最敬礼为三鞠躬。”这有利于构建民主、平等的新风尚,并逐渐为全社会所接受,一直到现在都是社会所公认的基本礼仪。

为了进一步巩固新生的资产阶级政权,净化社会风气,建立有别于封建专制社会的资产阶级社会道德新风尚,临时政府从成立的那一天起就开始向封建社会的一些丑恶社会现象、习惯开战。“今日满廷己覆,民国成功,几我同胞宜涤旧染之污,作新国之民。”(33)

1.严禁鸦片。孙中山及南京临时政府对鸦片的危害认识非常深刻。早在临时政府成立之时,孙中山就表示:“一俟大局稍定,即当尽全力划除此不良之毒物。”(34)“鸦片流毒中国,垂及百年,沉溺通于贵贱,流衍遍于全国。失业废时,耗财殒身,浸淫不止,种姓沦亡,其祸盖非敌国外患所可同语。”(35)认为鸦片在中国的危害性极大,“小足以破业殒身,大足以亡国灭种。”(36)因此,南京临时政府专门“为此申告天下,须知保国存家,匹夫有责;束身自好,百姓与能。其有饮鸩自安、沉湎忘返者,不可为共和之民。当咨行参议院,于立法时剥夺其选举、被选一切公权,示不与齐民齿。并由内务部转行各省都督,通饬所属官署,重申种吸各禁,勿任废弛。其有未尽事宜,仍随时筹划举办。尤望各团体讲演诸会,随分劝导,不惮勤劳,务便利害大明,趋就知向,屏绝恶习,共作新民,永雪东亚病夫之耻,长保中夏清明之风”(37)。在南京临时政府还未制订切实可行的禁烟措施时,孙中山命令内务部,“迅查前清禁烟各令,其可施行者,即转咨各都督通饬所属,仍旧厉行,勿任弛废。其有应加改良及未尽事宜,并著该部悉心筹划,拟一暂行条例,颁饬遵行。务使百年病根,一旦拔除,强国保种,有厚望焉。”(38)在孙中山及南京临时政府严禁鸦片的影响下,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禁烟活动,成效显著。

2.严禁拐卖人口。清朝统治时期,拐卖人口现象非常普遍,而且社会危害性极大。“查海疆各省,奸人拐贩‘猪仔’,陷人涂炭,曩在清朝,熟视无睹,致使被难同胞穷而无告。今民国既成,亟应拯救,以尊重人权,保全国体。”(39)因此,孙中山曾严令内务部,“编定禁卖人口暂行条例,冀使自由博爱平等之义,实力推行。惟禁止‘猪仔’出口,尤为刻不容缓之事。”“民国既成,岂忍视同胞失所,不为拯救?除令外交部妥筹办法外,合亟令行该都督严行禁止,务使奸人绝迹,以重人道而崇国体。”(40)此外,南京临时政府也严禁国内各种形式买卖人口的现象存在。孙中山曾明确指出:“今查民国开国之始,凡属国人咸属平等。有此大义,与众共弃。”并要求内务部“迅即编定暂行条例,通饬所属,嗣后不得再有买卖人口情事,违者罚如令。其从前所结买卖契约,悉与解除,视为雇主雇人之关系,并不得再有主奴名分。”(41)即使是“闽、粤之img2户,浙之惰民,豫之丐户”等,“对于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公权若选举、参政等,私权若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自由等,均许一体享有,毋稍歧异,以重人权,而彰公理。”(42)

3.建立新型教育。当然,孙中山及南京临时政府也认识到,彻底改造辛亥革命后的中国社会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仅仅只靠改造吏治、废除封建的陈规陋习等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建立资产阶级的新型教育才可能从根本上改造社会,树新风,因此,南京临时政府从成立的那天起,就非常重视教育问题。“查民国新造,凡有教育,应予提供,乃足以启文明而速进化。”(43)“学者,国之本也,若不从速设法修旧起废,鼓舞而振兴之,何以育人才而培国脉。”(44)“惟教育主义,首贵普及,做人之道,尤重童蒙,中小学校之急应开办,当视高等专门为尤要。”(45)因此南京临时政府在成立之初就制订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14条和《普遍教育暂行课程之标准》11条,用资产阶级的教育原则来规范全国的教育,并要求各省都督饬发所属各学校一体遵照执行。对满清的旧式学校教育进行了较全面的改造。它规定各级学堂一律改称学校,监督、堂长应一律改称校长,初等小学校可以男女同校。规定“凡各种教科书务合乎共和国宗旨,清学部颁行之教科书一律禁用。”“小学读经科一律废止。”“凡民间通行之教科书,其中如有尊崇满清朝廷及旧时官制、军制等课并避讳抬头字样,应由各该书局自行修改,呈送样本于本部及本省民政司、教育总会存查。如学校教员遇有教科书中不合共和宗旨者,可随时删改。亦可指出呈请民政司或教育司通知该书局改正。”(46)关于高等专门学校的课程,南京临时政府规定:在教育部尚未颁布新规定之前,暂照旧章办理。但《大清会典》、《大清律例》、《皇朝掌故》、《国朝事实》及其他有碍民国精神既非各学校应受之科目,要一律废止。前清御批等书,一律禁止滥用。(47)教育总长蔡元培还针对临时政府教育改革专门写了《对于教育方针的意见》一文,认为“满清时代所谓钦定教育宗旨者,曰忠君、曰尊孔、曰尚公、曰尚武、曰尚实,忠君与共和政体不合,尊孔与信教自由相违。”认为应改为军国民教育、实利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美育、世界观教育等。(48)这些都充分反映了辛亥革命后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通过建立新型教育以达到全面改造社会、彻底净化社会的目的。

中华民国成立后,为了抵制中外反动势力在经济上的封锁和孤立,维护临时政府控制区内的社会稳定,实施了一系列财政经济政策,改造封建主义的经济体制,力图建立资产阶级的经济秩序,维持新生政权的正常运转。

首先,加强对盐税、厘金的征收和管理,规范币制。盐税和厘金,是清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它们都严重阻碍了当时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孙中山对此有非常深刻的认识。他多次明确表示,这些东西“阻国内商务之发展,妨殖产工业之繁兴”(49)。“若以革新政体而减轻同胞之负担,即应不征盐税,本总统曾有是言”(50)。“厘金须立即废除”(51)。但是,面对严重的财政危机,南京临时政府只好沿袭清王朝的厘金制度,以保证财政收入,以解燃眉之急。对于盐税,“不得不暂行照旧征收。将来实业发达,替代有资,定必删此前例。”(52)临时政府成立后,任命张謇为实业部长,同时兼江苏、两淮盐政总理,加强中央对盐政的统一管理。“凡关涉运销之事,用人行政通归总理督率办理。盐课为饷项大宗,必须事权统一,总收总支。以后应待盐课盐厘加价等项,由总局统收,解交财政部,分别援照从前成案。”(53)这样既加强了中央对盐政的控制和管理,保证了税收收入,有利于临时政府集中财力解决一些重大问题,同时也防止各地随意加重盐商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盐商和广大人民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针对清末币制权分属各地、非常混乱的局面,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初,孙中山就下令将江南造币厂归中央财政部管理。“查该厂为民国特设鼓铸机关,应归财政部管理,所有厘定币制及整理厂规,应由贵部议复呈核。”(54)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造币厂的管理,孙中山还批准了财政部所拟造币厂章程二十条,使中央能够有效地控制和规范造币厂,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维护了南京临时政府的金融统一,有利于临时政府推进其他财政经济改革政策。

其次,大力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彻底改造封建的经济结构。这是南京临时政府最根本的经济要求,也是临时政府生存的前提条件和性质的体现。孙中山及其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把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使中国走上富强之路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满清时代权势利禄之争,吾人必久厌薄。此后社会当以工商业为竞点,为新中国开一新局面。至于政权,皆以服视之为要领。”(55)“新政策之政策在令中国大富。”(56)“以平和手段促中国进步,实为吾党本愿。如发达商务、整顿财政及经济机关、利用天然富源之类,尤为吾党所最注意。”(57)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表示,“中华民国缔造之始,……建设之事,更不容缓。”(58)并明确指出:“亟当振兴实业,改良商货,于国计民生有所裨益。”(59)实业部部长张謇明确表示:“今欲巩固民国,非振兴农工商务各项实业不可”。(60)因此,围绕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这个中心,南京临时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经济政策。第一,在中央成立实业部,专门负责管理农工商矿渔林牧猎及度量衡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61)而且电令各省都督迅速成立实业司。“实业为民国将来生存命脉,今虽兵战未息,不能不切实经营,已成者当竭力保存,未成者宜先事筹划”,而且实业部要求“各省之实业司当速行成立隶属本部,其已经成立者乞将办事重要人姓名报告本部;以后并乞该司所办事件每月择要报部以备存查”(62)。这样,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专门负责振兴实业的机构,有利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实业部代表中央政府,负责制订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和措施,为民国初年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第二,制订《商业注册章程》。当时,虽然民国已经成立,但“所有全国各种公司及一切商店,皆持有前清政府发给部照,俨若尚在清之势力范围内者”,而且“敲骨吸髓,有至一贴恒纳千金左右者,昔日满政府是也,今以恤商起见,减其征额,亦归商业注册一律办理,以免纷淆。此外尚有独出资本之商号,每亦有至请注册之时,似宜一体见其自由呈注,不令偏枯,方与共和政体不悖”(63)。因此,南京临时政府参照国际惯例,特别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有关法规,拟定《商业注册章程》,最大限度地减免各种赋税,取消满清政府规定的注册费等,允许各厂商自由申报,自由注册,大大便利了各种实业的创办,极大地扶持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这与满清王朝“敲骨吸髓”的反动政策形成鲜明的对比。同时,临时政府反对任何制约和限制工商业发展的行为。如石仁山等商人合股创办公司,采办矿山,遭到当地的阻挠,孙中山就此明确指出:“现当共和建设伊始,人民营业权亟应保护,岂容攘夺。”(64)如薛光锷等请办无锡垦牧股份有限公司,实业部批示:“振兴实业为目前切要之图,该创办人厚集股本购买荒田从事垦牧,争利于地,无损于人,积少成多,既众擎之易举,化荒为熟,自成效之堪期应即准予立案并暂给执照一纸以资信守,所请转饬保护之处仰即迳行呈请该管地方民政长查核办理可也。”(65)在鼓励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过程中,临时政府提倡自由竞争、公平竞争,反对非法垄断等不正当竞争,如庄蕴宽想借组织渔业公会,实行非法垄断。孙中山坚决反对,认为:“该渔民等何得凭空影射,希图垄断,殊属不合,著即申斥。至来呈所称土地与流域同为国家领土,即水课与地税并重。应拟令渔户按帮缴纳水课,以裕国家正课,并明定范围,严加取缔,俾免该渔民等得藉公会之名义,而遂其垄断之私图,自是正办。”(66)这样既保证了国家利益不受损害、不流失,同时又营造了一种公平、宽松的竞争环境,有利于资本主义工商业健康发展。据严中平等人统计,1912-1919年,新建厂矿600多家,到1920年,新增资本总额1.6亿元,这8年的投资,相当于1912年以前50年间投资额的总和。1913年,中国使用蒸汽机动力为4.3万马力,1918年增加了1倍,为8.2万马力,同时期全部机械动力也增加了1倍多。民族资本占工农业总值1913年为11%,1918年18%,这一水平一直维持到1949年,大大促进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67)

总之,辛亥革命时期所进行的改造社会壮举,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人权、平等等政治原则对封建专制制度的否定,是史无前例的。它反对封建、腐朽的官僚制度,主张任人唯贤;反对封建等级森严的官场作风,提倡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公仆;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主张建立资产阶级法治;反对旧式教育,提倡发展资产阶级新型教育,以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坚决屏除封建的陈规陋习,并以资产阶级经济结构取代封建专制的经济结构。这些都代表了中国近代社会的发展方向,为中华民族展现了灿烂的发展前景,具有非常重要的进步意义,辛亥革命对社会改造的贡献,永载史册。

(作者单位:嘉应大学政法系)

【注释】

(1)《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页。

(2)《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2页。

(3)《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220页。

(4)《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05页。

(5)《临时政府公报》第6号。

(6)《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2页。

(7)《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0页。

(8)《临时政府公报》第3号。

(9)《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4页。

(10)《临时政府公报》第27号。

(11)《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225页。

(12)《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

(13)《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220页。

(14)《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281页。

(15)《临时政府公报》第27号。

(16)1912年1月14日《申报》。

(17)戈公振:《中国报学史》,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194页。

(18)“四热”之说转引自李时岳《辛亥革命与中国近代民主化进程》一文,见纪念辛亥革命80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上)第527页。

(19)《临时政府公报》第52号。

(20)《临时政府公报》第52号。

(21)胡绳武、金冲及:《辛亥革命史稿》第4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5页。

(22)《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258页。

(23)《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259页。(www.xing528.com)

(24)《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9页。

(25)胡绳武、金冲及:《辛亥革命史稿》第4卷,第26页。

(26)《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35页。

(27)《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05页。

(28)《临时政府公报》第27号号。

(29)《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575页。

(30)《临时政府公报》第17号。

(31)胡绳武、金冲及:《辛亥革命史稿》第4卷,第42页。

(32)胡绳武、金冲及:《辛亥革命史稿》第4卷,第199页。

(33)《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77页。

(34)《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6页。

(35)《临时政府公报》第27号。

(36)《临时政府公报》第30号。

(37)《临时政府公报》第27号。

(38)《临时政府公报》第30号。

(39)《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17页。

(40)《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253页。

(41)《临时政府公报》第27号。

(42)《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244页。

(43)《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253页。

(44)《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251页。

(45)《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252页。

(46)《临时政府公报》第4号。

(47)《临时政府公报》第32号。

(48)《临时政府公报》第13号。

(49)《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9页。

(50)《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22页。

(51)《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582页。

(52)《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22页。

(53)《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54页。

(54)《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1页。

(55)《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547页。

(56)《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560页。

(57)《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562页。

(58)《临时政府公报》第1号。

(59)《临时政府公报》第27号。

(60)1912年9月27日《民主报》。

(61)《临时政府公报》第2号。

(62)《临时政府公报》第8号。

(63)《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78-179页。

(64)《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256页。

(65)《临时政府公报》第44号。

(66)《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16页。

(67)丁三青:《辛亥革命与中国现代化》,见《史学月刊》1996年第5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