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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者生于人心:音乐与情感密切相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是故不知声者不可与言音,不知音者不可与言乐。清庙之瑟③,朱弦而疏越④,壹倡而三叹⑤,有遗音者矣。国家社会都是由一个个家庭,一个个具体的人构成的。一般来说,音都是出于人心的;而比音高级的乐,则是与人情事理相通的。又如大飨之礼,以水代酒而且放在前列,盘子里放的是生肉生鱼,肉汁也不加任何调料,其目的显然也不在于追求好吃。可见,乐德之教的内容是与当时的现实音乐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的。

音者生于人心:音乐与情感密切相

【原文】

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是故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是故不知声者不可与言音,不知音者不可与言乐。知乐,则几于礼矣。礼乐皆得,谓之有德。德者,得也。是故乐之隆,非极音也。食飨之礼,非致味也。清庙之瑟,朱弦而疏越,壹倡而三叹,有遗音者矣。大飨之礼,尚玄酒而俎腥鱼,大羹不和,有遗味者矣。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也,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将以敎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

【注释】

①伦理:类别区分,指不同的人情事理。②食飨之礼:以酒食宴请宾客或祭祀宗庙。食:音sì。飨,音xiǎng。③清庙:《诗经》中的篇名,为颂诗之首。颂诗为宗庙祭祀之诗,故清庙也指太庙。瑟:古乐器,似琴,有弦二十五根。④越:音huó,瑟底部的小孔。⑤倡:音chàng,领唱,首唱。叹:应声合唱。⑥大飨:合祀先王的祭礼。⑦玄酒:古时祭礼用于代替酒的清水。俎:音zǔ,古代祭祀、宴飨时盛放牲体的礼器。⑧大羹:不和五味的肉,也就是不加任何调料的肉。羹,音gēng。

【品读】

儒家将追求天下一统、政治清明、上下有分、等级有序、尊贤礼士、君仁臣义、君民同乐、轻敛薄赋作为自己的社会理想,并终生致力于此种理想社会的实现。从儒家来看,理想社会的实现不能依靠强权、武力去实现,只能依靠以礼乐为主要手段的德教。国家社会都是由一个个家庭,一个个具体的人构成的。社会的伦理道德最终落实在每一个具体的人身上,所以,儒家非常注重个体道德品行的培养。从提升个体道德品行出发,最终实现全社会整体伦理道德的提升,这是儒家实现国家社会有效治理的思路。因此,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德教思想就成为贯穿于儒家学说各个方面的主流思想,而德教的具体表现就是礼乐的教化。

一般来说,音都是出于人心的;而比音高级的乐,则是与人情事理相通的。所以懂得声而不懂得音为何物的,是禽兽;懂得音而不懂得乐为何物的,那是普通百姓。只有君子才懂得乐。所以君子能从辨别声进而懂得辨别音,从辨别音进而懂得辨别乐,从辨别乐进而懂得辨别政事,于是治理社会国家的法度也就具备了。所以,对于不懂得声的人,就没法和他再进一步谈论音;对于不懂得音的人,就没法和他再进一步谈论乐。懂得乐的人也就近乎懂得礼了。礼乐都能够深有所得,那就叫作有德。德,就是在精神、情感上有完美获得的意思。通过“礼乐”而让民众有所“得”,这就是“礼乐”教化功能的具体表现。《论语·泰伯》也说:“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刘宝楠在《论语正义》认为:“乐以治性,故能成性,成性亦修身也。”可以看出诗、礼、乐是儒家修学和修身的三个阶段,“成于乐”是指通过音乐的审美活动来完成修身的任务。“治性”和“成性”就是乐对人灵魂深处的影响,乐可以改变人的性情和品行,从而促使个体从心灵深处培养其道德修养,使其思想情操得到升华。所以,音乐的隆盛,并不是为了极尽听觉上的享受;盛大的食飨,并不是为了极尽味觉上的满足。举例来说,演奏《清庙》乐章所用的瑟,上面是朱色丝弦,下边是稀疏的孔,奏出的声音并不是多么悦耳,一个人领唱,三个人应和,其目的显然不在于追求动听。又如大飨之礼,以水代酒而且放在前列,盘子里放的是生肉生鱼,肉汁也不加任何调料,其目的显然也不在于追求好吃。由此看来,古代圣王制礼作乐,其目的并不是要满足人们口腹耳目的享受,而是要教育人民辨别好坏,回到做人的正道上来。(www.xing528.com)

【扩展阅读】

导读:古人是将乐教和德教结合在一起的,称之为“乐德”,音乐的学习之中往往也蕴含着乐德之教。

乐德之教

乐德之教的内容,《周礼·春官》所记为:“中、和、祗、庸、孝、友。”此被称为“六德”。郑玄注曰:“中,犹忠也;和,刚柔适也;祗,敬;庸,有常也;善父母曰孝;善兄弟曰友。”这些反映了中国古代教育一贯重道德伦理的特点。从乐教本身具有“政教合一”的性质讲,其教育内容又体现了一种政治要求。“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尚书》),即是此意。从历史的角度看,周礼乐制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构成部分,必然对社会政治关系有所反映。周人克殷建国,一方面据氏族血缘关系采取分封制以加强统治,另一方面建立以嫡长继承为社会政治结构的宗法制度,而周代礼乐制度中的雅乐活动方式及其设计(例如吉礼、嘉礼诸礼的用乐)都反映了对分封制与宗法制的适应。另外,我们从《诗经》的许多篇章中可以看到,诗乐活动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与君臣上下、长幼亲朋之间的情感交流紧密相关。可见,乐德之教的内容是与当时的现实音乐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的。乐德之教的设置,是为了实践的需要,反映了重实践的音乐教育思想。

乐德之教还体现在具体的音乐实施的行为以及审美过程中。例如,与分封、宗法制相关的音乐等级制,便体现在乐队、舞队的使用规模上。据《周礼·春官·大司乐》记:“正乐县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这是对成套成组乐器如编钟、编磬使用上所体现的礼乐等级规范的严格规定。考古上可证,由西周至春秋的大部分贵族墓葬中,其礼乐器具的设置,基本符合西周礼乐等级制的规定。这也表明,此礼乐制度确在相当大和相当长的时空范围内得到过广泛的实施。《左传·隐公四年》记周礼乐制对乐舞使用的限定,如“天子用八,诸侯用四,士二”,这类乐舞制度是等级制的象征,也是乐德的体现。

乐德之教在音乐审美中的体现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乐者在乐的活动中意识到所行之乐是为德的象征,并以其具有德的内容为美。《乐记》中“乐者,德之华也”之语,正是这种音乐审美意识的后世遗留;二是行乐者在乐的活动中,使具有以德为美的内涵的审美意识内化为一种审美情感体验。具体看来,西周乐德之教中的“中”“和”观念,逐步由伦理大于审美的倾向而转为审美大于伦理的倾向,而“中”“和”观念中的审美与伦理的意义却是一直存在的。(选自修海林《中国古代音乐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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