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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成功与死亡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鞅变法的顺利推行,仰仗秦孝公的全力支持,一旦失去了国君的支持,商鞅便无力对付旧贵族们的反扑,其个人命运也就只能以悲剧收场。高敏先生曾指出,秦的二十等爵制度中不少爵名,“是在商鞅变法过程中及其死后逐步出现的”,“二十等爵,是逐步演变、发展中形成的,并非商鞅之制。”31个县,当为商鞅变法时的数字。

商鞅变法:成功与死亡

四、商鞅变法的成功与商鞅之死

商鞅变法总体上说顺应了历史发展的大势,并且抓住了阻碍秦国社会进步的主要矛盾。在经济上打碎了旧生产方式桎梏,以国家授田制取代了村社份地,培育了自耕农阶层,遏敛了奴隶制的畸形发展,调动了生产者的积极性,使生产力获得解放。在政治上动摇了宗法结构下的贵族统治体制,剥夺了旧贵族的传统特权,张扬了新兴地主阶级势力,以二十级爵制为框架构建官吏行政系统,改变了秦国政权的性质。变法是以极大的强度全方位推行的,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经济、政治措施,又产生了共振和互动效应,迅速革新了秦国的社会面貌,使秦国由此步入了民富国强的兴旺之路。

史记·商君列传》言商鞅变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又过了五年,“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就连对商鞅酷刑残民提出过严厉批判的刘向,也不得不承认:“秦孝公保崤函之固,以广雍州之地,东并河西,北收上郡,国富兵强,长雄诸侯,周室归籍,四方来贺,为战国霸君,秦遂以强,六世而并诸侯,亦皆商君之谋也。夫商君极身无二虑,尽公不顾私,使民内急耕织之业以富国,外重战伐之赏以劝戎士,法令必行,内不阿贵宠,外不偏疏远,是以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故虽《书》云‘无偏无党’,《诗》云‘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司马法》之励戎士,周后稷之劝农业,无以易此。此所以并诸侯也。”(23)我国古代政治家中能获此佳誉者,实在难以找出第二个人。

商鞅变法的顺利推行,仰仗秦孝公的全力支持,一旦失去了国君的支持,商鞅便无力对付旧贵族们的反扑,其个人命运也就只能以悲剧收场。据《商君列传》载,秦孝公于公元前338年死去,太子惠文君立,曾被商鞅施过劓刑的太子之傅公子虔一伙,立即发动了对商鞅的迫害。他们诬告商鞅造反,发吏捕拿。商鞅逃亡至魏,未能立足,又返秦回到自己的封地商邑,“与其徒属发邑兵北出击郑”,以作困兽之斗,最后兵败于郑地黾池。惠文君对商鞅施以酷刑,“车裂以徇”,并族灭其家。

旧势力的反扑只能造成一时的逆流,并不能改变历史的进程。商鞅虽死,其法未败,是时改革前后已推行了20多年,秦国的经济、政治、军事各方面的体制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封建制度已基本形成。

【注释】

(1)《汉书·西羌传》。

(2)《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46页。

(3)战国后期至秦汉,我国的奴隶制的确已走出公役劳作和家内服侍的范围,而较多地进入了农业生产领域。但奴隶制仍不是经济生活的主导因素,因为奴隶还远非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仍是处在不断分化中的自耕农阶层。有些学者过分夸大了秦国使用奴隶的现象,视秦国社会为奴隶社会,实有“明察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之嫌。而且,私家用奴隶于田作的现象,很快便被淹没在封建性庄园制和租佃制的大潮中,始终未曾显示出走向古罗马那种决定社会命运的奴隶制的迹象。

(4)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26~128页。

(5)《盐铁论·散不足》。

(6)《史记·秦本纪》。以下引文凡未注出处者,皆见《秦本纪》。

(7)《史记·商君列传》。以下引文凡未注明出处者,皆见《商君列传》。

(8)《史记·高帝纪》。

(9)《汉书·百官公卿表》。高敏先生曾指出,秦的二十等爵制度中不少爵名,“是在商鞅变法过程中及其死后逐步出现的”,“二十等爵,是逐步演变、发展中形成的,并非商鞅之制。”(《秦汉史探讨·商鞅的赐爵制非二十等爵制说》,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34页。)我们认为,一套完整的爵制体系,须经历逐步变动、完善的过程,这是很合理的;某些爵级,确也存在过不同的名称,最初也不一定就是二十级。但这都不能改变商鞅变法推行新军功爵制的事实,二十等爵制的基本框架,是由商鞅制定的。(www.xing528.com)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223页。

(11)《史记·商君列传》谓秦筑宫廷于咸阳,“自雍徙都之”。此说可能有误,因为《秦本纪》明言献公时已徙都于栎阳。

(12)《汉书·地理志》。

(13)《咸阳县志》。

(14)何清谷:《三辅黄图校注·杂录》,三秦出版社,1995年。

(15)《汉书·地理志》。《秦本纪》则言:“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县数说法不同。鉴于《六国年表》亦言孝公十二年“初聚小邑为三十一县”,当以三十一为是。31个县,当为商鞅变法时的数字。随着秦国地域的扩拓,县的数量肯定会增加,41个县可能是后来的统计数字。

(16)《汉书·百官公卿表》。

(17)马非百:《秦集史·郡县志》(下),中华书局,1982年。

(18)《左传》的记载显示,春秋时期的“赋”,主要是指军赋,传文常以“赋”指代军事力量。如成公二年传文载img213之战前鲁乞师于晋,“晋侯许之七百乘。img214子曰:‘此城濮之赋也……’。”昭公十三年传文载王室卿士刘献公对叔向语:“天子之老请帅王赋,元戎十乘,以先启行。”哀公七年传文亦有“鲁赋八百乘”、“邾赋六百乘”等语。郑玄注《周礼·大司马》亦云:“赋,给军用者也。”

(19)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92页。

(20)《史记·商君列传》。

(21)《商君列传集解》引《新序》文。

(22)《商君书·赏刑》。

(23)《商君列传集解》引《新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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