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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封建监察制度及其目的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封建政治制度中的科举考试制度和监察制度均为后世所称道,而监察权的发达,更成为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特点。不容否认,严密而又完整的封建监察制度对于严肃政纪、整饬吏治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我们又应该进一步认识到,中国封建社会中监察制度的设置及其不断完善的目的主要是为专制皇权服务,所以称作皇帝的耳目之官,或称为皇帝耳目所寄。

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封建监察制度及其目的

我国封建政治制度中的科举考试制度和监察制度均为后世所称道,而监察权的发达,更成为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特点。对我们今天的严肃政纪,廉政建设都有值得参考和借鉴的作用。

一、监察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变化就是监察制度的演变。先秦御史的主要职掌是记事。因为御史秉笔直书使犯罪者难逃,可定千古罪名,如春秋时崔杼、赵盾弑君的事实得以流传下来都是当时的史官不惜以生命为代价进行斗争所取得的成果。因此,这些史官都是秉笔直书、不畏权贵的楷模。战国时,秦赵二国的君主会于渑池,两国御史为了争取保持国家体面,各书在争执中自己所坚持的一点,这又说明在外交上御史职能的重要性。

御史的另一任务是接受臣民意见并纠正一些违反传统制度的行为。《史记·淳于髡传》“执法在前,御史在后”,说明御史有纠察的任务。秉笔直书和执法不阿,先秦时期在人们心目中都有较高的评价。《历代职官表》卷十八说御史“赞冢宰以出治令,则凡政令之偏私阙失,皆得而补察之。故内外百官悉当受成法于御史,萛后世司宪之职所由出”,足见先秦时期御史的监督职责。

秦统一以后的御史,担负着更多监察任务。西汉御史大夫副丞相,虽和后代专司监督的都御史不完全相同,但其职掌在承风化、典法度、执法以临百官,这显然就是执宪之官。特别是属官之一的御史中丞,既在“兰台掌图籍秘书,又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居殿中,察举非法”。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御史大夫转为大司空。哀帝元寿二年(公元前1年),中丞外出成为御史的长官,开始专负纠察之任,类似明清都察院的任务。正如《历代职官表》所云:“自东汉省御史大夫而以中丞为率,始专纠察之任。其后历代或多置大夫,或但设中丞,规制殊多,要皆中丞之互名,盖即今都察院或台官之职责。”此后中丞成为御史首领,权位日重,每朝会,和司隶校尉、尚书令会同并专席坐,京师号曰“三独坐”,其尊贵可见一斑。东汉御史不属于三公而是属于少府的内朝官,但御史监察制度之雏形已具备。魏晋南北朝只短期统一,分裂局面较长,但监察制度在此期间却得到确立并有所发展,从魏开始,御史台从少府独立出来,完全成为中央的监察机构。以中丞为长官,是皇帝的耳目之官,也就是为维护君权而监督臣下的机构,因而受到重视,权力较大,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齐明帝告诉江淹“令(君)为南司,足以整肃百僚”。南朝百官有罪,御史中丞失纠,要被免官,可见监察地位的重要。唐代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贞观初,“以法理天下,尤重宪官,故御史复为雄要”[1]。概言之,当时监察部门有如下职责:

(一)风闻弹奏

这始于魏晋南北朝。如沈约南齐时为御史中丞,奏弹王源,即称:“风闻东海王源……”唐代御史风闻弹奏事例甚多,起到制止犯罪或错误于未然的作用。直到清代还规定御史监督“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也是继续风闻弹奏之遗意。

(二)各御史独立弹事

御史台虽有长官总管,但御史职务各有专责,各自行使纠察权,不受长官指挥,不受同行牵制,表示出监察制度的特点。《大唐新语》载:“李承嘉为御史大夫,谓诸御史曰‘公等奏事,须报承嘉,不然,毋忘闻也’。诸御史悉不禀之。承嘉厉而复言,监察萧至忠徐进曰,‘御史人君耳目,俱握雄权,岂有奏事,先咨大夫,台无此例,设弹中丞大夫,岂得奉咨耶’,永嘉无以对。”

(三)抵制违法诏旨

《大唐新语》云:“宋瞡(为御史中丞)则天朝以频论得失,内不能容,而惮其公正,乃瞡敕往扬州推按(瞡)奏曰:‘臣以不才,叨居宪府,按州县乃监察御史事耳。今非意差臣,不识其所由,请不奉制。’无何,复令按幽州都督屈突仲翔。瞡复奏曰:‘御史中丞,非军国大事不当出使,且仲翔所犯,赃污耳。今高品有侍御史,卑品有监察御史。今敕臣,恐非陛下意。当有危臣者,请不奉制。’月余优诏,令副李峤使蜀,峤喜,召瞡曰:‘叨奉渥恩,与公同谢’。瞡曰:‘恩制示礼数。不以礼遣瞡,瞡不当行,谨不谢’。乃上言曰:‘臣以宪司,位置独坐,今陇蜀无变,不测圣意令臣副峤何也,恐非圣朝故事,请不奉制’。”唐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重要地位,正如杜佑所说:“御吏为风霜之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2]

宋代御史由皇帝任命而不由宰执荐举,目的是为了限制相权及克服宰相荐举的监官对行政长官监察不力之弊。其后逐步开启了台官自选之例。这种确定举用监察官吏的程序是制度上的进步。明代监察机构初仍元制,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1380年)改为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签都御史、十三道监察御史110人。既有监察御史,又有分巡之按察,足见明代监察之重要及机构的完整。所以,何孟春认为“御史从前代重矣,监察之,尤重未有如我朝者也,任是职者,欲无负朝廷耳目之所寄,则凡事无所不当察,官吏之贤否察之得为之激扬,兵民之利病察之得为之兴除,风俗之美恶察之得为之移易,变故之隐伏察之,狱讼之冤抑察之得为之消弭清雪。察事之中,又皆得言事焉”[3]。《明史·职官志》明确提出“都御史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犯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黜陟;大狱重囚,会鞠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监察范围之广泛已经扩大略似于近代立法机关兼有的弹劾权。清仍明旧,监察权的行使集中于都察院,因而都察院也是最高监察机关。所属有六科,十五道,五城察院等。不容否认,严密而又完整的封建监察制度对于严肃政纪、整饬吏治是有积极意义的。一般将都察院官吏称为风纪官或风宪官,说明其对政治的贪廉,社会风气的好坏都有一定的作用。但我们又应该进一步认识到,中国封建社会中监察制度的设置及其不断完善的目的主要是为专制皇权服务,所以称作皇帝的耳目之官,或称为皇帝耳目所寄。它的发展是伴随君主专制的强化而同步前进的。

众所周知,中国的君主专制是随着时间的前进而逐步强化的。就中央政府机构中宰执的变化来看,从秦汉的丞相制经历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的三省制,宋元以中书省总理一切政务,明废丞相后有内阁,清代内阁名存而实亡。从南书房到军机处都是皇帝直接控制的决策和处理一切政务的核心组织,“对天下事无所不综”。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明清时达到顶峰,黄宗羲认为“有明之无善政,自高皇帝废丞相始也”。相权削弱以至废除丞相标志着皇权的扩张。相应的,为巩固皇权服务的监察制度也必然得到发展和完善而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监察制度是整个封建制度的一部分,它的中心任务就是调整封建社会的各种关系。如地主与农民地主阶级内部及民族关系等。既然是以巩固皇权为目的,在考虑和处理这些关系时就势必唯皇帝之命是从而不敢违抗,这就是担任监察任务的人必须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明代对官吏的监察有两方面特别严峻。一是对皇帝不忠顺,二是贪污。后者在整顿元代以来的腐败政治、官吏贪污等的确起到一定的作用,前者却是集君主专制独裁之大成的标志。而监察制度确在其间起了推波助澜助纣为虐的作用。例如明中叶,英宗复辟之后要杀于谦,就先派刑科给事中王镇上疏弹劾于谦之“罪”,因为不这样“则(英宗)南宫复辟之举(即‘夺门之变’)为无名”。在皇室争夺帝位的过程中,取得胜利的英宗为了找到复辟的合理解释,就不惜诬蔑一个有功于国家民族的大臣。于是“言官上之,都御史萧唯祯定谳。坐(于谦)以谋逆处极刑”。让这个“只留清白在人间”的忠良含冤死去。在构成这次冤狱的过程中,监察部门扮演了极不光彩的帮凶角色。为了迎合皇帝与权贵的意图,竟致不惜混淆黑白颠倒忠奸圣愚,达到令人不能容忍的地步。

在一般情况下历代封建君主多不敢任意诛杀御史,但也有笞逐杀戮之事。如唐玄宗因监察御史周子谅弹劾牛仙客非宰相才就把他抛掷在殿廷中,死而复苏,又杖之于朝堂,终于流亡而死。明中叶,监察御史杨爵因世宗日事斋醮,不理朝政,工役繁兴,年岁频旱,而夏言、严嵩反作词颂贺,乃上疏弹劾,世宗立即令下诏狱榜掠,血肉狼藉而死。御史蒲疏救,亦死狱中。如果触怒了皇帝和他的亲信,监察部门的官吏同样受到杀身之祸。因为在君主专制制度下最高权力属于皇帝,法律不过是君主意志的体现,其核心精神是维护君权。监察制度也只能是服务于君主专制制度。还有一种情况是在每个封建王朝初期的皇帝,一般尚能勤于政事,接受臣下意见,因而监察制度也相应地起到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到了末期往往出现不少无所作为而荒淫腐化的皇帝,这时纵有完整的监察制度也难于有所匡正。明神宗长期不理朝政,臣下进谏困难,只能“封章奏劾”,而神宗则把台谏章奏视为“套子”(形式之意),不予理睬。即使触犯了他,他也不动怒,认为谏官们“不过欲沽名耳,若重处适足以成其名”。其后,对进谏的奏疏采取留中不发的办法,即搁置下来不给答复。由此可见封建监察制度是作为君主专制的御用工具而存在和发展的。

二、谏与监的消长

恩格斯认为,在原始社会“除了舆论监督就是群众监督”。中国古代社会中,一般都认为,统治者最主要的是要得到人民的支持。荀子《王制》篇“君者善群者也”。董仲舒春秋繁露》“君者不失其群者也”。《白虎通》“君,群也,群之所以归心也”。总之,君主必须取得群众的信任支持才有作首领的资格。得到群众承认的主要条件不是强制性的暴力而是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关于这方面的史实是很多的。《管子·桓公问》“黄帝立明台之议者,上观于贤也。尧有衢室之间者,下听于人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谏鼓于朝而备讯矣。汤有总街之庭以观人之诽也。武王有灵台之复而贤者进矣”。诽谤二字在古代是指道人之事实。“大言曰谤,小言曰诽”,“庶人不与政,闻君过则诽谤”,就是议论是非、指责过失。“汝无面从,退有后言”,就是有意见当面讲。《尚书·洪范》要求统治者尊重民意,而人民也尽量提意见。“凡厥庶民,极之敷言(尽极敷陈其言于上);是训是行,以近天子之光”,“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作民父母的天子,在对大问题作决策时应考虑到人民意见。“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要全面征求意见,如果得不一致意见时,还可以放弃君主和臣僚的意见而按照人民的意愿处理,“庶民从、龟从、筮从,汝则(指君主)逆,卿士逆吉”。足见当时决策者对人民的意见是十分重视的。

在君臣关系上,儒家思想比较重视臣下对君主的谏诤。《荀子·君道篇》提出谏诤黼拂之臣对君主的重要性。《孝经》也谈到诤臣诤子,人臣应该直言敢谏。《尚书大传》说:“古者天子必有四邻,前曰疑,后曰丞,左曰辅,右曰弼。天子中立而听朝,则四圣维之。是以虑无失计,举无过事”,“天子有问无以对,责之疑,可志而不志责之丞”。所以有“钦(敬重之意)四邻”之说。

不仅先秦时期重视臣下的谏诤,即秦汉以后,敢谏之臣和虚心听取臣下意见的君主也不乏其人。进谏和纳谏是君臣之间的正常关系,犯颜直谏不一定存在杀头的危险,如汲黯之进谏汉武帝。汉代三公兼谏职,朝廷决策如有不当而导致“国有大故”,三公都要谏诤。如丞相王嘉因谏哀帝而得罪,唐太宗乐于听取别人意见为后世所称道。他鼓励臣下进谏说:“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便,皆须执论,比来唯觉阿旨顺情,遂无一言谏诤者,岂是道理”,“自今以后,诏敕有不便者,必须执之”。[4]唐宋以前,言官与察官分立,谏官司言,御史司察。言官监督政府的决策颁布施行等,御史则纠察官吏。到了封建社会后期,随着君主专制的日趋强化而监督臣下的政策和制度也更严密,相反的对皇帝的谏诤则日益削弱。从中央政府三省制度中门下省的兴废以及给事中这一官职的变化,可以说明这一点。

三省源于魏晋,成熟于南北朝,隋唐达到完善。按规定,中书省草拟诏旨,门下省审察,尚书省执行。门下省专司封驳之任。所谓封驳是封还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斥臣下有违误的奏章,御史和谏官分立。谏官归门下省。《春明梦余录》云“谏官随宰相入阁,此最得为政之要”。其根本精神在于使三省互相制约,给门下省以驳正违失之权,事先克服政令中可能出现的弊病,提高皇权和政治效益。如遇有所作为的君主,国家机器是可以运转顺利的。但从唐中叶到北宋,三省制逐步破坏而门下省掌封驳的任务也日益削弱。所谓“审而复之”的职权成为“虚文”。本来三省制是“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两省互相牵制有利于皇权之稳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中书门下二省间“日有争议,纷纭不决”,直接影响到封建政府的行政效率。唐代就使两省先于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北宋时,司马光对此有所论述:“门下不得直取旨行下,虽有驳议,必须却送中书取旨,中书或不舍前见复行改易。又,内批文字及诸处奏请多降付三省共同进呈,则门下之官已经商量奏决若复驳正,则为反复,然则门下省一官,殆为虚设。”

他指出门下省作用的削弱,正反映此时君主专制独裁的发展,皇帝的诏令已不需要设置独立机构进行封驳。南宋建炎三年(1129年),三省合一,不再分设三省长官。中书省与门下省并而为一,俱谓之制敕院,有驳正、或给事中、中书舍人列衔同奏,此后门下省不复存在。这显然是将中央一级决策的机构和程序简化,使其更有利君主专制。

给事中这一官职的演变也可看出对臣下监督的扩大而对君主谏诤的缩小。给事中是谏官,秦始设置,西汉沿袭不变,东汉省,魏复置。是将军列侯九卿以至黄门郎的加官,并无正员。他们是君主近臣,给事殿中,备顾问应对,讨论政事,并近于专掌封驳的职务。晋代以后,始为正官,隋唐为门下省要职,在侍中及门下侍郎之下,掌驳正政令之违失。唐代薄御史而重谏官,谏议大夫和给事中称侍臣,而御史称法臣。但隋唐时给事中均以外廷之臣担任,并不预宫中之事。只可涂改诏书于已下之后(诏敕有不便者,涂改而奏,谓“涂归”),而不能陈说于未制定之前。其地位由宫内移到宫外,由事先谏止成为事后规谏。只不过在唐代,对于敕旨和百司奏疏,由中书宣出者,仍经门下省的给事中读后才交下施行。元代,门下省废,给事中兼修起居注。明采宋制,给事中独立为曹,分制六房。所谓六房,即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若干人。稽察违误,权力较大而品级较低。后来,地位和职权与御史相等而又不属于都察院,六科衙门又称省垣,因为是由过去的门下省演变而来的。六科中权力最大的吏科给事中,又称为吏垣都谏,给事中总称为谏官而以吏科给事中为领袖。这时,给事中的任务有三,一是侍从规谏;二是稽察六部百司之事;三是承内旨封驳臣下奏章。它和御史往往并提,称为“台谏官”,亦称“言官”“科道官”,言官们的共同点是官小,又都比较年轻,敢于上疏言事。和御史相异之处是给事中主要居中央“表里六部”,并有合法的谏诤权,而御史则可以将监察的触角伸到内外各衙门,还可以出巡,对地方官直接进行督察和弹劾。(www.xing528.com)

朱元璋废中书省,升六部为一级官。为了钳制六部而设六科给事中,其职责主要为监察六部,进而对独立监察机构的都察院亦可监督。他这样做是有恢复门下省的意思。由司封驳之任的给事中进而为奏论朝政得失,百官贤佞的官吏。对于奏疏案牍,六科都给事中得与部院各衙门平列,品位不高而权特重。但监督臣下是其主要任务,而谏诤皇帝却有名无实。按规定,诏旨必下科,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但科参只能参六部而不驳正皇帝。在极端专制独裁的条件下,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由他决定谁也无法更改。当时六部多畏“科参”。所谓“纪纲赖以维持”的实质就是加强皇帝对臣僚的控制,保证皇帝意志的执行,皇权的巩固基本上没有谏诤皇帝的意义。

清初,沿用明制,六科自为一曹。雍正元年(1723年),并六科给事中于都察院,于是台谏合一,科道连称。都察院之所掌为“整饬纪纲,谏言得失”。在此以前科道机关分立,职权不一。给事中掌宣行制敕,居于内;御史掌弹百官居于外。给事中监督朝廷,御史监督官吏。前者纠正于法令未布之先,对决策起一定的作用;后者纠正于败坏产生之后,是属于执行政策法令范围内事。科道合一以后的分工则是六科给事中分察京内各部院的文书,十五道御史除稽察京内各部院事务外,还分理京外各省的刑名,似乎前者偏重于纠正君主的失误,后者偏重于纠正百官的过失。两者的职权在法令上仍分立,但封驳的执掌已归乌有。因诏令既出,多由军机处密行,而不经给事中之手,他们也无从封驳。而且在机构上既隶属于都察院受都御史考核,当然只能是监察百司之监察官而不是向皇帝进言的谏官了。

从门下省的废除和给事中的最后归并于都察院都有力地说明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发展及皇权的强化监与谏日益分离。监督臣下愈来愈扩大和严密而进谏皇帝的机会则日趋缩小。这是君主独裁制的必然结果。

封建帝王的绝大多数虽不愿接受纳谏,但他们为表示自己的从谏如流,也要设立一些让臣下能进谏的机构。如北宋时曾专设谏院,有知院官六人。规定“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大则廷议,小则上封。若贤良之遗滞于下,忠孝之不闻于上,则以事状论荐”。但设谏院的主要目的,也是为揭发臣下之不法,并非着重在纠君主之失误。因而作为谏院之长的左右散骑常侍是永不授职、无人担任,从而达到削弱谏诤职能的目的。

总之,在君主专制不断强化的条件下,监察制度也随之扩大而日臻完备,其作用是把监察臣下的螺丝钉拧紧而对于谏诤君王则多方加以限制以保证君主专制独裁政治。

三、“以轻制重”和“以官治官”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中采用了两种有效措施:一是“以轻制重”;二是“以官制官”。以轻制重是以位卑的官监察品应高于它的官。如西汉的刺史制度,武帝开始置十三州部刺史。按规定刺史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5]。六条中除第一条监察强宗豪右逾制外,其他五条都是监察郡国守、相等地方官吏。刺史直属于中央的御史中丞。所谓以轻制重,即刺史职卑,年俸仅六百石,但监督权大,可以弹劾年俸二千石的太守。在此制度下出现了不少能尽职守卓有声誉的监察官吏。东汉时,冀州刺苏章,“故人为清河太守,章行部案其奸赃。乃请太守,为设酒肴,陈平生之好甚欢,太守喜曰‘人皆有一天,我独有二天’。章曰:‘今夕苏孺文与故人饮者,私恩也。’明日冀州刺史案事者,公法也。遂举正其罪。州境知章无私,望风畏肃”[6]。又东汉时,张纲为御史。汉安元年(142年),遣八使循行风俗,皆耆儒知名,多历显位。唯纲年少,官次最微。余人受命之部。而纲独埋其车轮于洛阳都亭曰:“豺狼当道,安问狐狸”,遂上书弹劾大将军梁冀十五条蔑视皇帝的罪状。时冀妹为皇后,内宠正盛。诸梁姻族,布满朝廷,而纲不畏权贵,直指其罪。唐牛僧儒为御史,长庆元年(821年),宿州刺史李直臣坐赃当死。直臣贿赂中贵人为他辩护,僧儒坚持不动摇。这样的事例还很多。一般地说,在政治权力制约结构中,制约双方应该是对等的,否则不能形成相互制约和有效监督的均势,六百石的刺史之所以能制约二千石的太守就是因为行政和监察机构是彼此独立的而又垂直的领导体制。十三州刺史属于中央监察机关垂直领导,它与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官吏只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地方政府无权干预监察机关的工作,这样就能达到监察职能发挥的作用。正如香港的廉政公署是置于港府之下而又有相对的独立弹劾监督权,它不仅对一般行政部门构成一种制约力,而且对于行政执法部门包括警察局都有监察弹劾权。建立在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不同性质社会基础上的监察制度都能发挥以轻制重的作用,其关键在于监察权相对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独立行使对政府机构的监察权。由此可见监察机构的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垂直领导等都是我国封建监察制度的优点,也是以轻制重的原则所以能在监察制度中贯彻的有利条件。

但封建监察制度也和其他封建制度一样,有其局限性,最主要的就是不采用人民监督官吏的制度而是以官治官。以官治官的有利条件是监督者多熟悉内情能击中要害,如能得到皇帝的支持是能发挥其优势的。但没有人民的监督容易引起行政和监察的矛盾或互相包庇。特别是前者,几乎每个封建王朝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唐的台官(即监察官吏),虽职在弹劾,但进退从违都要听宰相的。宋代建立了台官自选制度,御史迁叙都依常规,不由宰相随意任免,但宰相也用久不除人(即任命监察机构的负责人)的拖延办法来抵制。如神宗时欲以司马光为御史大夫,因宰相蔡确、王皀的反对而未能实现。叶梦得说:“元丰既新官制,四十年间,职事官未有不经除者,唯御史大夫,左右散骑常侍至今未常除人,盖两官为台谏之长,非宰执所好,故无有启之者。”宋代御史中丞及三院(宋承唐制,御史台有三院:即台院,主纠察百僚,侍御史秉之;殿院,主殿廷供奉之仪,殿中恃御史隶之;察院,主纠察百僚巡按州县,监督御史隶之)御史,多用他官兼领,而且以宰相的属官兼职。意在减少行政与监察的摩擦并进而使宰相操纵监察部门的弹劾权。

最突出的是明代内阁首辅(相当于宰相)和言官的矛盾。言官,又称科道官。科,指六科给事中;道,指隶属于都察院的各道监察御史。道官得直言军民得失,参与治大狱。六科独立,无所统率。得预廷议、廷推、廷鞠等,因而介入行政也较多,形成同属于监察机构的科与道,往往对立,互相攻击,不能合作。科道无实责而又有监督权,可以制约他官,因而为集权君主所采用。忽必烈曾说:“中书省是我的左手,枢密院是我的右手。御史台是我用来医治两手的。”朱元璋也同样认为:“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这就是以官治官的真谛。而言官往往利用自己的职责肆无忌惮地攻击掌握行政权的内阁首辅,而首辅也更恨言官对自己的约束。嘉靖时,行政与监察双方形成对立。首辅张孚敬认为言官“结党求胜,内则奴隶公卿,外则草芥司属”。言官们还介入内阁大臣间争夺首辅的斗争。御史邹应龙弹劾权臣严嵩是得到另一权臣徐阶支持的,高拱使给事中张齐以私怨弹劾首辅徐阶使之去职。他作首辅又借京察罢黜曾经弹劾过自己的吏科给事中胡应嘉,于是引起以兵科给事中欧阳一敬为首的科道官群起攻击高拱,形成言官“论拱无虚日”的局面,拱终于以不自安而求去。当然也有言官因首辅威权太盛而低头沉默的。如严嵩、张居正执政时,科道官为之风靡,等到居正死后,言官们将在张执政时被压抑的愤怒倾泻到继任首辅申时行身上而大肆攻击,致“言路与阁臣日益水火”。明后期,从万历到天启,主昏政暗,贪污成风,在御史、给事中内部也不乏贪婪受贿之人[7],当监察部门意识到对邪恶的宦官势力作斗争的必要性,左副都御史杨琏上疏弹劾魏忠贤二十四大罪时,濒临灭亡的明政府,单纯依靠监察制度来整顿挽救已无济于事了。

监察的建立本来是为了调整国家机构使之能正常而有效的运转。根据权力制衡的原则,防止执政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达到互相制衡,互相约束的效果。在君权至高无上的中国封建社会中,除了封建伦理道德原则外,没有任何政治力量可以有力量和君主抗衡并进而约束之,其实践的结果只能是巩固和延续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这是问题的实质,也是封建监察制度的根本弱点。

当前,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监察制度是和上述的封建监察制度有根本区别的,其关键是人民监督政府。首先,人民代表大会是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主,是远优越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民主的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是国家权力机关,在各方面都把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出来。在治理整顿中,它代表全国广大人民的意愿,对肃贪倡廉,惩治腐败的工作加强监督,不断取得巨大的成绩。由于全国人大决议在广大人民心目中档次高、权威性大,因而它所起的监督作用也大,充分体现了人民监督政府的威力。其次,体现舆论监督的还有举报制度,即按地按单位广泛设立群众举报中心,以便人民对贪污贿赂、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揭发举报。这种行政监察举报中心的建立,拓宽了受理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弄权勒索、贪污、贿赂等违法乱纪行为检举控告的窗口,为政府与群众直接对话创造了方便条件。使群众告状有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对政府工作人员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也增加了办案的透明度。举报制度是在不搞群众运动情况下依靠群众揭露阴暗面的有效形式,也是人民监督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国监督和检举部门普遍设立举报中心,让政府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是很有意义的。所以,举报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又一标志,是封建监察制度所望尘莫及的。

历史科学必须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如果我们能用严密的科学方法来研究封建监察制度的内容及其运行演变中所起的作用,得出本质性的认识,将正确的结论提供到现实面前作为借鉴是有很大意义的。

【注释】

[1]《通典》卷24《职官六·侍御史》。

[2]《通典》卷24《职官六·御史台》。

[3]王圻:《续文献通考·职官考》,何孟春语。

[4]《贞观政要》。

[5]《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

[6]《后汉书》卷31《苏章传》。

[7]《万历野获编》卷19《田台省之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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