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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中的销项税额:SEO优化指南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乙厂 109 640贷:主营业务收入 92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 640银行存款 2 000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下的会计处理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按增值税法的规定,销售实现并发生纳税义务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会计处理中的销项税额:SEO优化指南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1.直接收款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采用支票、汇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按税法的规定,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货款凭据的当天,确认销售成立并发生纳税义务。企业应根据销售结算凭证和银行存款进账单,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际收入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2-2]甲企业本月对外销售产品一批,应收取款项117 000元,其中:价款100 000元,税金17000元。则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例2-3]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甲产品110件,开具普通发票,含税金额77 220元,用转账支票结清。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77 220÷(1+17%)=66 000(元)

销项税额=66 000×17%=11 220(元)

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77 2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220

2.采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企业采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尽管结算程序不同,但按增值税法的规定,均应于发出商品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销售实现并发生纳税义务。企业应根据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发票,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

[例2-4]甲公司向外地乙厂发出A产品200件,460元/件,价款92 000元,税额15 640元(200×460×17%),代垫运费2 000元。根据发货票和铁路运单等,已向银行办妥委托收款手续。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厂 109 6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 640

银行存款 2 000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按增值税法的规定,销售实现并发生纳税义务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发出商品时,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

[例2-5]甲公司向乙厂销售B产品200件,540元/件,产品成本为80 000元,税率17%。按合同规定,货款分3个月支付,本月为第一期产品销售实现月,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价款36 000元,税额6 120元(36 000×17%),已收到款项。

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1)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80 0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2)收到第一期款时:

借:银行存款 42 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12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667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6667

以后各期与第一期同。

4.预收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预收账款”账户;在发出产品时,确认收入和补收货款,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结转成本。

[例2-6]甲公司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C产品一批,8月份收到预收货款90 000元;12月5日发出C产品,实际成本85 000元,不含税售价100 000元,增值税额17 000元,当日收到对方补付的货款。则会计处理为:

(1)8月收到预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90 000

贷:预收账款 90 000

(2)12月5日发出产品、补收货款时:

借:预收账款 90 000

银行存款 2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 000

贷:库存商品——C产品 85 000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交增值税劳务(如建筑安装、文化娱乐等),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增值税。

[例2-7]某钢窗厂销售钢制防盗门,售价为300元(含税),另收取安装手续费50元(含税)。

防盗门价=300÷(1+17%)=256.41(元)

防盗门增值税销项税额=256.41×17%=43.59(元)

非应税劳务价=50÷(1+17%)=42.74(元)

非应税劳务增值税销项税额=42.74×17%=7.26(元)

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销项税额=43.59+7.26=50.85(元)

借:银行存款 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6.41

其他业务收入 42.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85

2.以物易物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按增值税法的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要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依据双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例2-8]A厂以A产品100件,成本8 000元,售价10 000元,兑换B厂甲材料500公斤,价款10 000元,双方都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厂收到材料时:

借:原材料——甲材料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A厂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 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8 000

3.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的货物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例2-9]百货大楼销售A牌电冰箱,零售价3 510元/台,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冰箱作价1 000元,交差价2 510元就可换回全新冰箱。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电冰箱100台。

百货大楼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1 000

材料采购——旧冰箱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冰箱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

(三)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主要是区分会计与税法对销售实现的确认是否一致。如果会计和税法都确认销售的实现,那么,就要以商事凭证为依据,确认收入,将其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收入类账户,并将其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记入“销项税额”。对于税法确认销售或视同销售而会计不确认销售的行为,不记入收入类账户,不作主营业务收入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并根据税法的规定,按货物的成本或双方确认的价值、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等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计入“销项税额”。

1.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委托方应于收到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委托单位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应在接到委托单位转来的普通发票后,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例2-10]A厂委托B公司代销甲产品200件,不含税代销价550元/件,税率17%,单位成本400元。月末收到B公司转来的代销清单,上列已售甲产品120件的价款66 000元,收取增值税11 220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销手续费按不含税代销价的5%支付,已通过银行收到扣除代销手续费的全部款项。作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80 0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收到B公司转来的代销清单并结转代销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73 920

销售费用( 66 000×5% ) 3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220

结转代销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48 000

2.受托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以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受托代销

受托方一般不核算销售收入,只将代销手续费收入及其应缴纳的营业税,通过“代购代销收入”账户核算,但税法规定代销商品应作为应税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如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就要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2-11]某商品零售企业接受代销B商品600件,委托方规定代销价为60元/件(含税),代销手续费为不含税代销额的5%,增值税税率为17%,代销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5%。

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①收到代销商品时(按含税代销价):

借:受托代销商品——B商品 36 000(www.xing528.com)

贷:代销商品款 36 000

②代销商品全部售出时,向委托单位报送代销清单,并向委托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销商品销项税额=600×60÷(1+17%)×17%=5 231(元)

借:银行存款 36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231

应付账款 30 769

借:代销商品款 36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36 000

③收到委托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231

贷:应付账款 5 231

④开具代销手续费收入普通发票时:

代销手续费收入=30 769×5%=1 538(元)

借:应付账款 1 538

贷:代购代销收入 1 538

⑤划转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代销价款时:

借:应付账款 34 462

贷:银行存款 34 462

⑥计算并结转代销手续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6.9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6.9

(2)作为自购自销的受托代销

这种方式实属赊购商品销售,不收取手续费,委托方和受托方规定一个交接价(含税),受托方则按高于接收价的价格对外销售(批发或零售)。受托代销商品的收益不表现为代销手续费收入,而是表现为售价(批发价或零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额毛利

[例2-12]某批发企业受托代销甲商品350件,作自购自销核算,合同规定接收价为35.10元/件(含税),对外批发价为36元/件(不含税)。

①接收代销商品时(应按不含税接收价入账):

不含税接收价=350×35.10/(1+17%)=10 500(元)

借:受托代销商品——甲商品 10 500

贷:代销商品款 10 500

②代销商品销售时(本月销售350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12 600元、增值税税款2 142元):

借:银行存款 14 742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142

③月终或代销商品全部售完时(应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代销清单上销售甲商品350件,汇总转销代销商品成本):

转销代销商品成本=350×35.1/(1+17%)=10 5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500

贷:受托代销商品——甲商品 10 500

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列明代销商品价款10 500元、增值税额1 785元。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销代销商品款):

借:代销商品款 10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85

贷:应付账款 12 285

⑤支付代销商品价款及增值税时:

借:应付账款 12 285

贷:银行存款 12 285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

货物移送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出方计销项税额,调入方计进项税额。

[例2-13]某工业联合总公司核心厂生产的货物,拨给各股东企业为原料,4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总公司核心厂将生产的产品给甲分厂作为原料,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销售额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17 000元,账务通过应收、应付科目核算。

(2)核心厂将生产货物分销给丙分厂作为原料,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销售额160 000元,增值税税额27 200元,货款已在“其他应付款”账户划转。

对以上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借:其他应付款 187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 200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14]A厂将自产的商品乙产品40件用于本企业第二车间的改建工程,该产品售价为200元/件。按规定将应纳的增值税税额和产品成本(单位生产成本160元)之和计入工程成本,销项税额1 360元(40×200×17%)。

A厂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7 760

贷:库存商品 6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360

5.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15]某工业企业6月份将企业生产的A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投出的A产品成本180 000元,市场售价200 000元。

该企业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结转投出A产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180 000

6.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付股利”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16]A厂将自产的甲产品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甲产品售价为60 000元,成本40 000元。

甲产品应计销项税额=60 000×17%=10 200(元)

借:应付股利 70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

结转甲产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40 000

7.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17]A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的抽油烟机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共400台,生产成本200元/台,售价250元/台。

抽油烟机应纳增值税额=400×250×17%=17 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80 000

8.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18]A厂将自产的乙产品无偿赠送他人,生产成本9 000元,售价11 000元。

乙产品应计销项税额=11 000×17%=1 870(元)

借:营业外支出 12 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87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9 000

贷:库存商品——乙产品 9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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