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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审辩职能权责再定位的介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侦查,检察院行使追诉权,同时对刑事司法各阶段均有监督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其二是改革检察院对法院审判的监督权。因此,应该适时取消检察机关自侦权,使检察院的职能回归侦查监督和控诉。二是独立的调查取证权。

控审辩职能权责再定位的介绍

我国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侦查,检察院行使追诉权,同时对刑事司法各阶段均有监督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但实际上,公安机关占绝对主导,辩护律师处于明显劣势地位,法院很难保持中立,甚至还承担着“第二公诉人”的职能。表面上是控审分离,实质上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卷宗材料早已移送法院,案件在开庭之前就已确定被告人有罪。

1.法院的职能定位

一个完备的诉讼构造应该是控辩双方激烈对抗,法院不偏不倚,居中裁判,方能对是非曲直作出公正的判断。这有赖于两点:其一是赋予法院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判权。由于司法地方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司法体制的顽疾之一是法院缺少权威,没有办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案件审理受到各方的影响。其二是改革检察院对法院审判的监督权。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历经数次修改,但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审理的监督权从未变动。控方既是请求法院支持其诉求的一方,又是监督法院的一方,法院在庭审活动、案件处理中如何能够做到不偏不倚?

2.检察院的职能定位

第一,引入检警一体化制度。检警一体化是大陆法系国家较为普遍的制度设计,该制度赋予了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指导权。检察院监督指导刑事侦查活动,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同时还可以制约侦查机关滥用权力非法取证。第二,废除检察机关侦查权。刑讯逼供问题不仅常见于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实施刑讯逼供也占相当大的比重。[26]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检察机关侦查权是一项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成了防范非法取证的盲角。因此,应该适时取消检察机关自侦权,使检察院的职能回归侦查监督和控诉。

3.辩护权的扩展

一是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辩护律师讯问在场已经被证明是监督讯问程序和减少刑讯逼供的一种有效措施”[27]。这样可以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取证,引导侦查机关将侦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二是独立的调查取证权。虽然我国法律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同时还设置了调查对象同意或者司法机关批准的前置条件,导致该项权利的行使“空洞化”。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能够提升其对非法证据线索材料的取证能力。三是被告人的沉默权。允许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口供至上”的地位将随之坍塌,非法取证的基础也将不复存在。

将非法取证纳入制度轨道,是中国法治文明迈出的一大步。非法证据排除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实施过程中势必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不断总结与反思,情况或许会慢慢改善。

【注释】

[1]作者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

[2]金华:《两害相权取其轻》,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3期。

[3]有研究人员对50起刑事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案件达到47起,占比高达94%。参见何家弘:《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7页。

[4]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理性思考》,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5]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14页。

[6]通过对50名律师的调查发现,不到20%的律师表示用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参见王超:《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难以激活的原因与对策》,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6期。

[7]从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来看,因被告人无法提出令法庭满意的相关线索、材料而被法庭拒绝启动调查程序已成为屡见不鲜的现象。“两个规定”颁布一年多后,全国法院才出现首例适用该规定进行裁判的案件。详见吴宏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与实效》,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4期。

[8]王明明:《从中美比较法视角检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程序性规定》,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9]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再三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被带离法庭。参见谢海涛:《湖州褚明剑案证据战》,载《新世纪》2011年第41期。

[10]王超:《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难以激活的原因与对策》,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6期。(www.xing528.com)

[11]粟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与方式》,载《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

[12]汪海燕:《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两个规定》,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

[13]郭松:《非法占据为何难以排除》,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4期。

[14]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0页。

[15]在诸如毒品案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司法解释采用了推定明知技术,但这种情况毕竟还是少数。

[16]郭松:《非法占据为何难以排除》,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4期。

[17]实际情况是,尽管很多案件有非法取证问题,但被告人也确实有罪。参见金华:《两害相权取其轻》,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3期。

[18][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144页。

[19]吴丹红:《力量博弈下的刑讯逼供》,载陈瑞华编:《社会学视角下的反酷刑问题》,北京现代出版社2012年版。

[20]粟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与方式》,载《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

[21]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中国确立问题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3期。

[22]张军等主编:《域外刑事诉讼法专题概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69页。

[23]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再讨论》,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

[24][美]达马斯卡:《司法和国家权利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引言。

[25][美]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页。

[26]王进东:《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载陈瑞华编:《社会学视角下的反酷刑问题》,北京现代出版社2012年版。

[27]王超:《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难以激活的原因与对策》,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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