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司法警察执行看管的执法依据

我国司法警察执行看管的执法依据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看管警务的主要执法依据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我国法律规定层面的依据,二是行政法规层面的依据,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层面的依据。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层面而言,关于看管的执法依据主要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由此,该法是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明确了司法警察监管被告人的执法依据。

我国司法警察执行看管的执法依据

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看管警务的主要执法依据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我国法律规定层面的依据,二是行政法规层面的依据,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层面的依据。

(一) 法律层面的依据

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层面而言,关于看管的执法依据主要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没有明确提到看管职责问题,但有些规定蕴含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的依据。

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应先行押解至法院的羁押场所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就会涉及对被告人的看管工作。因此,虽然该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看管的事项,但就其审判程序过程而言,蕴含着看管的职责。由此,该法是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2.我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警种之一,在执行司法警察的有关任务时,对于《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如该法所规定的: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有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警械和武器使用等有关规定同样也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依据。

(二) 行政法规层面的依据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国务院于1996 年1 月16 日颁布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该条例的第2 条规定: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第5 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8 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等任务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以上这些也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的重要依据。

(三) 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规范性文件方面的依据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保障刑事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 年颁发了修订的《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执法细则》《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四个规范性文件。

1.《司法警察条例》。为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 年12 月1 日颁布了《司法警察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采取强制措施、使用警械及武器等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该条例第6 条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7 条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①维护审判秩序;……③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2)明确了采取强制措施的执法依据。该条例第9 条规定: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第12 条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3)明确了使用警械及武器的执法依据。该条例第14 条规定: 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2.《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保障刑事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司法警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 年修订颁布了《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

该规则规定了司法警察的看管职责、押解与看管任务之间的协作、监管被告人、使用警戒具等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司法警察看管职责。该规则的第26 条规定: 司法警察看管职责是核对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人数,填写看管记录;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关注被告人动态,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防止被告人串供、接触与看管无关的人员;预防和处置被告人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处置看管中的其他突发事件。(www.xing528.com)

(2)明确了押解与看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执法依据。该规则第29 条规定: 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监管机构押至人民法院羁押场所时,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应当与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了解基本情况,清点人数、核对身份、逐一登记,共同签字确认。

(3)明确了司法警察监管被告人的执法依据。该规则第30 条规定: 看管期间,应当对同案被告人,成年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开看管的被告人实行分别看管,原则上保证一人一室,确保有效隔离。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以及第32 条规定: 被告人如厕时,司法警察应当提前对卫生间环境进行检查,并对其实施有效监控。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监控。

(4)明确了使用戒具的执法依据。该规则第31 条规定: 看管期间,对被告人可以解除戒具。对可能发生脱逃、行凶、自杀、自伤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安全需要使用相应戒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但确有人身危险性的除外。

3.《执法细则》。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司法警察执法行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 年印发了《执法细则》。该细则规定了司法警察看管的职责、使用戒具、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巡查防控和交接登记等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看守管理被告人的执法依据。该细则“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4.2.看管”中规定: 根据刑事审判活动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其他指定场所对被告人进行看管。

(2)明确了使用戒具的执法依据。该细则“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4.2.看管”中规定: 看管期间,对被告人可以解除戒具。对可能发生脱逃、行凶、自杀、自伤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安全需要使用相应戒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但确有人身危险性的除外。[1]

(3)明确了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的执法依据。该细则“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4.2.看管”中规定: 安全检查参照该细则2-4.1.提押第4 项安全检查执行。

(4)明确了对被告人巡查防控的执法依据。该细则“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4.2.看管”中规定: 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间断巡查羁押场所,检查门窗是否锁闭、牢固。

(5)明确了交接登记的执法依据。该细则“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4.2.看管”中规定: 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人数、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姓名、案由及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

4.《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规则》。为了预防和减少人民法院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保护法院干警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司法警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 修订颁发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规则》。

该规则从整体上对司法警察执行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任务中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作了规定,尽管没有明确具体地指出看管警务中如何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但其规定的精神同样适用于看管警务工作之中。

5.《关于羁押、监管刑事被告人工作的若干规定》。为加强对在押刑事被告人的羁押和监管,保障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 年3 月1 日制定了《关于羁押、监管刑事被告人工作的若干规定》。

(1)明确了监管羁押场所的执法依据。该规定第3 条规定: 羁押室由司法警察负责羁押、监管工作,实行值班制度。

(2)明确了处置突发事件的执法依据。该规定第13 条规定: 在羁押、监管期间如果发现被告人有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等情况发生,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直接指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有关内容,但有关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要求和权限,涉及司法警察履行特定职责要求和权限,也是司法警察的重要执法依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