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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发展:抗战期间合作社分布及增长情况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作事业管理局成立后,加强了对合作事业的推动,采取了诸多举措。抗战前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省份都已沦陷,合作社的发展转而以中西部为主,其中四川、西康、甘肃、云南、广西、贵州等这些抗战前合作社非常稀少的省份增加迅速,成为合作社分布的主要省份。表6-10抗战期间全国各省市合作社数资料来源:陈岩松:《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第233-235页。

合作社发展:抗战期间合作社分布及增长情况

合作事业管理局成立后,加强了对合作事业的推动,采取了诸多举措。除前述制定《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拟定《省合作事业管理处组织大纲》及《县合作指导室组织暂行办法》,建立地方合作行政机构的完整体系,协助各省推行合作事业,筹划设立中央合作金库,建立完整合作金融体制,召开全国合作会议,检讨策划全国合作政策及研讨重大合作问题等外,重要举措还有:(1)订颁合作事业三年与五年计划,纳全国合作事业于统一计划下推进建设;(2)1939年在重庆南温泉设立全国合作人员训练所,培育合作人才;(3)设全国合作社物品供销处,供应合作社物资配售,以实际业务,辅导合作社的经营;(4)设置合作工作辅导团,该辅导团成立于1942年,团长由局长兼任,与局合署办公,编制员额与合作局略同,计110余人,规定团长与秘书,均为简任待遇,辅导团总团部分组织办事,总团部下分设4个分团,第一团驻重庆,第二团驻贵州,第三团驻西北——陕西与甘肃,第四团驻东南——包括福建、浙江及光复后之台湾。分团长多由工作驻在地的省合作行政首长兼任,分团副团长及团员,均为专任,由合作事业管理局派任;(5)于各省择定地区举办合作试验区,为推行合作事业之示范。合作局为办理合作实验示范工作,与各省政府商定,选择适当地区,举办合作试验区,各就当地实际情况,拟订适应该地区的实验计划,分期推行,先后曾择定贵州贵定、广东乐昌、湖南安化、甘肃临洮、四川绵阳、安徽休宁、湖北咸宁、西康汉源、陕西凤翔、浙江龙泉、福建建瓯、河南禹县、云南呈贡、广西天保、江西南康等15处,设置合作实验区;(6)制颁设置合作农场办法,以及组织合作工厂办法与农业生产、工业生产渔业信用、消费及运销合作事业等推进办法,以利各特种合作事业的推行。

国民政府推动合作的诸多措施,使抗战期间合作社数量有了大量增加,尤其是1939-1941年间更形成了合作社增长的高峰。合作社数量增加的同时,平均每社社员数也有了显著增加,尤其是1940年以后,与国民政府自这年开始推行《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有关(见表6-8)。

表6-8 全国合作社社数、社员数

资料来源:陈岩松:《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第237页。

合作社数量增加的同时,合作社的类别和区域分布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如表6-9所示。类别变化出现在,1943年,信用合作社的所占比例由82.4%急剧降到48.1%,其他类型的合作社则有了增加,尤其是农业生产、运销、消费、供给等类的合作社增长显著,它直接起源于四联总处所制定的农贷政策在1942、1943年间所发生的变化。

表6-9 全国合作社业务类别概况

资料来源:陈岩松:《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第239页。

在区域分布上,由抗战前主要分布于东部省份到抗战期间主要分布于中西部省份,尤其是西部省份合作社数量的大量增加。抗战前,合作社主要集中于安徽、江苏、河北、浙江等省份。1934年6月,全国有合作社9948个,其中安徽2444个,占总数的19.37%;江苏2220个,占17.98%;河北1460个,占10.11%;浙江1282个,占9.78%;江西961个,占8.01%;山东539个,占7.99%,其他省份都不超过5%。[79]

抗战期间,各省合作社的分布见表6-10。抗战前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省份都已沦陷,合作社的发展转而以中西部为主,其中四川、西康、甘肃、云南、广西、贵州等这些抗战前合作社非常稀少的省份增加迅速,成为合作社分布的主要省份。

表6-10 抗战期间全国各省市合作社数

资料来源:陈岩松:《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第233-235页。江苏、河北、山东、台湾、辽宁、吉林、热河、察哈尔、宁夏、绥远、青海在抗战期间,没有或者很少有合作社。

从世界各国情况看,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社会制度以及文化、风俗习惯也有不同,农村金融的发展路径不尽相同,但有一点至少是相同的,“各国农业金融制度之发展,莫不趋向于制度化之建立,其内容由简单而复杂,由复杂而调整,最后乃成为一完整之体系,此为一种制度长成所必经之过程”。[80]民国时期,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演变由简单而复杂、由复杂而调整的趋势甚是明显,但调整的路径并不清晰。抗战中,农村金融趋于复杂,国民政府着手对各国家行局的农贷进行调整,先是采取分区办理、联合办理的办法,继而使农本局、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央信托局退出农贷领域,农村金融归并于中国农民银行一家,同时扩展中国农民银行的业务,以土地金融处办理土地金融业务。这似乎是形成了以中国农民银行统一全国农村金融,并包括长短期金融的农村金融体系,实际上并非如此。首先,中国农民银行分支行处的设立基本上本着商业银行的原则,不合农业银行的要求。其次,中国农民银行的下属机构除其自身的分支行处外,还包括已成立的占全国2/3的合作金库,还有1/3的合作金库在合作社、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的控制下。这些合作金库将何去何从?再次,1942年起,国民政府又在筹备中央合作金库,筹备中的中央合作金库与中国农民银行以及已成立的合作金库是什么关系?因此,农村金融机构的调整,农贷业务归并于中国农民银行,并不意味着农村金融制度的调整趋向于系统的完整性,纷乱复杂的格局仍然持续。

【注释】

[1]彭深泽:《农贷可以紧缩吗?》,《中国农村》战时版8卷7期,1942年。

[2]廖伟青:《农贷问题鸟瞰》,《中国农民月刊》1卷6期,1942年7月。

[3]张履鸾:《紧缩声中农贷应取之途径》,《中农月刊》3卷3期,1942年3月。

[4]乔启明:《当前农贷问题之检讨》,《农业推广通讯》3卷12期。

[5]汪荫元:《当前农贷的出路》,《中农月刊》3卷3期,1942年3月。

[6]《中中交农四行局三十一年度办理农贷方针》《中中交农四行局农贷办法纲要》《中中交农四行局各种农贷准则》,《中国合作》2卷6、7期,1942年。

[7]郭荣生:《我国近年来之农贷》,《经济汇报》10卷9期,1944年11月。

[8]秦柳方:《论当前农贷》,《经济论衡》2卷2期,1944年2月。

[9]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市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合编:《四联总处史料》(上),档案出版社,1993年,第562页。

[10]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市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合编:《四联总处史料》(上),第563页。

[11]《各行局农贷业务交接原则》,《金融周刊》4卷3期,1943年。

[12]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市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合编:《四联总处史料》(下),档案出版社,1993年,第466-468页。

[13]丁宗智:《八年来之合作金融》,《金融知识》4卷1、2期合刊,1945年7月。

[14]同上。

[15]陈颖光、李锡勋:《合作金融》,正中书局,1947年,第21-22页。

[16]丁宗智:《八年来之合作金融》,《金融知识》4卷1、2期合刊,1945年7月。

[17]同②。

[18]丁宗智:《八年来之合作金融》,《金融知识》4卷1、2期合刊,1945年7月。

[19]丁宗智:《八年来之合作金融》,《金融知识》4卷1、2期合刊,1945年7月。

[20]陈颖光、李锡勋:《合作金融》,正中书局,1947年,第24-25页。

[21]徐国屏:《合作金库机构调整后实务之改进》,《中农月刊》4卷2期,1943年2月。

[22]中国农民银行档案:《调整及改进本行辅导合作金库亏损办法》,《修订各省县合作金库机构调整实施细则》,一般合库调整事项,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399(5)-2329。

[23]陈颖光、李锡勋:《合作金融》,正中书局,1947年,第24页。

[24]《一年来之中国农民银行》,《中农月刊》5-9卷每卷第4期,1944-1948年。

[25]《主席谷部长报告词》,《合作事业月刊》(全国合作会议专号),3卷5-9期合刊,1941年9月。

[26]《全国合作会议总决议案》,《合作事业月刊》(全国合作会议专号),3卷5-9期合刊,1941年9月。

[27]谷正纲:《开幕式报告词》,《合作事业月刊》(全国合作会议专号),3卷5-9期合刊,1941年9月。

[28]西康省合作事业管理处:《完成全国合作金融系统案》,《合作事业月刊》(全国合作会议专号),3卷5-9期合刊,1941年9月

[29]四川省合作事业管理处:《请将五中全会决议之提前成立中央合作金库一案早付实施案》,《合作事业月刊》(全国合作会议专号),3卷5-9期合刊,1941年9月。

[30]甘肃省合作委员会:《提前完成各级合作金库以巩固合作金融基础案》,《合作事业月刊》(全国合作会议专号),3卷5-9期合刊,1941年9月。

[31]冯紫岗:《调整农贷与合作金融上之设施以配合合作事业发展使与国家合作政策相适应案》,《合作事业月刊》(全国合作会议专号),3卷5-9期合刊,1941年9月。

[32]浙江省合作金库:《请从速成立中央合作金库案》,《合作事业月刊》(全国合作会议专号),3卷5-9期合刊,1941年9月。(www.xing528.com)

[33]浙江省建设厅合作事业管理处:《为请中央规定各省农贷必须透过合作金库以扶植合作金融制度案》,《合作事业月刊》(全国合作会议专号),3卷5-9期合刊,1941年9月。

[34]陕西省合作事业管理处:《请中央统筹设置全国合作金库网以建立合作金融体系而充实合作事业资金案》,《合作事业月刊》(全国合作会议专号),3卷5-9期合刊,1941年9月。

[35]陈希诚:《限期完成各级合作金库案》;冯紫岗、文群、王世颖、伍玉璋、于永滋、许昌龄、丁鹏翥、罗虔英:《拟请改善合作贷款办法案》,《合作事业月刊》(全国合作会议专号),3卷5-9期合刊,1941年9月。

[36]社会部:《创设中央及省县(市)合作金库以建立合作金融系统案》,《合作事业月刊》(全国合作会议专号),3卷5-9期合刊,1941年9月。

[37]丁宗智:《中央合作金库之筹备经过》,《经济汇报》9卷12期,1944年6月。

[38]刘荫仁:《创设中央合作金库问题时论析评》,《中国合作》2卷10-12期合刊,1942年6月。

[39]寿勉成:《我国合作金库之沿革与将来》,《银行周报》31卷1期,1947年。

[40]同②。

[41]丁宗智:《中央合作金库之筹备经过》,《经济汇报》9卷12期,1944年6月。

[4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金融志编委会:《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汇编》,档案出版社,1989年,第150、177、215页。

[43]此前,国民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代表大会屡有涉及土地金融的决议案,参见何莉萍《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政策和土地立法之评析》,《法史学刊》2006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7月。

[44]姚公振:《十年来之中国农民银行》,《经济汇报》6卷12期,1942年12月。

[45]黄通:《扶植自耕农与土地金融》,《地政月刊》5卷2、3期合刊,1937年3月。

[46]姚公振:《十年来之中国农民银行》,《经济汇报》6卷12期,1942年12月。

[47]徐曰琨:《我国新式农村土地抵押贷款问题之商讨》,《中央时事周报》5卷30期,1936年8月8日。

[48]吴文晖:《建立农地金融制度之管见》,《新经济半月刊》3卷12期,1940年6月。

[49]朱剑农:《论土地金融在新中国的建设中应负的使命》,《四川经济季刊》2卷3期,1945年2月。

[50]姚公振:《十年来之中国农民银行》,《经济汇报》6卷12期,1942年12月。

[5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三)》,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581-590,617-619页。

[52]沈渭滨:《“平均地权”本义的由来与演变》,《安徽史学》2007年第5期。

[53]北碚扶植自耕农示范区的前期准备工作便是在中国农民银行重庆分行土地金融股参与下,由该股与北碚管理局合作完成的。参见中国农民银行档案:《重庆、柳州、赣州等各分行及广西合库关于土地金融业务情况进行趋势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案卷号399(4)-5043;《重庆、恩施、柳州等各行处关于土地金融业务情形及进行趋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案卷号399(4)-5044。

[54]洪瑞坚:《土地金融业务的检讨》,《中农月刊》5卷11期,1944年11月。

[55]钟崇敏:《发行土地债券推进土地金融业务问题》,《中农月刊》9卷6期,1948年6月。

[56]姚公振:《十年来之中国农民银行》,《经济汇报》6卷12期,1942年12月。

[57]有关各项贷款的具体情形,其资料来源:中国农民银行档案:《重庆、恩施、柳州等各行处关于土地金融业务情形及进行趋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案卷号399(4)-5044;洪瑞坚:《土地金融业务的检讨》,《中农月刊》5卷11期,1944年11月;李叔明:《一年来之中国农民银行》,《中农月刊》5卷4期、6卷4期、7卷4期、8卷4期、9卷4期,1944年4月、1945年4月、1946年4月、1947年4月、1948年4月;四联总处秘书处:《三十七年上半年农贷报告》,1948年7月,第74页。

[58]中国农民银行档案:《镇江、重庆分支行关于土地金融业务及检讨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案卷号399(4)-5009。

[59]中国农民银行档案:《镇江、重庆分支行关于土地金融业务及检讨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案卷号399(4)-5009。

[60]洪瑞坚:《土地金融业务的检讨》,《中农月刊》5卷11期,1944年11月。

[61]中国农民银行档案:《西安、衡阳、重庆等分行关于土地金融业务报告概况及撤退后善后办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案卷号399(4)-5010。

[62]黄 通:《一年来之吾国地政》,《中农月刊》5卷4期,1944年4月。

[63]姚公振:《我国农业金融之检讨与展望》,《四川经济季刊》2卷2期,1945年4月。

[64]同①。

[65]钟崇敏:《发行土地债券推进土地金融业务问题》,《中农月刊》9卷6期,1948年6月。

[66]洪瑞坚:《土地金融业务的检讨》,《中农月刊》5卷11期,1944年11月。

[67]李叔明:《一年来之中国农民银行》,《中农月刊》9卷4期,1948年4月

[68]钟崇敏:《发行土地债券推进土地金融业务问题》,《中农月刊》9卷6期,1948年6月。

[69]朱剑农:《论土地金融在新中国的建设中应负的使命》,《四川经济季刊》2卷3期,1945年2月。

[70]陈岩松:《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第201-202页。

[71]侯哲葊:《十年来之吾国合作运动》,《中农月刊》4卷4期,1943年4月;张逵:《抗战以来我国合作事业的检讨》,《合作评论》1卷1期,1941年1月。

[72]陈岩松:《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第213-214页。

[73]黄肇兴:《合作社法施行上之困难》,《农村合作》2卷1期,1936年8月。

[74]陈岩松:《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第189页。

[75]《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中央银行月报》9卷12期,1940年。

[76]《合作社法》见中国农民银行经济研究处汇编《农村经济金融法规汇编》,1942年,第259-274页。

[77]《县各级组织纲要》见《地方行政》第1期,1941年7月。

[78]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660-661页。

[79]陈岩松:《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第226页。

[80]厉德寅:《三年来之农业金融及今后改进之途径》,《经济汇报》2卷1、2期合刊,194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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