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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机制意义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在判断对哪些涉罪未成年人应当采取羁押、监禁措施或者刑罚时,不应只考虑罪行和犯罪情节,而应当在全面调查涉罪未成年人情况的基础上对其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个性化的处理方案。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机制意义

通过上述对国家亲权理念的发生发展过程的历史考察,笔者认为其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引入国家亲权理念,弥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先天不足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并未经历过国家亲权理念阶段,其一开始便依附于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国家亲权理念自产生时起就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福利和保护,该理念指导下的未成年人司法不以定罪和处刑为目的,而是追求对罪错少年的矫正和恢复。尽管我国有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 “教育、挽救、感化”方针和 “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但依附于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终究难以脱离以惩罚犯罪、维护秩序为主要价值追求的诉讼目的观,而整个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设计也是以控制和惩罚犯罪为主,并未能充分体现出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我国2012年 《刑事诉讼法》虽然借鉴了英美国家的制度经验,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全面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在场、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但“这些制度在其母国受国家亲权法则影响却是以非刑事程序运作和发展的”,[32]缺乏了相应的理念和福利制度基础,这些具体制度在实践中落地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可以在充分认识涉罪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差异性的基础上,引进国家亲权理念以弥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先天不足,尝试建立以教育和矫正为首要价值目标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

(二)遵循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建立服务于教育和矫正目的的持续性社会支持体系

国家亲权是父母亲权的延伸,是国家在父母缺乏保护子女的能力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恰当履行监护其子女职责的时候,超越父母的亲权而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矫正,因此具有典型的福利特征,国家行使该项权利的时候应遵循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行事。在刑事司法领域,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要求立足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正和恢复,将涉罪未成年人视为特殊需求群体提供保护与照顾服务,协助其摆脱不利环境,为其提供必需的教育训练,帮助其掌握重返社会的生活技能;关注其心理需求,通过为其提供情感支持,帮助其学会尊重他人、肯定自我价值,学会建立亲社会、合道德社会关系;为其家庭、社区提供社会支持,帮助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以及社区提升矫正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能力,以便于家庭和社区承担起基本的矫正和保护义务。由是观之,国家亲权理念和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要求与社会支持理论不谋而合,因而建立以教育和矫正为目的的持续性社会支持体系就成了实现国家亲权和儿童最佳利益的根本路径。美国的触法少年教养机构从设置目的上是为了实现对触法少年的矫正和恢复,但其在实践中却偏离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不但出现了很多侵犯儿童利益的情况,还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儿童与社会的隔离,从而使这些机构从社会支持主体沦为了变相的刑罚执行主体,这是对国家亲权理念的彻底背离。但是实践中的偏差并不代表国家亲权理念和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本身存在问题,我国在引入国家亲权理念和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构建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支持体系的时候,应注意吸取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等社会支持主体的监管,坚决杜绝打着保护和支持的旗号却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发生。(www.xing528.com)

(三)注意国家亲权与程序公正价值之间的冲突协调与平衡

尽管基于未成年人特有的身心特点有必要引入国家亲权理念并建立以教育和矫正为首要价值目标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但无论是以矫正为目的还是以惩罚为目的,都需要建立在准确认定未成年人涉嫌实施的犯罪事实的基础之上,都不允许出现冤枉无辜的情况。因此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过程也应遵循程序公正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具体而言,这种程序公正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依法保障涉罪未成年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②严禁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讯问方法,对于通过上述方法获取的有罪供述应严格予以排除;③依法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在诉讼各个阶段应以其能够听得懂的语言告知其指控的性质和原因以及各项诉讼权利,给予其充分发表意见或者见解的机会;④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等等。作为与程序公正价值的协调和平衡,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国家亲权理念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还有一些特殊要求,比如,司法人员专业化、全面社会调查、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审理程序不公开、犯罪记录封存等。上述两方面的程序要求均旨在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力求达到协调统一,尽量减少冲突。

(四)注意国家亲权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协调与平衡

在国家亲权理念之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以教育和矫正作为首要价值目标,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放纵,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也应满足国家和社会对安全和秩序价值的需要。我国刑事司法中一直存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政策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同样适用。对于那些罪行较轻微、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涉罪未成年人,应尽量采取非罪化处理或者采取非羁押、非监禁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支持机构或者社区的教育、矫正功能;但对于那些罪行比较严重或者有累犯情节、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涉罪未成年人,当罚则罚。但值得提出的是,即便对其采取了羁押、监禁等措施或刑罚,也不应完全放弃国家亲权理念的关照,仍应给予其获得矫正和修复的机会,为其提供有利于将来重返社会的教育、培训等各种社会支持措施。此外,在判断对哪些涉罪未成年人应当采取羁押、监禁措施或者刑罚时,不应只考虑罪行和犯罪情节,而应当在全面调查涉罪未成年人情况的基础上对其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个性化的处理方案。这不仅有助于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处罚的精确化,也有利于限制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美国少年法院法官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多年来一直为人所诟病,并因此而危及了少年法院自身的生存,此实为前车之鉴,而颇具科学精神的风险评估机制正是解决未成年人司法过程中的个别化处遇需求与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之间矛盾的一剂良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安妮凯西基金会研发的针对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风险评估工具 (Risk Assessment Instrument,RAI)、英国少年司法委员会 (YJB)研发的风险评估工具Asset和Asset Plus已经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发挥了巨大威力。比如,英国未成年人司法委员会2017-2018年度报告最新数据显示:与十年前相比,英格兰地区监禁未成年人的数量下降了69%,而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比例则下降了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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