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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起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服务体系,并不意味着社会支持机制随之得以建立。如何充分发挥该体系的功能,使之契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总体目标,尚需要一系列具体机制的建设与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研究成果

上述来自英美等国家或地区的共同经验为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提供了借鉴。基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改革探索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构建这一机制需遵循以下总体思路:遵循合作主义理念选择适当合作模式→发挥党委、政府的领导、主导作用→制定相关法律→组建相应机构→制定服务标准→完善具体机制。

(一)遵循合作主义理念选择适当合作模式

本书第一章第三节通过对合作主义的论述已经得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遵循合作主义理念的必要性及其可行性,在此不予赘述,但是基于合作主义实践形式的多样性,我们还需选择适当的建构和发展模式。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以 《合作框架协议》为指导的改革所采取的具体形式来看,组建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服务机构的方式与英国青少年犯罪服务小组相类似,而采取项目制运行方式与美国的项目制又有类似之处。但由于缺乏宏观理念的指导和概念清晰的总体设计,其中都存在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如笔者在前文所述,在我国目前社会组织还不发达、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服务的社会基础较为薄弱的状况下,采用英国式的政策引导和推行方式,在中央和地方组建多机构合作组织作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服务的领导和执行机构,是在短时间内最具成效的方式。与此同时,国家应积极扶持各种可以为未成年人司法提供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申请和执行项目的方式提供服务,地方的多机构合作组织是链接这些社会组织的平台,负责根据当地未成年人司法的具体需求编制项目计划清单,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简言之,即采取英国的多机构合作策略和美国的项目制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以强有力的组织形式推动尽快建立全国性的社会支持体系;另一方面从长远角度来看也有利于专业性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二)发挥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主导作用

改变目前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改革现状,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主导作用。党委的领导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制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相关政策,明确改革的具体目标、模式和路径;第二,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出台。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协调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多方利益,组建各级多机构合作组织。

(三)制定相关法律

立法机关在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服务法》或者制定 《未成年人司法法》并在其中设 “未成年人司法服务”专章,对于未成年人司法服务的目标、宗旨、原则、组织机构、服务方式、内容体系、与司法程序衔接等方面的内容加以规定。

(四)组建相关机构

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服务机构可以分为领导机构和执行机构两大类,领导机构又可分为宏观政策领导机构和具体业务领导机构。具体而言,在中央层面,可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下设的司法协调小组中增设未成年人司法协调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全面改革深化的政策文件,深入研究未成年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的目标、模式和路径,推动与未成年人司法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出台,协调包括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在内的多个机关或部门之间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关系与合作。在司法部增设未成年人司法事务管理局,下设未成年人司法服务办公室,作为全国未成年人司法服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未成年人司法服务工作,具体包括研究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服务的行业标准、引领开发全国适用的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工具、收集汇总全国未成年人司法服务的相关信息、撰写并发布全国未成年人司法服务情况的年度报告、监督各地未成年人司法服务机构等。

在地方层面,由各地方政府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建当地的未成年人司法服务中心,其成员应包括来自教育、医疗、民政、公安、检察、法院、团委、社区等机构的代表以及一定数量的专职社工,该服务中心为全额财政拨款独立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专职社工外,其余为兼职公务人员,其薪酬待遇均由其所在机关单位负责。未成年人司法服务中心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委托为涉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等服务,对于需要专门心理辅导、戒瘾治疗、观护教育、职业教育等社会服务的未成年人,负责将其转介至相应的有项目合作关系的社会服务机构,并对其服务进行监督。

(五)制定服务标准

为确保未成年人司法服务的质量,司法部未成年人司法服务办公室应研究制定全国适用的未成年人司法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内容至少应包括诉讼程序内的服务标准和诉讼程序外的服务标准。具体而言,诉讼程序内的服务标准包括社会调查服务标准、合适成年人服务标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服务标准、法庭程序参与标准等,诉讼程序外的服务标准则包括非羁押非监禁处置 (观护)中的服务标准、社区矫正中的服务标准、羁押监禁处置中的服务标准等方面。上述服务质量标准体系既是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在提供司法服务时的行动指南,也是主管部门审核、验收社会服务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标尺。

(六)完善具体机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是一个宏观的整体性概念,其内在包括很多具体机制,比如,社会调查机制、风险评估机制、合适成年人机制、心理帮扶机制、观护教育机制等。建立起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服务体系,并不意味着社会支持机制随之得以建立。如何充分发挥该体系的功能,使之契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总体目标,尚需要一系列具体机制的建设与完善。本书接下来的分论部分即着力于这些具体机制的研究。

【注释】

[1]宋英辉、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6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页。

[2]姚建龙主编:《合适成年人与刑事诉讼——制度渊源、演进与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

[3]席小华:《从隔离到契合: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性发展——基于B市的一项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5~124页。

[4]席小华:《从隔离到契合: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性发展——基于B市的一项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26页。

[5]李新玲:“涉诉未成年人服务保护 ‘北京模式’形成”,载 《中国青年报》2015年5月31日。

[6]宋志军:“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载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7]伊宵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福田模式’开创全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模式”,载 《深圳晚报》2018年6月11日。(www.xing528.com)

[8]唐荣:“深圳福田区检察院开创全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模式”,载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13news/auto/news/china/20180611/u7ai7803801.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7月16日。

[9]王媛:“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这个机构和孩子有关/新时代四大检察访谈”, 载 https://www.sohu.com/a/298193357_118060, 最后访问日期: 2020 年 7 月16日。

[10]何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状况研究”,载 《法学研究》2019年第6期。

[11]杨新娥等:“附条件不起诉实证研究报告”,载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12]宋志军:“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载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13]赵衡:“构建社会支持体系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载 《检察日报》2015年6月29日。

[14]熊贵彬:“内地和香港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状况评析——以海淀、盘龙和香港司法社工为例”,载 《前沿》2012年第14期。

[15]赵衡:“构建社会支持体系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载 《检察日报》2015年6月29日。

[16]比如 《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第281条规定: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第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17]姚建龙主编:《合适成年人与刑事诉讼——制度渊源、演进与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页。

[18]尹广文:“项目制运作:社会组织参与城市基层社区治理的路径选择”,载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19]方英、朱俊熔:“项目制下社会组织的制度同形与异形——以广东社工机构为例”,载 《社会工作与管理》2018年第6期。

[20]王名、乐园:“中国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购买的模式分析”,载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4期。

[21]王向民:“中国社会组织的项目制治理”,载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年第5期。

[22]王向民:“中国社会组织的项目制治理”,载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年第5期。

[23]王清:“项目制与社会组织服务供给困境: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化运作的分析”,载 《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4期。

[24]折晓叶、陈婴婴:“项目制的分级运作机制和治理逻辑——对 ‘项目进村’案例的社会学分析”,载 《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25]韩俊魁:“中国政府实现购买服务战略目标之障碍与对策:基于中外比较视野”,载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26]马建斌:“新合作主义及其适用性”,载 《党政论坛》2008年第7期。

[27]马建斌:“新合作主义及其适用性”,载 《党政论坛》2008年第7期。

[28]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780504/Standards_for_children_in_youth_justice_services_2019.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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