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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自由与联合共同体:经典法哲学思想研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3]这表明,自由就是不受他人的强制、暴力等,后世诸多学者把洛克的自由理论归属为消极自由。洛克国家契约理论中含有一种联合主义思想,法治、政府与国家就是基于人与人的自愿联合,而联合的媒介就是人所拥有的理性,这个理性就是契约。洛克认为,自由有自然自由与社会自由之分。在洛克的视野里,自由就是法律,或者说,法律就是自由。

天赋自由与联合共同体:经典法哲学思想研究

(一)自由:不受强制的权利

洛克的视野中,自由有自然自由与法律自由之分,而真正的自由是法律自由。第一,自然自由,是个人对于其自然权利所享有的完全支配权,是基于其自然权利而不受他人支配的个人自主权。所有的人生来都是自由的,在自由享有上是平等的,都享有不受他人支配的权利。“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42]这里的自由就是自然自由。自然自由,是一种原生态的自由,是一种没有普遍保障的自由,但自然自由却是最为纯粹的自由,而这种自由需要一种外在的普遍保护机制,这个机制就是法律。只有通过法律把自然自由现实化为具体、有效的法权自由,使自然自由得到普遍有效保障,自然自由才能转化为法律自由。第二,法律自由。人人都平等地享有其自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在法治意义上的自由,即法律自由。

法律就是保护个人权利免受他人的侵害,没有法律的这种保护,自由就没有了现实保障。“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可能有这种自由。”[43]这表明,自由就是不受他人的强制、暴力等,后世诸多学者把洛克的自由理论归属为消极自由。所谓消极自由就是免于受他人强制的自由,只要一个人不受他人强制,那么他就自由了。与消极自由相对的是积极自由,又叫意志自由,典型理论代表就是康德等人的理性自由理论。也有人把洛克的自由视为形式自由,而非实质自由,只要不受他人侵害就是自由了,而至于自己实际上是否拥有自由能力或能够享有自己的自由,就不是自由的问题了。

洛克从其自由概念推论出来的政府与国家理念就是一种最低限制的权力理念,政府和国家的基本使命就是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免受侵害,而超越这一范围的任何行为都是权力滥用或暴虐,法治的目的就是防止权力的任性,这就是英美法系国家法治理论的精髓。

(二)国家:基于安全的联合体

为了摆脱自然状态公共权力缺位所致的生存困境,人们就只有联合起来组成国家,由国家来行使立法权、裁判权和执行权,使得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都得到普遍保障。“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44]这三大不便就是阐明国家三大权能的必要性。国家的三个基本权能是立法权、裁判权和执行权。国家的三个权力部门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政治学就是研究权力分配的,洛克三大权力理论为现代政府理论奠定了基本思想框架,因而可以说,洛克是现代政治学理论奠基者。每个人都拥有执行自己判决的自然权利,有权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惩罚措施来对付伤害自己的任何人。而这种惩罚权对方也拥有,这种惩罚的结果不仅不能解决纠纷,还往往会导致矛盾的恶化,形成相互的惩罚或报复,进而出现相互伤害的战争状态。“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45]为官不为,也是腐败,腐败就是权力异化,走向事物的反面就是异化,政府本来是为人民服务的,但腐败者却不为人民服务,甚至危害人民,走向了权力本性的反面。历史学就是文化考古,不仅仅是为了考古,更重要是为了现实的需要,为现实服务,为时代提出一些有益的参考。洛克国家契约理论中含有一种联合主义思想,法治、政府与国家就是基于人与人的自愿联合,而联合的媒介就是人所拥有的理性,这个理性就是契约。契约的本质是同意,而非暴力强制,因而,这种人的联合是基于人的自愿和理性。(www.xing528.com)

(三)法律:自由限度

自然自由先于法律自由,且是法律自由的根源,自然自由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才能成为真正现实的自由。洛克更为强调法律对于自由的决定意义,只有在法律内人才是自由的,任何人只要超越了法律的限度他就没有自由了,因而,法律具有保护与限制双重功能,既是自由的范围,也是自由的边界。

洛克认为,自由有自然自由与社会自由之分。自由不是菲尔麦所谓的为所欲为的自由,自由是受到法或规则限制的,根据受到限制的法则不同,洛克把自由划分为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自然自由就是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自由,是遵从自然法下的自由。个人只受到自然法的限制,只遵从自然法则,而不受其他任何权威的限制。社会自由是人定法状态下所享有的自由,人们的自由是遵守法律前提下的自由,而且人的自由只受法律的限制,而无需受其他任何个人或权威的限制。“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在社会规则没有规定的一切事情上,人们有权按照自己意志去做一切事情,而不受其他人任意支配。“如同自然的自由是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约束那样。”[46]在法律国家状态下,人的自然权利并没有减少,只是与自然状态相比个人权利具有了普遍有效的保障性和安全性。自然自由是没有得到普遍保障的个别自由,社会自由是由法律约束和保障的普遍自由。

自由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自由的躯体,自由与法律是一个事物的表里合一关系。离开自由,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离开法律,自由就不可能得到普遍的保障。在洛克的视野里,自由就是法律,或者说,法律就是自由。不能离开法律谈自由,也不能离开自由谈论法律,因而,自由是在法律意义上的自由。首先,自由需要法律来划定范围。自由并非是为所欲为的任性,而是在法律之内的自由。如果超越了法律的范围,就会对他人的自由构成威胁,法律就会禁止这种有害行为,因而,法律就是人的自由界线。因此,法律是自由的具体现实显现,没有法律的详细规定,自由就无法体现为现实的东西,法律与自由是一对孪生兄弟。“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47]其次,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于自由的确认与扩大。法律在表面上是在限制个人自由,但在本质上却是在促进自由。“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而单单为了使我们不致坠下泥坑和悬崖而作的防范,就不应称为限制。所以,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48]这是对霍布斯关于自由限制理论的一种补正。总之,自然自由先于法律自由,且是法律自由的根源,自然自由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才能成为真正现实的自由,因此,法律自由使自然自由变成了普遍有效的自由,使每个人的自由得到了安全保障。因此,洛克更为强调法律对于自由的实践价值,只有在法律内人才是自由的,任何人只要超越了法律的限度就没有自由了,因而,法律具有保护与限制双重功能,既是自由的范围,也是自由的边界。

总之,自由是法律的精神基因,法律是自由的具体现实化。第一,自由是免于受他人的暴力和侵害,不受他人强力干预,免于伤害是最低限制的自由,“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第二,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哪里有法律,哪里都会有真正的自由,相反,如果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的可能与现实。自由不是没有任何约束的任性,并非人人爱怎样就怎样的那种自由,而是在法律之内的自由。第三,自由是在法律之内的自我支配权利。“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为、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49]政府和国家的基本使命就是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免于侵害,而超越这一范围的任何行为都是权力滥用或暴虐,而法治的目的就是防止权力的任性,这就是英国所谓的传统法治理论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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