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当地水土流失情况,对本辖区内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和公告。国家级重点预防保护区由水利部提请国务院发布公告,统一管理。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确定了国家级重点预防监督区7个,总面积30.6万km2,其中水土流失面积17.98万km2,占总面积的58.8%。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当地水土流失情况,对本辖区内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和公告。

为实施分区防治战略,分类指导,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分为国家、省、县三级,包括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三大类,国家级“三区”划分由水利部公告,省级“三区”划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本章重点介绍国家级三区划分。

(一)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

指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率较高,存在潜在水土流失危险,应采取重点预防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发生和发展的地域。

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区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建立健全管护机构,制定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要实施封山禁牧、舍饲养畜、草场封育轮牧、生态修复、大面积保护等措施,坚决限制开发建设活动,有效避免人为破坏,保护植被和生态。

1.重点预防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跨省(自治区)且天然林区和草原面积超过6.67万hm2(100万亩)的列为国家级;跨县(市)且天然林区和草原面积超过0.67万hm2(10万亩)的列为省级;本县境内面积在666.7hm2(1万亩)以上的天然林区和草原,或集中面积达50km2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竣工验收区域,列为县级。

国家级重点预防保护区由水利部提请国务院发布公告,统一管理。省级和县级重点预防保护区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立标志,由水土保持主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2.国家重点预防保护区域

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2006年第2号公告),确定了国家级重点预防保护区16个(包括海河流域的滦河预防保护区),总面积97.63万km2,其中水土流失面积29.45万km2,占总面积的30.2%。

3.海河流域国家级重点预防保护区域

海河流域确定了国家重点预防保护区1个,即滦河预防保护区,涉及北京市的昌平区、延庆县、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和河北的兴隆县、沽源县、滦平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隆化县、承德县、平泉县、宽城满族自治县、承德市市辖区、赤城县。

(二)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

对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为集中、频繁,可能或已经导致产生或加剧水土流失,且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地域。

1.重点监督区划分标准

跨省集中连片面积在1万km2以上的列为国家级,跨县、市面积在1000km2以上的列为省级,面积在100km2以上的列为县级。

2.国家级重点监督区的主要对象

在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集中和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较为严重,主要为矿山集中开采区、石油天然气开采区、特大型水利工程库区、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区,以及在建的国家特大型工程区。要依法实施重点监督,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贯彻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依靠社会和企业的力量,遏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确定了国家级重点预防监督区7个,总面积30.6万km2,其中水土流失面积17.98万km2,占总面积的58.8%。(www.xing528.com)

(三)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水土流失严重、对当地和下游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需要开展大规模和集中治理的地域。

1.国家级重点治理区的主要对象

原生的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对当地和下游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主要为大江、大河、大湖的中上游地区。

2.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域

全国重点治理区共19个(包括海河流域的永定河治理区和太行山治理区),总面积108.88万km2,其中水土流失面积59.31万km2,占总面积的54.5%。

海河流域国家级重点治理区涉及北京、河北、山西三个省、直辖市,具体情况见表15-2。

表15-2 海河流域国家级重点治理区分布情况表

3.多元治理责任制

《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对水土流失治理作了详尽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规定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多种承包责任制,规定对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林草等治理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档案,落实管理和保护责任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依靠政策、投入、科技,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改善当地生产条件,提高群众生产和生活水平。这些制度首先在国家级重点治理区实行。

(1)户包治理小流域。坚持“谁治理、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承包期30年以上,承包期内可续承、转让;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和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承包证》;承包户与乡、村行政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实行“按能承包”,根据承包户的劳力和投入,规定承包面积;协助承包户制订治理计划并进行科技指导。

(2)“联户承包”治理责任制。户包治理小流域过程中,由于劳力和技术的限制,进行修水渠、筑坝等工程设施有一定困难,影响到综合治理效益,因而产生了“联户”承包的形式。

(3)水土保持专业队治理责任制。在实行“户包”、“联产承包”治理责任制时,出现了水土流失严重、治理难度大的地区无人承包的现象,于是出现了水土保持专业队。山西省偏关县水保专业队为常年施工的专业性队伍,按市场机制运作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1991年偏关县被列为世行贷款重点项目治理区,一期工程(1993~2000年)治理面积114.046km2,总投资5926万元,为保证项目工程的质量,创建了水保专业队。专业队独立核算,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平竞争、等价有偿服务。项目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和验收报账付款的管理运作方式。专业队通过竞标,签定甲乙方合同书。合同书按照“定任务、定质量、定时间、定投资和包成活、包密度、包管理、包抚育、包保存”的“四定五包”治理管护一体化责任制,明确专业队的职责。项目办质监站通过验收逐年逐项付清款项。专业队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技术,形成了一支适应大规模、高标准、高质量水土保持的治理队伍,并成为带动全县,乃至省内外水土流失治理工程的示范样板。

(4)拍卖“四荒”治理责任制。拍卖“四荒”治理责任制从个别经验总结试行而列入《水土保持法》,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改革、进一步调动群众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的重大举措。“四荒”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拍卖“四荒”是户包治理的延伸与发展。拍卖“四荒”的管理办法如下:

1)查勘拍卖“四荒”的地段,划标立界,搞好评估;向群众公布有关政策和土地标价,做好宣传。规定“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使用权期限一般为50年,在期限内可以继承、转让、抵押、出租,规定购买“四荒”后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否则乡、村行政组织有权收回,重新处理。

2)确定拍卖“四荒”的办法,召开群众大会,采取招标竞标形式,进行“四荒”拍卖,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当地农民优先,外地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购买,拍卖成交后,由乡村行政组织与购买户签订合同,进行县级公证,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四荒”土地使用证,拍卖所得资金,采取“村有乡管”,做到专账管理,用于“四荒”治理与水土保持,不得挪用。

3)拍卖“四荒”后的服务和监督执法,组织购买户签订治理计划,组织治理开发的技术咨询,对有困难的,协助研究解决,对违反合同和《水土保持法》的,及时纠正,直至予以必要的处置,对于好的经验,及时总结、宣传、推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