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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启动关乎法院裁量,申请人需证明为公司利益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法院是否准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裁量至关重要,关乎诉讼程序的启动。申请人不愿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听取申请,寻求准许提起代表诉讼是在故意拖延程序。申请人是否善意是马来西亚代表诉讼许可程序中的一个重要裁量标准,由此可见,申请人在提起许可程序时需证明代表诉讼的提起是为公司利益,由此才有得到法院许可的可能。

股东代表诉讼的启动关乎法院裁量,申请人需证明为公司利益

马来西亚《公司法》规定,代表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在法院许可的前提下。即在真正代表诉讼之前存在一个诉讼许可程序,其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不能直接向法院以个人名义主张公司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是首先向法院提出“允许以自己名义主张公司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申请,然后再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允许其起诉。这一具有实质审查内容的特许程序是为防止恶意诉讼,避免公司受恶意滥诉的困扰,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法院在决定是否许可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时,应考虑到股东行为是否出于善意,以及从表面上看,该申请是否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17]如果法院拒绝准许,那么法院就没有权力再颁发任何相关的命令。如果法院准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股东必须在法院作出许可之日起30日内启动诉讼。一旦获得法院准许,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任何诉讼,不得中止、和解或撤诉,除非得到法院的许可。[18]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使法院能够及时了解诉讼程序进程,防止原告和被告之间相互勾结,达成不公平和解或者其他不公平的交易,以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由此可见,法院是否准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裁量至关重要,关乎诉讼程序的启动。在马来西亚,法院准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裁量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善意

马来西亚上诉法院认为,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诉讼行为是善意的,其目的是平衡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法院需探究申请人究竟是真心实意为公司,还是心怀鬼胎为一己私利。但究竟如何判断申请人是否为善意呢?善意问题归根结底是动机问题,上诉法院认为应考虑两方面:第一,申请人能诚实相信诉因的存在或对诉讼有合理的胜算;第二,提出申请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个人私益。如此一来,法院须以客观标准来探寻申请人的内心真意。

申请人缺乏善意是法院拒绝许可的一个重要原因。在Daljit Singh v.Forefront Online Sdn Bhd一案中[19],法院以申请人缺乏善意为理由拒绝代表诉讼许可,在该判决中,法院认为申请人不是善意的,因为申请人并不把公司的利益放在心上,而只关注自己的利益,同时指出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持续多年。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申请许可代表诉讼不过是双方争议中的“附带步骤”。申请人不愿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听取申请,寻求准许提起代表诉讼是在故意拖延程序。法官在裁定申请人缺乏善意时,强调当事人之间激烈的矛盾关系,但没有进一步解释为何申请代表诉讼准许被视为双方争议的附带步骤。(www.xing528.com)

申请人是否善意是马来西亚代表诉讼许可程序中的一个重要裁量标准,由此可见,申请人在提起许可程序时需证明代表诉讼的提起是为公司利益,由此才有得到法院许可的可能。

2.符合公司最大利益

法院在诉讼许可程序中还需审查原告股东是否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因为并非所有的代表诉讼都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此时就需要法院在公司利益与股东诉权之间进行价值衡量。如果经过衡量,公司的利益确因代表诉讼的提起而受到重大损害,法院就会驳回股东的诉讼请求。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而公司是一个追求效率的营利组织,这就决定了代表诉讼在整体架构上必然要以效率为主导,以利益为首位。若代表诉讼之提起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公司利益损害,就会被认定为不符合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法院就会拒绝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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