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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统一化:优、缺点及进程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因如此,通过国际贸易惯例法所实现国际统一的私法不必像上述国际统一私法公约那样需要获得公约成员国的批准。其次,通过国际贸易惯例法所实现国际统一的私法往往较符合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好地为国际贸易的当事人所接受。对此,国际贸易惯例法这种私法国际统一方法也不例外。正因如此,国际贸易惯例法在实践中尚受到有关国内法律的限制。

中国国际私法统一化:优、缺点及进程

(一)优点

首先,通过国际贸易惯例法可以较快地实现私法的国际统一。国际贸易惯例法存在和得以为人们遵守的基础是国际贸易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也即所谓的国际贸易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此一原则实际上为所有国家的法律所确认[17]。正因如此,通过国际贸易惯例法所实现国际统一的私法不必像上述国际统一私法公约那样需要获得公约成员国的批准。因而,以这种方法实现私法的国际统一起码可以省去那些常常是旷日持久的国内法律所规定的条约批准程序。而且,以这种方法所业已实现国际统一的私法也同样可以较快地得以修改,以适应发展了的形势的需要。

其次,通过国际贸易惯例法所实现国际统一的私法往往较符合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好地为国际贸易的当事人所接受。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法通常是在国际贸易中自发产生的,并常常经由有关国际贸易的专门组织加工整理,因而,这种国际贸易惯例法,且尤其是包含于国际标准合同中的规范,一般说来更符合一般以及特殊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并从而能够更好地为国际贸易的当事人所接受。对此,有学者非常恰当地把国际贸易惯例比喻成“将现实翻译成法律规范,而不是把现实强行地纳入法律制度”[18]

而且,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法中的相当部分是十分专业化了的,因而,它们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国际贸易的法律安全的需要。国际货物买卖法领域中的所谓横向的统一私法(vertikale Vereinheitlichung)则是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这里所说的横向的统一私法是与纵向的统一私法(horizontale Vereinheitlichung)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前者是指适用于国际贸易的特殊领域,或特定种类的货物,如某类原材料、机器和设备的国际买卖的统一的国际贸易惯例法,而后者则是指适用于所有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统一的国际贸易惯例法,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便属于这种纵向的统一私法[19]。一般说来,纵向的统一私法较之横向的统一私法,其内容要更为周密、详细,较少有内容方面的漏洞[20]

(二)缺点(www.xing528.com)

在国际统一私法领域,一种私法国际统一方法的优点通常都是与相应的缺点紧密相联的,或者,换句话说,这种优点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存在有相应的缺点。对此,国际贸易惯例法这种私法国际统一方法也不例外。作为私法国际统一的一种方法,国际贸易惯例法也有它的缺点:

首先,在实践中国际贸易惯例法的效力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如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法的存在和得以为人们遵守的基础是国际贸易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尽管该原则得到世界各国广泛的接受,但是,它也同时受到种种限制。(1)这种限制首先来自该原则的自身,也就是说,国际贸易的当事人适用法律的协议只能限于特定的领域,如国际货物销售银行保险以及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等,因而,以国际贸易惯例法所实现统一的私法,且尤其是上述所谓的纵向国际统一私法,其效力也就只能限于特定的领域。(2)尽管我们认为国际社会存在一种独立于国际公法与国内法之外的,支配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现代商人法,而且,我们这里所说的国际贸易惯例法是这种国际贸易自体法律的渊源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法律的效力尚未获得国际社会广泛、明确的确认。正因如此,国际贸易惯例法在实践中尚受到有关国内法律的限制。这意味着,一方面,国际贸易惯例法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国家强制法律规范的规定;另一方面,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尽管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彼此协议规定他们间合同的内容,并使之受国际贸易惯例法的支配,然而,他们不得完全排除国内实证法的基本原则对他们的合同关系的控制作用。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为确保标准合同和一般交易条件等贸易惯例法的公正与合理,而对它们的适用和效力有不同的严格要求,因此,国际贸易当事人应使他们的合同关系受国内实证法律的“控制”,以使这种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当然,在对贸易惯例法进行控制时,各国立法都应尽量顾及国际贸易的一般标准,以便它们能在国际范围内获得统一的适用。(3)此外,国际贸易惯例法还不得不受公共秩序(order public)的限制。这主要表现在两种情况下:其一,如果当事人间的国际贸易合同关系受制于一外国法律,那么,这种国际贸易惯例法便不得与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以及该国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其二,如果当事人间的国际贸易合同关系受一般法律原则的支配,那么,国际贸易惯例法的效力以它们不违反这种一般法律原则中的强制性的原则以及公共秩序原则为前提条件。

其次,国际贸易惯例法的内容有时有对国际贸易中不同利益的当事人利益不均的缺点。此一缺点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一些专门性的进行私法国际统一的民间国际组织在制定供本行业适用的标准合同或一般交易条件时,总是优先考虑对本行业的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忽略了对本行业的国际贸易伙伴的特殊利益的保护。但是,应予指出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国际贸易惯例法的这一缺点并不是普遍的,也就是说,出于种种不同的原因,在国际范围内有不少民间国际组织致力于制定对国际贸易的不同利益的参与者予以同等保护的公正合理的国际贸易惯例法。这种不同的原因包括,譬如,像国际商会这样的国际组织,由于它不是行会性质的专业性的国际组织,而是一个国际商事方面一般性的国际组织,因而,它在制定国际贸易惯例法时较能够中立行事,制定出对不同利益的当事人的利益予以同等保护的公正合理的国际贸易惯例法。而且,即使一些专业性的国际组织,例如1872年成立的不来梅棉花交易所(Bremer Baumwollboese)、1873年成立的美洲丝绸协会(Silk Association of America)以及1877年成立的伦敦谷物贸易协会(London Corn Trade Association),由于它们的成员同时是货物买卖的买方和卖方,因而,这些国际组织所制定的贸易惯例法自然必须同时兼顾贸易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外,随着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积极参加广泛性的国际贸易,它们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也直接或间接地迫使一些国际组织去制定公正合理的国际贸易惯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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