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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真婚姻习俗:地位、思想、人格的变迁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女性作为婚姻习俗中的重要角色,其习俗的变迁给女性带来了地位、思想、人格等一系列的变化。这是“从妻居”婚姻习俗的反映,说明女真先民尚处于母系氏族阶段,在女方家举行婚礼体现出母权制时代的社会关系中,女性有优于男子的社会地位。金始祖时期,女真人的婚姻习俗尚未脱离“从妻居”的氏族外婚。

女真婚姻习俗:地位、思想、人格的变迁

贾淑荣

(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

婚姻习俗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婚姻方面的风俗习惯,这种风俗习惯无论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都有一定流行时间、流行范围或流行区域,是长时段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公众认可度和继承性,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迁的风俗习惯。在历史发展长河里,文化的变迁是永恒的,特别是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习俗,在文化变迁中更为重要。它不仅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影响着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女性作为婚姻习俗中的重要角色,其习俗的变迁给女性带来了地位、思想、人格等一系列的变化。

学界对金代女真人婚姻习俗中的女性研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有:孙进己的《辽代女真族的习俗及宗教艺术》,文章阐述了辽代女真同姓不婚、妻母报嫂、订婚方式从自由向强迫过渡以及母方居住残余等婚俗特点;邓荣臻在《金代女真族“妻后母”说考辨——兼论女真宗族接续婚》中提出了在女真人中不存在“妻后母”和不同辈接续婚的习俗,对女真的此类婚俗做了详细的考证和考辨;夏宇旭的《略论金代女真人婚姻形式的演变》探讨了金代女真建国前后婚姻形式的演变;李忠芝在《金代世婚制度与萨满文化》中论及女真族完颜氏的世婚制与萨满文化信仰的习俗;刘筝筝在《金代女真族婚姻形式和习俗》一文中对女真的婚姻形式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论述。另外,王可宾的《女真国俗》,宋德金的《金代社会生活史》,朱瑞熙等著《宋辽西夏金社会生活史》对于女真族的婚姻习俗也有所涉及。以上论著立足点是金代的婚姻习俗,对婚姻习俗中女性地位、女性思想、女性人格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本文拟从女真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爬梳其婚姻习俗变迁中女性,以探究婚姻习俗变迁中的女性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家庭生活中的地位。

女真的先祖就是古肃慎国,东汉称之为挹娄,元魏称之为勿吉,隋唐时称之为靺鞨。早期的女真各部最大的单位是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组织——邑落。这些原始氏族集团组成的邑落组织上比较松散,各邑落间的发展也不均衡。《魏书·勿吉传》记载了女真先民邑落时期的婚俗:“初婚之夕,男就女家执女乳而罢,便以为定,仍为夫妇。”这是“从妻居”婚姻习俗的反映,说明女真先民尚处于母系氏族阶段,在女方家举行婚礼体现出母权制时代的社会关系中,女性有优于男子的社会地位。但在《晋书·肃慎氏传》所记载的女真先民的嫁娶之法:“男以毛羽插女头,女和则持归,然后致礼娉之。”从“女和则持归,然后致礼娉之”可以看出,此时的婚姻主动权渐趋转向男子。而书中又有“妇贞而女淫”的记载,说明女性在婚前有较大的性自由,而婚后这一行为受到一定的约束,出现了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痕迹。也就是说对“在家女”与“出嫁女”在性方面的要求是不同的。在《隋书·靺鞨传》中记载:“其俗淫而妬(妒),其妻有外婬(淫),人有告其夫,夫辄杀妻,杀而后悔,必杀告者,由是姦婬(奸淫)之事终不发扬。”表面上看是丈夫对妻子外遇采取极其严厉的惩罚措施,不但杀妻,连告之的人也一同杀掉,达到“家丑不可外扬”之目的。实际上反映的是此时个体家庭已伴同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家庭的私有财产掌握在男子手中,妻子只不过是丈夫的一种财产而已,并在男子的头脑中产生了决不允许他人侵占的思想意识。随着个体家庭的出现,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萌芽,在家庭中丈夫获得了独占妻子的权利,女性们一结婚就丧失了婚前的性自由,严守贞节是做妻子的重要义务之一,倘若女子结婚之后,还想回到婚前的性自由,并企图进行实践,那就会遭到比过去任何时候都严厉的惩罚。面对丈夫如此严厉地约束和惩罚,妻子也曾通过惩罚丈夫出轨的对象或诟病为人妻不留心丈夫的行为来规制男子的出轨。如《松漠纪闻》中记载:“妇人皆悍妒,大氏与他姓相结为十姊妹,迭稽察其夫,不容侧室。及他游,闻则必谋置毒,死其所爱。一夫有所犯而妻不之觉者,九人则群聚而诟之。争以忌嫉相夸,故契丹、女真诸国皆有女倡,而其良人皆有小妇、侍婢,唯渤海无之。”这条史料虽是渤海人的个案材料,但我们依然能够推断,在北方少数民族婚姻习俗中,男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妻子不甘愿屈从命运,希望通过独特的手段争取到自己对丈夫的独有权,即体现了母系氏族女权制的遗风,也有财产私有制的烙印。

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描述的那样,“在氏族制度下,家庭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组织单位,因为夫和妻必然属于两个氏族”。而这个时期的女真先世男子的行为,也体现了女真先世的婚姻由对偶婚开始向单偶婚转化,世系也由母系开始向父系转变,男子居于主导地位的家庭产生,整个社会的公有制经济逐渐被私有制经济所取代。在婚姻习俗方面某些对偶婚的残余力量仍然保留,女性有一定的性自由,但在单偶婚婚制上出现了的某些新因素后,女性受到的束缚逐渐增大,男子逐渐取代女子在婚姻及社会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

金始祖时期,女真人的婚姻习俗尚未脱离“从妻居”的氏族外婚。据《金史·世纪》记载,金的始祖函普解决了部族间的纠纷,赢得了部族人的信任,为感谢函普,“谢以青牛一,并许归六十之妇。始祖乃以青牛为聘礼而纳之,并得其赀产。后生二男,长曰乌鲁,次曰斡鲁,一女曰注思板,遂为完颜部人”。这种“从妻居”的外婚制习俗也存在于其他少数民族中,段成式的《酉阳杂俎》中就记载了唐代北朝的一些婚俗情况:“北朝婚礼,青布幔为屋,在门内外,谓之青庐,于此交拜。”从《酉阳杂俎》的记载看,北朝的婚礼中,交拜的仪式在女方家门外完成,说明当时包括女真人在内,北方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是氏族外婚制,而金始祖完颜氏的姓氏也是“从妻居”而得的,契丹始祖所生八子,所形成的契丹八部的首领都是“从妻居”。“从妻居”得姓,或以妻所在部落地名为姓,这些都是少数民族氏族外通婚“从妻居”的例证。女真始祖时期“从妻居”的婚姻习俗中,男子有“入赘”之嫌,但相对而言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还是比较高。

女真人由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在私有制早期还流行一种服役婚的婚俗。所谓的服役婚,就是男子婚前或婚后须在妻母家服劳役若干时间,作为娶妻的代价。这种服役婚在少数民族中颇为盛行,《后汉书·乌桓传》和《新唐书·北狄传》中都有乌桓人、室韦人已婚的男方给女方的母家服役的婚俗记载,女真人的服役婚俗主要记载在宇文懋昭的《大金国志》卷三十九《婚姻》条:“既成婚,(壻)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进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妇用奴婢数十户,牛马数十群,每群九牝一牡,以资遣之。”可见,服役婚俗在我国古代的许多民族都曾出现过。而女真人服役婚俗所体现出的不仅是夫婿为女方执仆役以补偿妇家女儿出嫁所带来的劳动力损失,更为重要的是丈夫服役期满携妇归家时,妇家给予一定资产,作为出嫁女儿财产继承的补偿。

这种婚姻习俗从根本上说,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同时也表明婚姻习俗开始由“从妻居”向“从夫居”过渡,女性的地位也随着“从夫居”的出现而出现了改变。(www.xing528.com)

父系氏族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霸占剩余物资和抢劫剩余物资的思想意识开始产生。组织武士,抢人、抢物的现象经常发生,战争和抢掠联为一体。妻子作为丈夫的财产,抢掠妇女作为妻妾是财产增值的重要手段,这是抢掠婚的重要根源。此外,由于人们对男女性别的偏见,弃杀女婴恶习的存在,导致一些地区成年女性缺乏,出现以抢劫的方式掳掠妻妾。抢掠婚习俗无论是中原汉族还是北方少数民族都存在过。女真人早期的抢掠婚在《金史》中有详细的记载,《金史·世宗本纪》中记载的“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多不以礼,必先攘窃以奔……”,这种抢掠婚习俗的出现是在母系氏族群婚制向父系氏族个体婚制过渡时期。而《金史·欢都传》中有关于抢掠婚的记载:“初,乌萨扎部有美女名罢敌悔,青岭东混同江蜀束水人掠而去,生二女,长曰达回,幼曰滓赛……昭祖及石鲁以众至,攻取其赀产,虏二女子以归。昭祖纳其一,贤石鲁纳其一,皆以为妾。”女真尚处于各部渐趋统一走向建立国家的时期,美女罢敌悔及她所生的两个女儿均遭遇抢掠成婚的命运,体现出金初抢婚习俗的盛行,而诏祖和贤石鲁是以联盟首长特殊身份率众去掠夺,使抢掠婚失去了原来朴素求妻的意义,成为有权势者为获得美女和财物的一种掠夺行为,这种行为在以后灭辽、灭宋战争中表现地更为突出。因此,抢掠婚有其残酷性和掠夺性,而掠夺婚中的女性受到的待遇也恰恰是奴隶制度社会的重要表现。

金先祖的放偷习俗也是原始群婚制的遗俗。《松漠纪闻》载有:“金国治盗甚严,每捕获,论罪外,皆七倍责偿。唯正月十六日则纵偷一日以为戏。妻女、宝货、车马为人所窃,皆不加刑……亦有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自契丹以来皆然,今燕亦如此。”这一婚俗习俗包含的内容:其一,女真人男子可以在这一天偷欢自己喜欢女子,即便这个女子已经成家;其二,可以与自己私订终身的未婚“在室女”自由的私奔,如女子愿留则完成私奔婚的事实,并得到家长的认可。这就说明女真人对“在室女”的婚姻自由选择权还是比较宽泛的。这个习俗初期并不限制已婚女人,但是由于受到汉族文化的影响,对偷欢已婚女则加以限制,为礼法所不容,以至于完颜希尹的第三子挞挞在“正月十六挟奴仆入寡婶家烝焉”的这一举动受到汉化程度较深的父亲完颜希尹严厉惩罚,而完颜希尹缚杖其子问其原因时,他的回答竟是“放偷敢尔”。可见,放偷习俗对女真人婚姻的影响之大已经超越了法律,女性已如同一件物品任由偷盗,其地位之低可想而知。

而收续婚的出现和盛行,也与原始的群婚残余有关,如契丹族保存着东胡民族的“妻后母,报寡嫂”的遗风,典型代表是耶律滑哥“烝其父妾”;女真人“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无论贵贱,人有数妻”,其风俗是“取妇于家,而其夫身死,不令归宗,则兄、弟、侄皆得以聘之,有妻其继母者”。《金史》中记载有明确收继关系的:如颇剌淑对胞弟劾者的媳妇加古氏的收继;熙宗对胞弟常胜的妻子撒卯的收继并纳入宫中;斡本对从兄弟谋良虎之妻的收继;斡本对弟绳果(完颜宗峻)之妻的收继;兀术对兄讹里朵之妻张氏的收继等。收继婚的盛行与财产观念和民间继替制度密不可分,也造成了金代一夫多妻的普遍流行。妻子作为家族的财产而存在,当第一个直接拥有者去世后,为使家族财产不流失,而将其所有权转入家族中其他男性成员,既避免了女性改嫁带来的财产损失,也保证死者血脉在家族中的延续。因此,收继婚俗从根本上剥夺了女性作为“人”这一本质的内蕴,而是将女性归入了物的行列,否认了女性的独立人格和权利。虽然有时收继也得到了女性本人的认可,但那只不过是女性对本民族习俗的一种无奈的选择。

金建国后,女真传统的婚姻习俗在吸收中原汉族婚姻制度和习俗的基础上逐渐发生了变迁,女性在婚姻习俗中的地位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一些比较质朴而奇特的婚俗,如指腹婚、聘取婚及贫苦之家的女子到了成婚年龄自己行歌于途,自求婚配等,随着金入主中原的进程不断加快,受到大规模的民族通婚的冲击而逐渐淡化。金朝之所以如此迅速地实施族际间通婚,无非是要达到以下几个目的:其一:法律上予以认可,以达到安抚和监视所占的汉地。因此,在《金史·兵制》记载:“及其得志中国,自顾其宗族国人尚少,乃割土地、崇位号以假汉人,使为之效力而守之。猛安谋克杂厕汉地,听与契丹、汉人昏因以相固结。”其二,将族际间通婚作为其巩固统治的手段。世宗在大定二十一年(1171年)就曾提出,各民族杂居,并下令派遣大兴尹完颜迪古,速迁河北东路两猛安,并明确指出迁移此处的目的是:“欲令与女直户相错,安置久则自相姻亲,不生异意,此长久之利也。”在契丹人移剌窝斡起义后,金廷直接给契丹人下诏“与女直人相为婚姻,亦汝等久安之计也”。在民族矛盾比较尖锐的地区,金统治者更是通过民族间通婚的方式,作为缓和民族冲突的长久之计。其三,希冀以此缓解所辖汉人反金的情绪。由于南宋时期权臣韩侂胄发动了开禧北伐,宋军的进攻激发了金境内汉人的抗金高潮。金章宗下诏“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以期达到缓解汉人的反金情绪。

可见,在族际间通婚中女性被作为筹码为金代的政治服务。在金代各民族间的通婚不仅在民众之间,而且各族的贵族中也时有发生,甚至影响到皇帝的婚姻。金代皇帝的婚姻实行“一后多妃”制,皇后的册封非常严格,而皇后只能从唐括氏、徒单氏、裴满氏、蒲察氏等世家大族中挑选,而嫔妃却没有严格的民族限制。大规模的民族通婚即促进了民族大融合,也推动了婚姻习俗的变革,加快了金代女真婚姻习俗变迁的速度。为了适应民族间通婚的需要,参照汉族的婚姻制度和儒家的礼制,将对婚俗的制约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约束。其主要表现:一是禁止同姓为婚。同姓不婚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婚姻禁忌,其执行的理由无非就是从宗族、生理、伦常、利害这四个观念而提出来的,据赵翼《陔余丛考》的考证,从周代开始的同姓不婚的限制,到春秋战国时期已经不执行了,汉代时同姓为婚的也比较少,而魏晋南北朝却破除了同姓不婚之禁,以至于到了唐代又重申了同姓不婚的限制。同时,从唐代一直到明清,开始将同姓不婚写进了法律条文。金代女真人旧俗中没有同姓不婚的禁例,天辅元年(1117年),在宁江州取得反辽胜利后,太祖下诏:“自收宁江州已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可见,这条法令的颁布是为了适应新占领区人民的民俗而发布的,并不适用于女真人。而金太宗在天会五年(1127年)下诏颁布的“合苏馆诸部与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表明“同姓不婚”这一法令开始推行到金王朝所有的统治区域,当然也适用于女真人。同性不婚对女性而言可以减少来自本族同姓的侵害,是女真人宗族观念和人伦观发展支配的结果,是维护本民族统治的一项有利措施。二是丧期禁嫁娶。中国古代礼制和法律禁止在祖父母、父母、夫或妻等近亲属去世后,服丧期间的嫁娶行为。金代也有类似的规定,金世宗大定十九年(1179年)曾下诏:“制知情服内成亲者,虽自首仍依律坐之。”但此项规定还不完善,到章宗时期就制定了较详备法律条文,即“定妻亡服内婚娶听离制”、“定居祖父母丧婚娶听离法”。丧期禁婚嫁,这些按照儒家礼制所作的法律上的新规定,说明女真人正加速走向封建礼制的进程。三是律法上明确革除抢婚的习俗,制定适合本朝的婚制。世宗大定十七年(1177年)下诏禁止抢婚,“犯者以奸论”。章宗则在明昌元年(1190年)、承安五年(1200年)、泰和五年(1205年),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本朝的婚聘礼制,无论皇室、贵族和平民的婚姻均遵循本朝新的婚制、婚礼。禁止抢婚是女真婚姻习俗的一大进步,也是对女性人格的一种尊重。

可见,随着女真在政治,文化的汉化和民族融合的进一步发展,金代婚姻制度逐渐淘汰了一些女真旧俗,基本上与中原传统的婚姻制度合流,对女性而言是婚姻走向文明的一种进步,但金朝毕竟是少数民族占统治地位的王朝,其婚姻制度中的收继婚制的长期流行、一夫多妻制盛行、听任中表婚等婚姻习俗的存在,注定女性在婚姻中地位的低贱,女性无法挣脱民族习俗给自己婚姻打上的烙印。

总之,婚姻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产物,是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女性地位伴随着婚姻的产生而出现的婚姻习俗的变迁而变迁,其中女真人的民族群体的社会面貌和价值观等民族心理的发展态势,是人类的精神文化财富。女性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婚姻习俗文化中,受政治、伦理、宗教、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其社会地位也发生着变化,无论是“从妻居”中女性在婚姻习俗中的主动性,还是在“掠夺婚”中的被动性以及在“族际通婚”中的政治性都是女真女性在婚姻习俗方面做出的巨大牺牲。虽然女真女性的贞节并未被过分强调,婚前的女子有与男性自由交往的可能性,但对于已婚女子的性束缚还是比较严格的。因此,通过金代婚姻习俗变迁中的女性,不仅可以看到金代社会风俗文化,也能看到金代社会文化的变迁及文明的发展进程中女性所做出的巨大牺牲,女真女性在其独特的婚姻习俗中伴随着整个民族进入文明时代。由于受到高度发达的汉民族儒家文化的影响,女真人传统的婚姻制度也逐渐嬗变,使各民族在北方顺利地实现了大融合,为中华民族的发展融入了新鲜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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