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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归责:黑格尔思想对刑事行为的影响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上的行为归责受到了黑格尔归责思想的极大影响。因此可以说,其属于行为归责。构成要件变成了犯罪阶层中的一个独立范畴;行为不再是犯罪行为的总称,变成了一个先于构成要件的独立概念;归责理论也不再局限于行为归责的范围。霍尼希将其客观归责理论运用于构成要件行为研究,使得客观归责理论和构成要件理论密切地联系了起来。黑格尔认为意志是归责的根据,而且在行为中可以归责的也仅仅是意志的部分。

行为归责:黑格尔思想对刑事行为的影响

行为归责所要探讨的是行为对行为人的归责问题,即一个行为人发动的身体动静,怎样才能被看作是行为人的作品,而归责于行为人。由于行为在刑法上本身就具有不同的意义,因此行为归责也具有不同的意义。刑法上的行为归责受到了黑格尔归责思想的极大影响。黑格尔的整个归责思想致力于区分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和意外的事件,也就是想要把那些出于人自由意志的行为和被决定的非意志行为区分开来。这种归责思想对刑法上的行为理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9世纪德国黑格尔学派的刑法学家贝尔纳(Berner)就认为,归责概念包含在行为概念之中,行为概念有多广,归责概念就有多广;行为概念的终点,也就是归责概念的终点。[13]当时归责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为(身体的动静)是否可以被看作是行为人的作品或者说是否出于行为人的意志。在这种归责理论中,行为是归责的对象或者说是客体。因此可以说,其属于行为归责。但是德国19世纪刑法理论中所说的行为理论,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先于构成要件的行为理论。那个时代的行为理论,实际上是犯罪理论,行为是犯罪行为的总称。[14]因为在19世纪,犯罪阶层理论还没有形成,构成要件也是广义的构成要件,是所有犯罪成立要件的总和,涵盖不法构成要件特征、违法性特征、责任特征和可罚性的客观条件特征。[15]因此,不可能出现先于构成要件的行为理论。

20世纪初在贝林格提出狭义的构成要件理论后,古典犯罪论体系逐步形成。构成要件变成了犯罪阶层中的一个独立范畴;行为不再是犯罪行为的总称,变成了一个先于构成要件的独立概念;归责理论也不再局限于行为归责的范围。但是,黑格尔归责思想对于行为理论的影响依然存在。20世纪30年代,德国刑法学家威尔策尔提出的目的行为论,在一定程度上就受到了黑格尔意志归责思想的影响。威尔策尔强调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活动,而非单纯的因果现象。这种目的性表现在人以关于因果关系的知识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预见自己的活动可能发生的结果,并依此设置种种的目标,有计划地指导达成此目标的活动。[16]威尔策尔强调刑法上的行为具有目的操纵性,而不单是具有有意性,并举甲不知道乙在楼下,从楼上抛下某物,结果某乙被该物打中而死一例加以说明。威尔策尔认为,某乙之死并非某甲所预见,且某甲也未以致死某乙为目的,所以,对于某乙的死亡,不能称为某甲的目的行为,只是具有因果的结果而已。[17]显然,与因果行为论相比,威尔策尔的目的行为论更强调行为中意志因素的地位,意志成为行为中更为本质的要素。这与黑格尔所说的行为是意志的表现,在意志中才能看到行为的主体性,出于个人意志表现的行为,才是个人自己的行为等说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位于构成要件之前的行为是一个裸的、价值上中性无色的行为,而经过构成要件符合性评价之后的行为则不再是一个裸的行为,而带有了价值评价的色彩。因为构成要件本身就是违法类型,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基本上就可以确认行为具有违法性(除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情况外)。经过构成要件符合性评价之后的行为是变了的构成要件行为。霍尼希将其客观归责理论运用于构成要件行为研究,使得客观归责理论和构成要件理论密切地联系了起来。他认为如果所造成的死亡结果无法事先预见,因而不可能成为目的设定的对象,则造成这种结果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杀人行为,因为主观上能预见、客观上可能实现的行为才是构成要件行为,换言之,客观上可归责的行为才可能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18]在霍尼希那里,客观归责理论第一次变成了一种构成要件行为理论。客观归责是构成要件行为的要素,通过客观归责将那些结果事先不能预见,因而不能将结果作为目标进行设定,有目的地导向结果发生的行为排除在构成要件行为之外。霍尼希所说的对结果的预见和目标设定是以抽象的一般人为标准的,因而是一种客观目的性,不同于威尔策尔所说的行为人对结果的预见和作为目标设定的主观的目的性,因而是一种客观的行为归责。(www.xing528.com)

威尔策尔以目的行为论和人的不法理论为基础,构建出独特的构成要件行为理论。这种构成要件行为理论也深受黑格尔意志归责思想的影响,可以说是黑格尔意志归责思想在构成要件行为论中的运用。因为在黑格尔哲学思想中,归责就是要确定行为及结果怎样才能看作是行为人的作品,而归属于行为人。黑格尔认为意志是归责的根据,而且在行为中可以归责的也仅仅是意志的部分。威尔策尔实际上是将黑格尔的意志归责思想运用到了构成要件的研究当中。而且他在违法性的判断上采取人的不法理论,强调行为人的目标设定,强调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情等都是强调主观要素,特别是意志因素对于违法性的意义。在这种以人的不法理论为基础的目的论构成要件理论中,故意和过失都被纳入构成要件之中来,成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行为既包括主观要件,也包括客观要件,并且将目的性作为行为归责的决定性标准。在威尔策尔看来,故意并不是一般的认识和愿意结果发生,而是在预见结果的基础上,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促成结果的实现。对于行为人而言,如果他不能促成结果的实现,而只是希望意外的结果和自己的行为相结合,则欠缺实现的意思,而无故意。[19]这样的行为也就不符合构成要件,因而目的性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关键。在那个著名的教学案例中,行为人想要继承遗产,在雷雨天劝叔叔到森林中去散步,希望叔叔被雷击身亡,恰巧叔叔真的被雷打中死了,威尔策尔就认为行为人的这种希望不是故意,故意所要求的是那种对事件的发生真正产生影响的强大的意志。[20]这种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之所以不是故意杀人行为(排除行为归责),是因为故意是构成要件行为的主观要素,故意中必须要包含目的性,行为人对结果的希望并不是故意,因而欠缺主观构成要件。与霍尼希一样,威尔策尔也将目的性作为构成要件行为归责的标准,但是威尔策尔所说的目的性是一种行为人的具体意志,而霍尼希所说的目的性是以理想的一般人为标准的,是一种客观化的意志。

罗克辛也将客观归责理论定位为实质的构成要件理论,他将客观归责作广义理解,认为客观归责的意义不仅在于排除经过不相当的因果流程所导致的结果(结果归责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它在实质上解释了作为构成要件的行为。罗克辛认为归责于客观构成要件的任务,首先与这样的情节有关:它们从一种结果的造成中产生出一个构成要件行为,例如,从死亡的造成中产生了一个在法律上有重大意义的杀人行为。[21]“客观归责理论尝试着去回答什么是构成要件行为这个问题,如什么是杀人、伤害或者损毁行为。这个问题的回答如下:凡是以自己的行为,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制造了属于死亡结果的法所不允许的危险,并且这个危险在死亡的结果中实现了,则行为人就是做了杀人行为。这样的一个行为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22]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既包含有结果归责,也包含有行为归责,是两者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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