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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实践探索的实证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几年来洪山法院审理涉及大学生犯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64件,以和解方式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的占94%。如审理大学生邹某故意伤害一案,邹某来自农村,家庭贫困,无力支付高达3万元的赔偿费,为及时弥补受害人的身心创伤,洪山法院向受害人提供了5000元司法救助款作为医疗费用,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认可,邹某也取得对方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恢复性司法实践探索的实证研究

洪山法院2006年来开展对大学生犯罪的恢复性司法活动,为被告方和受害方搭建对话平台,被告通过道歉、赔偿、生活帮助等方式向被害人表明悔罪心情,从而获得对方和社会谅解;同时,借助家庭、学校、社区各方力量,积极做好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不仅有效地弥合了受损的社会关系,还使许多大学生从犯罪的阴影中走出来,重新融入社会。

1.增强主动预防的力度,让审判法庭成法制大课堂。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重的职能作用,实现从坐堂问案到主动预防的观念转变。一是加强与辖区各高校、社区的紧密联系,建立共建关系,提供大学生法制实习基地庭审观摩基地,提高大学生的司法实务能力和法律意识。二是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针对大学生法制观念较淡薄,哥们义气、攀比心理较严重的现状,主动上门,以案说法,选取典型案件现场开庭10余场次,增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如在中南民族大学,选取多名大学生共同抢劫的案件现场开庭,有500余名大学生参加旁听。当他们看到羁押于审判庭上同龄人声泪俱下地叙述犯罪经过,听到犯罪大学生认识错误渴望新生的悔恨心声时,旁听的大学生们受到极大触动。三是通过庭审公开增强教育的受众面。将每一期开庭公告特别是刑事开庭公告发布于院内同时,还张贴于附近高校的校园信息栏和网站上,鼓励和吸引大学生旁听庭审。通过与大学生座谈、讲授法制课、向新闻媒体发布典型案例等方法,宣传法律,有效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

2.增强互动交流的力度,温馨审判让仇人成朋友。一要注重创造良好的调解氛围。一般采用“圆桌审判”,从庄严肃穆的审判庭换到普通会议室,不刻意强调被告人、受害人座次,并邀请双方家长及其单位或社区领导参与调解。二要明确调解程序。首先由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情节,叙述犯罪心理动机和过程,承认错误以及犯罪后和被批捕后的心理变化,让受害人感受其真诚悔罪态度。尔后由受害人陈述受到侵害后的心理感受,让被告人知道自己的行为给他人、社会带来的痛苦。最后由家长和单位、社区领导表明对此事的态度和评价。通过上述方式让犯罪大学生面对自己熟悉的人,听到自己信任的人的劝告,看到自己的亲人因自己的行为痛心疾首时,他便往往能够真正感受到道德的力量,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从而激发改恶从善的勇气和决心。这样能够克服以往一个人犯罪后立即将其与自己的亲人隔离开来,使犯罪人得不到来自其家庭成员道德教育和感情支持,犯罪人没有机会了解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的影响的做法,使被告人受教育,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最终达到最佳调解效果。近几年来洪山法院审理涉及大学生犯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64件,以和解方式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的占94%。(www.xing528.com)

3.增强联动教育的力度,监管网络助被告转化。恢复性司法改造方式应该吸纳更多的公众参与司法活动,这样才能更好地增加对犯罪人的教育与改造力量。参与这一程序的人越多,说明犯罪人和受害人的关心和支持者越多,也就越能保障和解协议的达成与执行。积极探索,建立法院、学校、家庭和社区四位一体的监管网络,坚持对回归社会的被告方开展教育、回访、监管工作,使其真正成为社会一员。一是法院与每名被告人所在的学校签订监管责任书,要求学校为回归的大学生建立监管档案,指定专人进行监管帮教,并定期记载情况。与辖区多所高校共建恢复性司法联席会议,共同探讨大学生犯罪的形势与预防对策,并制作《大学生犯罪典型案例集》发放于各大高校,以大学生身边的现实案例教育和启发他们,增加法制教育的宣传效果。建议改进学校教育、法制教育、青春期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广大大学生明德尚法,形成良好、健康、向上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二是承办法官还要建立与恢复性司法案件被告人的联系方式,开通电子邮箱和QQ号码,对其进行心理辅导,鼓励他们放下包袱,安心学习。同时,要求家长经常与子女交流沟通,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纠正家庭教育的误区,传播家庭教育经验,尤其在寒、暑假阶段,由家长负责相应监管工作。另外,还委托社区对回归大学生进行监管和矫正,并及时回访,了解社会认可度。近几年来洪山法院通过与失足大学生的学校、家庭和社区四位一体监管网络的有序运转,有12名回归大学生因成绩优秀获得学校奖励,有20名回归大学生完成学业步入社会。

4.增强启动救助的绿色通道使伤害案和解。当前,一些来自贫困地区的大学生因抢劫、报复导致人身伤害案件增多,被告人无钱赔偿,而受害人又急需治疗,双方矛盾容易激化。为此,可将这类大学生犯罪的案件,纳入司法救助的范围,制定《司法救助工作管理规定》,明确将人身伤害刑附民案件中被告人无赔偿能力,受害人生活确有困难或需及时治疗的情况纳入司法救助范围。如审理大学生邹某故意伤害一案,邹某来自农村,家庭贫困,无力支付高达3万元的赔偿费,为及时弥补受害人的身心创伤,洪山法院向受害人提供了5000元司法救助款作为医疗费用,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认可,邹某也取得对方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邹某被从轻处罚返回学校后很快振作起来,先后被评为校三好学生,荣获国家二等助学金,并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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