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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的价值取向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较于严格、完整的刑事处罚程序,恢复性司法免却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繁缛过程而使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是一种便宜的处分方式,资源耗费上更是成本低廉,优势非常明显。

恢复性司法的价值取向研究成果

恢复性司法以弥补社会伤痕为目的,促进案件关联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以非处罚的手段化解既已冲突的矛盾,更多地体现案件涉案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意愿,是现代刑事司法从暴力惩罚到非暴力惩罚的理念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最终价值取向是建立一种和谐社会关系,与以前的处罚性司法相比,具有以下突出优点。

(一)民主

刑罚最早脱胎于原始复仇,即以暴治暴,只在私人或家族间进行,后来统治阶级认识到这种相互报复行为会导致社会动乱,不利于国家管理,于是设立专门机构,以公权力代替私权利对侵害人进行惩罚。然而,自国家介入刑事诉讼以后,在传统的司法观念中,这种司法模式,被告人与受害人的矛盾被演化为国家与被告人的矛盾,按照国家的意志由司法机关选取程序对犯罪者进行处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侵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不被重视,尤其是受害人对案件如何处置的看法不受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视,如其对刑事案件处置结果不满意,也不能提出上诉。近年来司法工作越来越强调民本色彩,受害人不仅在肉体上受到侵害需要物质补偿,对侵害人进行惩罚,同时精神上也需要慰藉和救济,二者不能彼此替代。刑事案件中有不少受害人并非一定要把犯罪者送到监狱去,一个真诚的道歉和悔过,一次心灵的沟通和交流后,许多受害人的伤痛就可以得到安抚。但国家一般不会区别性地、因人因事制宜地考虑。现代司法要求法律民主化,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合理意愿,让当事人敢于讲话并提供讲话的机会。恢复性司法建立的双方对话程序是社会关系得到修复的重要前提,有利于矛盾从根本上得以化解,这种程序和模式是法律亲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二)修复

现代刑罚的根本目的,不仅是对犯罪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使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在刑事犯罪中,有些犯罪是蓄谋已久的犯罪,如杀人、绑架、故意伤害,有许多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他们应该接受最严厉的处罚,如监禁甚至剥夺生命。但也有不少犯罪是过失性、突发性和情绪性的犯罪,如初犯、过失犯,还有因邻里、亲情纠纷和一时情绪激动导致的犯罪等。这些犯罪对社会危害并不大,侵害人对自己的犯罪大多非常追悔,希望给受害人以歉意,弥补其损失,如果能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模式,受损社会关系将能得到及时有效地修复。反之,不论青红皂白一律严厉惩罚,会使双方矛盾更为对立,社会裂痕难以弥合。故笔者认为刑罚的执行效果,关键看社会关系是否得到了真正的修复,而不是看有多少人被关进了监狱,捕了多少,判了多少。从审判实际上看,许多被告人一旦判了刑,他就不会积极地拿钱赔偿了,从思想深处缺少了对国家从宽处理的感激,增加了对惩罚改造的仇恨。同时由于现行刑事执行方面的不足,还无法做到很科学地分类关押、管理,交叉感染让许多初犯、偶犯等不但没有得到灵魂的净化,反而受到了新的污染,尤其是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监禁中混押污染带来的副作用远远大于受到的教育,他们可能由此而毁了一生。所以对于能够适用恢复性司法对话和解的案件,关押改造之途径实在是弊大于利,极不利于当事人的真诚回归英国牛津郡曾进行过专门统计,当地广泛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政策后,零售商店的被盗率降为4%,而未适用恢复性政策的其他地区零售商店被盗率是35%。[4]洪山区法院对2006年来开展恢复性司法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犯罪刑事案件109件127人,其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34件,以和解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的32件,成功比例达到94%,有112名被告人被依法从轻判处,其中有44名大学生保留学籍,重新回到学校继续学习,有6名大学生走上了工作岗位,无一人重新犯罪。(www.xing528.com)

(三)进步

法律最初产生的社会土壤是战争和掠夺,刑罚在初期阶段主要体现一种报复性的血亲复仇观念,你砍我手我断你手,你让我流血我必让你流血,即《圣经》所云:“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近代法制,犯罪行为被认为是犯罪者对整体社会利益的侵犯,国家代表受害人对犯罪进行报复,恶有恶报的报应理念仍是刑罚执行的主要思想基础,这是人类共有的感情,也是我国公众对司法价值的重要认可和取向。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刑罚观念也不断发生衍变,刑罚越来越强调教育观念、改造观念,注重犯罪者的回归问题,刑罚已由报复主义向目的主义转变,不少执法者,甚至包括受害人已不强调对刑事犯罪的严厉惩罚,越来越理性地倾向刑罚的目的以教育、挽救、修复为主。[5]从我国80年代以后的刑事政策发展来看,从原来“严惩、严打”的重刑主义正在逐步发生转变,1997年刑法提出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2005年12月,中央政法委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着眼于进一步瓦解犯罪分子,促进罪犯改过自新,有效缓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契合了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发展的潮流。而针对一些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被告人真心悔罪的犯罪,引入恢复性司法工作,促进刑事和解,达到钝化社会矛盾,修复、改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目标,这是刑事司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和谐的创新举措,也是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

(四)节约

人类不断进行法制建设,保护自身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法律程序越来越繁琐,对执法能力和执法资源造成越来越大的压力和浪费,现代执法工作又悄然追求一种简约、经济的便宜道路,追求尽可能以简单的方式结案,以较小的成本获取法律的效益。较于严格、完整的刑事处罚程序,恢复性司法免却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繁缛过程而使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是一种便宜的处分方式,资源耗费上更是成本低廉,优势非常明显。据统计,美国每监禁一名犯罪人平均每年要投入费用73940美元,而每名假释犯的常规假释监督费用每年仅为1328.06美元,假释监督费用仅为监禁费用的1.796%。上述有关监禁刑的数据,仅仅是指执行监禁刑的直接成本,如果将执行监禁刑的间接成本考虑在内的话,执行监禁刑的综合成本将会更大。[6]从另一方面看,犯罪人员被羁押后长期脱离社会,刑满释放后存在一个再次融入社会的过程。由于被公开贴上了犯罪的标签,在现实社会中的排斥极易将这类人员再次送入犯罪的道路而形成恶性循环。刑事和解制度的处理方式使罪犯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既减轻了刑罚执行的成本,也解决了犯罪人重归社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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