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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制度改进,案件线索移送涉案责任人独立追责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虽然有《审计法》,但仍然面临着审计对象和范围狭窄、审计机构地位偏低、审计人员缺乏独立性、审计报告缺乏威慑力等问题。审计署共移送上述9家金融机构涉嫌各类犯罪案件线索43件,涉案金额141.62亿元,涉案责任人144名。审计人员有权独立完成审计报告,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其五,应该关注审计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应该与行政和司法衔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审计制度改进,案件线索移送涉案责任人独立追责

审计是现代法治国家广泛采用的财务会计监督方法。我国虽然有《审计法》,但仍然面临着审计对象和范围狭窄、审计机构地位偏低、审计人员缺乏独立性、审计报告缺乏威慑力等问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特别是中央和省部级单位发生的问题,历来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楼。2007年审计报告中,53个中央部门,293亿违规资金(其中管理不规范问题占98%),20多个单位被点名。审计不再是“纸老虎”。审计署共移送上述9家金融机构涉嫌各类犯罪案件线索43件,涉案金额141.62亿元,涉案责任人144名。9家金融机构已处理相关责任人1450人(次),纠正的违规问题涉及金额436.54亿元。但年年重复出现的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违规收费、违规投资、违规出借和挤占挪用等老问题和问题单位的负责人依然毫发未损,也说明审计还不是一只“真老虎”。我国应该借鉴国外提高审计机关独立地位、突出审计报告内容、追究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等经验。对商业贿赂而言,审计更具有重要意义。

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早在1994年,我国就颁行了《审计法》并于2006年进行修正,突出了审计机关的地位和审计报告的作用。但这种审计并不能预防商业贿赂,也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审计差距甚远。我国在2005年就刮起了所谓的“审计风暴”,但仍然离不开人治的痕迹。[6]我国目前的审计只有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两种。政府审计自然就会受到政府的领导和影响,审计什么、审计报告该如何写、审计发现的问题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审计问题的纠正等审计核心问题都由政府说了算。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几乎逃脱不了“一家之言”。内部审计主要是为了监督和管理的需要,通过审计事务所进行的审计。内部审计有项目审计、评估审计、离任审计、破产审计等多种划分。虽然审计机构独立完成审计任务,但审计机关需要从委托人或者被审计人那里取得报酬,所以,聪明的审计单位在出审计报告之前,一般都要明确委托人的审计目的,甚至把审计报告初稿交由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领导审阅,尽量不要得罪这些“上帝”。审计缺乏中立性,审计结果缺乏公信力。要树立审计的威慑力,必须确定审计人员独立的法律地位,必须树立审计报告的权威,必须严格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审计报告不是点名的问题,而是要分析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原因,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在“审计风暴”中,某个领导者顶住压力,审计报告分别列出了国家发改委、国家教委等多个实权部门的问题,但最终也只是干打雷,相关责任人无一受到追究。多年审计中都暴露出相关国家机构和国有企业乱收费的问题,最终还是不了了之。(www.xing528.com)

完善我国的审计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其一,要提高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审计机构不能成为政府的组成部分,它应该是直接接受立法机关的领导,对立法机构负责。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该由立法机构直接任免。其二,要突出独立审计的公正性。审计人员应该依照法律和事实,独立进行全面审计。审计人员有权独立完成审计报告,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要像维护司法独立那样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其三,不仅要进行形式审计,还要进行实质审计。不仅要检查财务制度上有无问题,还要检查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对不合法的收入和支出,要详细进行描述。其四,审计报告和相关事实应该公开。特别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该把相关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后果和责任人都向社会公布。任何人都有权去阅读和复制审计报告。其五,应该关注审计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应该与行政和司法衔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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