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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轨行为与犯罪的理论解析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标签论”的另一个主要观点是:社会给确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贴上标签,使其逐渐形成“越轨者”的自我印象,并自甘堕落,一再违法,从而造成犯罪行为不断增多的现象。因此,贴标签会强化违法行为和越轨行为,是违法犯罪的催化剂,一个人一旦被打上了罪犯的烙印,便很难改变。此外,“标签论”解释了“贴标签”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解释了“犯罪”事实产生的原因。其次,“标签论”片面强调影响犯罪的

越轨行为与犯罪的理论解析

1.标签论

“标签论”(labeling theory)认为,个体演变为罪犯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给其贴上了“越轨者”的标签,是社会按照一定标准将某些行为规定为“越轨”或“犯罪”,因而产生了“越轨者”或“罪犯”,因此越轨和犯罪并非“越轨者”和“罪犯”的个体原因所致。这里所说的“标签”,是一种标记,是社会按照某种规定给一些人烙上的印记。在“标签论”者看来,犯罪行为并非自成一类的行为,世界上没有一种行为其本身就是犯罪;犯罪是社会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给某些人留下的特殊印记。换句话说,犯罪是社会通过立法、司法把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给其贴上标签,从而人为地制造出来的。

“标签论”的主要代表人物贝克尔(Becker,1963),他把违法犯罪等越轨行为看作他人执行法规实施制裁的结果,与越轨者的行为属性无关。“罪犯”或“越轨者”所具有的“身份”,并不由其本身固有的特性所决定,而是由社会上大多数人的看法决定。所以正常人和“越轨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该人是否被社会或他人贴过标签。但是由于人们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具有同样越轨行为的人(如均有“杀人”行为的贵族与平民)被社会标记为“罪犯”的可能性也是不同的。平民在杀人后被标记为“罪犯”的可能性更大一些;而贵族因其所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高人一等,杀人后被标记的可能性就较小,甚至不被标记。因此,社会标签具有不公正性。

霍华德·贝克尔(Howard S.Becker,1928—),美国社会学家,曾担任西北大学华盛顿大学社会学教授,并兼任华盛顿大学音乐学院副教授,为越轨行为社会学、音乐和艺术社会学做出了突出贡献。贝克尔曾撰写了大量关于社会学研究方法和写作风格的书籍。1963年,他的《局外人:越轨社会学之研究》一书为后来的标签理论奠定了基础。1998年,他曾获得美国社会学会授予的“突出成就奖”。其代表著作还有《讲述社会》《写给社会科学家》《另一个角度:有关越轨行为的观点》。

“标签论”的另一个主要观点是:社会给确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贴上标签,使其逐渐形成“越轨者”的自我印象,并自甘堕落,一再违法,从而造成犯罪行为不断增多的现象。因此,贴标签会强化违法行为和越轨行为,是违法犯罪的催化剂,一个人一旦被打上了罪犯的烙印,便很难改变。有些“标签论”者还用“初级越轨”向“次级越轨”的转化过程来说明标签化对罪犯形成的影响(Lemert,1951,1967)。“初级越轨”指行为人已实施了一定不良行为,但由于未被发现或其他原因还未被作为“越轨者”来看待,行为人也没有按越轨者及其行为模式去理解自我形象。“次级越轨”也叫“二级越轨”,指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系列越轨行为,行为人已被社会标定为“越轨者”,即已具有了公开的“越轨者”的身份,行为人亦形成了“越轨者”的自我形象,相信自己的本来面目就是个“越轨者”。对一个“次级越轨者”来说,只有继续越轨才是真实的自我,才算是表里如一;如果不再越轨,就是对自己的一种自我背叛,或必须进行自我压抑。当然,由“初级越轨”向“次级越轨”的转化,不是突然实现的,而是在不同程度上交替进行的,或者说是被他人理解与自我理解、贴标签与被贴标签之间不断互动的过程。

标签论学者对此前绝对主义的犯罪学思想提出疑问,认为“犯罪”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这为犯罪学的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为人们认识犯罪行为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在他们看来,对同一行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被一部分人称之为“犯罪”的行为,在另一部分人看来,可能不认为是“犯罪”,甚至认为是应予赞许的行为。这是因为不同的人、不同的集团,出于不同的视角可能对同一客观事物赋予不同的意义,形成不同的主观认识。也就是说,对同一事物、同一行为在不同的人或集团、群体中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同时,“标签论”阐明了“贴标签”与法定犯罪定义的产生之间的因果联系,从而为犯罪学的研究,特别是犯罪原因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新的见解。标签论者首先提出问题:社会为什么要把一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即某些行为为什么要被犯罪化?贝克尔(Becker,1963)通过研究回答了这个问题,即认为“越轨行为”或犯罪行为,是通过贴标签的方式人为地制造出来的,是社会上的某些人出于一定的目的给一些本来不被视为非法的行为贴上了“越轨”的标签,从而“制造”了越轨行为。

此外,“标签论”解释了“贴标签”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解释了“犯罪”事实产生的原因。标签论者认为,社会对确有一定越轨行为的人“贴标签”,反而刺激、加强或促进了被标记者的恶性转化。

但是“标签论”也有其局限性。首先,“标签论”对标签化后果的解释是过于简单化的。在标签论者看来,似乎只要被贴上“越轨者”的标签,就一定会转入“次级越轨”,成为不可救药的罪犯。事实上,很多人被判刑(即被标记)后并未重蹈覆辙。其次,“标签论”片面强调影响犯罪的外在因素的作用,即强调社会标签的作用,否定了违法犯罪行为与行为人之间的内在联系。这实际上割裂了犯罪行为产生原因中外部条件与内在因素的联系,将犯罪原因主要归结为社会标签(外部条件)的作用。

2.挫折攻击论

挫折攻击假说(frustration-aggression hypothesis)[3]最早由美国心理学多拉德等人提出(John Dollard et al.,1939)。早期挫折攻击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人的攻击行为是因为个体遭受挫折引起的。攻击是挫折的一种后果,攻击行为的发生总是以挫折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反之,挫折的存在也必然会导致某种形式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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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多拉德(John Dollard,1900—1980),美国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曾任耶鲁大学心理学系教授。最有影响力的成就是他对美国种族关系的研究及与尼尔·米勒(Neal E.Miller)一起提出了挫折攻击假说。主要著作为《Caste and Class in a Southern Town》《挫折与攻击》《人格与心理治疗:关于学习、思考和文化的分析》等。

所谓挫折也称欲求不满,是指个体在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干扰,导致他的目标不能实现时所形成的一种情绪状态,也就是某种动机或需要得不到满足时所产生的心理状态。因此,当人们的占有物很少时,不一定会产生挫折感,只有当他们觉得应该拥有某些东西而没有得到时,才会感到挫折感。而攻击是任何形式的、以伤害他人为目标的行为。它的基本特征是攻击行为一定要有攻击意图和攻击动机存在,必须是一种故意使他人遭受伤害的行为;攻击不仅包括伤害他人肉体的行为,也包括伤害他人心理的行为;一种行为能否被判定为攻击行为,还必须考虑攻击者与被攻击者的角色和社会判定标准。挫折攻击理论正是以挫折和攻击这两个概念为核心,研究挫折与攻击之间的因果关系。它的基本观点是,当人们的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就会体验到挫折感,挫折感诱发人们的愤怒和焦虑,因此会导致攻击行为产生。

随着人们对犯罪行为研究的深入,研究者逐渐达成了一个共识:那就是除了挫折以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因素影响着人们的犯罪行为。所以说需要一个多因素综合模式来解释犯罪行为。多拉德的同事米勒很快修正并扩充了挫折—攻击理论的内容。挫折作为一种刺激,可以引起一系列的不同反应,攻击反应只是一种形式而已。挫折的存在不一定会导致攻击行为,但是攻击行为肯定是挫折的一种结果(Miller,1941)。此后,伯克威茨(Leonard Berkowitz)进一步认为,人的挫折并不直接导致攻击,正如考试失败,并不一定会导致攻击他人。挫折主要导致产生攻击行为的情绪准备状态——愤怒。攻击行为的发生,还要依赖情境攻击线索的影响,与攻击有关的刺激倾向于使攻击行为得到增强(Berkowitz,1969)。

因此,一种挫折是否会引发攻击行为,主要是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如挫折的强度、个体对挫折的认识和理解、社会习得的意志和诱发攻击行为的刺激信息等。但是并不能说有挫折就一定会有犯罪的发生,犯罪的产生还需要许多的外在情境。

3.经验性多因素分析

经验性多因素分析将犯罪问题置身于庞大的社会体系中去考察,将犯罪的原因放在动态的系统中去研究,关注与产生犯罪行为有关的各种因素,主要包括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种。

外部因素是指犯罪者之外的各种有关的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两大类。自然因素是指地理环境、季节、时间、自然灾害等,这些因素常常与某些犯罪行为明显相关。例如拦路抢劫常常发生在偏僻的地方,强奸案往往夏季比冬季多见等。社会因素分为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两大类:宏观因素是指社会政治、经济、意识形态、风俗习惯、大众传播等,如社会政治动乱必然带来反社会型犯罪行为的发生率上升;微观社会因素是指个体所处的家庭、学校、居所、工作场所等社会环境中与犯罪可能有关的因素。其中,家庭是社会成员由自然人变成社会人最初的社会环境,对人的意识有着重要的影响。家庭本身的不良状态和家庭教育的缺陷,与家庭成员尤其是青少年子女的犯罪行为密切相关。学校是专门教育人的机构,如果学校风气不正,忽视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则有可能使学生个性发展不健全,容易在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表现出犯罪行为。居住场所和工作环境与犯罪有关的因素,表现在这些环境中的不法分子的消极榜样作用以及这些人有意的教唆和挑拨等。

内部因素是指犯罪者自身的诸种生理、心理因素,包括年龄、性别、遗传特质、知识经验和个性特征等。从统计数字看,不同年龄阶段犯罪者的比例有所不同,犯罪行为的类型存在差异,不同性别者的犯罪行为发生率和犯罪行为的类型也有区别。知识经验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者的受教育程度,即文化水平的高低;二是犯罪者通过社会生活而获得的经验。文化水平较低的人群中犯罪率较高,犯罪行为多表现为暴力伤害他人或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等;在文化水平较高的人群中,犯罪行为多表现为智能型,如贪污、诈骗等。犯罪者的个性特征因素是指个体特征中那些与某些特定犯罪行为可能相关的成分,而不是指从整体上认定某类个性特征是犯罪个性特征,是指犯罪者的个性特征的某些具体方面与其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如情绪激动的人和自制力较差的人容易表现出暴力型犯罪行为。

根据经验而指出的多种与犯罪行为可能有关的因素,虽然可以用来解释犯罪,但对经验因素的分别罗列不等于理论的概括。这种诸多因素分析法的欠缺就在于没有挖掘各种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系,没有解释各因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因此,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各种因素要作立体的、交叉的分析,而且要看到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和这种相互作用所出现的动态的聚合效应。

4.聚合作用论

聚合作用论的基本观点是:如同人的其他社会行为一样,犯罪行为也是个体所处的社会环境(可能还有自然环境)与他所具备的心理、生理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行为一旦表现出来,反过来对于社会个体又会发生作用,从而影响到下一步又可能会出现犯罪行为。社会条件、个体条件、犯罪行为这三者之间处于动态的相互作用中,仅仅对任何单一方面因素的分析,都无法揭示犯罪的真正原因,只对这三个方面孤立的分析,也不能对问题做出恰当的回答。只有注重分析社会条件、个体条件、犯罪行为三个方面的聚合作用,才能全面地揭示犯罪行为的原因(乐国安,2003)。

总之,犯罪行为的聚合作用论是指个体所处的种种社会的和自然的条件、个体已有的心理条件、个体的生理条件以及个体对当前特定的社会事物产生的犯罪心理聚合在一起,共同发生作用,成为产生特定犯罪行为的原因。这些不同方面并不单独与犯罪行为有关,它们之间也是密切联系的。如犯罪心理和产生犯罪行为的内在条件,又是个体过去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心理条件、现实的社会事物以及他的某些生理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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