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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治国方略导致秦朝速亡原因考察:历史与现代语境的思考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研究秦朝速亡原因的学者及相关成果均非常之多,但结论却惊人的类同:秦朝推崇并奉行法家治国方略是导致秦朝速亡的根本原因或重要原因。至此,问题就不言而喻了:如果说法家的治国方略导致了秦朝的速亡,那么,为什么此前却使秦国政治与社会秩序井然、国富兵强并最终统一中国?至于说韩非子思想中“独断第一、从法第二”的观念则明显是根据不足。术对于一个国家兴亡的作用取决于用术之人,而不是术本身。

法家治国方略导致秦朝速亡原因考察:历史与现代语境的思考

在短短的十年时间内便相继灭掉六国统一中国的秦朝,其统治仅维持了十几年便土崩瓦解。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秦朝的速亡?这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经久不衰的热点话题,法律史学界也不例外。虽然研究秦朝速亡原因的学者及相关成果均非常之多,但结论却惊人的类同:秦朝推崇并奉行法家治国方略是导致秦朝速亡的根本原因或重要原因。如饶鑫贤先生认为:“以秦始皇嬴政为代表的秦统治者,继承自商鞅变法以来,特别是经过韩非总结过的先秦法家思想的传统,兼采阴阳五行学说,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统治。‘事统上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把以往法家的重刑主义政策推向极端,采取横征暴敛、烦刑重罚等‘残民以逞’的措施,最终使这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只存在了十几年,便被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大起义所推翻。”[1]这一观点在法律史学界非常有代表性,为各种教材普遍采用,但此观点却存在许多问题,值得重新审视。

秦朝的法律和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的法律是一脉相承的,商鞅变法时便确立了重刑主义的路线,繁刑重罚自始皆然。史书记载:“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2]“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3]而商鞅变法的结果是:“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4]

公元前266年荀子入秦的见闻与感慨更能说明商鞅变法对秦国的功效是持续的:“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是所见也。故曰: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矣。”[5]荀子与秦国并不存在利害关系,他的秦国之行也未遂其志,因此应当没有美化秦国的动机。如果荀子所言不虚,那么可以说秦国政治的稳定有序,中国历朝历代无出其右。不仅秦国的崛起得益于法家主持的改革,纵观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取得显著成效的改革,也几乎是毫无例外地运用了法家的治国方略。

至此,问题就不言而喻了:如果说法家的治国方略导致了秦朝的速亡,那么,为什么此前却使秦国政治与社会秩序井然、国富兵强并最终统一中国?对此,司马谈的解释是:法家“严而少恩”“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6]但是,从商鞅变法到秦朝建立这一百多年的时间恐怕难以说是“一时”,尤其是相对于秦朝从建立到灭亡的十几年时间来说。当今学者在论及商鞅变法的成效时,都肯定法家治国方略促进了秦国的崛起,而在论及秦朝速亡时,又几乎众口一词地指出专任法治是速亡的重要原因。至于为什么同是运用法家的治国方略,前后的效果却截然相反,法律史的学者对此大都避而不谈,即使谈也鲜有新意。

徐进先生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解释这一问题,认为被秦朝最高统治者所推崇的韩非子已不是纯粹的法家,他的集大成之学实际上已经将商鞅发展而成的法家之学引入歧途,淹没了其原有的合理思想。他的结论是:“兴秦者商鞅的法治思想,亡秦者韩非的‘集大成’之学。”[7]这一观点虽然有效地解释了法家治国方略的实际功效在秦统一前后为什么存在巨大反差这一问题,其不落俗套的研究视角也值得借鉴,但通观全文则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观察角度方面的,也包括材料使用方面的。

作者在该文中从三个方面论证上述观点。一是商鞅和韩非子虽然都主张君主乾纲独断,但商鞅的独断思想是以“中法”为前提,以君臣有“共”为基础,而韩非子对于独断的态度是独断第一,从法第二,并完全排斥“共”。二是商鞅的法律思想严格遵循法治,而韩非子则大讲术治,以术败法。三是商鞅以法作为推动富国强兵的最重要手段,因而在商鞅的思想中有大量关于如何促进农战的理论阐述与制度架构,而韩非子对这些只是泛泛而谈。但如果仔细分析《商君书》和《韩非子》的内容,可以发现该文的论证存在两个重大问题:一是夸大了商鞅和韩非在法律思想上的差别;二是将秦朝所奉行的治国方略不适当地都归入韩非子的学说里。(www.xing528.com)

先谈第一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家所说的君主专制实际上是指君主对于那些根本性的权力要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而不是指所有的国家权力都由君主一人来行使,君主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所以必需大量的官吏来协同君主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不言自明的。该文所列举的有关商鞅所行使的权力说到底只是附属于君权的枝节性权力,商鞅所处断的事情也只不过是君主认为不需躬亲的事情。而该文所列举的韩非关于独断的言论实际上是针对国家的根本性权力如刑、德而言的,即使是这些根本性权力,君主所能做到的也只是控制,而不可能做到全部亲自行使,更不可能如该文中所说的那样“君王将一切权力固握之”。实际上,该文中所列举的商鞅主“共”而韩非子主“独”的言论不过是君主如何专制这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并无冲突。此外,该文作者完全忽略了韩非子思想中大量“明主不躬小事”[8]之类劝导君主应当和官吏各司其职的言论,故而得出上述结论。至于说韩非子思想中“独断第一、从法第二”的观念则明显是根据不足。

再看第二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说商鞅只讲法而不讲术,韩非不仅讲术,而且将术当成君主可以如意伸缩和任意使用的丈八蛇矛,以此完全挤占商鞅的法治在治官领域的空间也不准确。虽然法家的不同人物在阐述法、势、术时各有侧重,但治国应当三者相结合的基本方略在法家这里得到了普遍认同。[9]由于在接下来的部分有进一步论述,在此就不赘述。

至于该文“秦亡于何?亡于用术,非亡于用法,亦非亡于酷”的论断也是值得推敲的。术对于一个国家兴亡的作用取决于用术之人,而不是术本身。譬如,商鞅坚持国家的爵禄不能够授予游说辩慧之人,但商鞅本人以及后来的张仪等人正是依靠游说辩慧而得到重用的,其中的依据正是君主藏于胸中的术。而商鞅本人被车裂的根本原因是:“今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莫言大王之法,是商君反为主,大王更为臣也。”[10]这也正是术的运用。统一前的秦国统治者在实践中恰当地运用了术,从而促进了秦的崛起。因而,如果说秦朝的速亡与术有关的话,那也是与秦二世不会用术或者说无术有关。

那么,秦朝速亡和法家的治国方略究竟存在什么关系呢?笔者认为,秦朝速亡的根本原因是最高统治者对法家法、势、术相结合这一治国方略的理解流于表面和形式,对法家治国方略生搬硬套,而没有真正把握与贯彻法家治国方略的基本精神与精髓。由于这一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上的偏差,秦统治者在若干重要政策和重大事务的处理上发生了严重的错误,最终导致了民变蜂起、政权崩溃的后果。对这些因果关系,本文接下来将从法、势、术三个方面逐一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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