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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 发起人的贡献与政府登记执照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确定一个人作为公司的发起人的地位,一般是以这个人对公司的成立作出了基本的贡献为标准的。发起人对个人利益的披露必须是向公司做出的。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一经核准,取得执照,就标志着公司设立行为的结束和公司的成立。当一新设立的公司的名称同已成立的公司的名称相同或相似时,会被要求重新设定公司名称,否则会被认为构成侵权中的假冒行为。公司的营业执照一旦颁发,公司在法律上就成立了。

公司成立: 发起人的贡献与政府登记执照

(一)公司成立的文件

公司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件:①登记申请书;②公司章程;③验资证明;④公司的经营范围须经国家批准时,应附批准文件。

(二)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的发起人对一个新的公司实体的产生有重要意义。为了确定一个人作为公司的发起人的地位,一般是以这个人对公司的成立作出了基本的贡献为标准的。这种贡献可以是实质的,例如参与商用不动产购买的谈判,或者狭义一点的,这个人可能通过组织对公司董事的任命而被视人发起人。

发起人不能被看作公司的代理人或托管人,但是法院通常认为,发起人应对其滥用权利的行为负责,所以他应当遵守受信义务,并且在公司发起过程中的任何个人利益完整地披露,也就是将其是否因公司的发起而获利的信息披露出来。发起人对个人利益的披露必须是向公司做出的。如果发起人没有披露其因签订与发起公司有关的合同所获的利益,则该有效合同变为无效。对发起人施加的受信义务源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的考虑。

在公司成立前,发起人通常要为了设立中的公司的未来利益签订一些协议。但是公司在成立之前不存在独立法律地位,因此公司不受以其名义或为其利益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即使公司成立后,它也不能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溯及既往地认可或采纳以其名义或为其利益订立的合同。公司要想从其设立中的合同获得利益的唯一方法就是,与设立中合同的另一方签订一个新的合同。

那么发起人为公司利益订立了合同,他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该合同起诉或应诉呢?对于公司成立前为了公司的利益签订的合同,由于公司还未成立,因此在公司获得独立法律人格之前,发起人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公司对此不负责任,行为人应对此承担共同连带责任,但公司同意承担责任除外。

对发起人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还有特别的规定。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开放性公司,其股东人数众多,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可能由全体股东来共同完成,而只能由其中的一些人来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并对公司的设立负有责任,这些人就是发起人。发起人并被公司章程载明以及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各国公司的发起人最低数额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是规定发起人不得低于多少人,或规定只能在多少人以上。如:英国、法国、日本、比利时为7人,德国为5人。美国各州规定不一,大多数州要求至少3人。此外,规定发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自然人和法人、本国人和外国人,在当地居住的人和不在当地居住的人都可作为发起人。但有的国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必须是本国人,如瑞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按照首期发行的股份是否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而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自己把公司首期发行的股份全部认足,即行设立公司,而不再向社会公众招募股份。一般程序分为:

(1)认足股份。发起人认足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

(2)缴纳股款。由发起人按其认股额缴款,股款的缴纳,一般是现金,也可以公司所需的财产出资,如:实物、工业产权等,但不得以劳务或信用抵作股款。

(3)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发起人缴足股款后,选任董事和监事,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www.xing528.com)

(4)设立登记。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一经核准,取得执照,就标志着公司设立行为的结束和公司的成立。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发起设立的程序:①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②依法制定公司章程;③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购的股份;④发起人缴纳出资;⑤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⑥申请设立登记并予公告。

2.募集设立

募集是由发起人认足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的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这有利于弥补因发起人资金有限而创立公司困难的不足。由于向社会募集股份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利益,而且对资金流向、产业结构等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律对公司的募集设立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1)发起人先认足部分股份。为了防止发起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太弱,只有利用他人资本办公司,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发起人必须认购的最低股份比例,如:规定不得低于股份总数的1/4。

(2)制定招股说明书。这是说明公司股份发行的有关事宜指导公众购买公司股份的规范性文件。发起人须以公开募集之前制定招股说明书,以使社会公众了解发起人和将要设立的公司的情况。

(3)报主管机关审核。发起人在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前,一般须向国家主管机关报关有关文件,如: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其验资证明等。在国家主管机关审核批准之后,方能募集股份。

(4)公告、认股与缴款。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邀约公众认购股份。同时,要制作好认股书,认股人要在认股书上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收款方式一般是由公司委托银行或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各国公司法对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采用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如:德国只规定了发起设立这一种方式;大多数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瑞士、荷兰等,都规定采用两种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首期发行的股份全部认缴完毕,即可开始建立公司的管理机关,如:选举董事、监事等。募集设立时管理机关的建立是通过创立大会进行的,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认股人所组成的决议机关。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创立大会除选举董事、监事外,还审议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份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三)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也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涉及的内容之一。公司名称应当在公司的备忘录中载明,该名称在注册时不能同注册公司索引中的名称相同或相似。当一新设立的公司的名称同已成立的公司的名称相同或相似时,会被要求重新设定公司名称,否则会被认为构成侵权中的假冒行为。

公司的营业执照一旦颁发,公司在法律上就成立了。已经获得营业执照的公司被允许从执照上记载的日期起作为注册公司开始营业,并进行公告。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

为了防止滥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有最低限制。如法国公司法规定,不得少于2万法郎,澳大利亚公司法规定不得少于10万元澳元,日本规定不得少于10万日元。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认缴制,没有最低限制。对公司设立时股东是否应缴足出资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如;意大利规定股东可仅缴纳其出资额的30%,德国是25%,以后分期缴纳,直至缴清。根据我国最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实缴制变为认缴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日本、法国等国家则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缴足出资,不得分期缴纳。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的资本进行正常营业,也是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标的一般以财产为限,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英美法国家允许用劳务出资。一般财产出资的方式,以货币现金为主,还可以是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和商业秘密。公司章程应规定这些非现金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和估价标准。股东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发给股东证明其出资的证书,即股单。股单必须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的时间;③股东的姓名和名称;④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⑤发给股单的年月日;⑥股单由全体董事签名,公司盖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单不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而股单的转让受到公司法的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正式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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